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研究20年:文献回顾、分析与展望
2022-12-22秦浩胡竟男李倩
秦浩 胡竟男 李倩
【摘 要】 为探究20年来我国司法会计研究的现状及困境,采用文献计量法,对CNKI数据库中检索出的司法会计相关高质量论文进行统计分析,梳理其代表性成果。研究发现: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调整,给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司法(法务)会计之争,导致学术研究陷入困境;高水平研究成果较少,司法会计研究创新不足;学术氛围濒临冷场,研究梯队陷入“青黄不接”局面;国际化交流不够开阔,研究视阈陷入“固步自封”境地。提出如下解决对策: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引领司法会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求同存异不争论,促进司法(法务)会计融合研究;借助新技术新理念,推动司法会计技术创新研究;共享人才培育平台,加强司法会计研究队伍建设;借鉴国际经验成果,开展司法会计国际化交流合作。
【关键词】 司法会计; 文献分析; 会计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18.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2)24-0136-06
一、引言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司法会计研究紧跟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步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开展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司法会计学作为会计学与法学等学科交叉的一门边缘学科,经过司法会计研究者20多年的戮力同心,奋楫笃行,为交叉学科发展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径。我国司法会计研究现状如何,处于何种境地,如何克服解决?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借助2002—2021年CNKI中文期刊文献数据库,对20年来刊发的司法会计高质量论文成果进行文献计量,分析司法会计研究的现状,梳理其相关代表性成果,深入分析司法会计研究所处的困境,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学界同仁提供借鉴参考,推动司法会计研究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CNKI中文期刊文献数据库,选择“高级检索”功能,在学术期刊数据库中,选择“篇名”以“司法会计”为检索词,时间范围为“2002—2021”,来源类别为全部期刊,精确检索到各类中文期刊文献693篇。初步审阅发现,虽然20年的期刊文献数量不少,但许多文献质量不高,重复性研究较多。因此,为提高文献研究质量,在来源类别中又增加“北大核心”和“CSSCI”检索条件,检索出高质量论文193篇。为提高文献的有效性,再剔除会议报道等15篇非学术论文,确认有效期刊论文178篇为本研究的数据来源。
(二)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计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期刊论文的题录信息,采用统计学方法来描述、评价我国司法会计研究的发展现状。运用CiteSpace文献计量分析统计软件,对2002—2021年178篇高质量期刊文献进行多层面、多角度的文献分析,并选取高质量论文发文量的年度分布、期刊分布、作者分布、机构分布等指标进行现状评价。为便于研究,本文把北大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论文认定为高质量文献,被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论文认定为高水平文献。
三、文献计量分析
(一)高质量论文年度分布
为分析司法会计研究的产出成果,现绘制出近20年发文数量分布图,如图1所示。图1中曲线为发文数量趋势线,代表近20年司法会计研究发文数量的总体走势。从论文数量来看,近20年在北大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上关于司法会计的高质量文献数量整体呈现“波浪”式趋势,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2—2007年)为孕育阶段,年均发文数量6篇,说明这7年期间研究热度正在不断孕育和预热;第二阶段(2008—2012年)为高潮阶段,年均发文数量19篇,说明这5年期间研究热度达到了一个阶段性的高潮,许多学者的研究热情也比较高涨;第三阶段(2013—2021年)为低潮阶段,年均发文数量5篇,说明这9年期间研究热度不断降低,司法会计研究进入一个相对较长的低潮期。
(二)高质量期刊发文量分布
通过分析高质量期刊发文量的分布,可以验证期刊对某个研究领域的重视程度,又能验证有关学者对这类期刊的投稿偏好。近20年共有31家高质量期刊刊发了司法会计研究领域的论文,其刊发数量分布如图2所示。从图2中可以看出,刊发论文数量较多的期刊有:《会计之友》刊发54篇(30%),《中国司法鉴定》刊发33篇(18%),《中国注册会计师》刊发19篇(11%),《财会通讯》刊发19篇(11%),《财会月刊》刊发11篇(6%),《人民检察》刊发6篇(3%),《财务与会计》刊发3篇(2%),《河北法学》刊发3篇(2%)等。这些期刊的刊发量占总发文量的83%,说明这些期刊是司法会计领域学术交流、理论研究、实务探讨的主要平台。
(三)高质量论文作者分布
通过分析发表高质量论文作者分布,可以评价一个作者在某个研究领域的学术影响力,第一作者是某一领域学术研究的主要力量,对该领域研究起著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对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进行抽取和分析发现,近20年有111名学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参与了司法会计领域的研究工作,作者发表论文数量分布如图3所示,发表论文数量较多的学者有:杨为忠(28篇)、赵毅(8篇)、范伟红(6篇)、赵如兰(6篇)、郑谊英(5篇)、于朝(4篇)、齐金勃(4篇)、秦浩(3篇)等。这些学者在司法会计领域取得的一系列研究成果,验证了他们为推动司法会计研究做出的贡献。此外,被引次数较多的学者有:齐金勃(被引52次)、赵如兰(被引46次)、杨为忠(被引41次)、范伟红(被引40次)、于朝(被引35次)、赵毅(被引35次)等,说明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得到了同行的广泛认可,并在学界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四)研究机构发文量分布
通过对研究机构发文量分布的分析,能够衡量某机构在司法会计领域的研究实力。根据检索司法会计研究的论文总数,对研究机构发文数据进行抽取,发现共有88家机构以第一署名单位参与了司法会计的研究工作。绘制高产研究机构的文献分布图,如图4所示。统计表明,发表司法会计高质量论文较多的研究机构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28篇)、西南政法大学(19篇)、云南财经大学(10篇)、中央司法警官学院(5篇)、山东政法学院(5篇)、华东政法大学(5篇)、湖南财政经济学院(5篇)、河北政法职业学院(4篇)、海南政法职业学院(3篇)等。说明这些研究机构是司法会计研究的重要平台,它们在司法会计研究领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研究基础。这些研究机构主要分布在检察院、政法院校、财经院校、公安院校、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
四、司法会计研究成果之回顾
20年来,我国司法会计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这些成果涉及理论体系、实务案例、行业发展、质量风险、标准准则、司法(法务)会计等专题,现将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梳理如下:
(一)理论体系研究
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是司法会计研究的基石,近20年的研究主要以于朝、赵如兰、杨为忠、齐金勃等学者的成果为代表,并为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于朝[1]认为,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理论体系由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概念、证据形式与要求、证据划分方法、各种鉴定证据的运用规则等理论构成。我国已经创立了由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司法会计对策理论、司法会计鉴定实务理论、司法会计师业务理论四个分支理论系统构成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2]。赵如兰[3]以司法会计鉴定本质作为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将司法会计鉴定基本理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目标、假设、原则构成基础理论;二是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司法会计鉴定准则、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以及相关制度构成应用理论。还有学者对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十三个不宜(杨为忠,2011)、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特性及其内容体系(齐金勃,2017)、司法会计鉴定条件(范伟红,2018)等理论体系进行了研究。
(二)实务案例研究
司法会计研究的另一个特征是应用研究,主要以实务案例分析的形式呈现。司法会计实务案例研究以杨为忠、范伟红、郑谊英、秦浩等学者为代表,其研究范围涉及职务侵占案、非法集资案、贪污案、电信诈骗案、挪用资金案、股东纠纷案、涉嫌逃税案等10多种犯罪类型,这些实务成果来源于业务实践,对司法会计应用和推广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杨为忠在2010—2012年间,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连续发表了19篇典型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评析,为实务界提供了丰富的司法会计鉴定经验。范伟红等[4]以资产评估值调账获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鉴定案例,引发合法性的思考,梳理以资产评估结果为调账依据的相关制度规范,剖析滥用资产评估值作为调账依据的危害。秦浩[5]以A报社李某等人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为例,对涉案资料进行检验、分析和论证,指出司法会计鉴定是职务犯罪的“克星”,鉴定依据是涉案检材,资金流转环节是案件侦查的突破口。郑谊英[6]对张某涉嫌挪用资金案件进行评析,指出原司法会计鉴定书中存在鉴定对象错误、涉案会计事实未排除会计信息的或然性、鉴定结论表达欠妥等问题,并从材料描述、鉴定内容、鉴定结论等方面提出建议。其他学者对电信诈骗案(陈涛等,2021)、套取政府补贴案(刘倩,2021)、非法集资案(唐利琴,2019)等案件进行了实务案例研究。
(三)行业发展研究
司法会计行业主要由司法机关、行业协会、司法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这些单位对司法会计行业的指导和支持,关乎司法会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行业发展研究以张文丽、周晨、刘晓红等的成果为代表,并以调查实证研究为主。张文丽等[7]以北京地区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的5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对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行业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了在外部困难、执业难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机构提出了一些建议。周晨等[8]基于728份会计师事务所问卷,对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行业发展状况进行实证研究,指出了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在专业人员培训、标准统一、鉴定质量、资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刘晓红等[9]通过对169家律师事务所的538份调查问卷进行实证分析,指出在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专业素养、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应用现状、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质证环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提升司法会计鉴定人专业素养、重视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建议。此外,一些学者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韩飞等,2016)、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唐媛媛等,2016)、司法会计技术侦办一体化(秦浩,2015)、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发展趋势(潘仁林,2011)、公安机关司法会计技术(肖琼等,2002)、法院不采信鉴定意见(章宣静等,2019)等方面开展了行业发展研究。
(四)鉴定质量风险研究
司法会计鉴定质量风险研究,对提供司法会计鉴定质量和预防鉴定风险显得尤为重要,其研究成果以章宣静、刘芷君、张文丽等学者为代表。章宣静等[10]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主要存在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定性等35类质量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鉴定人出庭率低、培训不足、资格年审过于宽松等,并提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专用鉴定标准建设、转变培训模式、提高鉴定人出庭率、加强鉴定资格实质性年审、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等建议。刘芷君[11]从质量控制理论入手,揭示会计师事务所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包括鉴定程序不合规带来的风险、鉴定中采用的方法不当带来的风险、鉴定非中立性带来的风险等,并从司法会计鉴定三个环节入手,按照风险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的思路,提出提高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的思路和路径。张文丽等[7]指出了司法会计鉴定行业存在的风险,表现为鉴定结论产生的即时影响增加的业务风险、涉案保密风险、证据风险、完整反映鉴定真实意思表示的风险。其他学者从鉴定质量控制(朱红,2016;陈文君,2008)、鉴定风险控制(黄银利等,2015;陈春荣,2009)等方面开展了有关研究。
(五)鉴定标准准则研究
司法鉴定标准对避免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确保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其研究成果以齐金勃、张连峰等学者为代表。齐金勃等[12]以标准化理论为依据,在系统分析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本质的基础上,找出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化对象,构建起具有特色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司法会计鉴定文书标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标准、司法会计鉴定方法标准、司法会计鉴定基礎标准。张连峰[13]以刑事案件类型,构建出司法会计鉴定实务执业准则,包括货币资金数额的鉴定、固定资产价值的鉴定、存货价值的鉴定、销售收入的鉴定、涉税的鉴定、注册资本(股本)价值的鉴定、利润盈亏的鉴定等执业准则。此外,还有学者对司法会计鉴定标准问题(赵如兰,2007)、司法会计业务准则内涵与性质(刘晓善等,2010)、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滕晓春,2008)、司法会计鉴定规则(刘秋岭,2008)、司法会计鉴定规范(历建明等,2010)等内容开展了相关研究。
(六)司法(法务)会计的关系研究
在司法会计与相关学科关系研究中,主要涉及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审计、财务会计等相近学科的关系,尤其以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关系研究为代表。于朝[14]认为,法务会计理论来源于国外“混同理论”,指出了法务会计研究者对司法会计“二元论”理论的误解。赵如兰[15]指出,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即法系基础不同,但其本质相同,都是同一种技术学科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不同实现与发展;目标相同,都是为法庭提供财务会计方面的证据;理论依据相同,采用的也都是基本相同的技术方法。郭强华等[16]分析了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在称谓名称、学科属性、隶属关系等方面的争论焦点,指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争论,反映了学术界民主学风和宽松的学术氛围,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经济法制体制存在的问题。此外,张硕星(2009)、杨全照(2008)、董楠(2006)等学者也对两者的关系开展了类似研究。
五、司法会计研究之困境
(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调整,对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020年11月,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2020〕1号)规定:依法严格做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四大类”登记管理工作,开展“四大类”外机构清理工作,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准入登记。这预示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作为“四大类”以外的鉴定业务,不再隶属司法部的行业管理,这给原已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专门司法鉴定机构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致使一些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不终止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许多具有司法会计鉴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忍痛割爱”失去了鉴定资格。笔者认为,这次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调整,使一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人面临不利的境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的壮大发展。
(二)司法(法务)会计之争,导致学术研究陷入困境
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之争是学术界一个热门的话题,介入的学者既充满激情,又互不相让。其争论焦点集中在称谓之争“姓什么”、学科属性之争“属于谁”、关系之争“谁大谁小”,由于研究者的所学专业、知识积累、学科背景、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两种观念上的学术分歧。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泾渭分明”的学术争辩,虽然能够推动学术研究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但是也筑起了一个互不相容的对抗阵营,导致学术争鸣不再是专业发展的助推器,反而使司法会计研究陷入了尴尬的困境。这种泾渭分明的学术阵营已不利于学术研究的深入和成熟,亟待总结和明确理论研究的价值取向[16]。
(三)高水平研究成果较少,司法会计研究创新不足
本文把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上的司法会计论文认定为高水平研究成果。研究发现,20年来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上的司法会计论文数量仅有10篇,占高质量总发文量的5.18%。这些成果主要发表在《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经济问题探索》《财经理论与实践》《企业经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此外检索发现,直接以司法会计为主题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极少。这与相邻学科相比,反映出司法会计研究的高水平成果的产出量明显不足,司法会计理论再造和理论创新不够,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的现状。尤其结合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方面的创新研究跟不上技术发展。
(四)学术氛围濒临冷场,研究梯队陷入“青黄不接”局面
研究发现,近10年来我国司法会计研究的高质量论文数量呈逐年减少趋势,尤其2020年仅发表一篇高质量论文。这揭示出,近年司法会计研究的热度不断降低,研究氛围濒临“冷场”的境地。笔者认为,在于朝、赵如兰、杨为忠、齐金勃等前辈的引领下,司法会计研究在2008—2012年期間掀起了一段研究高潮,也吸引了一些学者加入到司法会计研究的队伍中,遗憾的是有关机构未能借势及时培养出一大批司法会计研究的中青年接班人,致使目前司法会计研究队伍尚未壮大,研究梯队尚未形成,就陷入了“青黄不接”的尴尬局面。
(五)国际化交流相对滞后,研究视阈陷入“固步自封”境地
20年来,国际学术交流日益频繁,会计学、法学、审计学等相邻学科国际化视域下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而司法会计研究的国际化视野不够开阔,涉及国际化视阈下的成果凤毛麟角,理论研究受限于司法会计鉴定单一领域,使司法会计研究陷入“固步自封”的境地。由于司法会计研究未能及时吸纳当今国际上在反洗钱、反欺诈、反舞弊、诉讼支持、政府调查等方面的国际规则及成果,致使司法会计研究失去了一些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机会。
六、司法会计研究之观点
(一)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引领司法会计行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调整,虽然对司法会计鉴定行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但同时也为司法会计鉴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一些司法会计鉴定人离开司法鉴定机构“老家”,来到会计师事务所“新家”,行业管理也由司法鉴定协会转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实际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早在2010年已把司法会计鉴定列为重要的拓展服务项目,近年修订的《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也对“司法鉴定业务”的内容、报告使用者、委托人、专业能力胜任要求、业务开展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范。因此,笔者建议:一是原来已经失去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应积极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把多年积累的实践经验继续运用到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中;二是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邀请司法鉴定机构、检察院等单位老一辈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指导青年注册会计师执业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随着“放管服”营商环境的优化,司法会计鉴定市场的逐步放开,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化的推进,司法会计行业也将迎来高质量的发展态势。
(二)求同存异不争论,促进司法(法务)会计融合研究
关于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之争,笔者认为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没必要再去争论“姓什么”“谁大谁小”“隶属谁”等问题,发展起来才是硬道理。两者应互相理解、包容、团结,只有不争论,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的司法会计学术环境,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才能“求同存异”共同发展。经过30多年的研究发展,实际上司法(法务)会计都已初步建立起了一定的理论体系,只是两者的理论体系还都不够成熟,需要通过实践去验证和融合。只有双方团结一心整合研究力量,不断完善司法(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在研究对象、范围、内容、方法、主体等方面达成共识,才能为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之争去除不必要的“杂音”。因此,笔者建议在现有中国法务(司法)会计学术研讨会的基础上,搭建更多的学术交流平台,利用学术研讨会、论坛等多种形式开展包容性交流,通过学术交流建立友谊情感,进而达成研究观点的共识。相信随着司法(法务)会计研究的时间积淀、成果积累、实践验证,两者研究的发展趋势必将融为一体。
(三)借助新技术新理念,推动司法会计技术创新研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司法会计研究应借助会计学、法学、审计学等学科先进的研究方法。只有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才能揭示司法会计内在的研究规律,才能创新司法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近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发展,司法会计研究也应跟上新技术的发展步伐。笔者认为,在理论方面,司法会计研究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借助新技术的新思维和新理念,开展理论再造和理论建构研究,对司法会计理论体系开展深入的创新研究。在应用方面,司法会计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分析经济犯罪案件的内在规律,精准溯源追踪涉案资金的流转方向;借助区块链技术,研发运用鉴定案件的可查重、可追溯功能,强化案件数据的核查比对,防范多头、重复和虚假鉴定发生;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可以简化司法会计重复性的检验过程,提高司法会计鉴定效率。因此,新技术在司法会计领域的应用势必成为未来研究的趋势之一。
(四)共享人才培育平臺,加强司法会计研究队伍建设
据悉,目前国内开展司法会计研究的专业机构数量有限,研究平台数量较少、力量薄弱。因此,笔者认为,司法会计研究应主动加强与法务会计的合作,借助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南京审计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云南财经大学法务会计研究所、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法务会计研究所、江西财经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山西省法务会计促进会、福建省法务会计促进会等研究机构,共同培育司法(法务)会计研究人才,具体建议:第一,在中国法务(司法)会计研究会的统筹下,搭建一个司法(法务)会计研究网络平台;第二,整合两者现有研究队伍,组建若干个中青搭配的研究团队,攻关一些事关司法(法务)会计长远发展的研究课题;第三,制定司法(法务)研究人才培养规划,定期举办线上线下司法(法务)会计学术沙龙,邀请司法(法务)会计名家为青年学者举办一系列学术培训讲座。
(五)借鉴国际经验成果,开展司法会计国际化交流合作
近年,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经生效,海南自由贸易港即将封关运作。笔者认为,司法会计应借鉴国际研究成果、成功经验和惯例规则,在反走私、反洗钱、反逃税等领域加强研究,对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提供智力支持。深化海内外学术交流,是提升我国司法会计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的重要举措。笔者建议,司法会计应携手法务会计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发挥起更大作用,在海内外关联交易、跨国企业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公司高管治理等方面加强合作;应积极参与国际诉讼支持、诈骗调查、政府调查、商业交易等方面的研究合作,为中概股公司在美国受到不公平会计监督审查时,提供一定的司法(法务)会计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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