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构建
2022-12-21崔丹妮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0009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000
崔丹妮,王 姝(.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 0009;.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000)
引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4-10-23).[2020-06-01].http://www.gov.cn/zhengce/2014-10/28/content_2771946.htm.,把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2021年全面铺开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也是四项基本目标之一。既然是“提升”就蕴含对司法公信力水平高低的判断,就涉及衡量和评估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但从当前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来看,其在功效定位、制度设计、指标设置上都存在一定的缺失。因此,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结构完整、简便易行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确保其评估结果能够反映各地司法公信力的真实水平与发展态势,兼顾呈现各地的差异化特征,才能真正地实现其把脉改革方向、诊断改革问题的定位功能价值。
一、基石:司法公信力的界定与辨析
“如果评价主题没有一个成熟的概念框架,那么针对该评价主题的综合评价指标,其有效性与合理性就难以保证。”[注]张明倩. 多指标综合评价质量的评估方法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17.设计和构建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方法之一,是通过对其语义内涵、逻辑结构的研究,来确定评估的指标设计导向。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界定
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和内涵,目前学界并无统一的认识。有的学者从权力运行的角度出发,认为司法公信力是“作为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信赖、尊重和高度认同”[注]崔亚东. 司法公信力指数的探索与建立[J]. 中国应用法学,2017,(3):20.。有的学者从司法公信力词语本身出发,认为其核心和关键就在于“信”字,“它反映的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信赖程度,而这种信赖程度的高低来源和取决于社会公众主观上的感受和认知。”[注]孟祥沛. 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评估指标的影响[J]. 政治与法律,2021,(12):84.有的学者从产生方式上分析,认为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与信任的程度,是自发产生的一种信任、信赖和信心之情结,无需任何外在的强力推动而产生[注]毕玉谦. 司法公信力建构的本源[J].中国国情国力,2016,(11):9-11.。还有学者在分析司法和司法权演化及公信力内涵的基础上,认为司法公信力既包括“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也包括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注]关玫. 司法公信力研究[D]. 长春: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5,34.。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出了司法公信力的属性,即客观性、主观性、自发性和交互性。
但如果从评估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水平的角度来看,本文更认同“司法公信力具有双重维度”[注]关玫. 司法公信力研究[D]. 长春: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5,34.的观点。这是由于在前述概念的指引下,仅设计对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或是社会公众的主观感受、信任程度的评估体系,容易形成单一评价,导致评估结果的片面性。此外,司法公信力还应当具有权威性。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在行权过程中需要为行为负责并接受社会公众质询,以此形成公共权威和社会系统信任,即实现“公信”。
因此,司法公信力其外化表现为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互动认知关系。一方面,司法机关通过依法行权、为行为负责并接受质询,以己之力来取得公众普遍地信任,体现司法权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发自内心地认可、尊重和服从,促使司法权良性运行,实现法律权威。简而言之,从整体上看,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司法活动“普遍地信任与自愿地服从”的程度,是集体理性的判断评估。
(二)司法公信力的评估维度
从前述的定义来看,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是司法机关使社会公众信任服从的能力,那么就可以从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两个主体角度,评估司法公信力的水平:一是司法机关,也就是本文中的法院,它实现司法公正、回应公众期待和取得公众信任的客观能力;二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主观评估评价和对裁决结果的理性服从程度。取得公众信任的有效方法是提升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满意度、扩大司法影响力、增强司法廉洁性;令社会公众服从的核心是确保司法公正性,即不断提升案件的质与效。同时,在设计体系时,需要结合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属性,将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估相统一。
(三)司法公信力的评估逻辑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固然与司法机关的客观表现有着密切联系,但其决定性因素仍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和司法裁判的主观感知和判断评估,即社会公众是否愿意在行为上给予司法“普遍地信任与自愿地服从”。所以,在“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司法公信力”之间存在四种逻辑关联。(见表1)
表1 “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注]周赟. 司法公信力三题[J].社会科学动态,2017,(1):107-111.
摸清“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司法公信力”的内在关联与变化趋势,既有助于寻找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也有助于结合不同目标导向,科学设定司法公信力的评估指标体系。基于三者的密切关联,社会公众必须作为核心评估主体;其对司法机关客观能力的满意和服从程度也必须作为设置指标的核心考量因素。考虑到司法机关狭义上可仅指法院,故本文围绕法院司法公信力展开,探讨评估体系的路径选择、基本原则等,并重点关注指标选取。
二、 回顾: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研究进程
(一)域外司法评估研究
国外开展司法评估指标体系的时间较早,研究更加成熟,影响更加广泛,具有借鉴意义。本文对三种典型的司法评估体系展开了分析,其共性特征为:第一,在设计框架上,均借鉴了层次分析法,将评估目的转化为多层次的指标体系。第二,在指标构成上,均采用主客观指标相结合,回归到司法公信力的逻辑要素上,兼顾公众对司法的主观评估,强调公正公平、程序保障、司法效率、公众信任等。第三,在评估主体上,均采用多元化的评估主体。第四,在评估方式上,既有外部的满意度调查,又有法院内部的自我评估。(见表2)
表2 三种典型的司法评估指标体系[注]孙笑侠. 用什么来评估司法——司法评估“法理要素”简论暨问卷调查数据展示[J].中国法律评论,2019,(4):163-179.董皞,向明华. 美国司法改革评价指标体系介评 [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3):27-34.林娜编译.“卓越法院”的国家评价标准(上)[N].人民法院报,2013-03-01(008).于秀艳,赵荔.美国“五好法院”的标准与考评[EB/OL](2002-11-11)[2020-06-01].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2/11/id/19338.shtml.
(二)国内司法公信力指标评估体系研究
1.主要类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作为司法改革的主力军,伴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各地法院不断强化对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研究,并将其结果作为评估改革成效的试金石,并且在指标选取上,基本涵盖了法院建设、审判质效、综合管理的诸多方面,目的是开展全方位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从调查实施主体与开展地域范围上可将司法公信力评估分为四种类型(见表3):
表3 四种司法公信力评估类型[注]毕玉谦. 司法公信力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9-02. 406.《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8)》发布广州中院夺冠[EB/OL].法制日报.(2019-03-29)[2020-06-01].http://www.sanqin.com/2019-03/29/content_413805.html.全省首份!台州发布司法公信力第三方评估报告[EB/OL]. 浙江日报.(2018-01-04)[2020-06-01].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88593048655874790&wfr=spider&for=pc.中国司法综合指数测试版演示暨研讨会在我校召开 [EB/OL]. 广州大学新闻网.(2017-05-26)[2020-06-01]. http://news.gzhu.edu.cn/info/1002/11907.htm.
2.发展特征
本文整理归纳了2007年至2018年国内6家法院开展司法公信力评估的情况并归纳出四个特征(见表4):
一是评估目标转变。评估目标上,从透析司法供给与公众需求不平衡的根本原因、提出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路径向监测司法运行状况、检验司改成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方针转变。司法公信力是法律公正与权威的外部表征,也是法治得以运行的必要条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下,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建设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课题组.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调研报告 [J].人民司法,2013,(5):4-7.
二是评估方法融合。评估方法上,从单纯外部评估或客观数据评估向主客观评估相结合转变。2007年四川高院开展司法公信力调查,采用的方式还是以单一的主观评估,从社会公众的主观视角,评价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程度与高低,答案本身就带有浓重的主观色彩,容易片面武断。2013年江西高院开展法院司法公信现状的实证分析,尽管包括法官自我评价、当事人反映和社会公众认知等主观部分,但仍是以案件质效的客观数据为核心和重点。同年天津一中院构建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则是将法院自我评价与外部主体评价有机结合,推进了司法公信力的量化研究。
三是评估领域延伸。评估领域上,从案件质量、队伍建设、司法公正等法院工作的基本维度向司法公开、人权保障、机制建设、职业尊容等司改重点领域延伸。从二级指标来看,法院对于司法公信力概念的理解并不统一,设计的指标项目差异较大,侧重点各有不同,但从三级指标看,早期的司法公信力的调查重点和指标大多数由最高法院制定的31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和各地高院出台的、大同小异的法院绩效考核指标延伸而来。随着司改的不断深化,其又融入了法治建设的相关内容,如人权保障、信仰品德、服务民主等,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综合指标体系。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和外延得到了丰富和拓展。
四是评估主体多元。评估主体上,从司法机关自行主导实施向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或合作评估转变。如前所述,社会公众应当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评估主体,但普通民众的个体分散性以及信息不对称,决定其行使评价权利时往往“被动”,并需要借助一定的媒介,即法院或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如果采用量化指标进行综合态势分析,就需要法院提供最基础、最原始的审判质效数据,但这多被视为审判秘密,具有非公开性,一旦缺少法院的支持,第三方机构根本无法独立地推进司法公信力“指标设计—调查实施—评估分析—调整推广”的全流程,而法院对于全然的外部评估也存在一定的排斥态度与不认可。因此,为增强评估结果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偏差,法院在开展司法公信力评估时倾向于委托或与外部主体合作,即由高校、研究机构或调查公司对社会公众进行调查。尽管这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独立评估”,但却是开展司法公信力评估最可行路径。
表4 6家法院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情况表[注]〔1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J]. 法律适用,2007,( 4) : 38 - 41.〔1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现状的实证研究[J]. 中国法学,2014,( 2) : 92 - 107.〔1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课题组.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调研报告[J]. 人民司法,2013,( 5) : 4 - 7.〔15〕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从粗放到系统: 论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构建[J]. 法律适用,2013,( 1) : 19 - 23.〔16〕崔亚东. 司法公信力指数的探索与建立[J]. 中国应用法学. 2017,( 3) : 20 - 35.〔17〕海淀法院课题组. 关于构建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的调研报告[J]. 法律适用,2018,( 14) : 89 - 105.〔18〕水平性评估着眼于被评价者的现实状态,注重分析被评价者的优势和不足,突出评价的结果并强调评价主体的外部性。参见〔19〕高志刚. 司法制度评价体系研究[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 110.影响评估,也称为结果评价或结果评估,评价在一定社会环境中项目产生了哪些预先设想的对环境的改进,其基本目标时对某项干预活动的净效果进行估计。[美]彼得·罗希等. 项目评估方法与技术( 第六版) [M]. 邱泽奇等译. 北京: 华夏出版社,2002. 51.
三、 检视:当前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顶层设计有缺失
尽管各地法院相继构建了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并不断创新,将多元化、区域化的司法特点融入其中,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但不可否认的是,突出的个性化特色化的指标设计阻止了各地法院司法公信力评估结果的同态比较。其评估结果仅能反映出本地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具有横向的可比性,既不利于法院相互学习和比较借鉴,也不利于国家公信力建设的整体推进。在对司法公信力的量化实践中,缺少全国普适的指标体系作为基础指导和比较基准,降低了司法公信力评估的激励与鞭策功能。
(二)价值定位不准确
司法公信力评估多被定义为水平性评估[注]水平性评估着眼于被评价者的现实状态,注重分析被评价者的优势和不足,突出评价的结果并强调评价主体的外部性。参见高志刚. 司法制度评价体系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110.与影响性评估[注]影响评估,也称为结果评价或结果评估,评价在一定社会环境中项目产生了哪些预先设想的对环境的改进,其基本目标时对某项干预活动的净效果进行估计。[美]彼得·罗希等. 项目评估方法与技术(第六版)[M].邱泽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51.。但实际上,社会公众对司法状态的测量和检验,往往局限于抽样主体对现有司法制度运作与效果的主观性和体验性衡量,缺少对司法价值和司法职能定位的深层次研究和价值判断,而且,其作为结果评估,一般仅用于服务法院管理,为法院改进工作提供“参考”。前文的6家法院对于评估结果如何运用都没有公示,这种运用手段的欠缺和运用结果的不透明都会直接制约其指引性作用的发挥,让评估流于形式。十八大报告确定的目标层级系“人民民主—依法治国—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对“以人民为中心”和“依法治国”加以强调,因此其评估体系必须紧紧围绕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展开。这就要求对司法公信力评估重新价值定位,将社会公众满意程度和服从程度与法院“回归司法本位、体现司法价值”衔接;其评估结果也不能仅用于行政和审判管理,而是要真正用于把脉问诊,用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且结果运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评估重点不突出
如前所述,建立一个相对成熟的评估体系,先要有一个较为成熟的概念框架确保其有效性与合理性。但受到政府绩效评估思维的影响,前文的6家法院在设计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时,对概念框架梳理和逻辑体系论证的不多,而是更注重捕捉法院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全方位凸显司改的效果,因而,指标体系又大又全、繁冗复杂,重点不突出,可操作性不强,淹没司法公信力的核心要义。
(四)指标设置不平衡
第一,指标设置时仅关注到“客观数据系统提取”和“主观外部评估”等评估方式的转变,但过度倚重主观或客观评估可能导致过程与结果等失衡。如,诉讼服务设施情况和网上立案比率等都属于客观投入性、过程性评估数据,对当事人“打一个明白清楚的官司、收到公正的判决”的主观结果性评估不具有关键影响。第二,指标体系中内外部评估方式相对失衡。一方面,法院自评或依赖法院审判数据开展评估的指标过多,在海淀法院设计的体系中,绝大部分的三级指标都是“自己评自己”。另一方面,外部评估指标比重过大。在天津二中院的4个二级指数中,有3个与外部评估主体相关。受到外部评估主体代表性和数量的双重限制,外部评估指标越多,则司法公信力评估受到的主观影响越大,最终很难保证结果的真实客观。
四、变革: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建构
(一)路径选择
路径之一是着力自上而下设计统一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在司法公信力建设这个的系统性工程中,应当有一个权威性机关,在各地法院实践的基础上,设计构建统一普适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制定出台制度规范,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分析研究、监测运用。这种司法公信力评估必须普遍和持续,其综合性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听取意见并反馈,使其评估结果真正成为检验各地司改效果的晴雨表。具体而言,权威性机关建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能够更好地界定评估的法定性和有效性,还可以进一步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作用,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从实操性上考虑,最高法院也是较好的选择。此外,在构建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时,可由权威性机关与第三方机构联袂设计,避免评估指标脱离实际或主客观、内外部评估失衡,同时征求其他国家机关、科研机构、主流媒体、诉讼参与人及普通公众的意见建议。这种统一普适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有助于实现两个向度的比较:一是与同时期的同级其他法院开展横向观察对比评估;二是获取不同时期法院自身司法公信力评估结果,开展纵向态势分析。
路径之二是着力将司法公信力评估定位为发展性价值评估。发展性评估是指通过系统搜集评估信息与分析,对评估者和评估对象双方的教育活动进行价值判断,实现评估者和评估对象共同商定发展目标的过程,用以促进被评估者不断发展。发展性评估着眼于被评估者的发展,注重评估的导向功能,突出评估过程,强调评估主体多元化[注]参见360百科词条”发展性评价”[EB/OL].[2020-06-09]. https://baike.so.com/doc/7757285-25005355.html.。实施司法公信力评估的目的是有效识别和判断司法的效果和水平,帮助法院认清司法的真实状况,寻找当前司法活动中存在的本质性、普遍性、突出性问题,修正单纯内部评估带来的偏差,并通过自我改革与强化管理不断体现司法价值,实现司法公信力水平的持续提升。因此,司法公信力评估更适宜定位为动态的、强调司法价值的发展性评估,而非水平性或影响性评估。
路径之三是着力强调司法公信力评估结果的指引性运用。评估结果运用得当是评估彰显正向功效的关键。如前所述,评估体系必须紧紧围绕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展开,这种围绕不仅体现在设计理念和指标设置中,更应当体现在评估结果的运用与落地上。要将“如何合理运用评估结果作用于法院工作,进一步处理好法院与人民、与社会的关系,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结果运用的指引性方向。当然,评估与考核不同,为避免考核导致法院对数字或结果的功利性追求,建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与司法绩效、考核排名脱钩,这也就要求司法公信力评估要创新结果运用形式,增强定期、累积、动态评估等,用以得出司法公信力的发展趋势,监测改革效果和工作效能。
(二)建构原则
原则之一是回归司法本位。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法治进程的推动者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者,要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其司法价值不仅仅体现在个案定分止争,更体现在个案处理结果在建构社会规范秩序中的整体效果,体现在司法规则、规制功能能否引领带动全社会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氛围和文化。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必须回归到司法本位上来,符合司法价值,避免形成单一纯粹的司法制度性评估或是满意度调查。这实际上要求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必须在指标评估主体上选择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能够检验社会治理效果的相关机构等;在指标设置理念上体现社会公众的个人经验和集体趋势;并选择定量和定性等多样化的指标评估方法。
原则之二是体现公信逻辑。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向度必须紧紧围绕前述司法公信力的定义及两个评估维度,以及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因此,其评估体系的建立要基于对司法公信力概念框架进行层次梳理和划分,展示“法院—社会公众—司法公信力”之间评估逻辑。本文选择“司法公正性—司法透明度—司法廉洁性—司法影响力—司法满意度”5个基本向度,在逻辑上分别对应社会公众对“实体与程序”的信服,侧重于客观司法能力展示;对“信息与过程”的知晓,侧重于司法公开与透明;对“公正与廉洁”的认可,侧重于司法形象维护与体现;对“法律与司法行为”的信服,侧重于社会规则树立和法治氛围营造;以及对“整体工作”的满意程度,侧重于个案定分止争以及社会治理的综合效果。
原则之三是科学均衡设置。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指标之间的全面性、独立性、协调性和互斥性等设置方法,并对应发展性评估。但需要注意:其一,与投入性、过程性指标相比,评估体系更强调结果和效果指标。其二,均衡设置内外部指标、主客观指标。理论上,不同的阶段性指标,以及主客观、内外部等评估方式都不存在孰主孰辅、孰优孰劣的问题,在设置指标时,应当统筹兼顾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的配比,建立相互比对和相互验证的平衡关系,确保得出公正科学的司法公信力评估结果。
(三)体系设计
建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设计出一套结构完整、逻辑自洽、科学可行的指标体系,解决好3W2H(见图1)。前文已经对构建评估体系的现实意义及主客观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展开了一定的论述,接下来将重点论述评估主体、评估内容(指标)、结果运用。
图1 3W2H五步导向法
1.多元化的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多元化可以确保评估结果符合客观实际。一是理论上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必须包括外部主体(社会公众)与内部主体(法院),这是由司法公信力的内涵所决定的,其中,外部主体也需具备多元化的特征,可包括政府机关、当事人、普通公众、媒体、法律职业共同体等。二是操作上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实践上看,第三方机构已经成为目前最具有操作性和依赖性的评估主体选择,法学院、科研机构、法律服务单位、律师事务所、非政府法律智库及民间评估组织等都应当积极、自觉地担起第三方机构的公益性重任。当然,第三方机构应当在权威性机构的主持下开展评估工作,两者的职责分工必须明确,而且要界限清晰,前者负责实施并出具评估报告,后者负责体系设计、组织协调和评估报告审核。
评估主体的多元化也决定了必须采用多样化的评估方法,即将主观定性评价与客观量化评估相结合,以便既能描绘出司法公信力的整体轮廓,又能勾勒出司法公信力的局部细节。
2. 多层次的评估指标
(1)指标的选取与权重的确定
我国有四级法院,还有各种专门法院,司法公信力作为顶层设计,如果全面兼顾各级各类法院的特点,势必将造就层级繁多、数量庞大的指标体系,其运用固然可以更加细致和精准地评估司法公信力水平,但更容易出现重复或竞合评估、重点不突出、操作方式繁琐的弊病。所以,在指标的选取和体系的搭建上,就必须具有完备性、系统性、可行性。为了尽可能缩减指标的数量,选取与司法公信最为相关的基础性指标,引入多属性和多目标决策方法(MODM)[注]郑成良. 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与路径[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283.和德尔菲法[注]马海英. 项目风险管理[M].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7.38-39.。(见表5)
表5 筛选指标与确定权重的方法
因此,一方面,自下而上,借助MODM,按照优先等级、重要程度筛选出相互独立、互相映射和弥补的标准化指标,并按照目标规划向上归类,形成带有递阶层次的指标体系。另一方面,自上而下,采用德尔菲法,借助专家的理性逐层确定各项指标权重与评估标准。
(2)“标准化指标+个性化指标”的体系模型
之所以在司法公信力指标体系中以“标准化指标+个性化指标”为脊梁,是为了坚持全面评估与特色评估相结合原则,兼顾不同地区司法水平的高低、司改推进强度不同的实际。其中,标准化指标是必答题,个性化指标是选做题。“标准化指标”确保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的司法公信力评估规则,包括指标制定标准、评估实施标准、保障监督标准,以及修订完善标准等,能够横向比较各地各级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状况,鼓励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找短板强弱项,持续提升本地区司法公信力水平。“个性化指标”为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多元化、个性化、特色化提供了可行路径。个性化指标设不设、设几个、设什么可由最高法院统一设置,也可由各地高院因地制宜自行设置。当前司法水平较高的法院可以通过选择个性化指标或提高标准化指标的达标值,对其司法公信力开展更深层次评估。
(3)指标体系
综上,本文构建完整的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司法公信力水平指数。二级指标(5+X个):包括司法公正性、司法廉洁性、司法透明度、司法影响力、司法满意度五类标准化指标以及个性化指标X类。个性化指标的种类、数量、指标定义与计算口径等可由评估主体结合被评估对象实际情况个性化设定。三级指标(15个):A司法公正性(3个):审执质量、审执效率、审执效果。B司法廉洁性(3个):司法形象、外部干预、责任查究。C司法透明度(3个):司法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结果运用公开。D司法影响力(3个):司法规则树立、法治文化宣传、舆情管理应对。E司法满意度(3个):司法便捷效果、外部监督效果、社会治理效果。三级指标的设置遵循前述建构原则,尽可能立足司法职能作用,运用科学均衡的评估方法,全面体现司法公信力评估逻辑。而且,相当一部分的标准化指标可与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绩效考核指标重合,尽可能减少新设指标的数量;基础数据可与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共享,极大地增强了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和便捷度。(见表6)
表6 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
3.多维度的校正反馈
本文中的评估结果的校正有两层含义:一是通过广泛选取一定数量的评估主体,来尽可能降低其个人偏好对司法公信力评估结果带来的偏差;二是剔除个别冤假错案、舆论热点案件可能带来的评估结果的极限偏差,否则评估结果价值性的缺失将影响其实效性的发挥。单独考量个案带来的司法公信力波动及案件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更具实际指导意义。除了将校正后的评估结果向评估对象反馈外,还可以尝试将评估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如网络平台等反馈给评估主体,促进评估主体与评估对象的双向沟通,提升评估信度。同时,将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通过全社会监督来激发法院持续整改提升司法公信。
4. 多形式的结果运用
可从以下三方面确定司法公信力评估结果的运用形式:一是确定评估结果的运用目标,是要推动法院的司法工作回归司法本位、实现司法价值,不仅要考虑站在法院面前的当事人,实现个案公平正义,还要考虑其他社会公众司法资源的分配、社会规则的树立和社会治理秩序的稳定。目前全国法院均呈现案多人少的态势,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和膨胀的公众需求之间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矛盾,不仅影响了审判质效,更直接影响了社会公众的感受和认知,因此,确保司法供给能力和社会公众司法需求间的动态平衡,应当是司法公信力评估运用的目标。二是确定评估结果的运用方向,是要调动全社会力量,协助法院改进工作,实现司法供需的平衡。这里既有法院内部管理的自我完善和自我革新,也有外部力量的调动和整合,要形成全社会合力,共同解决实际问题。在这种方向指引下,除了国家权威性机构参与,统筹评估结果落实外,对评估结果的运用情况开展外部监督,也是较好的选择。三是确定评估结果的运用方式,包括标准化、常态化的评估指标校准和个性化的方式选择。本文拟构建的是自上而下,相对统一且标准化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这种常态化的评估结果产生的大量数据自然可以运用于指标设置和指标校准。通过不断对指标设置、计算口径、标准值或合理区间等开展内外部检视,持续对指标开展校准和管理,摒弃和剔除不合理指标、按照新要求增设指标,增进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导向性。此外,各级法院也可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个性化的评估结果运用方式,并通过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同实现评估结果的深度运用。
结语
作为衡量社会公众对司法信用、司法信任、司法信服的重要标尺,开展司法公信力评估有助于人民法院以科学合理的视角获知社会公众的深层次需要,保证改革推进与工作努力的方向更加贴近社会公众的脉搏;切实履行好新时代的职责使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同时,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作为一种社会科学方法,其在司法领域的新的实践,需要在不断尝试中逐步得到进一步的甄审与完善。
附:《关于人民法院建设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指导意见》(建议稿)
《关于人民法院建设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指导意见》
(建议稿)
第1条 【目的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科学评估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成效,推动人民法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持续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等文件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2条 【基本原则】司法公信力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公开,尊重司法规律,充分体现法治原则;
(二)分类分级,突出公信特点,符合法院工作实际;
(三)内外结合,科学均衡设置,发挥结果导向作用。
第3条 【领导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全国法院司法公信力评估领导小组,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综合业务部门或综合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官代表、专家学者、律师代表、普通公众、媒体代表等组成。全面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水平评估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与修订全国法院司法公信力评估指导意见;
(二)审议确定司法公信力评估的标准化指标;
(三)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水平开展整体性评估;
(四)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水平;
(五)研究解决全国法院司法公信力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 【实施机构】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高级法院司法公信力评估领导小组,一般由高级法院党组成员、综合业务部门或综合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官代表、专家学者、律师代表、普通公众、媒体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水平评估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与修订高级法院司法公信力评估实施细则;
(二)审议确定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评估的个性化指标;
(三)定期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水平开展整体性评估;
(四)监督指导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司法公信力评估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水平;
(五)研究解决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办法制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评估领导小组在制定与修订本辖区司法公信力评估实施细则、指标体系与权重时,应当征求或听取法官代表、专家学者、律师代表、普通公众、媒体代表等的意见或建议,并向社会公开。
第6条 【评估内容】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由三级指标组成:
一级指标(1个):司法公信力水平指数;
二级指标(5+X个):分为标准化指标5类与个性化指标X类;标准化指标包括司法公正性、司法廉洁性、司法透明度、司法影响力、司法满意度;
三级指标(15个):包括审执质量、审执效率、审执效果;司法形象、外部干预、责任查纠;司法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结果运用公开;司法规则树立、法治文化宣传、舆情管理应对;司法便捷效果、外部监督效果、社会治理效果。
个性化指标X类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实际来确定。
第7条 【评估方法】司法公信力评估采取定性与定量、主观与客观、内部与外部等多种评估方法,选用符合指标特点、便捷适宜的评估方式。
第8条 【评估周期】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年度开展司法公信力评估。
第9条 【结果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公信力的评估结果形成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10条 【结果运用】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司法公信力评估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检验人民法院法治建设水平、司法改革成效的重要手段,实现与执法办案、审判管理、人员管理、法院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的统筹推进、一体谋划。
各级人民法院评估结果运用情况应当实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当年度法院工作报告。
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水平档案,实时监测司法公信力水平变化,督促司法公信力评估结果运用,对异常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督通报等。
第11条 【配套建设】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执法办案系统、干部人事系统、司法数据统计系统、行政事务系统、外部案件过问系统等基础上,构建辖区统一、跨系统的司法公信力评估平台,并增设向社会公开的满意度测评模块。各系统互联互通,确保数据实时交换处理,结果动态展示可视。
第12条 【其他要求】根据本指导意见,各级人民法院可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向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