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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索

2022-12-28三工河哈萨克族乡人民政府叶尓克扩曼

区域治理 2022年32期
关键词:活态文化遗产物质

三工河哈萨克族乡人民政府 叶尓克·扩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不可再生文化资源,我国对其保护也非常重视,近年来也取得不少成绩。但在非遗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普遍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探索行之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为“非遗”,又称为“无形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种。在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其定义为“被某地或某团体乃至个人当成文化遗产的,包括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共分为五大类,我国《非物质遗产法》分为六大类,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则将其分为十大类。虽然对其定义与分类不尽相同,但基本都是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基于非物质形态文化,以非物质形态存在于民间并且世代相传,以传统文化及文化空间为表现形式,并以多种载体传承并延续至今。其与各个族群特有生产生活方式有密切联系,并体现各自审美特点与个性,因而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不断积累的珍贵财富。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其更注重知识与情感、技能与技术及其活态传承,不仅是对历史文化的记载与传承,也是一本体现民众生活剪影的“活书”和文化自信的载体。

(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浓厚的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而且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仅仅防止人为与自然破坏,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因为由于时代变迁与现代文明冲击,很多非遗正在渐式微甚至濒临失传。例如,一些传统习俗逐渐发生改变,许多文化记忆日益淡化,很多优秀文化艺术也慢慢被遗忘,并且存在传承人老龄化严重、后继乏人、口传心授形式局限性太大等情况,因此必须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保护”,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包括对非遗进行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传承、宣传、弘扬和振兴等。而且,对非遗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静态保存层面,更应该强调对观念和文化层面的深层次保护,诸如唤醒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保护意识、保护非遗传承人及培养民众对非遗的价值与情感意识等,才能更好地使其得以可持续地发展下去。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不仅能直接对非遗进行保护,还能整合各方面资源,将非遗进行文化、旅游开发,有利于促进当地文化产业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现存问题

(一)整理发掘难度大

由于客观环境在漫长历史演变中已发生巨大变化,很多非遗存在所需条件被不同程度破坏。这些破坏通常是由于多方面因素导致,包括并不限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生产建设因素等。这些破坏导致非遗所需文化空间、有关技艺和资料等逐渐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以及传承人数量减少并且后继无人等情况,可能在其还没有被发掘时,已经濒临消亡。很多非遗存在于乡村之中,其传承主体也不一定能认识到非遗保护重要性,因而不会主动申报,导致长时间被忽视;而有关部门与学者在进行普查时也会耗费大量人力、财力与时间,而后续整理与研究工作也不一定都能进展顺利,因此,在非遗整理发掘工作仍然难度较大。

(二)保护机制不完善

相关研究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品属性,其保护主体也不仅是政府部门,也包括民众、高校、企业等非政府部门,但当前非遗保护工作中却仍然是以文化局、民政局、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等政府部门为主,高校对此也有一定参与,但是民众、媒体等主体对此参与却明显不足,未能形成协同保护机制。非遗保护工作也缺乏完善后期保护机制,重视前期申报,却在申报后不注重保护,即“重申报轻保护”;或者在后期保护时进行过度保护与干预,例如,有些地方将有关材料与器具从民间收集之后就不再归还,因而导致很多孤品、孤版失传,不利于非遗传承。而且保护机制多停留在法律法规、理论研究等层面,未能构建民间保护机制,导致民间参与度与重视度不足;也未能将非遗与文化、旅游产业相结合,因而不能通过市场化机制对其进行保护;而且,很多已列入名录体系的非遗项目,目前仍缺乏较为科学的保护计划与具体保护措施。

(三)各保护主体对其重视程度不够

政府部门是非遗保护工作主体,其对非遗保护工作重视程度已经比较高,但其他保护主体对此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很多高校也未开设相关专业,很多学者也不了解相关研究领域,因而无法开展相关研究。而且非遗本应面向大众,但当前非遗受众范围却十分狭窄,通常只有本区域或本民族民众才对其有所了解,因而普罗大众对此重视程度不高,相关民间团体数量过少,分布不均,而且有些非遗传承人只将其视为一种手艺或者谋生手段,因此不会有意识对其传承与保护。

(四)保护形式不完善

当前对非遗进行保护时,多采用记录、保存等形式,如拍摄照片、档案记录或博物馆保存等,即使采用数据库、多媒体或网站等形式,也仍然是一种静态保护。静态保护不能完全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割裂传承人与非遗事项之间的联系,也不利于进行传承,因而不能有效保持非遗生命力。通过拍摄纪录片或电影可以将静态保护变为动态保护,但其仍然不是活态保护。因而需要对形式进行创新,力图表现出非遗的活态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

(一)加强政府主导

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体,因此应重视此项工作,并引导其他保护主体参与进来[1]。一是要在法律法规与政策层面作出具体规定,并建立起完善保护机制,以使得非遗保护更加有法可依。二是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与相关设施,以使得其经费来源稳定,如成立非遗保护专项基金等,或将这部分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应随财政收入增加才提高比例。由于非遗保护需要借助相应文化空间,因而政府需要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建设与优化相关基础设施,如非遗传承基地、非遗体验中心、非遗博物馆、非遗档案馆等。还应将这部分资金用于提高非遗传承人和非遗专家待遇方面,以提高其积极性。若当地还存在非遗相关民间组织,则还有必要将一部分资金提供给这些民间组织,以保证其能长期持续运行。这部分资金还需要用于为相关研究项目提供资金,以加强相关学术研究工作。三是要整合现有资源,发挥协调作用,将非遗管理部门与文化、旅游、教育、宣传、财政、金融等部门联合起来,才能形成合力。

(二)加强整理发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发掘工作通常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一基本原则。为加强非遗整理发掘工作,应对非遗进行更加全面、深入与长期的普查,防止遗漏非遗项目。并且采用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多种方式对非遗进行整理与记录。但在发掘非遗项目时,还必须注重筛选与优化,不能把其中糟粕之处认定为非遗。之后应将非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然后归档存放,其存放方式除纸质形式外,还需采用数字形式,如建立非遗数字数据库等。在进行非遗发掘与存档工作之后还应对非遗进行必要整理与研究,而非遗本身涉及历史学、考古学、民俗学、文学、艺术学以及档案学等学科领域,因此为提高研究深度与广度,在研究时应加强多学科参与以及学科交叉。但是不同学者对于某些具体非遗的命名、内涵与外延可能有不同看法,比如在“内丘纸马”是否可以被称之为“内丘神码”这个问题上就有较大争议。对于争议性问题,如果不影响非遗保护与传承,可以先将其搁置,留在将来解决,而对于对此较大影响的争议,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备注与说明,对于争议非常大的非遗,有必要暂缓申报与认定工作。

(三)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全民参与,因此有必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全民的非遗保护意识[2]。在宣传方面应进行多样化宣传,例如挖掘非遗背后故事,创办相关刊物,组织编写相关图书以及举办相关活动等。尤其是应注重媒体宣传,新闻媒体不仅是大众传播媒介,同时也是党和政府重要宣传工具与喉舌,因此各地政府可以利用本地报纸、电台与电视台,向公众进行普及非遗理论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方法等,并可以介绍本地非遗项目,通过培养民众家乡情感,来提高其对非遗保护重视程度。除此之外,还可以借助新媒体进行宣传,因为在当今时代,网络普及挤占传统媒体空间,为扩大受众范围并强化宣传效果,应该利用新媒体加强宣传工作,形成“互联网+非遗”保护模式。例如建立非遗网站并对公众开放,还可以建立微信公众号或开设官方微博、今日头条账号等,以及入驻知乎、百度知道等问答平台,乃至于在长视频或短视频平台发布相关视频,借助网络力量,更多向公众宣传本地非遗,及非遗保护重要性和措施,因为这种传播方式能打破年龄、地域及文化层次等方面的壁垒,因而能取得更好宣传效果。在宣传对象上,也不应只局限于本地区或国内,还应向海外人士宣传我国非遗,进而有助于提高我国国际影响力。除直接进行宣传外,还可以利用海报和公益广告等,在各种不同场合向公众潜移默化地渗透非遗项目及其保护。还应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进入校园,进入课堂,将其与教育相结合,例如将非遗与基础教育相结合,通过将非遗保护“从娃娃抓起”,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下一代对非遗保护的重视程度;将非遗与高等教育相结合,可以为非遗保护提供人才与智力基础。

(四)实现协同保护

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多方参与,有多个保护主体,若都各行其是,独立进行保护工作,不仅缺乏效率也难以取得良好效果。因此,应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携手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社会组织、高校、公众与相关企业,构建“1+N”合作模式[3]。协同保护是一种协同治理模式,其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一个统一体系之中,将非遗保护作为一项复杂系统工程看待,通过组织与协调,对各种人员与组织进行合理配置,做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最终就能发挥“1+1>2”的良好效果。

(五)创新保护形式

在上文中提到,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式多以静态保护为主,未能普遍进行活态保护,因此必须创新保护形式,以便能实现对大多数或某些类型非遗进行更有效保护。当前非遗活态保护先进形式上借助影片、动漫与动画对非遗进行记录与全新呈现,这种呈现不仅是运用非遗元素,而是在理解某项或某些非遗内涵基础之上,结合艺术形式本身特性对其进行重构,在满足大众审美需求的同时,也使得其能够潜移默化接受非遗熏陶并逐渐树立起自觉保护非遗的意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诞生之前,就已经有许多相关优秀作品能实现非遗活态保护这一功能,比如《女娲补天》《擒魔传》《画的歌》等,而近年来,《大圣归来》与《大鱼海棠》等作品也初具雏形,因而启示我们需要继续探索这种非遗保护形式。而且,这种形式对于口头类、表演方式类以及民间美术类等多种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进行活态保护,因此应成为重点研究方向。但当前在利用影片、动漫与动画对非遗进行活态保护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过多挖掘经典题材与常见题材,导致公众视野较窄;而在非遗元素展现手法方面,不能做到通俗易懂,因而其传播效果比较有限。

但有些非遗项目由于其自身特点,对其进行活态保护可能不具有可行性,因此仍要以静态保护为主,而静态保护形式也可以进行创新,目前主要是采用数字化保护形式。通过建立非遗项目数字化资源库,对其进行数字化记录与存储,并能借助网络对公众进行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六)完善保护机制

传统保护机制仅仅是就保护而谈保护,虽然能保护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但在保护其生命活力层面并没有良好效果,这种保护机制只停留在浅层次,因此还应对非遗保护机制加以完善。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可以对其进行生产性保护和文旅融合保护。非遗生产性保护是指尽可能开发非遗实用价值,在保证非遗整体性、真实性、传承性不受破坏前提下,让非遗项目参与到生产过程之中,既满足保护需求,又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4]。通过保持与促进市场对非遗相关产品的需求,促使非遗项目持续传承下去,因此这是一种一举两得的保护机制。通常来说,对于传统食品、工艺品、民间美术等类型的非遗项目,非常适合于采用这种机制进行保护。文旅融合机制则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地文旅产业深度融合,能够实现非遗与旅游产业、知识产权和乡村振兴有效对接。通常是依托现有旅游业资源规划非遗旅游路线或附带进行非遗产品销售,将其与生产性保护机制结合起来还能打造工业旅游项目,当地政府也可以鼓励相关企业申请非遗相关商标以及生产相关产品,以进一步保护当地非遗并促进其持续传承与发展。由此可见,非遗文旅融合保护机制能做到一举多得。但开发时必须要注意合理开发,不能过度开发,不能重开发轻保护,更不能以开发来代替保护,否则就违背开发利用初衷,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背道而驰。

(七)加强相关人才培养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由很多人员实施,因而对相关人才需求较大且要求较高,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专业性并不高,尤其是在一些乡镇地区。这表现为缺乏非遗管理安全意识,不能规避非遗保护过程中潜在风险,也不能对非遗相关材料与器具进行妥善保存[5]。而且很多非遗保护工作人员并非相关专业出身,或者年纪较大,不能及时更新知识,因而工作中存在较大纰漏。所以应加强相关人才培养工作,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人才储备。

在高校层面,近年才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而且开设此专业的学校仍然很少,所以应加快专业建设。而且,历史学、考古学、民俗学以及文物保护学等人文历史专业中都应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以加强学科交叉。

对于在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应加强相关培训工作。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培训,及时向其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研究前沿与政策信息,不仅有助于提高其专业水平,也有助于提高其综合素质。

四、结论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与全世界共同文化资源,具有极高历史与文化价值,因此必须重视其保护工作。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保护非遗内在生命力,并使其可以持续传承与发展。但当前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根据本文所提出的保护路径,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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