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黑格尔官僚制理论的批判及其当代意蕴
2022-12-27冯昊
冯 昊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2488 )
官僚主义与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使命格格不入,反对官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一贯要求,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举措。习近平指出,作为目前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官僚主义已经成为“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大敌。”[1]502这既指出了官僚主义仍然存在的现实状况,又点明了官僚主义的存在对党和国家事业造成的巨大危害。因此,阐明官僚主义产生的根源、指明遏制官僚主义的现实路径有其理论和实践意义。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中集中阐释了官僚制度、反对官僚主义的思想,这些思考贯穿了马克思整个理论和革命生涯,不仅成为当时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思想武器,也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反对官僚主义提供了行动指南。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官僚制理论批判的背景以及动因
马克思之所以对黑格尔官僚制理论进行批判,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独特的个人经历和系统的理论反思。对官僚制的批判体现在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反思之中,普鲁士官僚制度的特殊状况和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时强烈的个体经历,使得马克思对官僚制度的批判展现出极强的历史穿透力。
(一)马克思展开批判的社会现实
普鲁士官僚制度的特殊状况是马克思进行批判的现实背景,官僚制是封建贵族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转变中的过渡性产物,在普鲁士又表现出它特殊的一面。普鲁士形成民族国家的时间相较于西欧其他国家较晚,封建势力强大,文化、宗教、语言甚至法律等都因领地制度而呈现出多元和分裂的状态。为了凝聚力量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不得不依靠强有力的君主来进行整合。君主一方面依靠武装军队的力量,另一方面便是建构起一套官僚制度,以此来整合分裂、封闭的地方领地。由于官僚制度对普鲁士国家和社会渗透力和影响力极大,普鲁士以此被称为“官僚国家”。毫无疑问,普鲁士官僚制度在普鲁士政治现代化、统一的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但遏制、削弱了地方封建的等级势力,还“保证了国家各分散部分的“民族”凝聚力,实现了政治国家的强权统治。”[2]179但到了19世纪,欧洲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摧毁了传统的封建等级制,而在普鲁士,随着绝对君主制的撤退,官僚在政治上逐渐取得了独立的地位,《普鲁士国家通用法》使官僚在法律上的地位也逐渐确定,普鲁士官僚俨然成为一个拥有强烈的自我等级意识、脱离社会的“官僚等级”。普鲁士官僚等级本身具有的封闭性、神秘性、僵化性对普鲁士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严重的掣肘。青年马克思一接触现实生活就遇到了这种已经高度典型化,同时却又开始劣质化的普鲁士官僚制度。[3]16这不得不引起具有强烈批判意识和真挚民众情怀的马克思对此进行抨击。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反思
《批判》是马克思离开《莱茵报》之后写的第一篇著作,虽然是一部未完成的手稿,但却是马克思思想发生转变的一个标志性节点。作为青年黑格尔派的一份子,青年马克思信奉“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等黑格尔关于国家的观点。但是众所周知,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接触到的诸如林木盗窃等具体事件使其意识到,原来接受的这些观点同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和矛盾之处,这促使马克思开始对黑格尔的思想进行反思。在马克思开始对黑格尔进行批判伊始,费尔巴哈《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提纲》一文对马克思产生较大的影响。但是与费尔巴哈不同,马克思对“物质利益”的关注使得他是在社会和政治等更为现实和根本的领域发力,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进行批判。《批判》从《法哲学原理》“集法哲学和黑格尔全部哲学的神秘主义之大成”的“国家法”章节开始进行批判,而这其中,马克思对黑格尔官僚制的批判蕴含着重要的内容和启示。
(三)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的个人经历
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期间已经开始对普鲁士官僚制度本身进行批判。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马克思就通过对《莱茵报》驻摩泽尔的记者科布伦茨的辩护,抨击了普鲁士当局存在的严重官僚习气弊病。在关于摩泽尔河沿岸葡萄种植户贫困产生的原因和如何解决贫困的争论上,马克思深刻揭露了普鲁士官僚由于脱离群众、脱离现实的官僚习气,普遍存在着其在办公室里所臆想的景象同现实景象之间的巨大矛盾。一则是关于摩泽尔河沿岸地区贫困的产生根源,马克思批评莱茵省当局舍本逐末,“根本不在自身范围以内,而是在自身范围之外寻找贫困的原因”。[4]373之所以产生这种错误判断,一方面是因为普鲁士官僚制对普通公民具有成见的政治伦理;另一方面在因为官僚等级制度下,下级把判断的权力交给上级,认为“只有上级才能做出判断”,而被管理的普通民众没有判断能力。二则是关于解决贫困的措施,莱茵省当局认为贫困状况是“不治之症”,不能完全改变,只能采取缓解贫困的方式。针对种种本末倒置的现象,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问题的症结“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同时也就是管理工作的贫困状况。”[4]376上述论述表明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已经认识到普鲁士官僚制度代表了少数人利益的本质以及官僚等级制度的弊端,为随后的批判奠定了基础。
二、黑格尔官僚制理论的主要内容
黑格尔对官僚制进行的理论阐述主要集中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主要内容包括官僚制的产生、特征、独特作用,以及如何应对官僚自身存在的主观性和偶然性等问题。由于黑格尔“崇拜普鲁士专制国家”[4]90,因此在《法哲学原理》中展现出的官僚制思想整体上是为普鲁士君主-官僚制度进行辩护。
(一)官僚制产生的三个维度
在《法哲学原理》中,官僚制或者官僚的产生具有三个不同的维度。一是作为“理念”的具体展开而产生。黑格尔按照“三一体”的进路来说明官僚制度的产生。在第三篇中,“伦理”存在三个阶段,家庭是直接的伦理,市民社会是伦理的分化,国家是通过分化而完成统一的伦理。而国家制度也是由王权、行政权、立法权三者构成,立法权是确定普遍物的权力,行政权是特殊从属于普遍的权力,王权是最后决断的权力,这三个环节互为前提,行政权这一环节获得“特殊的实存”,就表现为官僚制及其官吏。二是作为普遍等级产生。黑格尔认为等级是不可或缺的,它同家庭一起构成国家的基础,“国家的第一个基础是家庭,那么它的第二个基础就是等级。”[5]241等级分三个环节展开,直接的等级就是农业等级;反思的等级是产业阶级;第三阶段就是普遍等级,官吏或者官僚就产生于这一等级。前两个等级要么是直接依赖自然产物,要么是依赖对自然产物的加工,而普遍等级也即官僚等级是以“普遍利益为其职业”,所以就免于参加直接劳动。这是普遍等级的特殊之处,也表明了普遍等级的重要地位,正如黑格尔指出的“没有中间等级的国家,因而还是停留在低级阶段。”[6]357从而将官僚等级是否存在视为国家发展阶段的决定性因素。黑格尔在“财富”的章节中论述等级的必要性,并依据职业对等级进行了划分,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却又说决定等级的因素在于“主观意见和特殊任性”,这就具有明显的唯心主义色彩。三是官吏的具体产生方式。黑格尔认为行政事务是具体事务,必须由具体的个人来执行,另一方面行政事务具有摈弃主观偏见的客观性,因此又需要与个人没有直接的、天然的联系。由此,决定一个人之所以为官吏的,不是其血缘出身以及主观的自然人格,而是知识和才能等客观因素,这样才符合履行行政事务的客观要求,进而满足国家对普通等级的需要。黑格尔以知识、能力为标准决定官吏的产生,使得每个市民都有可能成为官吏,相较于以血缘出身、财富多寡为决定因素,无疑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但是在现实中,官僚制不可能完全去除主观因素,普鲁士官僚也由此褪变成了封闭的知识特权等级,成为马克思在理论上抨击的对象。
(二)官僚制的功能
从官僚制在国家中的特殊地位出发,黑格尔阐述了官僚制的重要功能。首先,官吏作为普遍等级,要承担起提供公共管理的职能,执行君主的决定、贯彻现行的法律制度、提供和维护公共设施。与此同时,由于官僚是以“普遍利益”为职业,因而是唯一可以履行这种职能的等级;其次,官吏要负责对公民进行监护。黑格尔认为官吏是有知识、有教养的,“全体民主的高度智慧和法律意识都集中在这一等级中”[6]357。而其他公民则是消极的、被动的。人民作为国家成员的“特殊部分”,不知道自己真正需要什么,而官吏具有“深刻的认识和判断”[6]363,知道别人需要什么、尤其知道理性需要什么,因此官吏能承担起也必须承担起监护公民的职责;最后,官僚的中介功能。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和国家是分离的,而官僚则是沟通两者的桥梁,起到调节市民社会和国家张力的作用。有了官僚这一中介,在国家一端,王权就不至于走向孤立的极端,不至于演变成为独断独行的暴政;在市民社会一端,自治团体以及个人的特殊利益也不至于孤立起来,进而也不至于结合起来成为所谓“流氓”。
(三)抑制官僚制的弊端
黑格尔认为,与王权的行使依赖于主观性不同,官僚的弊端就在于可能产生主观性和偶然性,由此造成的一系列后果必然会侵害到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因此他提出了几种制衡的方法:一是给予官吏固定的收入。官吏因个人恪尽职守而获得的收入,是他“地位中的实体性因素”。由此,官吏就得到了生活资料,满足了他个人的特殊需要,通过这种满足,就可以使他的行为摆脱主观性、偶然性,实现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统一,避免对公民的侵害。二是有赖于官僚等级制和官吏的责任心。官僚体制的等级制可以使上级形成对下级的监督,以此遏制官吏滥用职权的倾向。黑格尔认为官僚制使官吏从对封建领主的依附走向为普遍利益服务的专职人员,这要求官吏要具有责任心这一基本素质。三是进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黑格尔认为,长期从事某一专业部门的行政工作会使人产生精神上的“机械性”,进行伦理和思想教育可以克服这种机械性,养成大公无私的习惯;四是外在客观因素制约。首先自治团体、同业公会的“权能”能制衡官吏滥用职权,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弥补官僚等级制自上而下监督的不足;再者黑格尔认为国家越大,越可以减少家庭以及其他私人联系对官吏的影响,使其能够服从普遍利益。治理单元越大,越能够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进而摆脱血缘等私人关系的影响、消除偶然性因素,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国家形态上并非是普遍原则。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些地域广阔且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官僚制的国家,但是这些国家并未彻底遏制官僚滥用职权,由此看来,这种观点并不成立。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论述的普鲁士官僚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现代意义,如对官吏知识和才能等客观因素的要求、内部的上下等级制、对官吏主观性的监督等因素,都对现代国家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黑格尔认为官僚对国家制度有决定性影响的观点,本质上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且官僚作为所谓“普遍利益的代表”与现实中官僚的具体表现并不吻合,因此必然成为马克思进行批判的动因。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官僚制理论的批判
相较于在《莱茵报》时期的思想,在《批判》中,马克思上升了高度,从法哲学的层面进行了论述。马克思的批判展现出双重性,即理论批判和实践批判的结合,一方面是对《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官僚制理论的批判,一方面在还原普鲁士官僚制度的真实面貌的基础上对普鲁士官僚制本身的批判。同时这一批判也是系统性的,马克思对官僚制的本质、等级制、“客观性”、知识特权、形式主义等进行了全面彻底地批判。
(一)在方法论上的批判
在方法论上对黑格尔官僚制理论进行批判,是马克思展开批判的基础,也使得其对官僚制的理论剖析更具有彻底性。一是不同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立场,马克思是站在唯物的立场上对官僚制进行分析,因此可以将黑格尔对官僚制的认识进行颠倒。马克思指出,《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是用现实中的政治实体来附会其逻辑体系,而不是忠实地阐释政治实体自身的客观逻辑。在此基础上,他毫不留情地指出了官僚制度本身存在的颠倒,即官僚误认为它自己就是国家的最终目的,这样一来,它就把自己的“形式的目的”变成了自己实在的内容,进而就同自己“实在的目的”发生了冲突。[4]60由此,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官僚制度中,目的与手段、形式与内容、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等等之间都呈现出颠倒的状态;二是批判黑格尔经验描述的方法。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对官僚制的论述一方面是符合实际的经验性描述,另一方面则是官僚自身对自身的看法,也就是官僚企图用所谓普遍利益的代表掩饰自身的特殊利益追求,由此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关于‘行政权’所讲的一切,不配称为哲学的阐述”[4]57,只是在重复普鲁士邦法的内容;三是批判黑格尔用“同义反复”、“戏法”、“二元论”等方式来对官僚制度进行分析。由于黑格尔的保守立场,没有深入到其内部、没有针对其内在矛盾进行深刻的哲学批判,由此对官僚制的分析难免会流于经验描述,进而采取同义反复的方式进行解释;同时马克思认为,由于黑格尔试图调节特殊与普遍,因此对官僚制的部分论述实质就是“二元论”。如黑格尔企图通过在职务分配上采用混合选拔的方式,来解决同业公会中存在的私有财产与国家之间的对立,马克思指出,这种方式本身就是承认问题无法解决的“二元论”论调,因而根本不是解决问题之道,而只能是一种妥协。
(二)对官僚制的本质、作用等进行批判
一是认为官僚本身不代表普遍利益。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没有指出行政权的本性,没有证明行政权超过一般国家公民的职能、规定,也就是说官僚同一般的国家公民一样,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官僚机构掌握了国家,国家就变成了私产,变成了各种官僚势力的存在,而国家的目的也就变成了官僚个人的私人目的,“变成了追逐高位、谋求发迹”[4]61。而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官僚等同于普遍利益的错误观点;二是认为官僚制不仅没有起到中介和调和的作用,而且还起到了固化对立的反作用。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关于官僚制的产生是建立在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之上的认识是深刻的,但也正是因为如此,官僚制的存在就意味着国家同市民社会之间的对立不仅没有消除,反而是以法定制度的方式将其确定了下来。将“对立”固定起来的官僚制是不可能起到调和作用的,这或许就是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一思想的来源之一。三是马克思将黑格尔遏制官僚滥用职权的手段逐个进行了批判,第一,认为利用等级制来约束官僚的行为是自缚手脚,等级制自身才是大害,滥用职权只是小害,以大害除小害,不解决根本问题;第二,认为同业公会对官僚的遏制,只是双方尚未解决的冲突的表现形式,这显然不是彻底的解决办法;第三,认为官僚的“官场知识”和实际工作的“机械性”是在抵消官吏的道德和理智,因此依赖后者去克服前者,就是自己在提防被自己侵害,这是“二元论”的范畴;第四,针对黑格尔依赖国家的大小来遏制官僚主观性,马克思认为这是毫不相关的因素,并举出俄国的具体例子来反驳黑格尔。
(三)以民主制替代官僚制的设想
对于黑格尔官僚制思想,无论现实的立足点—落后的德意志国家状况,还是理论立足点—试图用“精神”或者“理念”来调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与对立,马克思都是持否定态度,因而对其官僚思想采取了彻底的否定态度,并提出了民主制的解决方案。马克思认为,官僚制度的弊端正是源于官僚制本身,解决之道就是彻底铲除官僚政治。要做到这一点只有普遍利益在实际上而不是在思想上、在抽象中成为特殊利益,才有可能;而做到这一点又依赖于特殊利益在实际上成为普遍利益时才有可能。[4]61至于如何使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在实际上到达真正的同一,一方面马克思设想用直接民主制来取代等级的官僚制,在马克思看来除了民主制以外的其他一切国家形式都是“特定的、特殊的”国家形式,只有在民主制之中,形式的原则与物质的原则才达到了同一,因此普遍和特殊实现“真正统一”的途径就只有民主制;再则马克思认为,只有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才能表现出人民的意志,才表现出它“人的自由产物”的本来面目。另一方面马克思寄希望于以代议制下的普选权来遏制官僚等级制度。马克思认为,从哲学上来讲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直接的”、“实际存在的”关系。[4]150也就是说,相对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正是因为选举才真实存在,在这个意义上,选举成为市民社会最根本的政治利益。因此,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选举改革和普及选举,市民社会才第一次真正“上升到作为自己真正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4]150正因为市民社会把自己的政治存在实际设定为自己的真正存在,所以通过选举改革,既可以要求国家解体,同时也可以要求市民社会解体。这样一来,就实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复归,进而取消了官僚等级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四、马克思官僚制批判思想的当代价值
在历史上,普鲁士官僚制在德意志国家的统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其神秘主义、对外封闭对内压迫、形式主义的缺陷也是毋庸置疑的。黑格尔是在承认官僚制具有合理性、是普遍利益代表的前提下,对普鲁士官僚制进行了论证,提出对官僚滥用职权的制衡手段。而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对官僚制进行了彻底的否定,批判性地提出了直接民主制的制度设想,这显然是更高层次的政治制度构想。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要结合当下实际状况,从两个向度来对待官僚科层体制。一方面正视官僚科层制存在的客观性,官僚制在马克斯·韦伯(Max Weber)那里被演变成为具有理性的官僚科层制,成为现代化的关键要素之一,虽然曼德尔(Ernest Mandel)从马克思主义立场,尼斯坎南(William A.Niskanen)从经济学角度以及其他学者都对科层制进行过批判,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科层制仍然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正如安东尼·唐斯(Anthony Downs)所言,尽管“官僚制这个术语带有很强的讽刺意味”,但仍然在现代社会“取得了增长”[6]1/273;另一方面要看到科层制度是一种纵向的、具有层级的制度,本身存在权力异化的倾向,会产生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工作中的命令主义、形式主义等,因此马克思对官僚制尤其是官僚主义的批判仍具有现实意义。
(一)警惕公共权力的异化,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官僚代表普遍利益的看法,认为这种观点掩盖了官僚自身的特殊利益,是空想而保守的。但是在社会主义中国,坚持党员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该为人民谋利益是有现实意义的。在中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作为人民公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除了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党员干部“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如果谋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就走向了权力异化的境地,使党和国家面临变质、变色的风险。这要求党员干部要牢记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正确处理公私关系,正如习近平指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永葆共产党人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7]
(二)遏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提高治理效能
马克思对官僚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表现的批判是深刻而形象的,由于官僚制将自身这一手段当成了目的,因此也就把形式的东西当做内容,而把内容当做形式的东西,“它的目的在它之外,它的存在只是办事机构①的存在。”[4]61这种描述可谓入木三分,极具讽刺意味。在当下,文山会海、表格至上、重形不重效等等就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表象,干事的热情、制度的效能、人民的信任就在这种形式主义中被消耗。历史经验表明,如果我们不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就会产生脱离人民群众的风险,而脱离人民群众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道路上的最大危险。所以,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正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认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顽固性、反复性、多样性,从理想信念、价值观念、利益取向、制度设计等方面入手进行全面审视,找出其产生的根源,扫除其滋生的土壤,让干部的手脚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桎梏中解脱出来,将精力和时间放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求实效上,提高治理效能。
(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马克思在《批判》中提出以民主制替代官僚制度的设想,在1871年撰写的《法兰西内战》中,根据巴黎公社的革命实践,更为详细地阐述了这一思想。虽然这种制度的客观条件并不是十分成熟,但是展现出的精神和原则却具有穿透时间和空间的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就是继承和发扬马克思民主制思想的原则、结合中国传统和中国实际而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民主,是一种全过程民主,实现了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个人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统一,是过程和成果、程序和实质、直接和间接相统一的民主制度。人民民主不仅赋予人民民主选举的权利,同时也赋予选举之外民主决策、管理、监督的权利,形成了系统完整的全过程民主制度,切实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同时协商民主、基层民主等不同维度、不同层次的民主方式,确保了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人们拥有更丰富的物质文化生活和更多自由支配时间的基础上,人民民主制度必将促使公共权力彻底复归社会。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官僚制理论已经带有理性官僚的现代化色彩,但是他的分析是从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出发的,从而只是将官僚制看作其庞大逻辑体系的“附庸”,这就造成黑格尔既不能准确揭示官僚制产生的根源,也不能正视和采取措施来遏制官僚制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弊端。由于开始采用新的方法论,马克思对官僚制及其官僚主义弊端的阐释更为透彻,虽然他提出的民主制构想的实现还有待现实条件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其精神内涵却持续散发光芒。新时代,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地位,扩大人民民主权利,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是通往马克思“真正民主制”的现实道路。
注释:
(1)在第一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办事机构”翻译为“办公桌”,英语的bureaucracy一词中,Bureau 在当时指的是写字台,也指官员工作的地方。结合当下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的表现,翻译为“办公桌”似乎更形象、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