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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当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2022-12-27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顾开军

区域治理 2022年35期
关键词:林权权属林木

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顾开军

近年来,我国植树造林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取得了优异成果。广大林农在推动植树造林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对林农工作最大的鼓励与肯定,进一步激发了林农参与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我国植树造林工作作出了很大贡献,由此可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我国生态建设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明确林区资源的归属权,是林权使用者和所有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从而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

一、林权证的概述

房子有房产证,土地有土地证,林地有林权证,那林权证又是什么?林权证是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对国家所有或集团所有的林木、林地和森林,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造册而发放的证书。林权证与房产证、土地证一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权利所有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法律给林权权利人应该享有的法律保护。林权证具有以下作用[1]:第一,保护林权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是调解林权纠纷的主要依据;第三,是征用林地和林地流转的必备条件;第四,是申请林木采伐的重要凭证;第五,是明晰产权的主要依据;第六,是资产评估、作价入股和抵押的凭证。林权证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的证件,是确认林权证权利人持有林木、林地和森林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取得林权证则意味着林权证权利人拥有林权证记载范围内的林木、森林、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缘由侵犯所有者享有林木、林地和森林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林户或林业经营单位依法获得林权证之后,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稳定林权的原则

对森林、林木、林地已经颁发过林权证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承认,变更林权证。对于权属发生变化的,经严格审核批准后,应依法确定新的林权权属,并颁发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用地,进行初始登记并发放林权证;林权证发放之后,原有的其他凭证一律退回会作废,杜绝一地多证。

(二)政策连续性的原则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已经承包的林地、林木,应依法根据承包期限发放林权证。

(三)权属发证原则

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准,根据权利人对林木、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发放林权证。

(四)先易后难的原则

如果权属清晰的话,要优先登记并发放林权证;如果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应理清权属之后再发放林权证;如果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先对其中不合理问题予以纠正之后再颁发林权证。

(五)公开的原则

林权登记发证给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谨且严肃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与广大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开展该项工作时一定要保证公正、公开、透明。在林权初始登记前,必须先对登记时间、地点及有关申请注意事项进行公告和公示。登记结束后,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基层群众进行公告,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三、当前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操作程序不规范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多项环节,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发证等,程序较为烦琐,如果操作不规范的话,很容易导致某个工作环节出现纰漏,对后续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其中公示是最容易让工作人员忽视的环节,但它却是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点关注事项。要知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为了保证该项工作的公正性、严谨性及公平性,在开展工作时一定要保证其公开性、透明化。然而在具体实践中,部分工作人员并没有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公示和公告,更有甚者无视规范进行暗箱操作,导致林农的切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此外,审核审查力度不足也是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要知道,审核审查工作是否落实对林权证的质量有着直接影响。

(二)征地因子不相符

根据当前林权经营活动开展状况来看,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尤其是现地与林权证上的某些因子不符的情况,给林权经营活动的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林地与林权证不符问题主要表现为林龄不实、树种不符、面积不准等,是当前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中面积实测是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点内容,面积不准问题主要表现为[2]:第一,图上面积并非实测面积,只是区划面积;第二,大部分林权证图并不是GPS实测图,而是小班区划图;第三,落图不精准,与实际情况不符。归根结底,由于该项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受时间和条件的限制,再加上传统技术手段效率比较低的缘故,导致工作人员无法对实地情况进行全面勘察和仔细核实。此外,集体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将林权变更登记发证工作推上了日程,因此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缺乏深入调查、填报数据不准确等,给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造成了诸多阻碍。

(三)林权证无防伪标志

事实上,早在2017年之前颁发的林权证并没有防伪标志,这样一来,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工作人员抵抗诱惑能力比较薄弱,常常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林权证进行违法行为。不仅导致林业经营秩序混乱,而且给社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这类问题如果不能从根源上杜绝,不仅会侵害到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给相关职能部门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问题解决策略

(一)加强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意义的正确认识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巩固林业建设成果的重要途径,对促进林业健康化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治林是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的基本准则。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森林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明晰和落实,一方面可以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在植树造林工作中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更好地维护林业生产经营秩序,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此,各地政府要以全局为出发点,认清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保障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严格按照规章办事,进一步优化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质量。以《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基础,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公开相关工作事项,包括登记发证程序、期限、条件等内容,以此提高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力度。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林业部门应及时受理,对林权登记项目进行仔细全面核实,及时公示,按时发证。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办证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的操作程序,秉公职守、一视同仁,在发证后要张榜公示,让每位林农都能知晓,始终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保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确保该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开展。档案是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要依据,发挥着重要价值和作用,需要得到妥善保管,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林权档案管理制度,为林权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具体指导,以此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证林权档案资料保存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过在实际工作中,林权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如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资料丢失、因环境因素造成数据不完善等问题,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阻碍。想要做好林权资料档案管理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3]:第一,单位领导要认识到林权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对现有管理制度加以完善和优化,以促进林权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第二,加大投资力度,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以此提高对各类数据信息的处理效率和质量,为工作人员对各类林权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提供便捷;第三,制定科学严谨的借阅保管制度,一旦在查询或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追本溯源;第四,加强防范管理。如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避免档案资料因外界不利因素遭受到损坏。另外,做好林权争议处理工作,对问题根源进行全面剖析,秉持尊重历史、满足现实需求的原则,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力争为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办实事、办好事,这对促进森林资源健康发展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上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为了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林业主管部门应以本级人民政府为主导,积极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并保证自身职责履行到位。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人才的助力及相关设备的支持,为此要明确工作机构,全面打造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工作队伍,并积极引进先进设备。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渠道,向社会基层群众和组织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政策,以此提高广大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现阶段,虽然我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已步入常态化,但它却是一项当务之急的任务,要想保障该项工作的高效化,要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对各项基础工作进行摸底调查,进一步明确林权主体和林地权属,对于符合发证条件却没有发证的,尽快落实发证。尤其是要将退耕还林和重点工程中林地和林木的确权发证作为工作中的重点项目推进,坚决杜绝一地两证情况的出现。对于林权证上某些因子与现地不符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解决:首先,凡是拟新颁发林权证的下班,应派遣专门人员到实地进行深入考察,对林权证的面积、权属、树种等方面进行仔细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准确全面地记录在册,林权明确之后,以规范的操作程序为基准,进行林权证的发放。对于信息不符或未经实地调查的,不准发放林权证。其次,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以此明确责任主体(当地政府和村委会)职责范围,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以此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素养。林业调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了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当交由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技术人员共同负责。再次,在发证阶段,要加大审查力度,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发证质量的可靠性。最后,针对发证工作存在严重问题或无法纠正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办证,并对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4]。

(三)依法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并非指现阶段工作,而是林权清楚却未登记发证的,是以往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基础上的延续,理应加快这部分工作内容的推进步伐。对已经发证但权属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对于林权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晰并落实。另外,对于没有防伪标志的林权证,应尽快落实防伪标志,否则很容易对林权所有者、经营者造成不利影响。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先进的防伪技术,在新的林权证上粘贴防伪标签。另一方面,加大对伪造林权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违法制造林权证行为,应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办证人员要互相监督,避免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暗箱操作,严格审查,以便更好地维护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因此,各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林权证的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进行重新规划,以保证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应有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划给村民的自留山或荒沙荒滩,由农村村民植树造林的,要依法进行林权登记和发放林权证,维护农户的长期无偿使用权。对于承包到户的林木、林地等,要长期维护承包关系的稳定。承包到期之后,对于原承包做法合理的,直接续包后,尚未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果已经发放林权证,则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如果原承包做法不合理,在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关的完善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的,只要符合林权证发放条件,则应立即发证。对于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法定承包期限不到期的,经履行相关手续延长至法定期限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对于依法转让等林权变动的,也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此外,林权登记发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常来说要表、账、图、证、现在的统一,这些内容一定要真实、准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工作人员擅自更改信息数据,导致数据不准确,使得林权发证质量得不到可靠保障。因此,工作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现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直到调查数据符合验收标准,并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精准填写,做到实事求是。

(四)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发挥林权证应有的法律效用

林权证是确认林地、林木和森林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因此,要坚决维护林权证是确认林地、林木和森林所有权(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唯一法律凭证的地位,充分发挥林权证应有的法律效用。对于存在林权争议权属不清以及不申领林权证等问题,导致林权证无法正常发放的,不得纳入采伐限额编制范围,也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对于尚未发放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此外,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林地的,凡是没有依法申领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审核[5]。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具有较强的历史性、政策性和法律性,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是推动林业资源保护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期基础,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全面认识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价值,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确保该项工作合法合规及合理的开展,以便更好地维护广大林户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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