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保障“她”权益绽放“她”风采

2022-12-17李玉红

上海人大月刊 2022年12期
关键词:权益条例妇女

文/李玉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中国妇女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11月23日,《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与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施行日期一致,自2023年1月1日起同日施行,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第一部通过的地方妇女权益保护法规。《条例》共十章七十条,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各项具体妇女权益和救济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在本市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妇女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男女平等 推动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指出:“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2021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到2030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连续写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

《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明确规定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完善做好妇女工作的责任体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保障男女享有同等机会,获得同等资源,得到同等发展;明确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作为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内容。

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妇女事业的发展水平、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贡献度较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途径更加多元。随着妇女健康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的稳步提升,妇女发展环境也日益优化。保障妇女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既能有效提高妇女地位,推动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也能极大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

保障妇女权益 成就新时代女性华彩人生

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条例》明确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并着重在几方面突出“上海特色”。

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条例》完善了女性人才选拔培养的相关制度和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更好发挥女性人才在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中的作用。

加强妇女健康权益保障力度。《条例》对妇女妇科病、乳腺病筛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作出了规定,并推动为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种宫颈癌疫苗,授权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关注困难妇女、中老年妇女的健康需求。《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筛查,并可以视情增加筛查项目。

开展女性健康保险。在立法论证过程中,相关部门深入研究了妇女健康金融产品和相关政策,积极协调沟通推出新的妇女健康保险品种,以进一步丰富妇女健康类保险产品的供给,提高健康保障水平。为此,《条例》明确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妇女健康商业保险业务。

加强生育支持和保障措施。《条例》根据国家关于支持生育的系列政策措施,结合上海工作进展,明确未就业妇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灵活就业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同时,在已将分娩镇痛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明确本市将按照国家部署,将适宜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保障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需求。《条例》明确本市普及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其他特殊生理期的健康知识、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等应当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生理健康指导、心理健康服务。

回应妇女期待 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在立法调研、论证修改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听到了广大妇女的呼声和意愿,立法得到了社会各界妇女的充分支持和参与,她们中有外来务工妇女、农村妇女、女律师、女医生、女科研工作者、女宗教人士等,她们是各行各业妇女开拓进取、拼搏奉献、建功立业的代表,她们以真情实感积极为立法建言献策。

如何为外来务工妇女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如何在国家“三孩”政策的背景下为妇女就业提供支持?如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家庭暴力?……《条例》回应了这些妇女关心关注的问题。

《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妇女创新创业创造,依法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禁止就业歧视,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为困难妇女提供就业创业支持等服务,关心关爱外来务工妇女;要发展面向妇女的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帮助她们适应社会和就业市场变化,助力改善妇女发展环境。

《条例》细化了学校、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防范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把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纳入教育培训的内容,保护受侵害妇女。

《条例》明确将妇女权益保障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内容,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各地区、各单位平安建设工作范围。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家庭暴力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偏见和暴力,将使社会更加包容、更有活力,全社会共建共享一个对所有妇女、对所有人更加美好的社会环境。

赋能妇联组织 展现坚强有力的“她”力量

妇联组织的根本任务是联系和服务广大妇女,通过立体化、多层面的妇女组织,最广泛地把广大妇女吸引过来、凝聚起来,让广大妇女在身边就能找到妇联组织,并在需要时刻得到及时的帮助,真正使妇联组织成为妇女可信赖的依靠。

《条例》明确妇女联合会的定位。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妇联要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

《条例》明确妇女联合会的职责。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妇女联合会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对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条例》赋能妇联组织,使其更有力地团结服务广大妇女,激扬巾帼之志,凝聚巾帼之力。在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征程中,巾帼携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创幸福美好生活,绽放最美的“她”风采。

猜你喜欢

权益条例妇女
通报: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84款App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漫话权益
一株“灵芝”——一位贫困妇女的脱贫自述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修订要点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干货全在这里
当代妇女的工作
广场舞“健身权益”与“休息权益”保障研究
你的权益被什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