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界定及规避策略研究
2022-12-26赵艳艳
赵艳艳
(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技术的更新迭代使新闻传播业态发生了变化,短视频一跃成为媒体传播的新形态,网民们开始接触到网络短视频,此后,短视频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传播知识、娱乐休闲的主要途径之一。第九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发布的 《2021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达9.44亿;在各个细分领域中,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73亿[1]。大量短视频的出现,吸引了一群热衷于短视频制作的创作者,他们有的分享自己的生活经验;有的发布创意作品,例如进行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等视频剪辑长此以往,催生出了一种新业态——短视频制作与发布行业。但是,随着短视频的不断传播与发展,一方面,短视频发布者为大家带来了娱乐休闲的内容;另一方面,一些发布者存在违法乱象与侵权等问题。本文将结合短视频领域相关案例,探讨如何进行短视频版权保护与管理。
一、短视频领域侵权现状:侵权现象频发、版权问题突出
短视频,顾名思义,以“短小”见长,按秒计算,具有制作简单、主旨明确、传播迅速等特点,发布者使用手机即可进行实时拍摄、编辑与分享。近年来,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抖音、快手、哔哩哔哩、西瓜视频和梨视频等短视频平台用户数量巨大,短视频UP主通过制作大量优秀短视频作品,从而拥有上万甚至上千万数量的粉丝。然而,在短视频制作与传播过程中,短视频发布者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版权保护困难重重。
短视频侵权现象多是对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综艺节目的不合理使用[2]。比如,部分短视频发布者在未取得原创作者授权的前提下,直接剪辑热门经典影视作品,制作成短视频集锦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进行传播。此外,部分短视频发布者为了增强作品的感染力,使用了未经他人许可的音乐作为自己作品的背景音乐,并上传至网络平台,这侵害了音乐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权[3]。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 《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对1300万件原创短视频及影视综等作品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成功通知删除1478.6万条二创侵权及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由此可以看出,短视频领域的侵权问题较为严重。
二、大众对短视频著作权的态度:维权意识增强
当前,短视频平台及短视频UP主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比如腾讯企鹅号的“黎明计划”,其初衷是希望招募视频创作者入驻企鹅号,让创作者在腾讯各内容平台运营以获得收益,虽然在执行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发了争议,但是从该事件中可见网络平台对原创作品的鼓励以及对版权的重视。
此外,各地陆续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互联网法院等,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资源,通过案例宣传的方式提高了短视频平台和短视频发布者的法律意识。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涉及短视频著作权的三个典型案例,分别为字节跳动诉爱奇艺案、快手公司诉华多公司案、培生公司诉菲助公司案。这些案例为访谈类节目、个人表演类短视频的性质认定以及短视频平台行为的合理使用认定提供了部分案例参考[4]。
三、短视频侵权案件审理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独创性是短视频成为优秀作品的关键,因此,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否构成作品,应该是短视频侵权案件审理时的重要考量因素。然而,在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只要能证明独立完成并且有“一点点火花”,即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比如:“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涉案短视频名称为 《5·12我想对你说》,由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根据给定素材独立制作后在抖音平台发布,“伙拍小视频”未经授权直接使用,导致抖音将伙拍诉至法院。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涉案的抖音15秒短视频具备很强的独创性和正能量,属于“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短视频作者对短视频享有著作权,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在制作中对画面元素进行了取舍、编辑、设计,体现了独特思想,即应认为具有独创性。如“快手公司诉华多公司案”,涉案短视频名为“PPAP”的短视频,由于涉案视频添加了新的特效、设计了新的效果,与原曲视频有所区别,作者进行了个性的安排、设计,有区别于原曲视频表达,所以具有独创性。
由此可见,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能够鼓励更多人去制作原创优秀作品,还可以促进短视频产业的良性发展。
四、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治理路径
自2021年4月以来,多家影视公司、传媒单位及影视行业协会发出倡议,呼吁短视频平台尊重原创、保护版权,加强对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新版《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号正式施行,其中第三条明确将“视听作品”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一规定对健全短视频作品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遵循,对短视频作品的性质认定、合理使用制度运用提供了法律支持[5]。
(一)“避风港原则”在短视频平台责任认定中的使用
在短视频的侵权行为中,侵权主体可以是短视频制作者或发布者,也可以是短视频平台。在短视频用户规模大、产生短视频数量多的情况下,短视频平台难以做到对每项内容一一审查。为了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避风港原则”,即互联网领域的短视频平台如果不能对在其平台发布的作品进行全面合法审查,一旦发现侵权内容,著作权人可以直接向短视频平台发出立即删除的通知,若短视频平台及时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短视频平台接到相关侵权通知,经过核实后须对侵权视频进行“删除”。比如“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案件,涉案短视频名称为 《5·12我想对你说》,虽然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表示该短视频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当该案被告百度及时删除了涉案短视频后,认定其不构成侵权。
(二)“红旗原则”在短视频平台责任认定中的使用
短视频平台如果仅仅依靠“避风港原则”,那么侵权行为将难以根治,为了平衡网络平台著作权人的利益,“红旗原则”应运而生。若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存在明显侵害著作权的事实,就像是红旗一样显而易见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比如短视频平台上一些具有超高点击率的热门影视作品剪辑集锦,短视频平台对此应该知晓,若视频存在侵权问题,平台需要进行及时清理,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就要求网络平台积极主动作为,不断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现象的发生。
(三)“合理使用”规定情形有利于促进短视频行业有序发展
原创作品被随意抄袭的现象层出不穷,不仅存在短视频发布者盗用他人视频的现象,还有不少短视频发布者将他人的原创音乐或美术作品作为素材进行二次制作,甚至随意将他人作品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传播,以获取流量和广告效益,导致“二次创作”成为了短视频创作的重灾区。
新版 《著作权法》规定,以介绍、评论为目的的“合理使用”情形,但短视频发布者未经授权而使用其作品一般构成著作权侵权,而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则不构成侵权。此外,在短视频领域应用“合理使用”制度时,要注意不能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可能产生侵权后果。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是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判定的难点,我国关于“合理使用”的判定也未形成统一标准。例如,培生公司诉菲助公司案,涉案短视频为 《LONGMAN Welcome to English E-BOOKS电子书6B》,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在使用过程中既没有指出著作权人,也没有改变涉案电子书表达的信息和内容,未对其教育功能进行实质性的转换和改变,所以不构成合理使用。由此可见,短视频平台需要加强视频审核,提高防控短视频侵权的能力。
四、尊重创作,保护原创
由于部分侵权案件在法院审判后引起了舆论关注,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短视频侵权现象。当前,网络短视频的使用者以及发布者多是青年,他们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他们的价值观尚处于建立阶段,规则意识还不够健全,在短视频使用过程中欠缺版权保护意识,容易造成侵权或者被侵权。长此以往,不仅会阻碍创意作品的产生,也不利于塑造年轻一代的创造力和文化自信,所以,我们在短视频创作领域,更要尊重创作、保护原创。
五、结 语
目前,衡量短视频是否为原创作品的标准即原创性,除此以外,“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以及“合理使用”规定情形也是一种规避措施。虽然“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以及“合理使用”规定情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合理规避短视频侵权行为,但是在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实践中,还需要多方发力。例如,在法律层面,需要以新版 《著作权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为短视频创作保驾护航;在政府层面,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通过加强版权制度建设、健全版权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短视频的创作及发布;在平台层面,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审核监督机制,积极规范短视频发布者的行为。此外,短视频发布者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版权意识。只有通过多方发力,才能构建起良好有序的短视频生态,传播更多优秀的短视频作品,更好地丰富社会大众的精神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