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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构与实践研究
——以广西师范大学为例

2022-12-22郑勇郭诗蕊

大学 2022年10期
关键词:法学教学质量体系

郑勇,郭诗蕊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

新时代,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之下,经济社会与法治建设的蓬勃发展对法律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承担着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重任的地方高校应对自身的法学教育质量做出审视。开展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对确保法学专业本科教育质量起着关键作用,对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评价是其质量改进和提高的基础。因此,结合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实践中的问题,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十分必要。

一、地方高校建构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2018年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提出,要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1]。地方高校法学毕业生是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稳步有序推进的重要人才储备资源,高校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情况与需求,针对新的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新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创新培养方案。因此,构建科学高效的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具有现实的迫切性。

(一)保障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的需要

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是高等院校对自身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及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情况判断,据此结果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质量的一系列制度。我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众多,法学本科专业的成本门槛过低导致教学质量良莠不齐,确保法律专业本科教育的质量就变得非常关键。通过评估教学质量,可以了解教学的实际效果,对教学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全面的反馈,以检验和评估各种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实效性,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找出问题所在,为地方输送更加优秀的法律人才[2]。

(二)提高法学专业师资力量的需要

毫无疑问,教师资源在高等教育领域占据着独特且关键的地位。法学教师的数量、队伍结构、专业能力对其培养的法学人才的素质具有直接影响。对本专业的教师队伍人数与构成进行全面把握,才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对教师队伍进行整体评价,科学地分析评价结果,能够为教师结构的优化方向提供重要信息[3]。教学质量与成果评价还能对教师的专业能力与工作态度进行考查与监督。

(三)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律人才的需要

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所提出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此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着眼于广西师范大学,应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出发,把毕业生培养成适合当地市场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实践教学对巩固专业知识、培养法律思维、形成法律职业精神、提高法律业务技能都至关重要。要使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需要建立一套能够促进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的评估机制并使其得到有效运用,实现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双管齐下,培养真正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律人才。

二、当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评价主体单一,缺少社会环节参与

当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评价主体主要是学校,企业、社会团体参与相对较少。以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为例,虽然有众多固定的合作单位,但在评教方面,仍以学校为主,并未与这些单位建立在此方面的联系与信息反馈机制,缺乏较为稳固的制度保障和流程机制。在当前教育转型时期,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监控、实践教学是关键,但由于企业和社会的缺席,使得对学生实践的监控流于形式,无法更加深入了解和反映社会对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需求和用人单位对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期待。

(二)对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的评价流于形式

现有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着重对法学理论教学的评价,却忽视了对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的评价。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本科学习阶段,学生除了通过课堂对法学理论知识开展系统化的学习,还需经由实践教学活动让理论得到真正的理解和实践应用。当前,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对学生的实践教学普遍不够重视,实践教学的课时安排少,不明确的评价标准也使得实践教学远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本科生实习这一实践教学活动来看,学生基本都可以取得一份实习合格证明。只需进入学院安排的实习单位进行短期的工作和学习,实习单位就会为该生提供,并且学院也会认可,但实习证明并不能真实地对学生的实习表现做出有效评判。

(三)缺乏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动态监控

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多数地方高校会更着重监控教师课堂教学过程及效果,通过审视完整的教学过程,评价教学单位及教师是否充分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但却放松了对学生学习效果的监控,致使许多学生经过四年本科学习,专业素养与各项能力并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对走入职场感到迷茫与恐惧。对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发起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70%的学生不清楚自己各项能力的提升情况,仅能从期末成绩单上的数字判断本学期所得。法学理论的学习是为了归于法律实践,在教学中要时刻以学生为中心,为提升学生材料分析、语言表达、归纳推理等能力进行专门化、系统化的培训。因此,法学课程的评估必须是细化的、具体的,可以对每个教学环节中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科学的、及时的评价,使他们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优缺点。这就要求学校在对法学教师进行教学监督的同时,也要强化对学生的思维方式、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的考核和评价。

(四)对结果的即时反馈和应用不够重视

通过科学、规范的教育质量评价可以有效检验教学的效果,及时地反馈评价结果能够增加评价的时效性,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教学的整体水平。从目前地方高校法学院较多采用的本科教学质量评价机制来看,评教信息反馈时效性较弱。以广西师范大学目前的本科教学质量评价机制为例,首先教务主管部门要对评教结果进行汇总,再经分管的各级部门审批,最后才反馈到法学院教学单位。如此流程下来,评价结果已失去时效性,经过多层传递甚至已经产生失真趋势。而且广西师范大学将学生评教这一环节安排在学期末,此时大多数课程已经结课,任课教师难以再依据评教反映出的问题做出反馈与调整,致使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与具体应用脱节,评价结果未能有效运用于实践教学质量提高和评价体系的完善方面。

三、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构的基本原则

地方高校在建构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时,应关注学生理论与实践的全面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供坚实的法律人才支撑。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建构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的性原则

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是在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管理中形成的。地方高校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管理的目的在于不断提升法学本科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水平,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秀的法律人才。地方高校建设法学专业,必须明确其定位、培养层次、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使其与国家、高校的法学专业定位统一,符合时代发展与地方建设的需要,并兼顾行业发展的要求[4]。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建设必须具有针对性,能够适应当地社会对法律人才和法律产业发展的需要。

(二)科学性原则

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是建立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依据。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应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用合理的方式来实施,使其在基本概念和逻辑结构上具有严谨、合理、具体的特征。要拥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客观地反映评价对象的现实状况,展现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全面性、规范性、便利性等特点。地方性本科高校应准确把握教育规律,深入分析本科阶层法学人才培养的要求与特征,科学合理地制定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三)多元性原则

建构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是一项相对复杂且涉及面广的工作,涉及政府、高校、企业等诸多社会主体。应坚持主体多元性原则,在评教环节要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企业、专家学者等多个主体的作用。针对不同的考核对象和培养流程,建立内外两套体系[5]。内部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涉及教学资源、教学过程、教学效果等,是高校对教学工作的自我管理与评价。外部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根据对学生实习单位及升学、就业后的追踪与回访来获取对教学质量的外部评价与反馈。采用理论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考核机制,结合校内外评价内容,形成全面、多元的评价体系,从而使教学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四)动态性原则

本科阶段,学生从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职业精神,再到接触法律工作实践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地方高校法学院在注重学生考核考试成绩的结论性评价的同时,也应注重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形成性评价。因此,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构建要紧紧围绕学生专业能力与素质的培养展开,通过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分析与应用,不断改进与完善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推动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持续提升。

四、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构的具体举措与实践探索

遵循目的性、科学性、多元性、动态性原则,构建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应稳步推进以下四项举措:

(一)制订合理、规范的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是评价之中最为关键的部分。要对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进行系统的评价,必须有清晰、明确的指标。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客观性、定量性,反映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学的发展方向。因此,在构建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时,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教育教学的发展和需要,对现有的评价指标进行调整,逐步完善,将不能量化的评价指标逐步量化,从而使法学专业教学过程、质量得到全面反映,形成较为系统、完善的评价体系[4]。

(二)构建校内评价主体和校外评价主体多元化机制

在法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中,要充分发挥校内外多种主体的参与作用。高校的内部评价主体主要包括高校、法学院系、教师和学生等。法学院系可以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从人才培养的角度出发,结合以往教学活动对学生表现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其进行评估。作为教学内容的传授者,教师能够最直观地依据教学过程中的重难点与学生提交的成果做出评价;作为教学的受众,学生之间通过彼此观察与交流,进行对同学的分析及自我剖析,也能够给出有参考意义的评价[1];外部评价主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校外单位或机构组成。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进行监督,并对法律实践教学的质量进行定期的评定;其他校外单位或机构针对学生在实习、就业中的表现,从岗位适配及工作需求的角度做出质量评价。法学院系应当与具有实践教学能力的单位保持广泛、长期的联系,并积极邀请业内专家,组建专业的评价团队。

(三)加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活动质量的评价制度建设

虽然目前地方高校都建立了自己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但仍存在不足。其中理论教学质量评价的制度相对完善,实践教学部分却十分薄弱,甚至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和规范的制度。因此,在构建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时,必须加强对实践教学活动评价的建设。一是地方高校应构建实践教学活动标准评价体系,对学生实践能力的知识、素养和技能的要求以及模拟法庭、实习活动、创新创业实践等具体实践教学项目质量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据此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与评价构建细化的标准。二是地方高等院校要构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对其评价主体、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和应用等进行规范,以有效保障地方高等学校的实践教学质量[6]。

(四)强化对学习过程的评价,明确各个环节的评价标准

法学专业课程的考核应该是具体的,能够对学生在每一个教学环节的表现给予科学及时的评价。为了对法学专业课程教学质量进行准确的评估,需要将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查标准具体化,加强动态监测。考查可以分为课前、课中、课下三个环节。第一是课前的预备。教师提前选取案例,要求学生基本了解所选案例的情节,带着问题进入课堂,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考查学生对材料的分析能力。第二是课中讨论。通过在课堂上的交流,分析问题的根源,找出分歧的焦点,从而解答问题,锻炼学生语言表达的规范性和逻辑性。第三是课下的总结归纳,这一部分着重对学生写作技巧的考查,旨在培养学生法律文书书写的能力。

四、结语

地方高校进行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是构建和完善法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关键环节,只有通过对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才能真正了解学校法学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才能据此做出改进与完善。构建一个科学的、全面的、动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是引导地方性本科高校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评价体系改革的当务之急,更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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