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互持股问题研究
2022-12-28西北政法大学张兆茜
西北政法大学 张兆茜
一、相互持股的基本理论分析
相互持股的定义。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我国对于相互持股法律层面的内容较少,对其定义也没有明确界定。尽管我国法条没有明确界定,但理论界学者对相互持股做了界定。甘培忠教授认为相互持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相互持股是指两个独立公司通过出资成为对方股东,从广义方面来说,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公司间也可以通过出资形成相互持股关系。
二、公司相互持股的利与弊
(一)公司相互持股的积极意义
1.稳定公司股权结构,预防和抵御恶意收购
证券市场已经成为公司获取合法集资的最有效的方式,但是对于公司来说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尤其是股份公司。当股份在证券市场自由流通时,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恶意收购的情况,恶意收购一旦成功,公司的经营者就会改组,经营权最终会掌握在恶意收购者手中。此时公司相互持股是抵御恶意收购的切实有效的良策。理由如下:首先,若两公司相互持股,恶意收购者对其中一家公司进行收购,另一公司由于一部分股份被恶意收购公司持有,出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考虑会帮助抵抗恶意收购。其次,若持有的是对方公司的流通股份,就意味着市场上该公司的流通股股份份额减少,恶意收购者从市场收购股份的可能性降低,最终就能降低恶意收购对公司的影响。再次,相互持股的公司实际上是藉由相互持股变相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这样可以通过这些股份来行使对恶意收购行为的否决权。最后,由于相互持股联盟合作关系的形成,公司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作为联合体的公司可以一致行动,共同采取反收购措施,例如为了稳定股价,不致股价崩盘,其他合作公司可以加大持股比例以此控制股价,抵御恶意收购。
2.有利于公司筹措资金,缓解资金短缺
首先,相互持股的公司在向银行贷款时,可以互相为彼此提供担保。一般民营公司向银行贷款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尤其是没有足够的资产能够抵押,而公司相互持股由另一方公司提供担保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其次,当公司资金短缺且一时难以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时,与相互持股的公司间拆借资金也是一种解决方式。处于相互持股关系的公司之间财务往来频繁,资金调度方便,如果是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在筹措资金方面更是如虎添翼。同时在公司需要筹措资金发行新股时,相互持股的公司间通过股市操作,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股价,进一步筹措到更多的资金。
3.维持较低股息水平,扩大公司留利,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股息是公司利用股东的出资获利而偿还的对价。股东由于出资,公司利用公司股东的出资而给予股东的利益返还。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可以抑制分红要求,降低分红,进而有利于公司留存资金。此外,公司通过相互持股实际上没有支出资金或者只用了很少一部分的资金却获得了对方企业的股份,此时公司虚拟的实缴资本增加了,与此相关的利润率和股息率也相应下降,因此相互持股减轻了公司的分红压力,使公司资金增加,公司可以用这部分资金加大技术的研发力度,也可用来充实公积金和资本,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公司相互持股的消极意义
1.虚增资本,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该保留与其注册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或相当。设立资本维持原则的原因在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本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公司的盈利、亏损等不断变化,常常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一致。当公司的实际资本高于公司注册资本时,就意味着公司的偿付能力大大增强,这对债权人、股东来说有百利而无一害。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实际是同一资金在相互持股的公司间来回流动,流动一次便会虚增资金,注册资本增加,但公司的实际资本没有实质的增加,造成资本空洞和虚假繁荣,这明显违背了公司法中的资本充实原则。假设甲乙公司各有注册资本100万,各出资50万成为对方股东,这时甲乙公司名义上的资本额各增加50万变为150万,但是甲乙公司的实际资本并没有增加,依然为100万,这仅仅是利用相互持股的方式互换股权而已。由此可见,公司可以通过相互持股使得账面的资本总额无限制的增多,且会随着相互持股公司数量的增多而成几何倍数增长。
相互持股导致资本虚增,公司财务报表上不真实的资本数额对于交易相对人和超过公司能力的交易会产生严重后果。增加的资本总额并没有与之匹配的财产来支撑,这使得公司实力没有提升、风险承担能力也没有增强、偿债能力也没有增强。同时由于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超出股东责任能力之外的损失会无人负责,极大损害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虚增资本导致公司的财产没有资产支持,造成市场的虚假繁荣。如果对此种虚增资本的行为不加规制,那么广大债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甚至会严重危及市场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2.形成经营者控制,使公司内部的分权与制衡机制失效
在公司相互持股的情况下,股东权力被不断弱化,经营者权力不断扩张,原有制约机制得不到有效发挥甚至形同虚设。首先,造成相互持股使得法人股东得以出现,相互持股的数额越大,法人股东利用相互持股产生的虚拟资本在股东会中的话语权就会越大,仅仅通过资金的互换稀释了个人股东的股权,弱化了个人股东在公司中的影响力,这使得实际出资的个人股东逐渐失去对公司的控制,相反没有实际出资的法人股东却支配着公司。
其次,公司向另一公司出资属于公司的资产管理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公司只是法律上具有虚拟人格,故出资行为所取得的表决权等权利由公司的经营者行使。相互持股公司的管理层会形成一种默契,即遵从对方管理层的意见以换取对方的支持,因为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不信任,另一方也会做出相应的举动,这样就迫使双方不会过分的干预对方经营者的管理,因此在召开股东大会时,法人股东一般是按照经营者的意见投票,甚至会消极对待表决权,将自己的表决权以空白委托书的形式直接交由经营者来行使。经营者们通过相互持股取得股东会的控制权,股东会不再由投资者意志体现,所以原有的分权与制衡也就失去了意义。
三、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发展现状
1998年,辽宁成大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相互持股是我国第一例相互持股案例,此相互持股得到了证监会的批准,表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得到了管理层的许可,此后,我国公司间相互持股迅速发展。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共有224家上市公司相互持股,2007年这一数据达到340家,到2010年,仅上海、深圳两市的上市公司相互持股的数量就达到500多家。随着时间推移,上市公司相互持股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年来相互持股在我国经济生活领域中更加普遍,与百姓生活尤为贴近的领域都存在相互持股。其中阿里、苏宁的相互持股尤为引人关注。
2015年8月,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资购买了苏宁云商的股份,一跃成为其第二大股东,与此同时苏宁云商也出资认购了阿里巴巴1.09%的股份。曾经互为竞争对手的两大公司携手合作,在零售和物流方面强强联合,全面提升效率。线上,双方开展零售业务合作,苏宁易购在天猫开设旗舰店;线下,阿里巴巴可以利用苏宁现有的实体店面,配备人力和货物,强化阿里的线下体验,同时苏宁的物流和大型仓储可以与京东匹敌,苏宁将物流体系加入阿里阵营,无论在硬件、系统还是数据方面,都将使得阿里巴巴的菜鸟驿站在干线物流领域的布局尽快实现。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削弱单一国资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相互持股这种方式频繁出现在我国的国企改革中,自2016年以来,不同国企之间的交叉持股进度正逐步加速,武钢集团、诚通集团、中船集团和中远洋集团之间的交叉持股都已经于16年底正式完成。近年来,众多国企通过无偿划拨的方式实现了交叉持股,如鞍钢与中国石油、首钢集团与中国宝武。国企混改也采用相互持股的方式,航空业比较典型的相互持股案例是吉祥航空和东方航空的相互持股,同时是我国航空业第一起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混改的案例。
综上所述,我国相互持股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1)相互持股最早起源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且目前已成为促进我国国企改革的重要推手。(2)相互持股的公司逐年增多,相互持股的形式被不断运用到公司的结构调整中,公司的股权结构日益复杂。(3)我国上市公司中相互持股行为正蓬勃发展,公司相互持股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现象。
(二)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规制现状
现阶段我国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1)我国法律没有对相互持股有直接明确的立法规制。《公司法》虽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累积投票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等制度对相互持股进行间接规制,但是仍然没有从正面解决问题。这些制度本身并没有对相互持股产生规制作用,只是在出现了损害股东利益的时候,起到事后补救的功能,并不能保证公司股权结构真正实现优化,只有事前审查和事后补救相结合,才能真正规制相互持股。
(2)目前的《公司法》只规定了转投资,对于公司相互持股的限额、如何界定母子公司、母子公司是否相互持股以及持股比例有何限制等问题,我国法律上的规定寥寥无几。对于相互持股问题避而不谈,在实践中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使得因相互持股诱发的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解决。
(3)现行我国的相互持股规范多为政策性文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形式。虽然相比法律来说,很多地方性规范较为详细,但由于位阶过低,出台时间早,随着很多高位阶法律规范的出台,已经逐渐被时代所淘汰。我国现阶段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企业活力,其中相互持股就是国家顶层设计政策的重要选项之一,因此政策性文件较多,虽然国家表明了对相互持股的态度,但是并没有制定详细具体的措施。
四、对域外公司相互持股成熟规定的借鉴和自身制度的完善
对我国公司间相互持股的立法建议。我们要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之上,建立完整的公司相互持股规制体系。对于相互持股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禁止母子公司相互持股
“区别对待模式”下对母子公司相互持股采取“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的立法态度。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我们不妨从换另一角度去理解为母公司变相取得自己的股份。对于自己取得自己股份,大多数国家(地区)都是禁止的,我国公司法中规定除吸收、合并外,公司不得持有自己股份。因此我国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禁止母子公司相互持股,避免母公司利用子公司来转移资产或利用子公司控制母公司的股东会等。
(二)对相互持股比例进行限制
小份额的相互持股比例由于数额较低,不会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的股权结构等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不予限制,但是若相互持股的比例达到一定限度时,其弊端不断凸显,有必要对较高的持股比例进行限制。对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进行规制的首要问题是先确定合适的持股比例数值,较低的持股比例,会阻碍公司正常的发展壮大,较高的比例无法兼顾公平价值。因此这一持股比例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形势以及公司股权结构,从我国现状出发,借鉴域外立法,选取最适当的比例作为标准。
(三)设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通知义务;二是公告义务。通知义务是指在持股额超过法定持股比例(25%)的持股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持股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持股公司,结合我国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可以将该期限设置为自超额持股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告义务是指被持股公司在收到持股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在一定期限内对公众进行公告,将相互持股情况向社会公告对于维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广大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很难及时掌握持股信息,极易受资本虚增的误导,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必须将持股信息向全社会公布。
五、结语
相互持股给经济带来的活力是毋庸置疑的,不同公司间通过相互持股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共同防范抵御风险,降低生产成本,维持较低股息水平,促进公司长期发展,但与此同时带来的虚增资本、经营者集中、内幕交易等会损害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利益,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因此应辩证地对待相互持股,既要引导其激发经济活力,又要警惕其负面效应。结合我国国情,笔者建议我国采取与我国实际情况更相近的国家的区分对待模式,既能发挥相互持股对经济的刺激作用,又能消除过高的相互持股比例带来的一系列负面效应,在完善立法制度时有针对性地设置不同的规制措施,并辅以信息披露制度,希望立法规制能更加合理和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