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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困境及对策研究

2022-12-23梁佳梅

关键词:著作权人版权保护

苗 绘,梁佳梅

(齐齐哈尔大学 a哲学与法学学院;b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6)

当前,网络短视频成为互联网商业发展的新方向,“哔哩哔哩”、“抖音”、“西瓜视频”、“微信视频号”等短视频平台在带给大众欢乐的同时,也相应的出现了侵害短视频版权的问题,短视频版权维权频陷困境。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要求,想建设网络文化强国,加强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是其重要内容、发挥重要作用。[1]基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深入剖析网络短视频发展中存在的版权保护困境,通过进一步完善短视频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等方面积极探索解决对策,对于提升网络空间的治理效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据2022年2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21年12月,我国网民人数已达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1.6%,这其中,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率已经高达到99.7%,真正的“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2]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人们的娱乐生活需要纷纷转至移动互联网上,网络短视频因其具备交互性、传播性等特点,更适合于当下互联网网民在时间碎片化的情况下浏览、传播,从而带来大量的流量和热度。也正是基于短视频的创作较为方便、传播速度快、流量变现能力超强,因而,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问题,成为网络知识产权的“重灾区”。网络短视频陷入内容定性难、权属不清、侵权行为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的现实困境。[3]

(一)网络短视频内容定性难

网络短视频行业门槛低,且拍摄成本也比较低,一部带摄像功能的移动数据传输设备就可以进行创作,且内容种类繁多,传播速度快,各大短视频平台中的视频内容种类纷繁复杂,就网络短视频的著作问题难以对其做界定,因而成为我们共同关注的话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列》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具有独创性和具有可复制性。[4]由于网络短视频具有可复制性,因此,判断网络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关键是要探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就短视频的创作构成来讲,大多数短视频都是由视频拍摄者经过精心的策划、排演、配乐、剪辑、发布最终呈现到大众视野中的短视频形式,整个过程中都包含着创作者的思想,从这方面来看是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应当对该类视频予以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法权保护。但是对于一些单纯是记录生活片段的网络短视频,由于视频内容过于生活化,很难鉴定是否符合独创性的标准,因此,对于一些生活vlog短视频,可以依据录音制品来保护。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短视频的时长长短、视频质量的高低、画质的清晰度等等都与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没有必要的联系,即使短视频的时长过短,但主要表达了创作者的真实情感,并进行了后期的配乐剪辑等都认为是构成作品,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不同主题的短视频究竟属于那种作品,还应对具体作品做到具体分析。

(二)网络短视频权属不清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明确指出,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人享有包括署名权、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等人身和财产权利。在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当下,有关网络短视频著作权权属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到底归属于谁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目前,我国网络短视频的制作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用户自主创造内容,例如,快手、抖音、哔哩哔哩等社交媒体上的短视频内容,大多数都是由视频创作者自己创造,故而权力主体通常都是自然人即是用户个人;另一类是专业生产内容的视频网站,例如,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等视频软件,此类视频都是由平台操作,管理更加专业化,从视频的创作到内容的挑选、推送、分享,再到视频质量的维护都是由专业人员操作。此类视频的著作法权一般都属于该类公司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类似于MCN公司的短视频,譬如Papitube等公司。此类短视频是用户将自己拍摄的短视频授权给平台,由平台发布,平台获得利益。通常在这种情况下,短视频被侵权能否由短视频平台代为诉讼,诉讼之后的赔偿又将如何分配,在发生侵权履行了通知删除等义务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问题都导致网络短视频著作法权属很难分清。

(三)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认定难

网络短视频由于时长短、传播性高的特点,使其短时间内就能引发巨大的流量和广泛的社会影响。与此相伴的便是短视频在创作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侵权行为。我们清楚地知道,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也必然适用于网络短视频作品。然而,网络短视频内容定性难和权属不清也直接导致了网络短视频的侵权行为认定难。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以下两种:一种是未经许可直接传播他人制作的短视频;另一种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既有作品重新制作短视频并进行传播,这种模式进而可以细分为两种基本情形:一种是不进行任何再创造的单纯剪辑,另一种是融入自己的观点和创意进行剪辑。[5]在短视频侵权行为认定的过程中,首先要确认的是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其次才是侵权作品对其进行法律追责。网络侵权行为认定难的问题中尤为突出的是影视混剪和电影解说类的短视频,其中最难以界定就是合理使用的问题。电影解说类和影视混剪类短视频都是对原有作品的“二次创作”,但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由于此类视频对原视频的创作是否“构成合理利用”,这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还有待商榷。因此,在网络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都需从多方位的角度综合加以考量。

(四)网络短视频维权成本高

网络短视频一旦被侵权需要提起诉讼。就通过提起诉讼手段来维权而言,由于起诉成本过高、固证压力极大、再现侵权过程艰难、侵权行为隐蔽性高等诸多因素,因而,维权人常常对起诉望而却步,很少有用户独立起诉,渐渐地很多网络短视频博主一旦被侵权时,采用的手段是发视频告诫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如果未果后无奈之下才会选择用讼诉的形式来真正的维权。

整个网络短视频行业都面临着“侵权容易维权难”、“侵权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首先,从侵权取证上来说。著作权人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要先出具公证机构对短视频作品的公证书,但是出具公证书的成本较高,在获得补偿前要支付巨额的公证费用。其次,从审理时长和维权成本来看,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近5年关于短视频著作权的纠纷案,两审的平均审理期限是6个月、平均赔偿是1.5万,这相较于短视频的制作时间以及维权成本来讲是极不划算的。[6]综合上述种种原因,即使最后的结果是著作权人胜诉,但从起诉、取证、到审理结束,花费的时间精力、诉讼费用与最后的赔偿金额往往相差甚多,这也导致许多著作人不愿意去维权,面对无休止的侵权只是无可奈何,从而加重了短视频行业内的乱象更加突出。

二、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在我国,网络短视频的侵权行为频发、维权成本高、整体性的著作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等问题一直萦绕在短视频行业中,成为整个行业发展的“拦路虎”。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中就包括“视听作品”和“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从某一个角度来理解,网络短视频版权应作为著作权列入法律保护之中。在网络短视频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与此相对应的著作权乱象问题层出不穷,这对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是一个极大的打击,如不加强网络短视频市场的有利保护,则会对整个网络短视频行业乃至互联网网络空间的生态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加强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净化网络空间,需要国家、社会、个人等多维主体形成合力,打出打好这套“组合拳”,让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得到合理有效解决。

(一)完善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立法监管

网络短视频的使用、传播都应在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之后再进行使用。但由于互联网的信息量巨大,网络短视频作品产量极高,在海量的网络短视频作品中,为寻找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使用者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也正是因为在实践过程中很难实现实施有效的获得授权问题,导致一些短视频平台或平台使用者,在无法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解决授权难题的情况下造成了现在的侵权乱象频发。

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法律难免有一些滞后性,因此,国家版权部门首先应该立足当前的现状以及短视频领域内存在的版权热点问题,必须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网络短视频最新的发展变化,针对网络短视频受保护的条件、侵权的具体类型、不同类型提供何种保护以及保护的力度、最终如何免责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定专业性法规细则。通过健全完善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形成逻辑严密、完备健全的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从立法层面规范短视频领域,特别是要加强对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利用规则的界定,让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真正有法可依。

其次,国家版权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加大监管范围。加强监管力度和范围是为了网络短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并且积极引导更多的著作人树立版权保护意识并且尊重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剑网 2018”行动对网络短视频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7]因此,要继续加大对网络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监管打击力度,集中开展网络短视频版权专项治理行动并将“剑网”行动作为专项重点任务纳入其中。除此之外,网络短视频平台、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各方都应该加入到监管的行列当中,逐渐消灭网络短视频领域维权的灰色地带,避免网络短视频侵权现象的发生。再次,要加大对网络短视频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例如面对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合法维护中取证、追责、诉讼流程过于繁琐,在网络短视频行业治理中通过提高侵权人的赔偿金额,能够进一步有效减少网络短视频复制、剽窃等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继续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划定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标准,以强大的法律震慑力,为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和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强化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平台责任

当下的网络短视频版权乱象的问题,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短视频平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是从维持平台活跃度而采取一系列激励创作者的措施角度出发,还是从平台信息与技术掌握中的主体意识的考量,短视频平台都应该采取积极主动的技术、制度的措施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现实的诸多案例中,短视频平台作为被告人或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数量越来越高,因此,短视频平台更应该积极主动的履行好相应的义务,改进自身的管理机制和相关算法技术,以达到维护著作权的效果。网络短视频平台在现行的制度约束下,对短视频版权的审查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上传者的真实信息以及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的核对,但是当下大多数短视频平台都缺少相应的权限,同时也很难以合理的成本去完成此类审查工作。首先,在维护短视频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在上传短视频审查时应加强相应的技术支持,包括对视频内容重复率、相似度、背景音乐等多项目、多维度的技术筛查,尽可能通过技术手段来减少侵权行为的产生。与此同时,短视频平台通过提升技术手段将用户发布的视频与版权库的素材进行对比,把达到一定置信度的短视频筛选出来,提高审核速度,降低著作人的维权成本。其次,相关部门与行业协会还应该主动完善版权库的内容,提升其权威性、全面性,减少平台运营压力,营造和谐网络空间,更好的发挥短视频平台的优势地位。再次,对于已经上传的侵权短视频,应及时删除,防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造成潜在的侵权纠纷发生。例如,平台在接到举报或者著作权人的投诉后,能够判断相关短视频构成侵权但并未采取有关措施的,该平台构成帮助侵权;或虽未接到相关的举报和投诉,但对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如在短视频的标题中带有原作品的标题),尤其是当下热播的影视剧,在这种网络注意不到的用户行为的情况下,仍未尽到相关的义务的,其对著作权人仍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因此,要积极强化网络短视频平台的主体责任,加强版权制度建设、完善版权投诉处理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氛围。

(三)增强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整体意识

网络短视频行业内乱象频发,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就是整体性的著作权人版权意识的淡薄。一些短视频用户在制作、上传短视频后对前期的策划、脚本、草稿等文件统统删除,并没有登记保存著作权的习惯。许多短视频用户截取他人享有版权的电视剧、电影片段,虽然只是以分享的心理,但是未经许可的转载、剪辑也构成侵权行为。造成整体性著作人版权意识的淡薄究其根源就是根本不懂著作权的真正含义。虽然当前版权的等级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就目前每天上传的短视频数量来看,其中涉及侵权的短视频更是花样百出、层出不穷。首先,国家版权局、版权登记部门、各大短视频平台应肩负起主体性责任,加强著作版权知识的宣传教育,可以有效利用抖音等网络短视频平台,宣传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后需要承担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不同的宣传形式潜移默化地达到加强整体性的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意识的目的。其次,国家的相关自媒体平台应积极用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正面宣传正能量的网络短视频内容,营造健康、昂扬、良好的文化氛围。与此同时,还要有更加针对性地提高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意识,提升专业技能和素养。再次,积极引导网络短视频著作人自觉树立版权保护意识,引导创作者依法依规主动进行版权登记,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从而使整个短视频行业生态健康、有序。

(四)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网络短视频查重系统

当前,区块链技术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开始逐渐走入大众生活。从区块链技术自身来看,其具有独立性、开放性、不可抵赖性等特点,因此不受传统的数据中心化技术限制,可有效追溯到网络短视频的最初来源。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到网络短视频检测领域,能够与网络短视频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度契合,可快捷高效降低网络短视频被侵权的风险。另外,针对浩如烟海的网络短视频难以逐一检测,发展引进视觉AI技术,能够实现短时间内百亿级视频批量审核;同时,其还可以实现视频元素结构化、颗粒化,能够实时更新样本库,以便日后更高效率追踪素材的利用踪迹,提高检索水平和检索速度。[8]

总之,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利用新兴科学技术可以有效解决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能够引导网络短视频行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在新发展阶段开创网络短视频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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