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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当代实践*

2022-12-17罗琳娜

外语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主权成员国共同体

章 成 罗琳娜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武汉 430072)

提 要:欧盟是世界上一体化程度和体制化水平最高的区域性组织。自战后欧洲三大共同体建立以来,当代欧盟已在国家经济主权、政治主权、环境主权和数字主权层面相继进行诸多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主权让渡探索。比较而言,欧盟在国家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层面已开展较为成熟的主权让渡当代实践,其在国家环境主权以及数字主权层面的主权让渡实践,则属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为解决全新的环境安全与信息安全问题而持续推进的创新尝试。不过,欧盟国家的主权让渡进程也并非一帆风顺。英国脱欧有其深刻的动因,其耗时4年的脱欧进程所产生的震荡效应,对于欧盟未来发展的深层次影响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国际社会中的区域一体化现象,反映出主权国家在利益基础上的结合(Heliskoski 2001:241-242)。当今的欧盟正是世界上一体化程度和体制化水平最高的区域性组织。自战后欧洲三大共同体建立以来,欧盟在国家主权让渡领域进行富有开创性的探索,相关探索和尝试也意味着国家主权理论在当代实践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和飞跃。对于欧盟成员国来讲,每一次实践的尝试也都必须以更为深入的国家主权让渡为基础。

1 欧盟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实践

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起始于国家间的功能性合作(章成 2019:130)。通过共同体内的自由贸易来实现经济一体化,乃是欧盟自欧共体成立时就已确立的首要目标。从关税同盟、共同农业市场到经济货币联盟的逐步建立,再到建立内部的统一大市场,都是经济主权逐步让渡的重要表现。建立关税同盟的目标来源于1958年1月1日生效的《罗马条约》(TreatyofRome)。《罗马条约》在其内容中强调要消除各种分裂欧洲的障碍。在欧共体成员国的共同努力下,于1968年7月提前两年完成原本将在1970年正式建立共同关税同盟的目标:成员国间的工业品关税全部取消,对外关税也于同时拉平,并对大部分农产品贸易制定统一价格。在货币财政领域,《罗马条约》也首次提出建立一个由成员国财政部、各国央行和共同体委员会代表组成的货币委员会,但条约中并未包含具体的设计。以瓦尔特·哈尔斯坦(Walter Hallstein)为主席的共同体委员会积极推进经济一体化,于1962年制定“第二阶段行动纲领”,其中明确提出货币一体化的建议,预计到过渡期结束时,将在成员国间建立固定的汇率和一种欧洲储备货币。这一行动纲领的提出也与此时的国际以及共同体内部情况密切相关:美元危机使得黄金储备急剧减少、布雷顿森林体系逐渐紧张;德国马克的重新定价冲击欧共体成员国货币的稳定性。这一情形持续近十年,对成员国货币的冲击越来越大。为实现共同体内的贸易一体化、协调各国的货币政策,货币的一体化于20世纪70年代再一次被提上日程。1970年10月,由皮埃尔·维尔纳(Pierre Werner)主持的共同体委员会完成《关于在共同体内分阶段实现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报告》,即《维尔纳报告》(WernerReport),提出要在70年代分3个阶段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计划。这一计划并未得到法国的同意,也未能进一步实施。直至欧洲内部大市场的统一,雅克·德洛尔(Jacques Delors)才再次提出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三步走”计划,获得各成员国的认可,并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ofMaastricht)中得以体现和具体化。在经过第一阶段协调各成员国货币政策和第二阶段成立欧洲货币局后,1999年1月以欧元为代表的欧盟单一货币政策正式启动,在3年过渡期结束后,除英国、丹麦和瑞典未加入欧元区外,大部分欧盟成员国的本国货币均退出流通,这意味着欧盟成员国对货币发行权这一核心主权的自愿放弃。

形成统一大市场从一开始便是欧盟主权让渡的重要目标。建立关税同盟、确定统一的对外关税,使得列入关税表的产品税率均以各国税率的平均值为准,极大地减轻活跃于共同体市场的企业负担,促进共同体内部的贸易。但仅取消关税并不足以保证欧洲市场的统一性,欧盟委员会随即起草《关于内部市场完成的白皮书》(WhitePaperontheCompletionoftheInternalMarket),严厉批评欧洲市场中存在的各种贸易的非关税性障碍以及限制服务自由流通的规章制度,并进一步确定共同体的目标是实现商品流通自由、人员流通自由、资本流通自由和提供劳务自由。实现4项自由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标准。直接确定统一标准并不现实,因此成员国决定先互相承认各自的标准。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在欧盟委员会的建议下,通过多项旨在协调法律的指令。成员国根据本国国情逐渐将这些指令部分或者全部转化为国内法律,促进各成员国的法律和标准趋向一致,以便建立共同标准。在此过程中,技术协调和互相承认标准也消除阻碍贸易的大部分技术壁垒。1993年欧盟正式成立前夕,共同体内部的统一大市场已然形成,实现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在经济层面排除有形障碍、技术障碍和财政障碍这三大“经济国界障碍”(Moravcsik 1998:489-494)。

2 欧盟国家政治主权的让渡实践

经济主权的让渡具有一定的政治性。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合作也在进一步强化,这就要求成员国的主权让渡实践从经济层面向政治领域外溢(陈铁新 1996:4)。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既是欧盟正式诞生的标志,同时也是欧盟各成员国政治主权大量向欧盟转移的开始(Moravcsik 1998:489-494)。欧盟国家的政治主权让渡实践,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第一,防务与安全方面的主权让渡。防务与安全方面的主权让渡起源于欧洲防务共同体计划。上世纪50年代国际局势的迅速演化加剧西欧国家的不安全感,特别是朝鲜战争在当时被西方阵营认为是苏联即将大举进攻西欧的前奏。为加强西欧防务、同时抵御苏联的军事威胁以及德国纳粹思潮的死灰复燃,建立一支统一的欧洲军队和管理军队的防务一体化思想开始产生。1952年5月27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正式签署《欧洲防务共同体条约》(EuropeanDefenseCommunityTreaty, EDC),计划组建由防务共同体统一管理的欧洲军团①,负责这支部队的军需处(Commissariat)在履行职责时不用征询也不接受任何政府的意见。这就意味着成员国早在当时就有将管理军队的主权逐步让渡给防务共同体的政治意向。欧盟成立后,在安全保障方面继续制订和完善作为欧盟三大支柱之一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将安全防务领域的主权转让工作视为具有承重墙作用的欧洲一体化基石,着手推进各成员国间的安全防务合作(李巍 2001:5)。欧盟认为安全防务领域的一体化建设有助于增强欧盟的实力和自主权,确保欧盟在世界格局中有能力发挥与其宗旨和经济体量相匹配的重要作用。然而囿于欧盟内外部的各种现实因素,目前欧洲的防务共同体建设多半仍停留于纸面,尤其是作为欧洲防务一体化象征的欧洲军团徒具形式,并未形成真正的战斗力。

第二,司法和内务方面的主权让渡。随着“没有内部边界”的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加速形成,共同体内人员和劳务自由流动的便利性逐渐提升。法国、联邦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5国于1985年签署《申根协定》(SchengenAgreement)(西、葡、意、希于1990年加入),规定开放彼此边界以促进人员和货物的自由流动。然而,苏东剧变导致大量移民和避难者向西欧流动,给西欧造成新的压力,形成单个国家难以解决的管理问题,需要加强共同体层次上的司法与内务协调。为解决这一问题,《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基于政府间合作原则,决定在解决海关合作、警务合作、人员自由流动和边境管理、移民与避难等问题上,实行理事会全体一致的决策规则,在其他具体问题上,则实行特定多数决定的决策规则。实际上,成员国此时并没有让欧盟拥有协调司法和内务的实质性权力和职能。直到《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ofAmsterdam)的签订,这一权力才从成员国逐渐转移给共同体,即在5年过渡期之后,按照共同体的程序来对司法与内务的部分事项进行决策,包括签证、外部边界控制、难民和移民问题等。其他事项统一改称为“刑事方面的警察与司法合作”,仍按照政府间合作原则处理。到1997年1月,欧盟基本取消边境检查,并开始实施“欧盟公民身份”,赋予“欧盟公民”包括选举和被选举、在欧盟范围内居住、就业、通行往来和接受教育等各项权利(罗志刚 严双伍 2009:213)。欧盟在司法与内务方面的权力逐渐加强,经受住2010年“阿拉伯之春”所导致的难民危机。在难民危机的应对问题上,欧盟通过对内和对外双管齐下的方式暂时遏制住“难民闯关”的势头。对内,欧盟强化边境管控、提高难民接收门槛,加快制订有关难民甄别和遣返的立法、执法措施;对外,欧盟与土耳其达成难民救助协议,将难民问题“外包”给“守门员”土耳其,同时加大对非洲的投入,以寻求难民问题的就地解决。然而,新冠疫情暴发导致成员国经济遭受重创,作为“欧洲守门员”的土耳其也因为叙利亚问题上的外交不利,选择突然放松对难民入境欧盟的边界管制,使欧盟面临疫情与难民问题进一步叠加的风险。欧盟如何在维系共同体的前提下解决上述双重风险,值得继续关注。

第三,立法层面的主权让渡。这方面的主权让渡实践,在成员国的宪法修改、法律转换及其所产生的法理效果中均有体现。成员国首先通过条约予以明确,共同体制定的法律在其所涉范围内具有高于成员国国内法律的最高效力,并可直接适用于成员国及其公民,可在各国国内法院里直接作为援引的依据。如《罗马条约》第5条中就暗含针对“各国人民”的意义,并规定成员国应“保证使本条约所产生的义务来自共同体各机构或来自共同体各机构的决议的义务得到执行”②。现行有效的《里斯本条约》(TreatyofLisbon)第9D条也继承《罗马条约》关于成员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使条约项下的义务得到执行的条款③。由此使欧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形成一套独特的“超国家法”性质的欧盟法律框架体系。该法律体系涵盖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规定成员国乃至成员国公民的各种权利义务,实际上己构建一种社会秩序,对推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和欧盟区域法律制度体系的创新做出巨大贡献(章成 2018:82)。更为独特的是,欧盟内部同时存在欧盟法和成员国国内法这两大法律体系,二者也并非完全独立。成员国为了欧盟立法能够在根本上得到执行,通常修改宪法以便形成欧盟法律体系向成员国法律体系转换,减少两大法律体系的冲突。

3 欧盟国家环境主权的让渡实践

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StockholmDeclaration,简称《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1条规定,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力,同时亦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活动不会导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环境损害④。学界大多数学者都将其认作环境主权概念的基本内容。环境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环境方面的体现,即各国对其国内环境事务的最高权以及平等参与国际环境事务的权力。环境问题作为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危机,对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提出挑战:按照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国家对其疆域内的自然界及其资源拥有当然的主权,并不利于解决跨境环境问题;而环境问题的跨区域性往往要求国际环境合作治理、国家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治理环境问题需要协调国家间的政策,也就必然会涉及国家在环境主权上的让渡。

在欧洲一体化的早期,环境问题并没有引起欧共体创始国的注意。在1972年的巴黎峰会上,欧共体虽然发出制定共同体环境政策的信号,首次提出在欧共体内形成共同环境保护政策的框架并在随后通过3个《欧共体环境行动计划》(EECEnvironmentalActionProgramme),但这一时期的《罗马条约》中并未涉及任何环境保护的立法,也没有赋予欧共体任何环境保护职能。考虑到成员国执行不同的环境政策会给自由贸易造成壁垒,也为促进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欧共体通过对《罗马条约》序言的创造性解释和综合运用第2、36、100和235条,制定大量的环境法规和政策。这也说明,此时欧洲国家的环境主权主要依附于经济主权,共同体成员国在让渡部分经济主权的同时也让渡部分环境主权。

1987年生效的《单一欧洲文件》是欧共体国家在环境主权让渡方面的进一步发展,这是成员国首次通过条约将自身的部分环境主权明确转移给共同体。该法正式将环境保护政策增补到欧洲共同体条约之中,增添“环境目”,为环境立法提供专门的、明确的渊源。《单一欧洲文件》第130R条还赋予共同体及其他成员国在环境保护领域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合作的权力。同时,为协调成员国与共同体在环境方面的主权权力,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欧共体在对外领域的对外关系圈不应影响成员国在国际机构谈判和缔结国际条约的权力⑤。由此可见,在涉外环境合作方面,欧共体与其成员国的权力是“并行”的。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则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在欧盟立法上的重要性,首次将“环境”这一术语纳入该条约最为关键的第2条和第3条,即涉及欧盟的目标和活动的条款,强调欧盟的环境政策必须建立在预防的基础上,并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到所有其他欧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以方便对其进行高水平保护。值得注意的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修改第130S条关于有关环境的决定的决策程序,将一致同意制改为简单多数通过。这就意味着欧盟在环境主权方面更加关注环保水平先进国家的需求,在环境政策的制定上力求与这些国家保持一致,少数成员国的环境主权在某些情况下存在被忽略和牺牲的可能。为纠正这一倾向,《阿姆斯特丹条约》除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欧盟发展的核心目标,还将几乎所有环境事务都纳入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的共同立法与决策程序,从而抬升欧洲议会在环境事务方面的影响力。总体看来,欧盟国家的环境主权让渡使得成员国的环境决策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欧盟通过环境立法广泛地限制成员国社会经济发展政策的选择范围,在决策程序上也使成员国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

4 欧盟国家数字主权的让渡实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及信息时代的发展,一国可以通过建构在本国领土之上的信息基础设施开展网络行为,并对该信息基础设施承载的数据以及实施的网络行为具有管辖权。然而,互联网的开放性通常会突破物理空间的界限,使得一国信息基础设施承载的数据以及其网络行为常常溢出有形国界,对数据以及行为产生的管辖权也会随之溢出,并不符合传统主权的定义。因此,对于是否存在网络空间主权,学界对此仍存在争议。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共同体尚未提出“网络空间主权”的概念,而是更多地在处理数据问题中使用“主权”一词。2020年7月14日,欧洲议会发表《欧洲数字主权》(DigitalsovereigntyforEurope)报告,将“数字主权”定义为欧洲在数字世界中自主行动的能力,即用以促进数字创新(包括与非欧洲企业的合作)的保护性机制和防御性工具(European Parliament 2020)。

欧洲国家对于数据保护的起源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欧洲国家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确定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并写入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ConventiononHumanRights, ECHR)。此时的个人信息仅限于个人的住宅等传统隐私信息,其收集和扩散的规模都相对有限,成员国原有的与侵权责任法相关的国内法对此即可解决。但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传统的数据收集方式,创造包含数据比对、匹配、分析、使用和公开方式在内的数据处理模式,使得数据泄露的风险和影响不断增加。同时,欧洲国家出于商业需要,往往会进行跨境数据传输,一国的法律难以完全对其进行保护和规制。因此,跨境数据传输的安全保障问题也成为促成欧洲国家数字主权让渡的一大因素。欧共体成员国于1981年1月28日签署的《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公约》(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ividualswithregardtoAutomaticProcessingofPersonalData)是欧盟层面建立统一的数字保护制度的首次尝试。自上世纪90年代起,欧洲委员会⑥成立有关信息安全的专门委员会,将区域内的数字安全保障工作及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专门化的运作。通过以上数字保护立法的积累,欧盟于1995年出台首份相对完备的数字保护规则——《数据保护指令》(DataProtectionDirective,以下简称《指令》)。《指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各项数据在成员国间的依法自由传输,相应设置专门的数字保护研究机构和行政机构。这一文件主要约束成员国,并不对欧盟公民产生约束力,是成员国进行部分数字主权让渡的结果。然而,由于每一个欧盟成员国自身的法律体系和文化特征的差异,《指令》内化为国内法时产生一定的偏差,导致《指令》效用的发挥程度在每个成员国均不一致;同时也导致企业在欧盟范围内经营时不得不了解和遵守不同国家的数字保护立法,给跨国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国际数据合作规模不断扩大,网络用户、服务商和监管方的数量迅速增加,数字市场的作用逐渐凸显,跨境数据流动的需求更胜以往,这种数据跨境流动表现为欧盟与欧盟境外的国家之间的数据传输,欧盟国家数字保护立法的统一性也应当增强。因此,欧盟于2016年通过《通用数字保护条例》(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 GDPR),该条例在欧盟成员国国内具有直接适用效力,是欧盟国家在数字主权方面的进一步让渡,有利于在欧盟范围内实现更为统一有效的数字保护法律制度,进一步为欧盟范围的企业提供便捷舒适的数字营商环境。

5 英国脱欧动因及其影响

欧盟国家的主权让渡并非一帆风顺。目前,欧盟正在遭受内外两方面的巨大冲击:成员国间的利益冲突并未因欧盟的协调而消失,欧盟的发展过程中既存在欧洲国家对外用一个声音说话的合作,也存在着成员国的利益角逐。因此,从内部而言,欧盟的内部始终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影响着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程度及进程。外部危机则成为共同体内部矛盾加剧的催化剂。在难民危机和新冠疫情暴发的双重夹击下,欧洲国家自身面临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同时,还需要按照欧盟的政策分摊接纳难民,导致欧洲国家的内部极化日益加剧。反移民、反一体化的极右民粹主义势力崛起,民粹主义思潮正在冲击欧洲政坛。极右翼政治领导人强烈反对接受难民,降低欧洲社会的政治宽容度,极大地挫伤欧盟的领导力和凝聚力。尤其是2016年6月英国通过脱离欧盟的公投,决定收回曾经让渡于欧盟的部分主权,重新以单一国家独立体的身份与欧盟进行合作。这一事件将对欧盟国家的主权让渡产生巨大影响。

5.1 英国脱欧的动因

就一体化建设理念而言,英国在欧盟国家主权让渡过程中始终扮演着异类的角色。英国政府对欧洲一体化的态度几经变化,极富戏剧性:先是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再在共同体取得更多利益之时予以密切关注并加以破坏;随之又经历挫折艰难列入共同体中;最后又通过公投强行脱离欧盟。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英国在未脱欧之前,也始终与欧盟并不亲厚。尤其是在进行货币主权让渡的过程中,英国并不愿意放弃英镑使用欧元,表明其对于主权让渡的谨慎与怀疑。撒切尔政府的观点最为清楚地表明英国的态度。撒切尔夫人强调,欧共体的活动应当遵循“辅助性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共同体只有在成员国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独立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能够采取行动(金安 2004:160)。作为坚定的政府间主义支持者,她主张欧洲联盟应当是基于独立主权的政府间合作,而非联邦主义式的超国家政权。而政府间主义和超国家主义对于一体化进程是否应实现主权让渡这一问题存在根本分歧。在政府间主义看来,国家(政府)是开创、引导和控制一体化进程的相互关联的行为体,一体化的范围、形式和内容应在各政府之间进行协商,并且反映出政府间合作的偏好和权力。超国家主义则确信在一定条件下,由各成员国政府创立的机构和制度可以促进一体化进程的独立发展,实现成员国主权的成功让渡。欧盟的发展实际上更加符合超国家主义的设想:欧盟的权力来自于成员国部分主权的让渡,使其颁布的大部分法令政策的效力不仅及于成员国,还可以直接作用于成员国的公民。由此可以看出,英国的一体化设想和理念实际上是与欧盟的总体发展方向相悖的。一旦涉及到深入的主权让渡以及英国政治、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决策,英国往往会对欧盟的领导产生抵触心理,导致其做出的决定与欧盟整体决策并不一致。

地缘政治差异则是导致英国脱离欧盟的重要原因。国家的地理因素影响着一国的外交政策,因此是理解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重要因素。地缘政治则是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在特定地理环境中的相互作用。英国四面环海,是由大不列颠岛、爱尔兰东北角以及周围岛屿所组成的岛国。它位于欧洲大陆的西北部,海洋将英国与欧洲大陆的主体部分隔绝开来。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得英国既能主动吸收欧洲大陆文明,又能与欧洲大陆保持一定距离,避免来自欧洲大陆的威胁。英国由于其典型的海洋国家身份,使其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长期以本国利益为本位,较少将战略重心放在欧洲大陆,进而形成“光荣孤立”的历史传统,在欧洲大国的争斗中奉行“均势外交”,以“离岸平衡手”的身份参与欧洲事务,而对欧洲大陆的内部事务保持距离。“光荣孤立”传统也使得英国在与欧洲大陆国家合作的过程中始终保有一丝“疑欧主义”情绪,对欧洲联合的态度持有冷淡怀疑的态度。无论是英国在入盟前还是入盟后的表现,均显示出其刻意与欧盟的欧洲一体化的要求保持距离(章成 2019:125-126)。1945年二战结束后,英国外交大臣贝文在向内阁的报告中表示:英国与其他欧洲国家的性质不同,不赞成与这些国家进行全面一体化(林勋健 2000:386-387)。英国也并未加入最初建立的欧洲共同体。然而,共同体的建立为成员国带来巨大收益,随着欧洲在英国进出口贸易的占比日趋增加,英国与欧洲的贸易关系也日渐紧密。为适应日益密切的英欧经贸关系,也为寻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英国开始寻求加入这一共同体。但是,英国本身将加入共同体看作一种“无奈之举”,认为这是其夹在逐渐强大的欧洲与美国之间而不得不做出的选择(刘金源 杨义成 2018:188)。英国国内也受“疑欧主义”的影响,对入欧始终存在反对意见,并形成大量的反欧团体。查理·布里金肖(Richard Briginshaw)就于1961年成立“英国前进运动”团体,将反对英国加入欧共体作为该团体的首要任务。1970年更是出现首个跨党派反欧团体——“共同市场保卫运动”。这说明“疑欧主义”在英国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深刻影响英国的传统党派政治。1975年英国举行历史上首次全民公决,就英国是否应当退出欧共体进行投票。虽然近6成公民最终选择留在欧共体内,但反对者已经达到43%(黄深瑜 1999:114-116)。这也进一步说明英国内部“疑欧主义”情绪的高涨。因此,英国虽然加入共同体,但在共同体的事务上始终以英国利益为先,很难做出让步。在欧洲债务危机、难民问题的处理上,欧盟倾向于形成统一的财政政策,限制成员国财政赤字,以防希腊债务危机重演。这引起当时卡梅伦主政的英国内阁的严重不满。在难民收容问题上,欧盟要求成员国按配额制接收难民,英国却拒绝成为配额接纳国。英国声称,自己不仅向欧盟支付了巨额预算,而且早已主动承担救助叙利亚边境难民的责任,不需要再接纳配额难民。上述问题的分歧使得欧盟在英国民众中的支持率急剧下滑,也影响英国国内的党派之争。部分英国政客为获取民众的支持,甚至提出要将脱欧作为与欧盟谈判的筹码,以换取英国在欧盟内部尽可能多的利益。时任首相卡梅伦为争取保守派的支持,向选民许诺一旦赢得大选就会举行脱欧公投,最终成为英国脱欧事件的导火线。

5.2 英国脱欧对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影响

英国脱离欧盟并非只是意味着单个行为体在欧盟的消失,而是会引发整个欧盟内部格局的动荡。一方面,英国脱欧会引发欧盟内部权力格局重组,德法两国矛盾将可能成为欧盟内部的主要矛盾。英国的孤立主义使得英国在诸多问题上与欧盟核心成员德国、法国的立场并不一致。在欧洲难民摊派问题上,德国和法国不仅自身接受难民,敦促各国接受强制配额计划,并指责英国不愿接受配额接纳难民方案的行为。但伴随英国脱欧,英国基本无法再影响欧盟的内部决策,德国和法国将更多地影响欧盟的各种重要决策,二者的立场差异会逐渐凸显。以难民配额制度为例,德法两国虽然都选择接受欧盟的配额,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国在难民问题上的立场完全一致:难民问题初期,德国出于人道主义和国内对于青年劳动力的需求,积极接纳难民,并表示愿意接受超出配额数量的难民;但法国却因国内的青年激进化和高失业率等问题表示拒绝接受永久性配额计划,难民接收数量仅限于此前承诺的3万人。不仅如此,德国和法国在做出影响欧盟发展的选择时,也表现出对彼此的不信任。拜登胜选后,德法在欧洲防务问题上的立场分歧也得以扩大。德国认为拜登不同于特朗普,拜登上台为跨大西洋合作提供更多的机会。德国防长卡伦鲍尔在接受美国“政客”新闻网采访时明确表示,大西洋关系和美国对欧洲防务仍具有重要性,欧洲仍不得不继续依靠美国的军事保护(环球时报2020)。除考虑到拜登对于大西洋合作的可靠性,德国也考虑到法国未来政治格局的变化——反对欧盟的极右翼政党或能在法国2022年的总统选举中取得胜利。对此,德国基民盟秘书长齐姆雅克(Paul Ziemiak)公开表示,尽管有着欧盟合作的背景,但柏林也意识到,法国力量并不一定值得信赖。而法国在欧洲防务问题上更倾向于减少美国干预。法国总统马克龙认为,柏林太过以美国为导向,妨碍欧洲防务自主化进程(同上)。对于核心成员的立场分歧,欧盟既难以进行调和,也难以控制矛盾的爆发(邵景春 1996:37-40)。

另一方面,英国脱欧也会为欧盟内部其他国家脱欧提供范例。欧盟内部存在着许多类似英国的谨慎对待欧洲一体化的中东欧国家。这些国家大多是在1989年政局巨变后重新获得国家主权或通过民族自决方式独立的国家。它们对于主权问题非常敏感,认为国家主权不可侵犯。因此,在欧洲一体化问题上,中东欧国家与英国都倡导政府间合作而非超国家主权。英国在中东欧成员国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的影响。不少中东欧国家倾向于采纳英国和美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并不认同欧盟老成员国倡导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吴志成 李贵英 2020:393-394)。欧盟老成员国大多深受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指责中东欧成员国维持较低的税率水平是其吸引老成员国公司、引起老成员国经济恶化的不正当手段。英国并未对其进行指责,而是在脱欧前积极主张欧盟加强经济合作和加大市场自由度,是中东欧成员国一定程度上的利益维护者。在受到英国影响的同时,中东欧新成员国也并不愿遵循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部分相关决策。以欧洲防务为例,部分中东欧新成员国更加依赖欧盟以外势力的安全保护,与法国等欧盟老成员国强调的欧盟集体防御相抵触。波兰以及波罗的海三国——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作为北约成员国,它们积极寻求同大西洋和美国的联系,在安全上依靠北约。2018年9月,波兰总统杜达访问美国时请求美国在波兰建立永久军事基地,以获得美国强有力的军事保护。此外,波兰、捷克、匈牙利等中东欧国家因为民族国家主权问题,对于是否加入欧元区也持观望态度。总体而言,英国脱欧不仅使得中东欧新成员国失去欧盟内部的重要合作伙伴,同时也放大这些国家在未来脱欧的可能性。

6 结束语

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当代实践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理论提出较大挑战,牵涉到如何重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边界的重要理论前沿问题。这些主权让渡实践是以谋求单个国家所不能实现的利益为前提。通观二战结束后以及欧洲共同体创立以来的欧盟主权让渡实践,可以看出欧盟在当代不断推进的主权让渡探索,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国家主权理论的原本涵义,丰富和拓展当今区域一体化和国家主权理论适用的研究视野。此外,从欧盟上述主权让渡探索的实践效果来看,从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到欧洲联盟的诞生,德、法等欧洲国家逐渐让渡了部分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并从中获取巨大经济效益。这也是主权让渡理论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实践。其成功并非偶然,而是源于国家主权让渡背后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可以说,欧盟的当代主权让渡实践在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理论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深化发展。比较而言,欧盟在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层面已开展较为成熟的主权让渡当代实践,其在环境主权以及数字主权层面的主权让渡实践,则属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为解决全新的环境安全与信息安全问题而持续推进的创新尝试。不过,欧盟国家的主权让渡进程并非一帆风顺。英国脱欧的震荡效应业已持续长达6年之久,其对欧盟未来发展的深层次影响,仍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从某种程度上讲,英国脱欧可被视为欧盟国家主权让渡走向中的一次“逆让渡”回流,英国已经为中东欧新成员国提供仿效的样板,促发这些国家对于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民族主义情绪反弹。欧盟在其发展的十字路口如何尽可能消解英国脱欧所带来的震荡效应,答案恐怕仍在切实完善欧盟关于国家主权让渡的制度设计之中。鉴于欧盟内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差异巨大的现实,欧盟不可能也不应当对其成员国以及有入盟愿望的联系国提出过高过急的主权让渡标准。进一步优化欧盟“以多元化带动一体化”的政策组合工具,通过《里斯本条约》所确定的“一个欧盟两种速度”模式来增进快速道成员国与慢速道成员国间的协同发展,恐怕将是未来欧盟政治一体化乃至其他领域更深程度一体化的最优选择。

注释

①欧洲军团于1992年正式组建。根据法德两国和北约组织1993年的协议,欧洲军团在保持自身特性的基础上也可接受北约调遣。但目前,欧洲军团的规模仍旧非常有限,只有5万人左右,而且自其组建之日起,就被种族信仰、生活习惯、部队体制、训练差异等诸多分歧所困扰,时至今日也没有一个妥善解决的办法。

②《罗马条约》(1957),第5条。

③《里斯本条约》(2007),第9D条。

④《斯德哥尔摩宣言》(1972),第21条。

⑤《单一欧洲文件》(1986),第130R条。

⑥欧洲委员会不是欧盟的机构,实际上是一个以保护人权、议会民主和权利,建立一个更自由、更宽容、更公正的社会为目标的国际组织,欧盟、法国、波兰、德国等都是欧洲委员会成员。欧洲委员会与欧盟关系密切,二者的总部都位于斯特拉斯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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