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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的理论研究与运用

2022-12-27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陈雪

区域治理 2022年35期
关键词:文义法人含义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陈雪

一、从一则买卖合同纠纷案说起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2019年某月,鲁某(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采购服装辅料,每半个月结算一次,农历年底前必须付清全部款项;涉《买卖合同协议》抬头处甲方为“鲁某(杭州信诚棉业)”,乙方为“某公司”。协议约定,双方签字后生效(如盖公司公章则公司和法人承担同等责任)。协议中甲方签字处由鲁某签字,乙方签字处由某公司加盖公章、并由陈某某签名及填写身份证号码。不久,某公司、陈某某向鲁某出具对账单,确认欠款金额为334630.50元。此后,鲁某未受清偿,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陈某某共同支付价款,并承担利息损失。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是否应该承担同等责任?二,“同等责任”应如何理解?在评价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时所适用的法律解释方法之前,笔者先从理论上对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分析。

二、法律解释方法概述

法律规范存在抽象性、不确定性问题,使得法律规范并不完全与事实相对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运用到各种法律方法。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具体方法。而法律解释作为法律适用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法律方法,应当重视其可接受性。

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但从实践来看,由于我国的司法解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适用性,即使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对个案审理提供了指引,但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仍然需要对相对抽象的司法解释进行更进一步解释[1]。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定义和地位

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的目的就在于解决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要想做好法律解释这项复杂而又严肃的工作,首先必须熟练掌握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广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是指寻找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所有方法,以便更好地确定法律规范意义的内容、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进行价值补充。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指的是法官或法律适用者在审判和解决诉讼争议过程中为了作出一个有效的法律决定或法律判断所实施的法律解释行为而采用的方法[2]。法律解释方法虽不具有决定性作用,但是对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却不言而喻。

(二)法律解释的功能

法律解释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总的来说,通过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帮助人们正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其既可以为解释的结论提供正当化、合理性基础,增强法律解释的说服力,也可以检验结论是否正确,从而避免或减少错误的发生[3]。

三、法律解释方法的常见种类

为了使分析更有针对性,笔者主要从以下五种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这几种法律解释方法是较为重要和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最先适用,其是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更好说明其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4]。在裁判理由的建构中,文义解释的作用就是从规范的角度释明不确定概念的含义,除了从字面含义进行理解外,还需将解释的语境予以考虑,结合其他法律解释方法共同确定有拘束力的法律含义。

对法律条文字面含义的确定可以考虑如下几个方面:1.从语言规则入手,按照最通用、最明显的含义来解释法律。2.在对有关法律专业术语进行运用和理解的时候,应该遵循立法者对其的界定。3.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需要根据语境确定字面含义,结合特定的语境或上下文甚至整部法律来加以解释。4.以类别中明文提及的为限。如周末与节日,由于没有提及工作日,则应理解成不包括工作日。文义解释的特点在于其将解释的重点放在条文的语言上,而不考虑解释出来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二)黄金规则的方法

“黄金规则”是对文义解释原则的修正。如果法律规范按字面意义理解,会与立法机关制定该条文的初衷相违背,得出令人难以接受和信服的结果,使得案件极不合理、不公正时,法院需采用变通解释。但是这一规则也有其缺点,如要达到怎样的不合理或不公正程度才能排除文义解释的适用,对此难找到客观标准。变通解释的方法可以细分为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合宪性解释和社会学解释[5]。

(三)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要求将法律概念或者规范放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大背景当中,结合整部规范或者该规范与相应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对其含义作出说明。体系解释要求对法律语词所处语境进行全面考察,考虑语词的意义脉络、体系地位、文本语境等要素。该法律解释方法有助于对文本进行阐释和梳理,借助整体化、系统化的规范体系,对文义解释的范围进行限制,其重要作用之一就是辅助文义解释的运用[6]。

(四)目的解释

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应该先探究立法机关制定该法律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尽量按照立法者的意图来说明法律的含义。为了确定法律的目的或者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解释者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政治、经济、历史、社会情势、公共政策等。目的解释方法为解释者提供了更大的自由解释空间,如果条文存在缺陷或漏洞之处,解释者可以通过目的解释方法进行弥补或修正。当法条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的地方,运用体系解释仍然无法解决时,目的解释方法有助于帮助人们找到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含义,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保证依法裁判和个案正义两者之间的统一及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

目的解释又可进一步分为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7]。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法律解释的目标应以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意图和价值观为主[8]。从客观目的解释来看,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从颁布时起就有了自己的意旨,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法律的意旨[9]。我国学者徐国栋基本赞成梁慧星教授的观点,但在承认法律解释创造性即采用客观说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严格限制。

(五)历史解释

关于历史解释,总的来说,就是通过探寻法律规范制定的历史背景和相关资料来说明当时立法者最可能赋予法律何种内容和意义,立法者是基于何种价值作出的法律规范。文义解释的功能在于划定解释范围,要求解释不能超出字面含义可能覆盖的范围,而历史解释则是在文义解释划定的范围内进一步作出限定,在给定的历史条件下确定法律的含义。

四、法律解释方法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

有学者认为,解释者在某些情形下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适用几种方法。文义解释应优先适用,如果文义解释不能得出满意的解释,则可以依法适用其他解释方法,但针对疑难问题的解决,目的解释是最后适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张骐学者则持此观点。王夏昊教授认为,最先适用的是文义解释,但客观目的解释才是用来解决疑难问题的最后方法。孙光宁认为,文义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其他几种解释方法统称为论理解释,在适用上并没有绝对的位阶关系[10]。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仅仅运用文义解释则很难完成确定判决结论的任务,常常还需要借助一种或数种其他解释方法。笔者赞成文义解释方法应优先适用,但是对于其他几种法律解释方法,并没有特定的顺序和位阶关系,只要最后能得出满意的解释,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既可以同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五、案例分析

在对法律解释方法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和研究后,笔者将回归到文章案例部分的开头,对案中原被告和法院在回答争议焦点时所运用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分析。案涉争议焦点源于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签字后生效(如该公司盖公章则公司和法人承担同等责任)”的条款,此处的“公司和法人”应如何理解?“同等责任”是指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当事人和法院通过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答案。

(一)上诉方运用的法律解释方法

1.关于案涉“法人”的理解

某公司、陈某某(一审被告)上诉认为解释法律时首先要按照条文通常意义进行解释,如果某词语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则应按照该词语在法律上的特殊意义进行解释。“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概念完全不同,案涉《买卖合同协议》中“如盖公司公章则公司和法人承担同等责任”的“法人”在法律上有其特殊意义和指代对象,一审法院不能将其随意解释为“法定代表人”,更不能以此认定陈某某作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如果鲁某想让陈某某承担同等责任,则应当将“陈某某签字”作为生效要件,或让陈某某在担保人一栏签字。

2.关于案涉“同等责任”的理解

上诉方认为,即使一审法院认定“法人”在案涉合同中即为“法定代表人”,并认定陈某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对陈某某的责任划分也是错误的。《买卖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是“承担同等责任”,法律上没有“同等责任”这一概念。根据文义解释,其应当理解为陈某某与某公司各自承担一半责任,即按份共同责任,而非连带共同责任。

(二)被上诉方和法院运用的法律解释方法

1.被上诉方对案涉“法人”和“同等责任”的理解

鲁某(一审原告)认为,双方在缔约过程时,因为双方均不是专业法律人士,理解“公司或者法人承担同等责任”这一合同条款时,应当结合整个合同内容而非机械性解释公司或者法人的民事定义。除了运用文义解释方法,还可用其他多种解释方法。案涉争议条款的解释应当以目的解释方法为主,文义解释等方法为辅。如果该条款中公司和法人是同一法律概念,双方没有必要再重复列明。更何况《买卖合同协议》中的甲、乙双方中已经列明了某公司和陈某某的信息。

关于“同等责任”的理解,鲁某认为,在《买卖合同协议》约定的条款语境下,同等责任指某公司、陈某某对合同承担相同的责任,该责任明显是指全部责任。鲁某有权向其中任何一方或者同时向双方主张支付全部货款的权利。至于某公司、陈某某内部责任如何划分,对外不具有效力。

2.法院对案涉“法人”和“同等责任”的理解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文义解释并结合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应可以推导出某公司、陈某某作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判决某公司和陈某某向鲁某支付欠付的全部价款。二审法院认为约定中的“公司和法人”系并列关系,“公司”指某公司,“法人”应当指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某公司和陈某某认为“公司和法人”均系指某公司,该主张明显与日常语言表述逻辑不符。关于“同等责任”的理解,并无按份分担之意思,应当理解为共同承担之相同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涉观点评析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专业术语,若单纯运用文义解释对该法律专业术语进行运用和理解,应遵循立法者对其的界定,则两者自不能等同,但合同双方是某公司和鲁某,陈某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只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合同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由陈某某签名及填写身份证号码,双方也无需在协议中约定“双方签字后生效(如盖公司公章则公司和法人承担同等责任)”。结合词语出现的语境及双方订立合同目的的解释角度出发,宜将此处的“法人”理解为“法定代表人”,只有这样理解才更能符合语言逻辑,也更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上诉方过于强调文义解释的作用,从而忽视了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

法院与被上诉方均认为宜将案涉“法人”理解为法定代表人,除了运用文义解释方法进行法律解释外,也应该考虑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笔者表示赞同。但是鲁某认为本案应以目的解释方法为主,文义解释等方法为辅,并结合整个合同内容加以解释。关于此处运用的是目的解释方法,笔者表示不支持,目的解释是针对法律条文本身而进行的解释,通过了解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意图或者结合现实社会的需要来确定法律最终的含义,此处更多的是从订立合同目的的角度出发,而非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鲁某误将“目的解释”等同于“合同目的解释”属于误用。

关于“同等责任”的理解,上诉方认为应当理解为陈某某与某公司各自承担一半责任,即按份共同责任,鲁某、一审与二审法院均认为,同等责任指某公司、陈某某对合同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由于缺乏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未正确使用法律专业术语,使得约定的合同条款语义模糊,产生歧义,双方产生了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由于“同等责任”一词并非法律专业术语,则可从日常语言规则出发,对该词加以理解。“同等责任”既可以理解为“按份责任”中的“平均承担责任”,也可以理解为“连带责任”中的“平均承担责任”,理解不同,则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据案涉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7、178条,现民法典177条、178条之规定,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有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分,连带责任需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于协议中约定不明,从文义解释角度出发,再结合公平原则,应将其理解为“按份责任”中的“平均承担责任”较为妥适,法院及鲁某将其理解为连带责任似有不当之处。

六、结语

通过对较为常见的几种法律解释方法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有助于更进一步了解法律解释方法的功能和作用。法律解释方法作为一种法律方法,除了文义解释应优先适用外,其他法律解释方法并无特定的顺序和位阶关系,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提高法律解释的可接受度,获得最为妥适的解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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