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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权视角下的非控股股东治理问题研究

2022-12-08罗捷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33期
关键词:治理能力公司治理国有企业

罗捷

摘要:由于我国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和尚未完善的投资保护机制,如何加强非控股股东的监督治理作用,从而实现企业决策科学化是目前中国公司治理的难题。文章以非控股股东的治理问题切入,着重分析在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中非控股股东治理动因及治理效果,并对不同产权性质下的治理能力进行研究,以期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东的治理作用提供有益补充。

关键词:非控股股东;公司治理;治理能力;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

通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不难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层面,存在一定欠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尚未完善,控股股东往往凭借自身控制权和信息的优势,对公司决策进行有目的的干预,在此背景下诱发了第二类代理问题。而非控股股东由于话语权相对较弱,在公司治理方面治理效果受限,并可能消极地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放弃参与决策。但随着公司治理质量要求不断提高,非控股股东在企业的话语权也逐渐受到重视,积极主动参与治理,为公司提供一些重要建议。国家层面也意识到非控股股东作为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在企业治理处于一个不可或缺的位置。例如,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利用网络投票平台,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决策进行投票,为非控股股东的“发声”提供了便捷通道。基于此背景,研究非控股股东在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在参与公司治理层面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控股股东参与治理动因分析

(一)外部约束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高不在少数,控股股东凭借其股权比例通常采用施加影响侵占其他股东利益。在股权结构上,往往呈现两权分离的局面,大股东与其他股东存在利益矛盾,即引发了第二类代理问题。为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环境和缓解公司治理存在的第二类代理冲突问题,在法规政策上,国务院在2020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引导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中的“所有者缺位”和“政策干预”等问题可能影响非控股股东的治理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不同产权性质下的非控股股东治理问题展开分析。

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为进一步加快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治理,国有企业在治理层面,开始从带有“政府价值导向型”色彩过渡到“市场导向型”。在政策层面,国家政策开始着手改善法律环境,注重对企业利益相关方的保护,预防控股股东“专制”的情况出现。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官员也不得不进行适当放权,减少自身行政力量对混改企业的干预,让企业根据市场运行规律采取治理行为。另外,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治理能力,非控股股东也开始积极治理,发挥其监督作用,对企业管理层起到了约束作用。

在非国有企业当中,非控股股东也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调整了自身参与治理的态度。在我国政府握有大量资源,由于存在进入壁垒,民营企业通过建立政府关系,来达到获取资金的目的,这不仅为民营企业的融资增添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性,也减少了控股股东因利益输送造成的外部融资成本惩罚。而近年来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随着信息透明化被公开出来,揭示了在民营企业当中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之间存在严重问题。在这种外部事件发生众多的情况下,非国有企业在构建公司治理架构的过程中,会有意识注意非控股股东在企业所处的位置,避免出现非控股股东“用脚投票”的情况。一方面,在法律、市场、政府等外部环境存在的漏洞已被弥补,之前企业利用机会主义去向政府人员进行不正当游说,其游说成本又不可估量,这又迫使企业进一步进行不规范操作,侵害其他利益相关方权益(张东宝,2006)。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应制定法律法规规范约束企业和政府双方,减少了此类现象出现;另一方面,投资者为自身利益考虑,往往要求企业进行规范运营,提供高质量高透明信息质量报告,非国有企业迫于投资者施加的压力,也不得不鼓励非控股股东参与治理,以求完善企业治理体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持后期的合作关系。

(二)内部环境的推动

对于企业内部而言,非控股股东通过委派董事和管理层影响经营,并在股东大会参与最终决策。仅从企业内部而言,如果在企业内部出现控股股东控制权力过于集中,容易产生潜在的所有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为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提供了可能性,从而严重侵害非控股股东的权益,这难免会影响拥有较多股份的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基于此,非控股股东有更为重组的动机去参与治理决策。结合企业内外部来说,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当大型高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外部审计时,控股股东对企业不良的干预行为会被抑制,那么非控股股东在进行内部治理便发挥有限作用;当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外部审计时,由于可能存在审计质量不高,存在威胁非控股股东利益的可能性,非控股股东会主动地进行利益自我保护(李姝等,2018)。

二、非控股股东治理能力及效果差异性分析

(一)非控股股东在不同企业下发挥作用分析

在我国现有经济制度条件下,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都存在相对集中这一现象,容易诱发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问题。控股大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股权质押、股利政策等,对中小股东进行“掏空”,以实现自身权力的扩张和利益的窃取。站在公司治理角度来谈,第一,非控股股东的介入是为抑制第二类代理问题,企业引入股权制衡机制,增强非控股股东的话语权,减少“用脚投票”的现象发生,从而对企业决策产生积极影响,进一步完善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制衡制度,有利于改善控股大股东权力膨胀实施侵占行为,增强了决策有效性,降低了各方主體的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影响,有利于非控股股东发挥监督作用,从而进一步约束控股股东,达到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效果;第二,非控股股东可以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率。相比于非控股股东而言,控股股东通常要承担区域经济增长,人口就业压力等政策性责任。非控股股东的自身职责使其将眼光放到整体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上来,从这一点来看,非控股股东可以降低高管的非效率投资,为管理层提供信息渠道和专业建议,拓宽企业的整体认知水平。特别是,国有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分配国有资本收益,将其用于民生方面。在经济效益上,不仅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我国经济中起的主导作用,还可以增加企业自身的整体收益。因此非控股股东在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治理,在企业内部来看,可以对国有企业内部的股权制衡产生正面影响;从社会层面来看,可以对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从经济方面来看,对我国国有经济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非控股股东参与治理的影响

大量研究表明,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当非国有企业中的股权集中度高时,非控股股东委派管理层可对其进行监管,降低管理层的代理成本,带来“利益协同效应”(徐莉萍等,2006)。

而在国有企业当中产生的“利益协同效应”未必有非国有效用明显。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 “信贷歧视”(Firth et al.,2009),主要提供大量资金方是政府,而政府在国有和非国有融资上,更偏向于选择国有企业,有时甚至通过行政权力为其进行融资而非国有企业(Cull and Xu,2003)。相对应的,非国有在面临较为堵塞的融资渠道时,非控股股东在融资技术层面发挥的作用自然而然要大于国有企业中的非控股股东,故而国有企业产生的“利益协同效应”要小于非国有,也就是非国有的股权集中度提高效果要优于国有。这是能够缓解公司代理问题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发挥非控股股东在治理层面上的作用。

非控股股东在宏观层面产生的影响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对资本市场在监管方面的影响,非控股股东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改善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质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引导市场向制度化、透明化方向发展;第二,对行业影响,非控股股东参与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拓宽参与渠道,增强企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其所产生的正面效应,必然给企业带来正面影响,有利于净化行业环境,吸引外部优质人才,对整体环境产生积极向上的正面引导作用;第三,对法律环境的影响,非控股股东之前的弱势地位会促使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不公平现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治理,引导国家在法律层面有更深层次的思考,为进一步建设法制化社会提供一个进步阶梯。

(三)非控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

不同类型的非控股股东其治理能力存在着一定差异。本文将其不同类型简单分为国有企业非控股股东、民营企业非控股股东这两类进行治理效果分析。第一类,相比较非国有企业而言,国有企业更多专注于社会效益方面,当国有企业非控股股东发现控股股东扰乱市场行为时,会对其进行压制,但对企业本身的经济利益决策方面,未必能够给出专业建议。第二类,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会对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可从两个方面去分析非控股股东在民营企业的治理效果:当民营企业内部股权较为松散时,非控股股东的积极参与治理可能可以缓解两权分离下的代理问题;当在股权集中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大股东在企业管理方面有较高的话语权,非控股股东往往通过事先承诺监督和相互监督这两种监督方式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控制(钱颖秋,2003),对大股东发挥监督约束作用。

三、加强非控股股东治理的方法

为防止再出现控股股东通过多种资本运作,占用企业资金,侵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研究增强非控股股东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从内部控制和外部治理这两个方面,将其分为法律环境、政府监管、企业管理三个层面,以下进行逐一分析。

(一)法律制度

相比于西方的公司治理,我国相关的公司治理法律条规尚处于发展阶段。为更好强有效地对非控股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顺应市场呼声,2019年国家颁布了新《证券法》,对证券的集体诉讼主体规定到投资者保护机构,对诉讼的案件适用范围规定为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国家层面有必要对于企业当中不公平交易、占用资金、“掏空”等行为进行严厉整治,大幅提高相关主体的违规成本,加大对欺诈,扰乱市场,侵害他人利益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并确保法律条规的具体落实,以确保降低这种破坏市场秩序行为发生可能性,明确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业界限和法律責任。此外,企业内部可引进累积投票制,进一步限制控股股东的控制力,更好地方便非控股股东委派独立董事,避免出现控股股东垄断董事现象,同时也对控股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企业存在派企业相关人员对政府人员进行不正当游说的可能性,在完善公司治理条规的同时,也要制定对政府人员的不正当游说的惩罚措施和相关的法律条规,以防止双方进行不正当内幕交易,破坏正常的市场运行。

(二)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的作用主要是对法律条规落实的推动、补充。相比于控股股东,其他利益相关方更依赖于信息质量披露,因此政府对企业信息质量披露的监管这一环节不可或缺。对如下三点加强监管,有助于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第一,出台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条例,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对外报告质量;第二,规范自身行事规则,各级政府官员存在相互牵制的关系,避免出现一个人“暗箱操作”的局面,保持政府在监督方面的纯洁性和规范性;第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以确保及时获得有效信息。例如,要加强财政部,证监会,银保监会等之间的联系,加快内部系统监管的流动性和及时性,将有效信息最大程度通知到相关方,促进提升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三)企业管理

在企业运作尚不完全透明,信息质量披露不充分等相关问题较为突出的情况下,企业自身管理尤为重要,要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入手:首先,在企业组织机制方面,完善独立选举董事制度,引入累积投票制,通过对表决权的数额规定,扩大股东的表决权数量,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对董事选举进行操纵,让非控股股东委派的独立董事有独立性,独立董事绩效和非控股股东利益进行挂钩,保证独立董事持续为非控股股东权益发声,不受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层的控制,加强董事会监管效率,降低代理成本,确保制度规范运作,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企业内部要有明确的严惩措施。其次,企业在对外报告方面,要以提升透明度为追求目标,健全内控运行机制,提高信息报告质量的透明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对非控股股东造成权益损害,影响公司治理进程。健全并加强信息流通机制,充分运用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优化企业环境。

四、研究结论和展望

本文通过对公司治理问题下的异质性视角下非控股股东参与治理研究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不同企业下的非控股股东参与治理动机和能力都不同;第二,非控股股东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进行公司治理,会对企业产生监督制衡的正面影响;第三,在我国,为更好地运行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对非控股股东的相关权益需要给更多的法律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1]王新霞.不同类型股东的控股特征比较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2017(09):29-33.

[2]李姝,翟士运,古朴.非控股股东参与决策的积极性与企业技术创新[J].中国工业经济,2018(07):155-173.

[3]刘伟,刘红艳.非控股股东董事对公司创新的影响研究[J].汕头大学学报,2020(09):53-64.

[4]祝继高,叶康涛,陆正飞.谁是更积极的监督者非控股股东董事还是独立董事[J].经济研究,2015(09):170-184.

[5]张东宝,许凤,孔庆龙.从民营企业案例看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代理问题[J].经济师,2005(05):85-86.

[6]马勇.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对国企并购绩效的影响研究[J].管理理论与实践.2020(05):20-40.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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