教育惩戒在教育治理中的价值、困境及出路*
2022-12-28陈赋光
陈赋光
(玉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广西玉林,537000)
自2020年12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惩戒规则”)以来,有关教育惩戒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由于对教育惩戒的本质缺乏科学的认识,往往会使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陷入舆论道德与法律追责的双重压力之下,从而使教育惩戒在中小学教育实践中无法正常实施。分析教育惩戒实施的要求和过程,发现其具有独特的教育治理价值。
一、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性质
惩戒,即通过处罚来警戒。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对失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处罚),从而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措施或手段[1]。教育惩戒作为一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教育行为,往往涉及轻微的体罚或损伤学生人格尊严。有学者甚至认为“完整的惩戒离不开体罚”[2]。但是,我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均禁止教师和学校对学生(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惩戒规则”再次强调了这些禁令。
由于我国没有对体罚和侮辱人格尊严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界定,教育实践中,老师经过与学生、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主体进行协商、约定,利用约定俗成的轻微体罚(如短时间的罚站)或轻微的贬低学生人格尊严(如点名批评)来实施教育惩戒。
可见,我国中小学教育惩罚的性质属于约定俗成的教育激励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约定或默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等教育利益相关主体均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实施,目的是激励和教育学生,纠正学生的错误。个别教师未经协商或约定,通过严厉的体罚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来实施惩罚,这种行为涉嫌违法,不属于真正的教育惩戒。
二、教育治理的内涵和特征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单位和个人管理共同事务的一切方式的总和,它使有冲突或不同利益的各方主体得以调和,实施联动的持续过程,要求人们不仅服从正式制度,也包括各种非正式制度的要求。治理的根本特征在于:治理既是制度、规则,也是活动;治理过程的基础是参与、协调而不是控制;治理既涉及公共单位,也涉及私人单位;治理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还包括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持续互动、影响,等等[3]。根据治理的基本特征,教育治理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主体重心下移和主体多元化
从教育管理到教育领导再到教育治理,三个概念既一脉相承,也有本质区别。在主体层面,越来越强调重心下移、多元参与、互动生成[4]。主体重心下移,意味着教育领导要实行“分权”,把教育活动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控制为主转变学校自主管理为主。在学校管理层面,又要把学校领导管理为主转变为以教师、学生、家长的管理为主。
2.制度复合化和手段多样化
教育治理不仅依靠正式的教育法律和教育规章制度,还需要一些约定俗成的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相互配合,相互弥补。教育治理手段不仅仅是上级对下级的控制,更多的是社会相关单位和个人、教师、学生和家长对教育活动的参与和协调,通过多样化的治理手段,多元主体一起来实现教育共治。
3.过程持续互动化和目标多层化
教育治理既是一整套正式和非正式的教育制度或约定,也是众多治理主体的一系列活动。各个主体之间持续的互动、影响是教育治理的基本过程。随着教育治理主体重心下移,出现众多教育治理主体,通过复合化、多样化的制度和手段,在治理主体之间持续联动和影响下,各方的冲突或利益将得到调和,必然导致教育目标的多层化。
三、教育惩戒在教育治理中的价值
合理的教育惩戒属于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教育权益相关主体约定俗成的教育激励行为,既遵循正式制度,也遵循非正式制度,是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主动参与、协调的教育治理行为。中小学实施教育惩戒作为一项教育治理,具有强烈的教育性[5],并且具有以下价值。
1.实现主体重心下移和主体多元化的教育治理要求,增强教师的教育责任和信心
教育惩戒古来有之。西方的行为主义心理学研究证实了在个体出现某一行为后及时予以惩罚的刺激,可以降低个体该行为再次出现的概率。社会学习理论也强调了个体可以通过观察榜样的行为而获得强化,形成好的或坏的心理和行为。比如,一个学生因做错事或不按教师的要求去做而受到惩罚,其他同学观察到了,就会逐渐形成不能做相同的错事,要按照教师的要求去做的心理和行为。如果学生做错了事或不按要求去做但没有受到惩罚,其他同学观察到了,会感觉到教育活动的无序,犯同样错误的学生会不断出现。合理的教育惩戒方式、方法,需要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各方共同参与协商,最后形成约定或按照习俗的方式开展惩戒,满足了教育治理主体重心下移和主体多元化的要求。
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自然权力,没有惩戒权的教育权力是不完整的[6]。对于不服教师批评或批评后不改正错误的学生,如果教师不能实施教育惩戒,只能期待学生迷途知返、自行改正错误,教师会感到无助。这种无助感必定会降低教师的教育责任感和教育信心。如果教师和学校能够顺畅地行使教育惩戒的自然权力,必然能提升教师的教育责任感和教育信心。
2.实现制度复合化和手段多样化的教育治理要求,培养学生健全的身心素质
教师开展教育惩戒,必然要与学生、学生家长等各方约定惩戒方式、方法,按照双方或多方都能接受的或约定俗成的惩戒方式进行惩戒。因此,教育惩戒满足了教育治理制度复合化的要求。教育惩戒不仅是教师对学生的施予,还通常邀请学生家长、同学、学校领导甚至公安民警参与、协调对学生的教育惩戒,因而也满足了教育治理手段多样性的要求。
通过复合化的教育惩戒制度和多样化的教育惩戒手段,可以逐渐去除学生一些诸如懒惰、自私、暴力、霸权等不良的自然属性,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社会属性。比如,教育惩戒可以培养学生的规矩意识、责任意识、公平意识、底线意识和抗挫折能力等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的发展完善,有效预防校园欺凌等学生言行失范问题。
3.实现教育治理过程持续互动的要求,打造凝聚人心的育人工作载体
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不仅学校、教师希望实施教育惩戒,学生家长和学生同伴也希望学校和教师实施适当的惩戒。比如,学生群体和家长群体希望犯错的学生受到惩戒,以确保自身、自己孩子的受教育权益不被侵犯。合理、有效的教育惩戒既需要教师、学生、学生家长、教育专家学者等有关个体之间的持续互动,也需要学校、家庭,甚至社会教育团体、政府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等单位和组织之间的互动。教育惩戒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是众多教育治理主体持续互动的结果。合理开展教育惩戒,教育活动就不再是一对一的师生对话,而是凝聚了众多组织和个人一起研究教育手段、一起改进教育方法的教育治理活动。因此,开展教育惩戒为教育活动打造了一个能够凝聚人心的育人工作载体。
4.实现教育目标多层化的教育治理要求,落实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
教育惩戒的基础是对学生提出教育要求或教育目标,教育惩戒是为了落实教育要求和教育目标的激励手段,没有教育要求或目标就没有教育惩戒。对学生提出什么样的教育要求或目标,对什么样的行为要实施惩戒,取决于不同教育治理主体的认识、理念、价值观、权益等因素。不同教育治理主体在教育惩戒的目标、方式等方面往往存在一些冲突,通过持续的互动来调和这些冲突或权益,必然导致教育要求或教育具体目标的多层化,即教育惩戒既要实现国家、学校的教育目标,也要实现教师、家长的教育目标,同时还要实现学生个人乃至其他社会组织的教育目标,从而满足了教育治理目标多层化的要求。
教育具体目标的多层化,意味着学生成长目标或培养目标不再受单方面的操控,从而能够更好地落实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
四、中小学实施教育惩戒的现实困境
随着我国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极易陷于法律与伦理、教育与惩罚、主观意愿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之中,实施教育惩戒显然不是他们的最佳选择,教育惩戒在当今的教育实践中遭遇了一些现实困境。
1.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教师“无法”于教育惩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把“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放在第14条“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中,凸显了教师在开展教育惩戒中的现实法律困境。“惩戒规则”第一次以教育规章的形式,赋予了中小学教师正式的教育惩戒权。但是,还应看到当前教育惩戒的各级法律规章制度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善的水平,中小学教师正确理解和实施教育惩戒权的能力还有待培养和提升。在法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高涨的当今社会,教师开展教育惩戒容易引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的质疑甚至反抗,形成不良社会舆论,造成学校和教育部门声誉受损、教师被处分等。对广西玉林市一所小学140名教师的问卷调查表明,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担心的主要问题是家长对教师处罚学生的态度和反应、学生产生过激行为和社会媒体的负面报道[7]。
2.片面强调表扬和奖励,教师“无意”于教育惩戒
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需要表扬和奖励,也需要惩戒教育,这是人所共知的教育基本理念。教育惩戒容易挫伤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无法直接培养学生的良好学习行为,甚至影响师生关系,这是教育惩戒可能存在的消极作用。随着社会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教育惩戒正遭遇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风险性。表扬和奖励可以直接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能较好地鼓舞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有助于形成融洽的师生关系等。鉴于这种情况,大部分教师放弃了教育惩戒手段,不约而同地采用了表扬和奖励的教育手段。事实上,表扬和奖励教育也是有缺陷的,它无法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近年来,校园欺凌、学生自杀事件不断被披露,这与基础教育片面强调表扬和奖励,教育惩戒逐渐被边缘化的现状不无关系。没有了教育惩戒,学生的规矩意识、底线意识、抗挫折能力等心理品质是难以培养的。
3.工作负担繁重,教师“无力”于教育惩戒
现实中,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的教书育人职责被扩大化了。有关教师职业形象的比喻非常多,诸如“园丁”“蜡烛”“灵魂的工程师”“反思的实践者”“教学研究者”“终身的学习者”“充满智慧的创造者”“学生成长的指导者”等等,数不胜数。凡是有关学生和学习的职责,社会和家长都倾向于认为是教师的工作职责。另外,由于中小学教师通过学生联系着千家万户,很多社会管理事务通过“XXX进校园”的形式走进了中小学校园,中小学教师被“顺理成章”地要求承担许多基层行政部门应该承担的社会管理事务。教师职责的扩大化,使得教师的工作负担不断加重。目前,虽然中央和地方纷纷出台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的意见和措施,但这项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加速,城镇中小学生的数量持续大幅度增加,城镇中小学大班额的情况普遍存在。一个教师面对数个50人甚至更多学生人数的班级,因材施教的难度非常大。如前文所述,我国的教育惩戒目前是属于约定俗成的,教师必须把学生研究透彻,掌握每一位学生接受惩戒的生理和心理底线,精心设计惩戒的方法才能起到教育惩戒的作用。否则,教育惩戒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多数教师自然是无暇顾及教育惩戒。在工作负担繁重的情况下,教师没有时间去研究教育惩戒,对教育惩戒的认识也是模糊的。在调查问卷中发现,在140名小学教师中,有10%的教师把教育惩戒等同于体罚,还有14.9%的教师不清楚教育惩戒的概念,有过半的教师不清楚自己是否拥有教育惩戒权。很多教师对于“惩戒规则”也不是很了解[8]。
4.教育管控缺位,教师“无辜”于教育惩戒
教师队伍是一个庞大的队伍,难免有少数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不高,或者个性冲动暴躁的教师。由于教育管控的缺位,个别教师在遇到学生犯错,尤其是学生挑战其教师权威的时候,往往会采用不合理和严厉的教育惩戒手段。这些不合理、严厉的教育惩戒容易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甚至间接地危及学生的生命安全。学生受伤害事件是社会敏感事件,容易形成不良的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往往把罪责泛化在教师群体、学校群体以及教育惩戒行为上。如此恶性循环,教师和学校更加谨慎甚至不敢实施教育惩戒行为了。比如,有新闻报道,2020年9月10日教师节上午,在四川省某小学的一堂数学课中,一名女生受到了老师“戒尺打手心,罚跪”的惩戒,在罚跪五分钟后,孩子出现头晕,口吐白沫等严重症状,最后不治身亡。网友的评论:“严查严判还孩子一个公道,现在的老师都成什么了,生命和学问相比,学问并不重要,生命才是最宝贵的,人间除了生死,其他都不重要。”可见,部分社会舆论明显有把特殊个案的罪责泛化在教师群体的倾向。
五、教育治理视域下走出教育惩戒实施困境的有效路径
1.完善多主体参与的教育惩戒法律和法规
地方立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惩戒规则”等法规和国家教育指导文件,不断建立和完善教育惩戒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一是制定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明确教师和学校的教育惩戒权和惩戒措施,从法律层面保障教师和学校开展教育惩戒的权力和义务;二是明确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相关教育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制定教育惩戒具体方式方法的权利和途径,实现教育治理主体多样性、手段多样性和制度多样性,确保在教育惩戒中各方的冲突和权益得到调和。
2.建立多主体参与的教育惩戒监控制度
在实际的教育惩戒行为中,教育目标和要求的提出、学生过错行为的评判、惩戒方式的确定和执行等主要由教师个人决定,因此教师在教育惩戒行为中的自主权力较大。如果不注意加强对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管控,少数师德修养不高、教育教学水平较低、个性暴躁冲动的教师,可能会让教育惩戒行为失去教育性和科学性,甚至涉嫌违法,导致教育惩戒不仅不能取得好的教育效果,反而会起到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扰乱教育秩序的破坏作用。因此,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等众多教育治理主体参与的教育惩戒监控制度非常必要。
3.组织开展教育惩戒的知识培训和研究
由于教育惩戒在法律法规和教育实践中被长期忽略,广大中小学教师和学校重新重视和运用教育惩戒手段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组织开展教育惩戒知识的教育培训和科学研究显得尤为必要。相关的教育培训和研究活动可以纠正学校和教师长期以来形成的片面强调表扬和奖励教育、教育惩戒被边缘化的现实问题,促进教育惩戒知识的普及,形成一批教育惩戒研究成果,帮助教师提高开展教育惩戒的能力和素养。
4.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
有效的教育惩戒需要教师充分地研究教育目标要求、研究学生、研究惩戒手段,既要讲究因材施教,也要讲究惩戒公平合理,需要花费教师较大的时间和精力。教育惩戒不仅是个别教育,也是一种集体的反面榜样教育,因此花费较大的时间和精力也是值得的。在当今中小学教师工作负担普遍过重的情况下,只有持续不断地为教师减负,中小学教师才有可能重新重视和实施教育惩戒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