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小”问题呵护“最柔软的群体”
2022-12-17文/王霁
文/王 霁
为0—6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普惠多元、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是重要的民生保障措施。11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老小旧远”中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这个“小”问题,将这两项内容整合在一部法规之中,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完善本市的学前教育与托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相关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规范保育与教育活动,健全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呵护0—6岁儿童这一“最柔软的群体”健康成长,将“幼有所育”向“幼有善育”提升。
完善服务体系 保障设施建设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3周岁至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托育服务是指为有托育需求的家庭提供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和保育。目前,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99%,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73.89%,全市街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93%,普惠性托育机构覆盖率97%,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还存在资源布局、结构不均衡的问题。
《条例》体现“人民城市”建设要求,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多元、安全优质、方便可及”作为本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的基本遵循。对学前教育,《条例》明确以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为主,构建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普及学前教育。对托育服务,《条例》提出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开设幼儿园托班、举办托育机构、设置社区托育点、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等方式,发展托育服务。
为推动实现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发展目标,《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重点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予以推进。
为保障幼儿园及其托班的规划和建设,《条例》明确新建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及其托班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及其托班如果没有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予以补充和完善。
关注社区托育服务 支持规范发展
设立社区托育点是本市构建托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解决婴幼儿的临时照护问题提供了“家门口”的方案。今年10月,市教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开设社区“宝宝屋”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在“十四五”期间全市街镇“宝宝屋”覆盖率达到85%,中心城区街镇达到100%。《条例》根据社区托育点的服务定位和发展远景,要求将社区托育服务纳入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乡村社区生活圈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内容,推动社区托育服务的方便可及。
为支持和保障社区托育点的建设和管理,《条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结合目前的实践,对相关工作也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明确社区托育点的定位是提供临时照护服务;要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社区托育点的建设和管理;乡镇街道负责建设,在管理上可自行运营,也可委托运营;对社区托育点的场地、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照护规范等也提出原则性要求。
坚守安全底线 呵护儿童健康成长
0—6岁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低,极易受到伤害,《条例》将安全保障作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重要内容,贯穿于设施规划和建设、管理规范、保育教育等内容之中。
在选址建设上,《条例》要求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设置在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的安全区域内。社区托育点要有相对独立区隔的空间。在内部管理方面,《条例》要求幼儿园、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物防、技防设施设备,保障儿童在园在托期间的人身安全。《条例》还根据社会意见和工作实践,规定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在出入口、儿童活动场所、休息场所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记录至少保存九十天。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保育教育人员的职业素养是家长十分关心的问题,每当保教人员虐待、伤害儿童的事件被曝光,总能引发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对此,《条例》要求幼儿园、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聘用从业人员时应当进行背景调查和健康检查,不得聘用有犯罪记录、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等六类情形的人员。《条例》还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对发生这些行为的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也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遵循教育规律 防止“抢跑”
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这句话让无数家长患上了“育儿焦虑症”,片面地认为在学龄前教授小学课程有助于孩子进入小学后的学习,一些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也因此将教授小学内容作为自己的亮点,背离了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的初衷,教育部在2011年就发文要求幼儿园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条例》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明确学前教育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帮助学前儿童养成良好品行、生活和学习习惯;托育服务坚持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原则,在生活和游戏中,促进婴幼儿的健康发展。《条例》还明确要求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不得使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幼儿园和小学的教育内容有很大不同,幼儿园在保育教育活动中实施入学适应教育,有助于帮助儿童顺利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同理,托育机构也可为儿童进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做好准备。对此,《条例》提出托育机构与幼儿园、幼儿园与小学应当相互配合,建立科学衔接机制,共同帮助儿童适应集体生活,做好入学和入园准备。
健全科学育儿服务 推动家园共育
0—6岁是儿童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但年轻家长初为父母,对如何照护养育好柔弱的小生命,总有不得要领的感受。
上海很早开始为适龄儿童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通过各区的科学育儿指导机构,在各街镇设立社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站点,形成了覆盖城乡社区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目前16个区已设立了900多个指导站点。教育部门还积极探索科学育儿指导“进楼宇、进园区、进场馆、进社区、进家庭”的“五进”模式,每年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不少于10次的指导。
对此,《条例》设立了专门章节,对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作了规范,要求相关指导机构和指导站点通过入户指导、公益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开展服务,并可通过移动客户端、网站等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指导,实现服务的便利可及。
此外,《条例》还要求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推动家园共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