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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对澳流放罪犯政策的确立、变化及废除原因探析

2022-12-11李春光

西部学刊 2022年20期
关键词:新南威尔士论者殖民地

李春光

在近代,澳大利亚曾长期作为宗主国英国的一个罪犯流放地而存在。从1788年到1868年,英国流放到澳大利亚的罪犯约达155000名。从对澳流放政策的制定、变化到废除,英国及澳大利亚本土都经历了一系列的论战和斗争。本文拟通过分析对澳流放政策的制定和存续期间的一系列斗争和论战,探析来自英澳双方左右流放政策的因素。

一、英国选择澳大利亚作为罪犯流放地

1788年1月26日,英国船队带着700多人在澳大利亚悉尼湾登陆,从此开始了在澳大利亚流放罪犯的历史,也开始了英属澳大利亚的历史。悉尼属于新南威尔士州,最初的新南威尔士还包括今天北部的昆士兰部分地区和南部的维多利亚州,新南威尔士的总督同时也控制着范迪门地区的行政(塔斯马尼亚岛)。

18—19世纪的英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工业革命在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使一些人失去土地和工作,无以为生,乃至沦落到犯罪的境地。面对这种大量存在的事实,英国政府采取的应对方式是制定更加严苛的法律。1688年到1820年之间,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法令,使得死刑罪名从50项增长到200多项,然而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教士和国王的特恩权,很多人的死刑被流刑替代,在这种情况下便增加了流刑犯的数量。根据一张伦敦旧贝利法庭所审理伦敦财物犯罪案件统计表显示,在1718年—1750年间,受审的1003名犯人中,有将近80%被处以流刑,可见,流刑成为替代绞刑和其他刑罚的主要惩罚方式[1]。最初,罪犯主要被流放到北美殖民地和西印度群岛,但由于美国的独立,向北美流放受到阻碍,因此英国需要寻找新的犯人流放地。英国曾尝试把几百名罪犯流放到西非,但是发现非洲的安置地瘟疫肆虐,几乎是传染病和饥荒的温床,这遭到了国内人道主义者的强烈反对。澳大利亚东部海岸的发现为英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选择。1785年,海军舰队司令乔治·杨爵士向英国政府递交了一份在新南威尔士安置保皇党人和罪犯的详细计划书。在他看来,新荷兰(即澳大利亚大陆)距欧洲十分遥远,是实施流放计划的最佳地点。他认为,如果将罪犯送到新南威尔士,英国就可以“一劳永逸”地摆脱罪犯造成的困扰了[2]75。迫于罪犯的压力,1786年,英国政府最终决定在澳大利亚进行流放实验。需要提到的是,即使是在澳大利亚建成流放安置地之后,英国也曾试图将罪犯流放到纽芬兰,但遭到了抵制。《1786年爱尔兰议会法案》明文规定将罪犯运往美洲或欧洲以外的地方,纽芬兰总督马克·米尔班克不顾法令,拒绝接受80名爱尔兰罪犯。最终,在英帝国的领地上,澳大利亚便成了实施流放政策的最终选择。

最初的悉尼地区是一片荒芜,为了开发悉尼,亚瑟·菲利普总督将罪犯指派给殖民地的定居者,安排他们到农场工作。在澳大利亚实施流放政策期间,指派制一直是流放制度的基本特点。工作任务很不轻松,如一个目击者写道:“现在,每个人都担负着沉重的劳动,在一个冷静而又有点空闲的旁观者看来,这种景象将是一幅生动有趣的画面。”在一个地方,一班人在砍伐木林;第二班人在修建一座铁工厂;第三班人拉着一车石头或粮食向前走;第四班人同一小分队的士兵一起在张盖一个大营帐。这并不是容易的工作,土地拗弯了铁锹,木材扭歪了斧刃;暑热逼人,大蚁咬人[3]29。殖民地的刑罚十分严苛,罪犯们面前时刻晃着鞭子和绞索,一不小心就会受到鞭打。可见,流放政策在澳大利亚实施的最初阶段,确实对罪犯起到了惩罚的作用。

然而,随着新南威尔士以及范迪门地区的进一步开发,犯人和自由移民都在进一步增加。围绕着犯人的权利和英国的流放政策,殖民地人民和英国国内起了争论。

二、宽容政策的试行与结束

1809年,英国政府任命拉克伦·麦夸里为新南威尔士及其属地的总督,麦夸里是一个正直高尚的人,在人道主义理想的指导下,他在澳大利亚创建医院和学校,进行城市建设。同时,为了促进罪犯和释放犯改变生活方式,他抓住时机向他们表明:正直和经过长期考验的善良行为可使释放犯恢复因犯罪而丧失的社会地位。他对一些释放犯授予土地,他十分体贴地邀请四名释放犯到总督官邸和他一同进餐,同时还给一些释放犯以公职。在麦夸里的努力下,新南威尔士的文明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英国,出版界、议会和政府机关都有关于赞扬殖民地宗教生活、道德生活和教育各方面获得进步的报道。下议院一个关于流放问题的委员会对他的工作做了如下的总结:“……新南威尔士殖民区……据他们看来,完全可以符合殖民区创立时所提出的目的”[3]58。然而这并不是所有人的看法,麦夸里增进殖民地文明水平的措施招致了很多人的质疑。

殖民地军法官埃利斯·本特认为,不顾社会上头面人物的反对,硬要释放犯充任官职或进入上流社会,而任命一个道德和社会地位可疑的人物充当知事,那是贬低了知事的身份。而在英国国内看来,随着新南威尔士和范迪门地区经济的发展,它们离原来的目标越来越远了。原本在澳大利亚流放罪犯的主要目的是惩戒英国罪犯,而今,澳大利亚作为一个流放地却难以达到惩戒和威慑的作用了。一个16岁的少年故意去偷窃并希望法官判他流放,他的回答令法官吃惊:“在国内找不到工作,倘若能离开此地我将心存感激”。约翰·哈特肖恩之所以被判流放是因为他的父亲觉得这个儿子无法管教,于是恳请法官将其流放。可见,流放对于某些人来说不是惩罚而是解脱。所以当时英国作家西德尼·史密斯用讽刺的口吻写道:“如果你犯了罪,法院就会免除你养活一家老小的沉重负担。你很快会离开这个环境糟糕、人口拥挤的国度,去一个更需要劳动力的好地方,你会重新做人,创造未来”[1]。流放显然没有起到威慑的效果。并且让罪犯免费去澳大利亚,而自由移民却需要付钱去那里,这究竟是对罪犯的惩罚还是对罪犯的奖励呢?因此,在这种思想的左右下,英国的流放政策和对释放犯处理的政策又做了更改。

1819年殖民大臣巴瑟斯特任命比格为调查委员,对流刑作为一种刑罚是否失效提出报告,比格在澳大利亚走了一遭,回来向议会建议废除麦夸里实施的罪犯制度的主要特征。他建议刑罚宁严勿宽,限制假释证持有者的特权,并废止将土地授予释放犯的办法。同时广泛实行指派制,把罪犯分配给牧农进行改造。他同时建议结束麦夸里任命释放犯担任公职的政策。英国政府听取了比格的建议,免去了麦夸里的总督职位[3]74-78。麦夸里的继任者布里斯班于1821年12月继任总督,他奉令把所有可能改造的罪犯从市镇迁往乡村,将他们分配给移民。这样一来,原有的罪犯制度被废除了,土地不再授予释放犯和服刑期满者。释放犯在经济、社会和政治各方面的上进道路都被堵塞了[3]81-82。

上述政策变化体现了英国流放政策的本质,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英国本土的矛盾。也许对释放犯的宽容政策有利于建立一个文明的澳大利亚,可是这与英国本土的利益是相冲突的。作为英属澳大利亚殖民地的总督,他的首要职责是为他的母国利益所服务。

三、澳大利亚的本土主义与流放政策

早在麦夸里时代澳大利亚政治生活中就分为排斥论派和解放论派。排斥论者都是新南威尔士的社会名流,其中包括:麦夸里总督执政前的统治集团,阔气的身兼大地主的退职军官,19世纪20年代移入的富庶的自由移民以及高级文官。排斥论者想把过去的罪犯从社会、政治和经济势力中排挤出去。他们拥护“有声望的、提名制的立法会议”,以便由总督、官吏和排斥论者组成的寡头政治来统治殖民地[4]71。解放论者中有各色各样的人物,他们并不都是过去的罪犯,但是他们关怀过去曾身为罪犯的人们的法律地位。他们主张社会地位应根据财产而定,而不应该根据社会背景。解放论者和排斥论者围绕着政治权力的斗争越来越尖锐。

麦夸里以及之前的几位总督统治的时期被称为“总督独裁时期”。比格调查之后,英国开始在殖民地进行政治改革,先后颁布了1823年《改善司法条例》和1828年《改善司法条例》,建立了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议,改组了法院,限制了总督的权利,扩大了殖民地的民主成分[5]。然而,释放犯被剥夺了担任公职和陪审员的权利,权力被主张排斥论的本地社会名流所垄断。围绕着殖民地人民民主权利的问题,他们与排斥论者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但是随着殖民地的发展,这两个相互对立的势力却在争取澳大利亚自治的道路上走上了联合。

1828年的《改善司法条例》虽然限制了总督的权利,规定总督提名本地的绅士担任立法会议员,但此时政治依然是极少数人的特权,广大的本土人没有政治权利,这包括绝大多数排斥论者。最初,释放犯数量占殖民地人口将近一半,在排斥论者看来,如果积极地争取公民权利,他们取得充分的自由民权利很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然而,到了1840年,澳大利亚的人口大大增加,释放犯只占移民中的一小部分,这样,之前解放论者的忧虑就没有了,为了殖民地的自治,双方就有可能联合起来[4]72-73。

然而流放政策却成为双方追求自治地位的一个障碍。虽然他们都希望取得政治权力,但是在经济方面,由于很多人这时候都成了大地主和牧场主,他们还是希望保留流放制和指派制,这样可以为他们提供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但在英国看来,自治地位是不能和流放政策同时存在的,这使解放论者和排斥论者都感到进退维谷。1837—1838年,英国下院成立了一个由威廉·莫尔斯沃斯爵士主持的委员会,对流放制进行调查。他们在报告中指出,流放制对于阻止犯罪没有什么效果,倒是对促进服刑的人进一步腐化堕落有显著作用[3]135-136。1840年,殖民部大臣约翰·罗素勋爵在下院说,指派制简直就是奴隶制,因为它把一个罪犯送到充军地去当奴隶。哪里有奴隶制,哪里也就有奴隶制的祸害。最终,英国政府于1839年下令在新南威尔士和范迪门地区废除指派制。1840年,他们废止了向新南威尔士流放罪犯的制度。1842年新南威尔士成立了新的立法会议,总督提名的议员有12名,民选的议员24名,这样,流放制废除后,新南威尔士建立了半自治的政治体制。

这之后流放制依然在新南威尔士垂死挣扎。1840年后,罪犯流放制度(在新南威尔士)被废除之后,英国国内没有跟上监狱体制改革的步伐,没能立刻取消判处流放的法律。在后来的几年中,每年仍然约有四千名重罪犯被流放到范迪门地区。这造成范迪门地区罪犯充斥[2]327。压力之下,英国被迫于1844年重启向大陆流放。1844年英国政府允许罪犯在菲利普港的墨尔本小镇(此时依然属于新南威尔士管辖)登陆,镇上的居民听说“皇家乔治”号从伦敦带来了一批罪犯,感到十分愤怒。《菲利普港爱国者》报纸谴责重启流放制度的做法“毫无纪律性,充满邪恶,而且没有任何正面影响”。在文章结尾处,编辑义愤填膺地说:“罪犯如果敢踏上这块自由人的土地,我们就将他们按到水里,等他们成为更邪恶的人时候,再将他们送回去,看谁还有胆量将罪犯送到这里来。”[2]333然而他们的抗议遭到了失败。1849年8月8日,满载罪犯的“轮道夫”号驶入菲利普港。墨尔本市民早已得到消息,几个团体组织了抗议游行,他们的语气坚定而且具有威慑力。在一片喧闹声中,一个有影响力的领头人说道:“即使是死,我也会反抗到底,坚决反对让这群‘货物’上岸。”[2]335这一次,他们胜利了,英国把船开往了莫顿湾(昆士兰)。

这样,新南威尔士以及范迪门地区都不便再作为流放地了,英国又开辟了西澳大利亚这块殖民地作为流放地,但最终为废除流放政策做出关键作用的还是英国国内的刑罚改革。

四、英国刑罚体系的改革与流放制的废除

18世纪以来长期实行的绞刑和流放制度到了19世纪中期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现实。启蒙思想家和人道主义者把绞刑看作是残忍的,他们主张利用人道主义的方式惩罚和改造罪犯,而流放政策也如前所述,一直受到殖民地人的抗议,这样,在英国旧的刑罚体系逐渐被新的刑罚体系所取代。

新的刑罚体系的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利用监狱改造囚犯。英国监狱制度改革的代表人物是霍华德和边沁,二人都主张废除血腥惩罚体系,建立一种现代意义上的监狱制度。霍华德秉持经验主义,通过自身经历和实地考察拟定出可行的改革方案。他曾在10年时间里考察了欧陆近100所监狱,对其存在的种种弊端进行了分析[6]。1799年,他与法学家布莱克斯通一同起草了《监狱改革法案》并获得下院通过,他们意识到由监禁代替死刑和流放制度的必要性,坚称惟有如此才能达到有效改造罪犯的目的。边沁受启蒙理性主义影响较大,他将功利主义哲学融入改革设计之中,认为惩罚可以成为一门像物理学那样的科学,痛苦与快乐都可以计量,犯罪与惩罚可以通过精确地计量有机结合起来,使犯人适得其罚。女慈善家伊丽莎白·弗赖强调通过拯救犯人的灵魂来促使他们获得改造。1813年,他考察了伦敦的纽盖特监狱,并从此致力于监狱改革工作。她深受福音主义影响,认为应该通过人道主义的方式教化犯人,应该让犯人去工作而不是去劳改。霍华德、边沁、弗赖分别代表着监狱改革派中的经验主义、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风格,正是在他们的推动下,监禁作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刑罚制度得以在英国付诸实行[1]。1823年,英国议会通过《监狱法案》。1848年,英国增加了54座监狱。至此,绞刑和其他肉体刑罚已经很少使用,监禁取代绞刑和流放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刑罚方式。

随着英国国内监狱规模的扩大,流放罪犯的压力越来越小。1868年,英国废除向西澳大利亚流放罪犯。至此,整个澳大利亚殖民地的流放制度画上了句号。

结语

综观英国对澳流放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一项特殊的殖民政策,英国对澳流放罪犯政策的确立、变化和废除受到来自澳大利亚和宗主国两方面的影响。18至19世纪之交的英国由于国内的贫富分化和严苛的法律制度,面临着处理大量罪犯的压力,迫使英国把大批罪犯流放到所谓的处女之地澳大利亚。最初的流放政策对流犯是相对宽容的,然而这背离了英国威慑罪犯的目的,因此宽容政策随后被英国废除。但之后随着殖民地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澳大利亚本土力量兴起,宗主国英国被迫给予殖民地部分自治地位并改变流放政策。在实行流放政策的同时,英国也在国内进行着刑罚改革,并且改革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最终,在殖民地和国内共同作用下,英国废除了对澳流放罪犯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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