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时代卫生法学的科研和教学*
——以网络卫生法之勃兴为视角
2022-12-13李润生赵丹冉晔霍增辉
李润生 赵丹 冉晔 霍增辉
一、问题的缘起
互联网正逐步由2.0迈向3.0时代。①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互联网在各行各业加速渗透,与产业发展高度融合,由此推动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的形态变迁;于此背景下,互联网与医疗行业的融合不断加深,所形成的互联网医疗亦产生出巨大价值。例如,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是我国迅速管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原因之一,技术专家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病毒感染者的生活轨迹进行梳理,追踪人群接触史,实现精准和高效的“抗疫”。②互联网医疗克服了时空障碍,为各类患者(尤其是农村、山区、离岛等医疗资源匮乏地区的患者)提供了便捷、可及的医疗服务。疫情期间,互联网医疗以其无接触而防止交叉感染、不受时空限制而又能满足民众迫切就医需求的特性,为疫情防控作出了重要贡献。此外,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已被证明具有重大的临床应用价值,例如,谷歌公司开发和训练了一种医疗AI,它比病理学家更擅长发现难以检测的转移性乳腺癌③;IBM公司所开发的沃森(Watson)系统则可以辅助医生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1],等等。
互联网与医疗的广泛融合也引发了法律规则的变动和革新,一大批专门针对互联网医疗等网络卫生问题的法律文件陆续出台,塑造了独具特色的新兴法域——网络卫生法——的规范基础。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将互联网医疗划分为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三种类型,并分别出台了《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文件。在药品的网络交易方面,《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相继出台。针对医疗AI的临床准入和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了《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批要点》等管理文件。《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等为个人医疗信息的处理活动设定了明确规则,使作为个人敏感信息之一种的个人医疗信息将受到更加严格的保护。《信息安全技术健康医疗信息安全指南》等也在酝酿之中。网络卫生立法活动方兴未艾,这些法律文件提出了大量崭新的法律概念(如“互联网医院”)和法律规则(如互联网诊疗的复诊规则),不断充实规制网络卫生法律问题的规则体系,网络卫生法随之勃兴,而这一态势必将深刻影响传统卫生法学科的科研和教学活动。应当说,网络技术与医疗行业的融合是卫生事业发展的时代特征,随之兴起的网络卫生法律规范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体量,并具有独特的构造和理念,逐步成为重要的新兴法律领域,在此,笔者将网络卫生领域的法律规范统称为“网络卫生法”。申言之,网络卫生法就是医药卫生与网络技术深度融合领域(具体包括互联网医疗、医疗数据和医疗AI等领域)的行为和活动的法律规范。但是,学界对网络卫生法尚缺乏充分的认知和自觉,网络卫生法的科研和教学活动也尚未充分展开。基于此,笔者尝试对网络卫生法之勃兴进行梳理和证成,并对网络卫生法的科研和教学活动现状进行述评,进而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以助力网络卫生法学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卫生法之勃兴及证成
由于我国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创新发展,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也明确提出大力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的融合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网络卫生法已成为卫生法与网络法下之独特次生法域,以下将从理论基础、规则基础和理念基础三个维度进行论证。
(一)理论基础:问题导向下的次生“领域法”
大陆法系通常按照调整对象和手段之不同,将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即部门法);法律部门组合而成法律体系。一般认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部门法的划分也被教育行政机关作为法学学科管理的主要依据,从而强化了部门法划分的现实影响。但正如有学者所言,部门法划分的刚性原则和固化标准对法学的理论研究产生了诸多困扰;尤其基于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相互融合而形成的新兴交叉法律领域如财税法、军事法、卫生法和网络法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或不具有单一性,或难以按照当前部门法学“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的标准划归任何一个既有的法律部门,或无法仅在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内解决这些领域中的现实问题。[2]由此,有学者跳出部门法的理论框架,提出了“领域法”的概念。所谓“领域法”,是指“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整合性、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协同性的新型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3]。领域法尊重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元性,通过聚焦问题领域,横向整合传统法律部门要素,纵向消除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壁垒,形成具有针对性、内生性和协同性的立体研究空间。[4]领域法理论逐渐成为卫生法、网络法等新兴法学领域寻求正当性和话语权的工具。领域法是开放的、变化的、动态的,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有的领域法可能勃然兴起,有的领域法也可能逐步消失,此领域法和彼领域法还可能相互结合而形成新的领域法。网络卫生法正是卫生法与网络法相互融合而形成的新问题领域的新领域法。互联网与医疗之融合,既是技术创新,更是制度和模式创新,需要规则的广泛调适以达成新的平衡,由此催生大量新兴法律问题。例如,互联网医疗如何进行科学的类型化?如何设定安全底线?其监管框架如何建立?其人身损害如何分配风险和责任?等等。再如,医疗AI如何确定准入条件和标准?如何协调上市前准入和上市后监管程序?人机(人类医生和医疗AI)协作如何定位?如何配置权利和义务?如何认定过失?如何划定责任?等等。总之,网络卫生领域产生了大量既不同于卫生法、亦有别于网络法的新兴法律问题,形成了崭新的问题域,对现实世界产生了深远影响,已然成为具有独特视野的次生领域法,即网络卫生法。
(二)规则基础:日渐丰满的规则体系
近年来,网络卫生立法活动频繁,各层级法律文件不断涌现,网络卫生规则体系日渐丰满。笔者认为,网络卫生法律规则大致可以划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与互联网医疗相关的法律规则,典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颁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所颁布的《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第二部分是与医疗AI相关的法律规则,典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发布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等。应当指出的是,医疗AI是典型的网络卫生领域,它既属医疗器械,同时也是网络技术的生动应用,医疗AI就是通过对从不同渠道搜集的医疗数据的分析和处理来开展诊断和治疗活动的,这其中包含了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网络算法技术的复杂运用,医疗AI本质上就是一种基于网络技术的“自动化决策(automated decision-making)”机制。第三部分是与医疗数据相关的法律规则,典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颁布的《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第四部分为规制一些新业态、新问题的法律规则,如区块链医疗、元宇宙医疗等。此外,依据规则更新的程度,笔者将网络卫生法律规则进一步区分为创造型规则、修改型规则和解释型规则,以进一步凸显网络卫生法的特殊性。其中,创造型规则是为契合网络卫生活动之特性而创造的全新规则,例如,我国将互联网医疗划分为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三种法定类型,每种类型在法律含义、适用范围、诊疗病种和诊疗阶段上均有显著区别,这是我国重要的规则创新,属于创造型规则;修改型规则是对传统规则进行部分修改以适应网络卫生活动而形成的规则,例如,基于医疗AI的“技术黑箱”“非锁定”之特性,《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批要点》强化了“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规则,明确要求对训练数据进行质量管控,保证数据来源的多样性,此外还对训练人员的准入资质、选拔、培训和考核等提出了更高要求[5],这些都属于修改型规则;解释型规则是在网络卫生语境下对传统规则的解释和运用,并未改变原有规则,例如,关于人机协作中人类医生的过失认定,在辅助诊疗阶段,医疗AI仅为医生决策提供部分参考信息,这不会对作为过失认定标准的实践医疗水平产生实质影响,仍应以人类医生的平均诊疗水平作为过失判定标准;但在主导诊疗阶段,伴随医疗AI的性能全面超越人类医生,逐步成为诊疗决策的主导力量,医疗AI的平均诊疗水平将成为医疗过失的判定基准,这生动体现了传统医疗过失规则在人机协作语境下的解释和运用。总之,我国网络卫生法律规则已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视野独特的体系,这为网络卫生法之勃兴奠定了规则基础。
(三)理念基础:以生命健康为导向、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规制理念
网络卫生法律问题横贯卫生法和网络法两大领域,其规制理念亦具有兼蓄之特性。由于网络卫生问题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它首先是一个卫生法问题。网络卫生法当以维护人的生命健康为规制目标,对生命健康权予以充分、优先的保障,这既是卫生法亦是网络卫生法的根本目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6]例如,互联网医疗的规则设计始终以患者的生命健康为最高指引,坚持安全至上,因而仅允许“复诊”而禁止“初诊”,仅允许诊疗“常见病和慢性病”而不得扩及其他病种。此外,网络卫生法还应贯彻科技促进和伦理约束的理念,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医药卫生事业之发展,通过伦理和法律约束管束科技运用之方向。[7]而科技促进和伦理约束亦是保障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手段。网络卫生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网络法问题,因而必须融入网络法理念。首先,网络卫生法必须注重个人医疗数据的基础性作用,保护个人数据权益,规范个人数据处理活动,并促进个人数据的合理利用。其次,网络卫生法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规制,以平台为抓手,实现规制目标。网络社会已逐渐形成网络用户、网络平台和网络公权机关的三层结构,其中网络平台是网络活动的“守门人”,对平台用户具有广泛的干预能力,以平台为抓手的规制理念是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路径。最后,网络卫生法的规制手段应契合网络技术的特性。在网络空间,以技术为依托的法律治理更具实效,禁言、封号、负面评价、信用降等、应用下架等技术性措施较之传统惩戒措施往往更具威慑力。例如,医疗AI的临床准入便应契合医疗AI的技术特性:“技术黑箱”的客观存在要求适度淡化对算法解释的追求,尽量从对算法解释的要求转向对算法透明和可追溯的要求;“非锁定”之特性则进一步要求建立更完善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框架,尤其应强化上市后监管力度。[8]综上,网络卫生法律规制融合了“生命至上、伦理约束”的卫生监管理念和“数据保护、平台规制”的网络监管理念,从而形成了以生命健康为导向、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网络卫生法之理念基础。
三、网络卫生法学的科研和教学活动述评
网络卫生法之勃兴必然催生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的广泛需求,从而推动网络卫生法学的繁荣。学术研究是网络卫生法学发展的先导,教育教学则依托学术研究成果而逐步展开。根据笔者的观察和研究,网络卫生法学的科研和教学活动正在兴起且渐趋热络,但仍有不少缺憾之处值得思考。
(一)网络卫生法学的科研活动述评
学术研究的繁荣是网络卫生法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条件,目前来看,网络卫生法学的学术研究正逐步兴起,以下将从论文和课题两个维度述评。
1.学术论文发表情况述评。
近几年,国内网络卫生法学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不断出现,数量日益增加。在医疗AI领域,笔者在中国知网以“医疗人工智能”为篇名检索词并限定于法学学科,共计检索出86篇文献,其中不乏法学类CSSCI期刊论文,如《论医疗人工智能的刑法问题》(皮勇,《法律科学》2020年)、《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何炼红,《政治与法律》2020年)、《论医疗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从近期方案到远期设想》(李润生,《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医疗人工智能临床应用的法律挑战及应对》(刘建利,《东方法学》2019年)等。在医疗数据领域,笔者分别以“医疗数据”“医疗信息”和“健康信息”为篇名检索词并限定于法学学科,分别检索出69篇、84篇和80篇文献,其中包含少量的法学类CSSCI期刊论文,如《论个人健康信息“利用友好型”保护模式的建构》(李润生,《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论医疗数据权利配置—医疗数据开放利用法律框架》(高富平,《现代法学》2020年)、《健康码运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制》,(宁园,《法学评论》2020年)、《健康医疗大数据中隐私利益的群体维度》(刘士国,《法学论坛》2019年)等。在互联网医疗领域,笔者分别以“互联网医疗”“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为篇名检索词并限定于法学学科,分别检索出69篇、32篇、11篇和7篇文献,其中包含少量的CSSCI期刊论文,如《我国互联网医疗发展的现实困境及立法对策探析—兼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文件》(刘梦祺,《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论远程医疗安全底线的法律保障》(于佳佳,《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等。总之,从论文发表维度来看,网络卫生法学的学术研究渐趋热络,学术热潮正在兴起。
然而,应予指出的是,国内网络卫生法学的学术成果较之欧美发达国家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仍有所欠缺。以医疗AI为例,欧美学者目前已将目光投向准入审核、知情同意、责任认定、临床操作、医患信任建设等细分主题的专题研究。例如,在准入审核方面,有学者提出医疗器械的传统准入规则不适于医疗AI,应建立“更温和的上市前准入和更严格的上市后监管”相结合的体系[9];有学者对美国医疗AI的准入体系改革措施(如Pre-cert项目、De-novo机制等)进行了全面分析,由此提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建议[10];还有学者从克服“黑箱属性”[11]、避免偏见[12]等角度讨论医疗AI的临床准入问题。在责任认定方面,有学者结合医疗AI的技术特性,逐一探讨了医疗AI的责任风险、责任主体和注意义务标准(standard of care)等问题[13];有学者深刻揭示了医疗AI和人类医生的内在竞合关系,敏锐洞察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如果我们使用医疗AI,谁将承担责任”,而在于“如果不使用医疗AI,我们将在多久内承担责任”[14];还有学者进一步探讨了医疗AI融入临床实践、提升医疗注意义务标准的现实条件(“使用医疗AI的边际效益大于边际成本”)[15],等等。在医疗数据、互联网医疗等领域也是类似的情形。总之,深化研究主题、拓展研究视野将是我国网络卫生法学科研活动的未来发展方向。
2.研究课题立项情况述评。
近几年,网络卫生法学的研究选题日益受到学者青睐,已有部分高级别的纵向课题获准立项。从国家社科基金的立项情况(2018年-2021年)看,已有六项网络卫生法学选题获准立项(详见表1),选题主要集中在医疗数据领域,也包含互联网医疗领域的个别选题。
表1 国家社科基金立项情况统计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自2018年以来共计立项九项网络卫生法学选题(详见表2),主要集中于近两年,研究主题分布于医疗数据、互联网医疗和医疗AI等领域。此外,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在2018至2021年间亦有若干网络卫生法学选题获得立项,如《医疗人工智能临床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2021年,青年基金项目,李润生)、《平台外卖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法治实现机制研究》(2020年,青年基金项目,霍敬裕)、《网络食品监管研究》(2018年,青年基金项目,肖平辉)等。
表2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立项统计
由上可知,已有部分网络卫生法学选题在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中国法学会等重要学术平台获得立项,且近两年有逐步增加的趋势。但总体而言,课题总量仍较少,且多集中于医疗数据领域——这可能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及疫情所导致的个人医疗数据保护和利用上的问题频发相关,而互联网医疗和医疗AI领域的立项课题则偏少。
通过对论文发表和课题立项情况的考察,我们认为,网络卫生法学的学术活跃度在不断提升,愈发受到学界的关注和青睐,这是网络卫生法之勃兴在学术领域的生动体现;同时,相较网络卫生法自身的体量和复杂性而言,其学术活动仍有不少缺憾,主要表现为学术总产量仍较低、资源投入仍显不足,学术研究领域过度集中、视野较窄、学术资源分配失衡,学术研究基本处于命题推广阶段而有待深化。总之,我国应当在网络卫生法学领域投入更多资源,拓宽视野、深化研究、均衡发展,以满足网络卫生实践之需求。
(二)网络卫生法学的教学活动述评
教育教学活动是培养合格网络卫生法人才的主要途径。在科研先行的基础上,涵盖医科院校、法科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部分高校已开设少量的网络卫生法相关课程或教学模块,且我国已有不少医科院校设立卫生法学本科或硕士专业,例如,北京中医药大学是国内少数兼有卫生法学本科(法学【医药卫生】)和硕士(法律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医科院校,其在本科阶段开设了“卫生法”“医事法”和“卫生法律实务”等专业必修课,其中均包含有网络卫生法教学模块;而在硕士阶段,网络卫生法更是被广泛融入各门课程,成为重要的研讨主题,其中,笔者讲授的“医患法律问题专论”将“互联网视野下的医患关系”作为核心研讨主题。此外,以“网络卫生法”命名的本科和硕士课程也在论证之中。西南医科大学也兼具卫生法学的本科(法学【医事法】)和硕士(法律硕士)学位授予点,开设了大量卫生法学课程,包括“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医事争议处理法学”等,但暂未开设专门的网络卫生法必修课或选修课,主要在卫生法学的日常教学中融入相应的教学模块。南方医科大学具有卫生法学本科(法学【卫生法】)学位授予点,并于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下设“医事法方向”,该校开设有“医疗侵权责任法”“卫生法学”等卫生法学课程,主要在卫生法学课程中设置网络卫生法教学模块。其他具有法学学位授予点的医科院校如安徽医科大学、广州医科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等,也主要是在卫生法学相关课程中融入网络卫生法教学或研讨模块。
我国法科院校师资力量雄厚,注重法学的细分化发展,逐步在硕士培养阶段设立卫生法、网络法等方向,并开设有网络卫生法相关课程。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在在完成方案规定的法律基础课程学习后,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十二个强化系列课程学习,其中包括“健康法系列”课程和“网络、人工智能与法系列”课程,具体课程包括“健康法学概论”“公共卫生法”“健康保障法”“健康产品法”“网络法理论与实务”“信息与数据安全法”“人工智能法”等,虽未设置专门的网络卫生法课程,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卫生法与网络法的教学融合。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也单设“卫生法方向”,其开设课程包括“公共卫生法学”“药事法学”“卫生法学前沿问题”等,其中,“卫生法学前沿问题”包含大量的网络卫生法教学模块。西南政法大学也在研究生阶段开展卫生法和网络法的人才培养工作,其在民商法学下单设“医事法方向”,开设“医事法”“卫生法”等专业课程;在社会法学下单设“医疗保障及卫生法方向”,开设“社会法”“医疗保障法”等课程;此外还新设目录外专业“人工智能法学”,开设“人工智能法学”“网络与信息安全法”“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的法律规制”等课程。上述卫生法和网络法课程均将“网络卫生场景”作为重要的教学和研讨模块。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也单设“公共卫生法律事务”培养方向,零星开设有网络卫生法相关课程。
部分实力较强的综合性院校也开始结合自身优势开展卫生法、网络法的人才培养工作,并开设有部分网络卫生法相关课程。例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在本科生培养方案中将全部课程划分为三类:校级通识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和学生自主发展课程。专业教育课程被进一步划分为基础课程、专业主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选修课按照课组进行排列,除“公法和法学基础理论课组”“民商经济法学课组”“刑事法学课组”等传统课组外,还设置了“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课组”(E组),课程包括“卫生法学”“计算法学”等,包含有部分网络卫生法教学和研讨模块。此外,在学生自主发展课程方面,培养方案建议本科生选修一门“法学前沿交叉学科”课程,法学与医药卫生学和信息技术学之交叉成为重要选项。在研究生教育阶段,清华大学在法学硕士下单设“卫生法学”方向,特色课程包括“中国卫生法专题研究”“医事法专题研究”等,其中包含了部分网络卫生法研讨模块。值得一提的是,清华大学还招收“卫生法学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开设“医事法专题研究”“公共卫生法”等研讨课程,网络卫生法专题是其中的重要研讨模块。东南大学法学院依托本校在医药卫生、信息技术等优势学科的发展,在国内较早开展了卫生法、网络法等的教学科研活动,其在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下均设置有“医事法”和“大数据和互联网法学”等培养方向,开设“医事法专题”“法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导论”“互联网的公法规制”等课程,其中均包含网络卫生法的教学模块。中南大学法学院在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下均设置了“卫生法”培养方向,开设有“卫生法总论”“公共卫生法”等课程,并将网络卫生法纳入教学提纲。此外,复旦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等均在研究生阶段设置了卫生法或网络法培养方向,并开设有网络卫生法相关课程。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对个人医疗数据保护和利用的重视,发达国家向来重视网络卫生法的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工作。例如,在美国,健康和人类服务部(HHS)依据《健康保险可携性和责任法》(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1996,HIPAA)授权制定的《个人可识别健康信息隐私标准》(Privacy Rule)和《受保护电子健康信息安全标准》(Security Rule)是规范个人健康信息的主要法律文件,进入大数据时代,个人健康信息的搜集和使用以及个人隐私的保护成为重要课题。因此,美国开设卫生法学专业的高校均将“数字时代隐私权的保护法律制度”纳入必修课程体系。[16]例如,印第安纳大学麦金尼法学院(Robert H.McKinney School of Law)开设有卫生法学(Health Law)的硕士和博士专业,其课程包括“印第安纳州健康信息交换(Indiana Health Information Exchange)”“医疗质量和安全(Health Care Quality and Safety)”(包含远程医疗的质量和安全教学模块)等网络卫生法课程。④再如,匹兹堡大学法学院也招收卫生法学专业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其开设了“当前卫生法问题(Current Issues in Health Law)”“网络安全与隐私监管(Cybersecurity and Privacy Regulation)”“信息隐私:法律与实践(Information Privacy:Law and Practice)”等网络卫生法课程。⑤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做GDPR)和日本《下一代医疗基础设施法》(次世代医疗基本法,Next Generation Infrastructure Act)的制定和实施也有力推动了各自网络卫生法教育教学体系的发展。
总体而言,国内网络卫生法学的教育教学活动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医科院校、法科院校及综合性院校依托各自优势,采取了不同的人才培养路径,均开设有网络卫生法相关课程,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学科交叉和融合。但是,国内高校鲜有设置专门的网络卫生法课程,主要在卫生法和网络法课程中融入相应的教学和研讨模块。网络卫生法的人才培养横贯本科、硕士和博士教育阶段,但主要集中于本科后教育阶段,更多作为前沿学术领域进行探索式教学。就此而言,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稳定、特色鲜明的网络卫生法教学内容体系,这也导致了国内网络卫生法教学碎片化、分散化的现象,影响了网络卫生法规制理念和规则体系的整体性讲授,也削弱了网络卫生法相关课程的实际教学效果。伴随《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国内互联网医药公司等快速增长的合规审查需求,网络卫生法的人才培养工作亟待加强。我国应不断充实网络卫生法学的教育教学资源,培养社会急需的专业人才。
四、网络卫生法学科研教学之改进
国内网络卫生法学的科研教学活动日渐兴起且初具规模,但尚处于缺乏自觉意识和体系思维的起步和探索阶段,基于此,我国有必要实施针对性的改进策略。
首先,在宏观层面,网络卫生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者应明确该学科作为次生领域法之基本定位,推动卫生法与网络法深度融合,自觉将网络卫生法之特性融入科研教学活动之中。具体而言,第一,应坚持以网络卫生领域的特殊问题为研究和教学对象,坚持问题导向主义的理念方法;第二,应科学划分网络卫生法学的内容体系,以互联网医疗、医疗数据和医疗人工智能为主要问题领域和内容板块,并通过“其他领域”保持体系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第三,应坚持以生命健康为导向、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规制理念,贯彻伦理约束和平台规制的路径方法。
其次,在微观层面,我国应采取针对性的科研教学改进措施。就科研而言,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逐步增加资源总投入,扩大学术总产出,建议学术期刊开设更多网络卫生法专栏,建议相关部门支持更多网络卫生法课题立项。应当说,近年来随着疫情的发生以及网络技术在疫情防控中的广泛应用,网络卫生法逐步受到学界的青睐,网络卫生法相关的学术论文和课题陆续发表和立项,但这还远远不够,有必要继续加强支持力度,契合实践的广泛需求。第二,持续深化网络卫生法学的研究内容,以特定主题为突破口,以点带面,从宏观推介式研究逐步转向“专精特新”式研究,并不断拓展研究视野,均衡分配学术资源,尤其应当通过调研发掘实践中的急迫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深入的专题式研究。第三,推动科研的多学科深度融合,鼓励法学专家与医药卫生专家和信息技术专家开展合作研究,运用实证调研方法,研究真问题,化解真难题。法学专家尤其应当勇敢打破藩篱,走出规范研究的舒适区,走向医药卫生和网络技术的前沿,与技术专家深入研讨技术应用的现实问题,从而真正推动研究成果的落地转化。第四,逐步在卫生法或网络法论坛会议中增设网络卫生法研讨单元,推动设立专门的网络卫生法学术交流平台。第五,加强与国外学者的交流互动,加速引入和推介国外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就教学而言,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改进措施:第一,增加教学资源总投入,前期在卫生法或网络法课程中单设网络卫生法教学模块,条件成熟后则鼓励开设专门的网络卫生法课程,课程或模块中尤其应当注重对网络卫生法特殊理念、特殊规则及其法理缘由的讲授。第二,延展和贯通网络卫生法的人才培养阶段:在本科阶段开设网络卫生法相关的教学模块或选修课程,培养学生自主思考的能力和兴趣;在研究生阶段,开展探索式教学,鼓励条件成熟的高校增设“网络卫生法”培养方向,鼓励学生将网络卫生法的前沿问题选作论文主题。第三,加强多学科教学融合,推动法学、医药卫生学和信息技术学课程的交叉设置,推动医科院校、法科院校和综合性院校交流合作,鼓励在教学资源聚集区域施行跨校选课、校际联合培养等培养方式。第四,加强与国外卫生法学强校的交流合作,包括师资层面的培训和访学,以及学生层面的交换和互访等。
注释
①互联网业界一般将迄今为止的互联网历史划分为三种形态、三个阶段。Web 1.0是阅读式互联网,其特点在于用户通过网络单向获取信息,互联网的内容由特定人员编辑和推送,无法实现有效互动,典型呈现形态为门户网站。Web 2.0是交互式互联网,更加注重用户与平台之间的交互,用户不再只是内容的阅读者,更是内容的生产者,用户由被动的信息接收者转变为主动的内容创造者,网络平台成为交互的中介和核心,网络平台生产并占有价值,具有强大的支配力,典型呈现形态为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等。Web 3.0是分布式和价值互通互联网,用户重新获取数据的支配权,创造内容并分享价值,网络平台的影响力逐步下降,用户之间可以跨越平台直接交互,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价值的分配,从而塑造一个去中心化的虚拟世界,典型呈现形态为虚拟货币、元宇宙等。
②贾元照:《西媒分析为何亚洲控制疫情强于欧洲》,参考消息网,http://column.cankaoxiaoxi.com/2020/0325/2405721.shtml,2022年5月17日访问。
③Martin Stumpe,Applying Deep Learning to Metastatic Breast Cancer Detection,Google AI Blog,https://ai.googleblog.com/2018/10/applying-deep-learning-to-metastatic.html,2022年5月17日访问。
④印第安纳大学官方网站,https://mckinneylaw.iu.edu/health-law/courses.html,2022年5月15日访问。
⑤匹兹堡大学官方网站,https://www.law.pitt.edu/academics/courses/catalog,2022年5月15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