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视域中的托育服务共同主体性发展
2022-11-30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贺修炎
文/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贺修炎
托育服务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服务形态,既可以表现为公共服务,也可以表现为准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1989 年联合国出台的《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向父母和法定监护人提供适当的帮助,以履行其抚养子女的责任,同时缔约国要确保在发展托育服务方面做出努力。美国儿童福利联盟(Child Welfare League ofAmerica)关于托育服务的提法是“托育服务作为儿童福利的基本要素,为父母因身体、经济或工作等缘故不能亲身照料的学龄或学龄前儿童提供团体式或家庭式的托育服务,满足儿童的健康发展所需。”如此看来,托育服务具有鲜明的替代功能、补充功能和调节功能,具有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协助父母养育孩子的内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文明形态当中,托育服务具有不同的实现路径。但从形而上的哲学层面来讲,这些不同的婴幼儿托育服务实践内在地又因循着特定的历史发展规律,这些规律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差异性。因此,我们只有在认识论层面厘清托育服务这一事物本身发展的哲学规律,才能更好地为此提供智慧启迪。
一、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视域中托育服务发展的基本逻辑
基于学理认识,我认为托育服务是一种在人类社会化大生产时代,依托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市场组织等外在的诸类主体向特定年龄段(通常为0- 3 岁)幼儿提供单一或多元的照料、抚育、教育等服务的综合。从表现形态来看,托育服务常常表现为居家式托育、早教中心、儿童发展中心、“启蒙计划”方案、育儿学园、托儿所、幼儿园等实现形式,能够为幼儿提供“全面自由发展”式的服务。现代性以来所有哲学流派发生的最具有共同特点的事实就是“人的主体价值的高扬”,因此用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理论来看,剖析托育服务及其背后的一整套治理体系的革新之道,最根本的就是要分析治理主体是如何实现创新的。
1.价值论:马克思主义人本主义价值关怀
从知识的本质属性来看,人类的哲学知识大体上可以分为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这样两种类型。所谓的理论哲学,指的是一种基于知识理论“观察”客观世界的教条,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形而上学”——一种纯粹脱离客观世界、实践的知识体系。而实践哲学则对这种“抽象的传统信念教条之传承”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认为理论哲学充其量只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一种方式而已,在最为根本性的意义上,人类所有的知识来源都不是来自于“传统的知识习惯本身”,而是来源于人们在诸生活领域的“社会实践”,即认为形形色色的实践是人类知识的最终来源。
西方进入工业文明以后,随着自由主义在认识论上讲“人”从中世纪宗教神学的“庇护”下解放出来,人作为人已经成为了“主体”,人的“主体性哲学”成为一种主流和显学,这也就宣告了那些“理论哲学”的虚伪性,为实践哲学的复兴提供了基本的人学基础。托育服务作为一种崭新的社会实践形式,其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尊重人的主体性,从实践出发去寻求幼儿群体的价值最大化。
在“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体系形成后,“理论哲学”和传统的“实践哲学”得到新的冲击及反思,最为核心的一条意蕴就在于“实践中的本体论”,即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实践哲学的终极奋斗目的,在这种目的下人们所有知识的来源都是来自于人们的社会实践,而非抽象的理念思辨。同时,这一理论认为评价托育服务不在于“抽象的教条”,也不在于任何指向特定“美德”或者“技术”的方面,而是应当根据具体的实践环境,以最大化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育、托育需求为导向,这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在托育服务治理领域的彰显。
2.存在论:托育服务供给与需求的矛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发展阶段,为了引导、激发我国托育服务行业的均衡、优质、健康发展,2019 年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先后印发了《关于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等政策文件,同时在资本融资支持等的推动下,我国托育服务市场呈现出井喷式发展的新特点,以“直营+ 加盟”为主要实现样式的产业化托育服务成为一种主流的样式。
但是在实际托育服务需求意义上,现有的托育服务格局下无论是政府主导提供的服务还是市场主导下的服务、社会组织及社区等供给的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托育服务的供给存在总量极其不足、结构严重失衡、质量缺乏保障,形成了新时代民生领域一个集中且突出的社会矛盾。例如,根据深圳市卫生健康研究与数据管理中心2019年开展的一次托育服务供给需求情况调研显示,深圳市托育入托需求率为34.8%,而实际入托率仅为5.1%,其中0- 2 岁幼儿、2- 2.5 岁幼儿、2.5- 3 岁幼儿的入托率分别为0.9%、6.60%、17.00%(入托率统计如表3 所示)。从统计数据来看,在样本容量为1801 的受访者中,89.6%的人表示所在工作单位没有哺乳室,97.8%的人表示其工作单位没有宝宝房,96.2%的人表示本人工作单位没有托儿所、幼儿园。表明整体入托率较低,且提供服务的机构主要以市场化、民营托育服务机构为主,政府等公共部门提供的托育服务数量较少,托育服务供给不充分、不均衡、质量不高、区域分布失衡等问题仍然存在。
3.主体论:倡导托育服务的共同主体性
托育直接服务于群众这个主体性的需求,而群众需求则受群众自身因素(孩子年龄、父母学历、父母工作性质、家庭收入和家庭结构等)、市场因素(服务质量、服务价格和便利程度)和政府因素(福利政策、基础配套政策、利益导向政策和宣传倡导政策)等的影响,因而就鲜明地体现出了托育服务从主体性走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多主体化供给特征。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在看待和认识托育服务“主体论”方面持有的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即主张对于处于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不同实践环境的共同体,应当选取最符合实践特点的托育服务主体性路径开展托育服务治理。
从我国国情来看,早在20 世纪20 年代,党领导下的苏区、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等为了支持妇女抗战,就鼓励开设了托儿所,并依托劳工、农村、职业妇女、工厂等多样化的场景设立了专业的托儿所,积累了宝贵的托育服务事业发展经验。建国以来,受制于不同历史年代的社会经济环境、所有制结构等的差异性,托育服务事业的发展大体上呈现出从政府主导的格局向政府、市场、社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局面,新中国以来托育服务的几个发展阶段的划分如表1 所示。
表1 深圳市0~3 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需求情况调研
表2 新中国托育服务的几个发展阶段
从整体上看,自20 世纪90 年代我国开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的改革进程以来,托育服务市场发生的一个深刻的变革趋势就是越来越多元的治理主体(如形形色色的市场化机构)成为托育服务产业、托育服务行业、托育服务事业发展中一股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在当前我国进入托育服务爆发期的时代,任何托育服务供给者的“主体性”都在朝着更为高级的“主体间性”“共同主体性”等衍化。这意味着,在当前这样一个全新的现代性甚至是后现代性条件下,任何一个主体(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社会等)都无法独立地向全部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均衡、高质量的托育服务,解决托育服务供给端与需求端的矛盾,必须依靠一个“共同主体性”之间的合作治理、对话治理才能造就一项高质量的托育服务事业。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视域中托育服务发展的基本路径
关于我国托育服务事业的发展,国内各路专家学者献言建策,主要体现在: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为基本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单位共同举办服务机构,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等。但从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基于塑造共同主体性的立场出发,笔者认为,我国托育服务的发展需循着如下三个方面的路径进行探索。
1.基于社区托育资源的网格化治理
当前,我国大多数家庭对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呈现出短途化、便利化、社区化的趋势,即家长在选取幼儿托育服务方面更看重的是与社区内嵌为一体的模式,我国城市社会管理创新在空间载体建设上呈现出一种网格化治理的趋势特点,简单来讲,网格化治理即一种“基于网格思路,实现信息整合、运作协同、条块结合”的新型空间整合手段,可以在网格空间内实现包括托育服务资源在内的各种公共治理资源、市场供给资源的均衡覆盖和协同调度,从而克服了大水漫灌式的公共资源投入,使治理空间进行了重塑,提高了公共管理效率水平。
在实施路径上,具备整合优势的社区可以按照“网格区划、整体覆盖、精细管理”的原则,以社区所辖范围为基础,综合地理布局、道路走向等划分基础网格,建立起托育服务资源网格化体系或者干脆将托育服务资源内嵌到既定的社区治理网格中。“网格长”作为网格化单元空间中代表基层政府实施“元治理”的主要具体负责人,可以由业委会主任、社区书记担任,与分布于各城市社区中的协管员、监督员、联络员等主体一道形成一个“政府——社区”多元主体间性治理的有效协同网络,网格长负责带领网格员定期入户,了解幼儿的托育服务诉求,解决困难,开展服务,使得“事情在网格内处理、问题在网格内解决、民意在网格内满足”。
2.基于契约化的合作治理路径
在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看来,政治现代性开启以来的公共生活实际上也是一部关于契约精神滥觞、渗透到公共治理过程的生活。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到当代的“关系型契约”“心理契约”等的发展过程彰显出作为一种公共精神和治理工具的“契约”成为围绕着托育服务这一目标,多主体合作治理展开的一种联结机制。传统的公共行政范式下,政府管制行政模式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开展管理,20 世纪80 年代新公共管理范式在将市场化、工商化途径引入公共治理后,“契约化治理”成为一种显学。当今谈论的托育服务中包括公共产品供给的PPP模式、政府采购第三方服务等实际上都是契约化治理实践的过程。
在未来我国托育服务行业(抑或产业、事业等)的发展过程中,“走向契约化”成为多主体之间开展合作治理的一种方式。例如,在面向城市社区、旨在协助、指导社区开展合作治理的基层政府主体内部,在街道办事处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可以成立了“托育服务中心”,以市场化、社会化采购第三方托育服务的方式,引入契约化治理思路,购买专业化的托育服务、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等。再如,基层政府或社区也可以利用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聘请托育服务专家和工作人员,为小区内有托育服务需求的家庭提供科学育儿入户指导,为辖区内的托育机构等提供专业辅导和人员培训。在这一点上来讲,这种契约化治理的思路既带有新公共管理的性质,又带有明显的合作治理的性质,是一种共同主体性的体现。
3.基于互联网的“智慧托育”治理
当我们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思考托育服务的“共同体”建设路径时,一个不可或缺的“共同主体性逻辑”是内嵌于以互联网信息传播为主要样式的“第四次传播革命”基础上的。在这方面西方学者Perri6、希克斯等人倡议“整体性治理”作为一种合作形式时多次提到了“在线治理”,大力倡导在开展类似于托育服务时必须开展“互联网+”公共治理创新,希望以此作为一个克服多主体协作障碍、跨层级协调障碍、信息不对称障碍等的重要机制。同时,在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冲击下,幼儿托育的“线上+ 线下互动”成为一种新的托育服务实践模式。因此,我们看到国内外社区合作治理实践中当前不约而同地呈现出“智慧社区”等发展样式,即一种基于“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等所形成的智能化治理时空形态。
笔者认为,针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中涉及到的智力开发、认知启发、身心健康等,完全可以借助于“互联网+”乃至“智慧社区”的思维进行“共同主体性的整合”。例如,针对上文提出的“基于社区的网格化托育服务资源供给”,我们建议可以依托特定的领导小组(如市、区或街道级层面领导小组),借助于其跨部门、跨层级的协调议事职能和“任务型组织”样式,可以牵头各基层社区、基层部门等以政府采购方式开发设计“基于‘智慧社区’的托育服务云桌面”系统研发,以此成为一种融合多元治理主体的常态化“在线治理”格局,克服数字化治理属性不足的问题,可以更好地提升基层空间内托育服务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与协作关系。
三、结语
上述基于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主要立场,对托育服务这一具体的治理问题“应当治理什么”“治理有何特点”“如何开展有效治理”等进行了一定的哲学层面的反思。在具体的剖析路径上,我选择以“主体性”这个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最为重视的“本体”作为切入点分析了托育服务的有关发展本质,并具体提出了“基于社区托育资源的网格化治理”“基于契约化的合作治理路径”“基于互联网的‘智慧托育’治理策略”等三个层面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