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述评
2022-12-15王培培周杰亮
王培培,周杰亮
(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
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是20 世纪80 年代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在其出现以及其后的发展过程中,一直面临着一系列的聚讼与纷争。国内外的学者纷纷围绕这一理论及其实践层面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研究。对我国学者已有的研究进行梳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西方协商民主的渊源和内涵
(一)协商民主的渊源和政治哲学分析
现代西方协商民主的渊源十分久远,正如乔·埃尔斯特(Jon Elster)所说“协商民主或者说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协商来进行集体决策的观念并不是一种创新,而是一种复兴,协商民主的理念及其实践与民主本身一样古老,两者都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的雅典”[1]1。2008年,张扬金在《现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综述》这篇文章中将协商民主的渊源分为了历史实践来源、理论来源和现实来源。他认为古希腊的公民大会、中世纪的等级会议和三级会议以及近代的代议制民主是协商民主的历史实践来源。协商民主的理论来源和实践来源同样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古典公民共和主义观念(公正平等和美德)、近代的自由主义思想(强调公民利益的多元化)、共和主义思想(强调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以及精英主义理论和民主经济学。经济的发展以及利益的分化和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动这些新的变化使得协商民主理论向纵深方向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也使得协商民主突破民族国家的狭隘界限,关注世界性的协商和民主的议题。[2]进一步地,王堃、张扩振将西方协商民主的渊源具体定位到理论上,系统地梳理了其理论来源,认为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共和主义、社会民主主义以及法团主义是其理论来源。西方协商民主所强调的个人权利、公民美德、共同善、爱国家、公共利益、民主的多元性、国家的重要性、沟通等价值无不闪耀着这些思潮的光辉。[3]
与以上两位学者单纯分析协商民主的渊源不同,马梦菲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她认为自由主义哲学和社群主义哲学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基础。自由主义哲学基于自然权利尊重个体的平等权利、强调个体理性自主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注重公共理性的运用和理性共识的达成。宪政主义是其所推崇的国家形式。与自由主义哲学相反,社群主义哲学更加注重个体间的真实对话以及叙述的过程,除此之外还更加注重其所讨论内容中蕴含的公共善观念。马梦菲认为西方的协商民主融合了自由主义式的个体性价值和社群主义式的共同性价值,并超越了这两者之间的深层对立。[4]
总之,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渊源和哲学基础丰富而充实,既有实践来源也有理论来源,是各种实践和理论成果的集大成者,对民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二)协商民主的内涵
美国学者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M.Bessette)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这一概念。“Deliberative 本身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侧重主体的审慎反思,即自由平等的个体对问题进行独立的审慎思考;二是侧重不同个体之间对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彼此之间听取和交换意见”。[5]埃尔斯特(Jon Elster)认为,协商民主是由“协商”和“民主”这两方面构成的,“所有人都同意,这一概念包括集体决策,所有受决策影响的人或他们的代表都参与其中:这是民主的部分。此外,所有人都同意,它包括通过致力于理性和公正价值观的参与者提供的论据来进行决策:这是审议部分”。[1]8
以上的分析是这两个学者对于协商民主的字面理解,但是目前学术界并没有明确规定协商民主的内涵究竟是什么,不同的学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概念描述和界定。综合各种观点来看,各个学者主要是从协商民主所具有的功能和特点来对其进行概念言说的。比如,卢瑾就将治理的概念分为三种,第一种概念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不仅可以为各种不同的理由进行辩护,还可以回应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多元文化事实。阿米·古特曼(Amy Gutmann)、丹尼斯·汤普森(Dennis Thompson)、乔治·瓦拉德兹(Jorge M.Valadez)是这一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第二种概念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社团或组织形式。梅维·库克(Maeve Cooke)认为协商民主是公民进行理性讨论的空间政府。乔舒亚·科恩(Joshua Cohen)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受公民支配的社团。第三种概念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决策方式。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是这一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俞可平也认为协商民主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一种途径和方式。[6]张扬金将协商民主的内涵分为六种,分别是宪政民主说、民主决策体制说、民主团体和政府说、社会治理形式说、民主决策程序说、民主形式说。第一代民主理论家罗尔斯(John Rawls)是宪政民主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他认为协商民主与基本正义有关。民主决策体制说和民主团体和政府说同上文分析的决策概念和社团概念相同。社会治理形式说的主要代表人物科恩(Joshua Cohen)认为协商民主既是确保公民自由的社会和制度框架也是政府的一种回应性和责任性框架。民主决策程序说强调公民在协商讨论过程中意见表达和自由充分讨论的重要性。民主形式说认为协商民主的出现是为了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燕继荣是这一种观点的代表性人物。[2]101李鹏也认为协商民主涉及到不同的层次,可以分别将其概念界定为新的宪政秩序安排、新的治理形式、新的公共决策体制、新的决策程序四种类别,这些概念界定和以上的概念类型趋同,只是表述方式有些许差异。[7]除了根据协商民主的功能和特征来对其进行定义外,李德满认为根据协商结果的合理性、协商过程的平等性、以共同善为指导思想的协商这三个基本的维度也可以对协商民主进行概念界定,这些概念确保了公民在政治体系中的实质性平等。[8]
总之,协商民主的内涵包含着协商主体、协商民主的特点、协商的领域以及协商的基本理念等内容。虽然没有明确的概念界说,但都指的是个人和团体这两种主体在参与性、合作性、公开性、平等性、责任性以及协商性的基本理念指导下,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协商。
二、协商民主的类型、形式、协商质量的测量方法和代际更替
(一)协商民主的类型和形式
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协商民主分为不同的类型。卢瑾在其文章中列举了三位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协商民主所进行的划分。卡罗琳·亨德克里斯(Carolyn Hendricks)根据协商的规模和形式将协商民主划分为微观协商民主和宏观协商民主。微观协商民主主要集中于界定理想的协商程序,宏观协商民主主要指的是公共领域中,尤其是公民社会中的非正式协商。换言之,微观协商侧重于议会以及政府里的正式协商,参与这些协商的公民是平等并且是受理性制约的。与之相反,宏观协商则侧重于公民社会里的一些没有经过系统组织的、自发的、有时候也有可能是不受制约的协商,公民在协商的过程中不免会受情绪的影响作出非理性的决策。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将这两者进行了很好的结合,提出了双轨制,认为正常的政治生活需要公民进行宏观和微观的双重协商。诺埃里·麦加菲(No⊇lle McAfee)从思想资源和问题意识的维度将协商民主划分为以偏好为基础的协商民主理论、理性的程序主义的协商民主理论以及综合的协商民主三种理论类型。前两种都是由理论家所主导,第一种协商民主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人们的偏好,第二种协商民主主要探究的是协商民主的哲学基础,是一种理想的应然状态。第三种协商民主立足于社会政治现实,寻求公民的普遍共识和理解。布劳格(Ricardo Blaug)从规范性程度这一角度将协商民主分为共和主义的协商民主、后现代的协商理论、普遍主义的协商理论。[6]池忠军根据西方协商民主的框架概念将其分为自由主义的政府理论派别(其中毕塞特为传统自由主义辩护、罗尔斯为新自由主义辩护)、批判理论(哈贝马斯是主要的代表人物)、共和主义的协商民主观三种类型。基于对这三种类型的分析,池忠军得出结论认为虽然西方的协商民主有这些概念的细微差别,但都是在自由主义的传统下发展起来的,都是人们对待自由的积极和消极态度的变种。[9]由上观之,协商民主的类型会随着划分标准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理论形态,但都涉及协商民主的功能、意识形态、指导思想、哲学基础等方面。
关于协商民主的制度形式问题,中西方学者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卢瑾在其文章中主要引用了詹姆斯·费什金(James S.Fishkin)和何包钢的观点来探讨这一问题。詹姆斯·费什金将制度形式分为八种模式,分别是自我选择民意测验与协商小组、一些民意测验与公民陪审团、大多数民意测验与协商民意测验、公投民主与协商日。何包钢认为协商民主有四种制度模式,分别是协商民意测验、公民陪审团(公民议会、共识会议)、专题小组(焦点组)、大规模的协商大会(21世纪城镇大会)。[6]杜英歌、娄成武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述评》一文中提出了公民听证会、愿景工作坊、网络参与、民主恳谈、社区议事会、村民民主评议会等协商民主的新形式。[10]张宪丽、高奇琦指出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形式主要包括协商民意调查、协商日制度、公民陪审团制度和21世纪城镇会议。[11]夏晓丽在其文章中指出协商民主的具体操练包括公民共识会议、公民陪审团、未来工作坊、愿景工作坊、寻找未来会议、协商民意测验等不同的形式。[12]总之,以上各位学者所探讨的协商民主的形式问题几乎涵盖了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情况,虽然各个学者提出的协商民主制度形式各异,但是都包括民意测验、协商大会、工作坊等形式。这些形式在政治领域的引入和运用,为我们将协商民主理论推向现实提供了很好的启发。
(二)协商质量评估的方法
目前,发表在国内期刊上的文章仅有一篇详细地对协商质量的评估方法进行了研究,这一研究是在明确了协商民主的制度表现形式后的进一步推进。陈旭、李靖将西方协商民主质量的评估方法分为静态指标评估和动态过程评估。静态指标评估主要指的就是协商后的结果与理想状态下的指标对比,进而来检验协商结果的信度和效度。其代表性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协商性民意测验、主体间理性以及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协商性民意测验主要指的是同意参与协商的人在协商进行之前会收到相关的议程安排,在议程结束后会将协商的结果和协商前的日常意见进行对照,以此来衡量协商的效果。协商的质量不仅指协商结果的质量,还指协商过程的质量。主体间理性主要基于主体意见的一致性程度来评估协商质量的程度。约翰·德雷泽克(John Dryzek)认为协商的过程是产生元共识的过程,只要聚合了公民的核心意见就达到了目标。协商的结果也不一定都是正确的结果,只是相关意见的整合。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包括话语质量指数(Discourse Quality Index)和言语行为分析(Speech Act)。话语质量指数运用于多层级的话语分析,设置了参与、辩护程度、辩护内容、尊重、共识性建设五个编码类别来对协商论坛进行评估。言语行为分析主要运用语用和语义来检查个别的话语并对协商中所产生的失真话语进行审查。动态过程评估是一个动态的分析链,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分别是意见对立阶段、分析讨论阶段以及意见被解决阶段。这一分析主要侧重于过程性的评估,通过突出讨论的重要性来塑造整个协商过程。[13]
(三)协商民主的代际更替
西方协商民主的代际更替主要从一个更加客观的立场来看待其内在的发展和演变。目前我国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这五篇文章中,分别是《规范性与经验性的张力及其消解:西方协商民主“第三代”的理论进路及其局限》《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内在演进》《代际传递、理论延展与政治实验: 西方协商民主研究三十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思潮的批判性分析》《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系统转向的困境及复合趋势》。
王新生和齐艳红认为西方协商民主的内在演进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由罗尔斯、哈贝马斯和吉登斯所探讨的政治合法性问题,这一阶段被称为“民主的规范性奠基阶段”。第二个阶段被称为“规范性与复杂现实的对接”,主要代表人物包括博曼、古德曼和汤普森、德雷泽克以及埃尔斯特。这一阶段的对接又分为两个步骤,分别是“规范性维度到社会复杂实践的下放路径”和“社会实践到协商民主的提升路径”。第三个阶段主要是为了回应社会出现的各种现实,探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被称为“协商民主的制度建构阶段”。主要代表性人物包括约翰·帕金森(John Parkinson)、艾温·欧弗林(Ian O’Flynn)以及瓦尔特·巴伯(Walter Baber)和罗伯特·巴特利特(Robert Bartlett)。[14]相应地,齐艳红认为协商民主理论的第一代解决规范性问题,第二代解决经验转向的问题,第三代主要将协商民主理论与社会中的环境问题、种族冲突问题相结合,试图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第三代协商民主理论家共同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协调协商系统的微观和宏观层面以及如何理解社会组织与国家政府的关系。帕金森认为有三种协商民主的理想路径,分别是“小规模协商民主决策”“宏观协商”以及“协商系统”。[15]佟德志和张安冬指出,协商与民主是反向发展的,协商适用于小规模的范围而民主却适用于大规模的环境。由此,简·曼斯布里奇(Jane Mansbridge)提出了协商系统的概念,进而具体分析了协商系统的优势和协商系统化的途径。[16]夏晓丽认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代,第一代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协商民主理论的哲学基础和研究范畴。主要代表人物是罗尔斯、哈贝马斯和吉登斯。第二代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社会中所出现的复杂问题,主要实现协商民主由哲学到制度化建设的转变。博曼、古特曼、汤普森等学者是这一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第三代协商民主论者在第二代发展的基础上,主要侧重于协商民主理论的实践问题的研究,这涉及到上文所分析的制度形式问题的相关研究。[12]池忠军认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是概念确立阶段(毕塞特在学术的意义上第一次使用协商民主这一概念)、构建理论并得到传播阶段(科恩和曼宁是主要的代表人物)、理论路径的奠基阶段(主要指的是以罗尔斯的公共理性和公共政治理论以及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为主的程序主义的协商民主框架)和理论思潮的形成阶段(主要代表人物是博曼、古特曼、汤普森、德雷泽克)。[9]
总之,通过对以上的代际发展分析,我们对这一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大部分学者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少数学者将其分为四个阶段,但不管如何划分,学者们都是围绕着协商民主由规范性向制度化的发展而展开论述的,其协商的内容也经历了由民主决策向公民参与和公共治理的发展。
三、协商民主与其他民主理论的关系以及实践运用
(一)协商民主与其他民主理论的关系
目前,我国学者没有对协商民主与其他民主理论的关系进行专门的研究,而只是在研究某一个领域的问题时,部分提及其与其他民主理论的关系。我们知道,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民主会产生不同的民主理论。当前,占主导地位的是代议制民主理论,因此,当协商民主出现的时候,其与代议制民主的关系就成为了一个引起学者们重视的问题。即便如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陈怀平在《正当性缺失: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逻辑悖理》这篇论文中,指出协商民主处于代议制民主的宏观制度体系之中,因为协商民主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逻辑性背离的问题。[17]张扬金认为鉴于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不一致,目前还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其中之一就是协商民主理论与代议制的关系问题。“从目前看, 作为复兴时间不长的协商民主, 其实践中只是作为代议民主实现的一种方式而已。协商民主与代议民主的关系如何? 协商民主是代议民主的‘附属’还是应该与代议民主同等地位甚至取而代之? 这些不仅是现实问题, 更是理论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在研究协商民主的渊源时提及的,大部分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反思的结果,是在对选举民主的批判基础上建立的。比如,西方学者认为选举民主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分别是选举民主使得社会群体分为精英和大众、选举民主中的公民关心自己的利益多于关心公共利益、选举民主是非理性的。协商民主与共识民主之间的关系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李鹏认为协商民主与共识民主的背景相同,都是在当代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出现危机的时候兴起和发展的,这两种理论也都以追求政治共识为目标。但是这两者的内涵以及实现路径存在差异,这就使得这两种民主理论又不一样,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民的平等参与,而共识民主与熊彼特的精英民主保持一致,因此这两种理论又代表了“左”与“右”的不同。[7]
总之,目前的民主理论纷繁复杂,国内学者在协商民主与其他民主理论的关系这一问题上研究较少,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要想对西方的民主理论有较深的研究,厘清这些民主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协商民主的实践运用
协商民主理论上可以在各个领域运用,但是就目前的普遍情况来看,协商民主主要运用于政治领域,其他领域少有涉及,但即便如此,我国学者也做了一些协商民主与其他问题相联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问题、种族冲突问题和经济全球化问题。基于当前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全球环境治理和生态民主应运而生,全球生态民主的协商制度性建设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全球生态民主协商系统模型(The Deliberative System Model)包括公共空间(Public Space)和授权空间(Empowered Space)。公共空间主要侧重于搜集观点和公民之间的互动,其场地既可以是会议室也可以是网络论坛。授权空间主要指立法机构、法院、国际组织等政府机构。[18]生态协商民主使普通公民参与到环境治理的过程,这样就使得治理的对象也可以成为治理的主体,进而环境治理就能形成普遍共识并最终落实到行动上。齐艳红指出巴伯和巴特利特将“民主的协商转向”和“环境伦理学”结合起来,构建了“协商环境政治学”。他们认为协商民主的如下三种范式对环境政治学具有重要的意义,分别是:罗尔斯的公共理性和相互性原则、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以及博曼“公正的公共话语理想”。欧弗林试图将协商民主与种族社会的分化问题相结合,认为协商民主所具有的公开性以及相互性的基本理念和包容性特征可以为解决种族冲突问题提供借鉴。[15]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民主制度出现了认同危机,跨国公司以及大众传媒的话语霸权也使得公民的政治参与度下降,这时协商民主作为对这一现象的回应而出现,除此之外还发展出了强势民主、电子民主、话语民主、跨国民主等民主治理形式来解决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出现的现象与问题。[19]
通过以上的分析发现,大多数的协商民主理论的运用集中在政治领域,其他领域的实践与协商民主理论的联系不太广泛也不太成熟,没有形成一定的理论体系,因此,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的实践与协商民主理论的联系是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四、协商民主的贡献及其局限
(一)协商民主的贡献
相较于协商民主的局限性而言,我国学者对协商民主的优越性的研究较少。李德满在其文章中指出了协商民主相较于选举民主的三个优越性,分别是:“协商民主实现了由‘好的统治者’向‘好的统治’的转换”“从不同的角度确保了公民实质上的平等”“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团结和共识”。除此之外,还提出了协商民主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启示作用,他将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与我国的社会建设联系起来的思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8]戴激涛具体研究了协商民主所具有的宪政价值,他认为首先协商民主整合了宪法原则,在这方面做出贡献的民主理论者是哈贝马斯,哈贝马斯认为公民参与协商辩论的过程就体现了宪法原则中的人民主权,而人民主权与人权息息相关,这样,协商民主就从新的角度阐释了宪法原则。其次,协商民主还平衡了宪法关系。哈贝马斯认为民主的实质就是关注公民的利益并为其为自己的利益辩护提供充足的空间,协商民主正好符合这一标准。另外,协商民主在辩护的过程中形成的公共理性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互动搭建了桥梁,可以增强这两者之间的沟通。最后,协商民主可以补强宪政制度。协商民主可以弥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因为协商民主可以让公民自由平等参与并且在论辩的过程中真正反映公民的意愿,在这个过程中所形成的公共理性还可以丰富信息的来源,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基于此,作者认为民主可以实现双层化发展,如哈贝马斯的“双轨制民主”就是这一思想的典型代表。[20]
(二)协商民主的局限性
协商民主局限性的研究性论文较多,有七篇文章涉及这一主题,主要以“局限性”“困境”“缺陷与风险”“遭遇的批判”以及“限度”等字眼出现。综合各家对于局限性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协商民主的概念模糊,不清晰。“Deliberative democracy”有审议民主、慎议民主、协商民主等多种译法,每一种译法都有各自的侧重点,即使翻译为“协商民主”也有多种意涵。其二,协商民主的乌托邦色彩浓厚,这遭到了现实主义、社会选择理论以及怀疑主义的批判。首先,协商民主的决策和执行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况,公民运用公共理性所达成的决策共识在执行的过程中会存在部分调整以实现少部分人的利益。其次,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到讨论中也是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再次,由于资源和信息的不对称,协商民主最终还是由精英所操纵。最后,这一理论还处于框架解释阶段,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这对于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其三,协商民主存在主体困境、过程困境以及合目的性困境。“一是协商参与者究竟是个人参与还是代理参与构成了协商民主的主体困境;二是公共理性作为协商民主的原初状态还是推理结果构成协商民主的过程困境;三是维护多元主义还是追求一致性的利益构成了协商民主的合目的性困境”。[21]其四,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是令人怀疑的,这也构成了主体预设与实践德性的断裂。刚开始设想的利益相关者可以以公共利益为重,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有时会使协商民主的利益表达不够真实,出现虚假民主的情况。[22]其五,协商民主的技术创新也面临多重困境,其中主要有“协商过程的协商性不足”“协商成果的实效性缺失”“协商前景的制度化有限”。[23]其六,协商民主还存在极化现象,这一现象有两个方面的表现,分别是观点意见的极化和其中蕴含的价值的极化。首先,在协商的过程中,拥有相同观点的人会聚集在一起,形成协商中的小群体,进而不利于共识的达成。其次,协商民主这一概念中蕴含着平等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因素,当这两种价值超出自己的界限时就会出现民粹主义的倾向,进而不利于民主的推进和发展。
总之,我国学者对协商民主的局限性的研究多于贡献的研究,这就启示我们应该客观地评价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今后深入挖掘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优势并与我国的制度建设相结合是需要努力的一个方向。
五、小结
通过对以上协商民主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归纳,发现协商民主虽然是晚近才出现的,但是其理论渊源久远,理论基础深厚。其理论内涵虽然没有统一的定论,但是都包含着协商主体、协商特点、协商内容等基本要素。协商民主的类型就更是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型,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这些类型都是从静态的维度来划分的。协商民主的制度形式也会根据不同的议题或者地域呈现出不一样的形式,但几乎都是协商民意测验、工作大会以及工作坊的变种。协商质量的评估方法将静态指标评估和动态过程评估很好地结合在了一起,对协商的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协商的整个过程都进行了科学的评估。大部分学者将协商民主的阶段划分为三个阶段,也有的学者将其分为四个阶段,但无论如何划分,都体现了协商民主由规范性向制度化的转变和协商内容由注重决策到注重公民的参与和公共治理的变化。协商民主与代议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关系也是学界争论较多的一个议题,但都没有一个确定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附属于代议民主的,有的学者认为这两者是并列的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进行反思的结果。协商民主目前在政治领域运用较多,其他领域运用较少。与其他理论一样,协商民主理论也是贡献和局限性并存的。
纵观我国学者对这一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内涵的梳理和理论类型以及形式的介绍。对一些重要问题如协商民主的测量方法、协商民主与其他民主的关系、协商民主的优势和贡献等研究较少,但对协商民主的局限性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这就启示我们在之后的理论研究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把握清楚协商民主与现在已有的民主的关系,加强对协商民主评估方法的研究,深入挖掘协商民主的理论优势并避免其理论缺陷,以期为我国的人民民主注入新鲜的血液来促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