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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2022-12-09□石

人才资源开发 2022年1期
关键词:就业者用工业态

□石 淼

随着互联网用工的兴起,多样的工种、快捷的报酬结算方式也吸引着一大批劳动者投身互联网行业中,他们与平台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也是新型的。所以,当新型劳动关系出现时,也催生出了新业态就业者背后的一系列问题。

一、新业态就业的优势

(一)突破地缘限制,资源得以流动

新业态就业利用了互联网不受地域限制的独特优点,借助互联网突破地域限制。比如淘宝以及其他购物应用,让一些偏远地区的特产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在与物流公司的合作下,将本地的特产运往全国各地,这样供应商减少了成本,消费者也可以以最低的价格买到质量好的商品。再者,利用新业态方式创业,过程相比传统创业简单,审批程序少,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快速定位优势产品,在足够把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将本地的资源推向外地或者开拓更广阔的销售渠道。

(二)提供大量就业岗位,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新业态就业不受空间时间限制,对人员要求限制少,这也就决定了它会受到大众的青睐。比如网约车司机、送外卖赚取外快的外卖小哥、正常工作之余制作短视频的博主等,这些看似存在于日常的职业,但是都为普通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如今新业态是推动经济结构改革、实现经济平稳运行的突破点和支撑点,利用智能应用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更加广阔的消费市场,同时整合优质资源,为市场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在疫情期间,实体经济受到重创,但是新业态发挥了其特有的优势,各地利用便捷的互联网将商品上架网络,卖到全国各地。直播带货的走红并非偶然,在给消费者带来红利的同时,盘活了万亿级的农村消费市场。总之,新业态让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新动能成为可能。

二、新业态劳动者在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雇佣双方劳动关系不明确

互联网用工中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随意性,《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对于新型互联网平台性质的界定,所以互联网用工的劳动者身份认定也存在缺陷。同时,由于互联网平台纷繁多杂,劳动者同时在多个平台上兼职的现象很普遍,并且为了方便管理等,互联网平台多与劳动者签订临时性、短期的劳动合同,在这种一个劳动者可以受雇于多个平台的情况下,个人与平台的劳动关系也是难以确定。所以这些用工关系的模糊,再加之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现状下,雇佣双方的劳动关系边界是模糊的。

(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易受侵害

在“互联网+”的时代,当新型产业的崛起极大依靠数据平台时,劳动者的收入也与订单量挂钩,如在淘宝等购物平台大打折时,订单量的突增也增加了他们的收入,但是也剥夺了他们应有的休息时间。因此,新业态劳动者基本没有休息休假权,同时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用工单位难以保证。在传统的用工模式中,劳动者是通过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来保障自己的社会保障权,但是在新业态用工下,由于劳动者兼职在多平台上,由于工作的临时性,导致这类人员与平台签订相应的社保合同变得困难。如果从业者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法律意识淡薄的他们往往成为受害者,最后都要自己承担赔偿以及相应医疗费等,平台并不会出面解决。

(三)劳动者事后维权困难

首先,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大多数从事新业态的劳动者是为了增加收入,认为受点累、吃点亏没什么,导致劳动者维权从思想观念上便困难重重。其次,劳动者维权成本超出负担能力,如果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出现争议,劳动者要搜集劳动关系的证明,以浪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作为代价,最后结果还不得而知,这对于本身以增加收入而兼职的劳动者或者是全职的新业态劳动者都是额外负担。最后,相关部门的不重视让新业态就业者维权更加困难,尤其劳动者个人对战极具规模的互联网平台时,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最后的结果是劳动者主动放弃投诉。

三、新业态劳动者相关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中对雇佣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首先,立法上对于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当随着现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现状而进行拓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应明确规定劳动者受保护的相关条例。其次,对于雇佣方,纷繁复杂的互联网平台使用方多倾向于逃避责任,所以要对新事物的性质进行及时更新和说明,灵活应对出现的劳动纠纷,防止由于更新不及时而导致的劳动者维权困难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开展工作的现象发生。最后,对于一位劳动者从属于多个平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应当制定多元化的认定标准,要以传统的用工模式标准为基础,针对新业态行业进行特殊认定,这样既可以保护兼职劳动者的既得权益,也可以对新业态全职劳动者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

(二)加强对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新业态劳动者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文化水平等自身主观因素影响和社会环境客观因素的影响,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并不强烈。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劳动者个人权益的宣传力度,这样可以加大劳动者的信服度。其次,定期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能和相关劳动问题的培训,增强劳动者处理纠纷的能力,以便更好调节用工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最后,在劳动者觉察自己的合理权益受到侵犯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时,要用专业态度和专业渠道为劳动者解决问题,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单位工会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完善新业态就业者的社会保险

新业态就业者的社保大多是通过自己缴纳的,所以对于不同职业的就业者,要针对不同的职业对其参保内容进行优化,针对高风险的从业者,除了强制参加高风险的社会保险之外,对其有利的也要鼓励其参加。同时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针对低收入者和年纪大一些的劳动者,适当降低缴费比例,制定更为灵活的缴费层次,给予劳动者既定待遇下最高层水平的保护。最后,要加强对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加强其技能水平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努力提升其收入,同时也培育其法律意识,使劳动者对自己的应得权益有清晰系统的认知。

(四)加强对各方维权主体的监督

首先,政府部门加强对平台的监督,针对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罚款并责令改正。在对平台不法行为严格监督的同时,也要大力宣传优秀平台的行为,作为行业标杆来引领行业风气的发展;劳动部门要监督用人单位中工会的设置情况,定期检查工会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日志,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组织保护。其次,加强对劳动合同条款的监督,确保劳动合同没有出现对劳动者权益侵犯的情况发生,制定相关政策以倾斜保护当地的灵活就业者。最后,对于劳动者维权途径的监督,保证劳动者维权之路不受阻碍。监督主要由政府部门进行,对各方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有利于提升用工单位的工作效率,也有利提升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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