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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V转发违法广告须担责

2016-08-02

民生周刊 2016年14期
关键词:张国华插播发布者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表示,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广告帖,如果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张国华解释说,例如,对于视频网站上视频播放前所插播的广告,视频网站对其是否发布和内容核对都有掌控权,属于该广告的发布者;一些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他对该广告也具有掌控权,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张国华还强调,网络大V应该对自己发布或转发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果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热评】@红楼小弟:可能很多人关注网络大V,是冲着一些有用的信息或者喜好去的,如果他们也推那些违法广告,那就太让人寒心了,也会损害他们在网络人群中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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