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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分析

2022-11-29张展

南北桥 2022年16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小额重整

[ 作者简介 ]

张展,男,安徽歙县人,常州市武牛化工商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级会计师、高级管理会计师,本科,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 摘要 ]

在企业破产重整实施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进行合理保护,能够避免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纠纷。本文通过分析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遇到的难题,进一步分析维护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的有效路径。

[ 关键词 ]

债权人;破产重整;利益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16.028

许多企业可能会由于经营不善或是其他因素影响而选择进行破产重整,在破产重整的整个程序中,会或多或少损害到债权人利益,因此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很有必要。

1    企业破产重整中保护债券人利益的意义分析

破产重整是当前破产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实施破产重整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恢复企业生产经营能力,也让各项债权人利益得到保护并相互平衡。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之间有着很大不同,在重整过程中可以保证企业许多方面都尽可能达到预期,降低对债权人、国家税收等方面的负面影响,不过破产重整本身也会给担保债权人带来一定的权利限制,但相较于积极影响也是较为微小,还能够有效避免企业发生解体。企业的破产重整是希望通过对企业经营能力的恢复,让债务人、社会面以及债权人之间实现共赢,但若是企业原本就存在较多负债,且在重整过程中还会大量消耗企业剩余资产,那么就会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如今的企业破产重整除了要考虑社会利益之外,也需重点保护债权人利益,否则其破产重整的实施将会失去很多价值,在过程中也会遇到不小的阻碍[1]。

2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研究

2.1  债权人监督权利的发挥途径缺乏

企业进入到破产重整程序之后,作为债权人要想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就需对重整相关规划的可行性进行判断,不仅要对债务人企业的实际运作情况加以了解,还要掌握经营信息和人员配置有关信息。但从我国当前的《破产法》的规定来看,对于重整执行没有要求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披露相关信息,只针对管理人员负责,因此,债权人需要主动参与重整程序并获取信息。例如,对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启动后,债权人无法及时并有效获取到企业信息,在程序执行的过程中,债务人的企业所有审查工作都是由管理人员来完成,而债权人本身则可以在相关会议上要求管理人员做报告或是主动询问,但这种了解信息的途径十分单一,通常无法对信息进行全面掌握,进而影响到一系列决策。债权人本身的监督权利也无法有效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由法院来指定,其自主选择的权利较小,许多债权人无法直接参与程序监督。另外,根據我国法律规定内容来看,重整程序开始之后,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主体也只有管理人员,但其不能全面表达债权人方的诉求,这必然会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2  小额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不足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处于平等地位,小额债权人的利益也是保障重点。其在申请重整之前,和普通的债权人面临着相同的利益问题,但实际情况中,破产重整整个程序中部分债权人会享受天然优益,都会在清偿时排在小额债权人的前面,这就降低了公平性。站在理论层面来说,小额债权人本身也没有优先受偿的地位,且没有特定财产可以做担保,都是会等待担保债权人以及其他享有一定优先权的债权人清偿完成后,才能够进行小额债权人的清偿,因此其相应的权责处于劣势地位。当前的《破产法》内容只是针对普通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的表决份额比例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没有针对小额债权人做出表决份额分配,导致出现分配不均,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难以把握,无法满足当前重整的实践所需[2]。

2.3  强制审批制度对债权人利益具有一定损害

强制审批制度是由法院来执行的,该项制度会在债券人会议当中发挥作用,一般在针对管理人员或是债务人所制定的重整计划确定中,债权人没有全部通过,而法院会出于保证社会资源利用的角度来推动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开展,因此会对重整程序进行强制批准,这个过程还构成了公法权力对私法权力领域的一种干预现象。而企业的破产重整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在重整的程序当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可靠性,因此,债务人或是管理者通常会与债权人进行协调,保证重整计划能达到双方认同。在相关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会被分组并对重整计划作出表决,只有各组表决都同意后,重整计划的相关草案才算是通过。不过现今例外的一点是,重整计划除了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外,也要经过法院的批准,这就极大地削弱了债权人的权利体现,使得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变得更加被动,即便是债权人组当中具有较高比例不通过重整计划,但法院仍旧可能将重整计划通过,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一定侵害。

2.4  缺乏有关中止执行以及解除保全的期限规则

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有一些破产重组企业由于债务问题过多而面临着“百诉缠身”的局面,这些企业也会经由法院来采取保全手段,对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同一财产,法院还会采取无期限性冻结或查封。就算是管理人员向法院提出对保全措施进行解除或是提出异议,法院方也可能会由于受到多种压力影响而拖延保全接触时间,这对于破产重整的企业来说就会被剥夺自主权,同时也会影响到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出现无限期保全措施情况一般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比如说《破产法》内容中未明确规定中止执行或是保全措施的具体时限,因此管理人员也不具备向法院督促的法律依据;中止执行及保全措施的时限会直接关系到债务人企业的运营,也会影响其财产评估,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利益。

3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有效路径研究

3.1  进一步加强债权人本身的监督权

在企业的破产重整规划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情况,多种复杂情况下需保证重整规划可以有效实施,但也应格外注意维护债权人权益,这是目前值得深思的关键问题。从当前的《破产法》规定内容来看,在重整规划落实过程中只要求管理者实施监督工作,但针对监督过程中出现的多种问题并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也难具有可靠性。要进一步加强债权人本身的监督权,对当前的破产重整相关法律制度加以调整,需要围绕两方面来进行。一方面,要针对监督权具体内容进行更为详细的说明。比如可以明确监督权的实际落实范围,对企业所有的财务有关资料进行检查,达到监督财务的效果,避免出现财务资料作假情况,为了保证检查的专业性,需要从外部聘请一些专业素质较好的审计人才,全面开展审查工作;监督的范围也应当落在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上,避免管理人员出现不当行为,若有必要,可以要求法院直接介入,对企业管理人员行为进行纠正,从而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对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利进一步细化。所谓债权人委员会事实上是一种代表所有债权人的组织,其行使的权利也是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在监督权利方面一般包括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权利、对破产财产分配监督的权利等,不过从目前的权利内容看,其存在着单薄的特点,对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来说力度不大,因而可依据《破产法》内容细化委员会监督权利,提升委员会的地位,比如细化后赋予债权人委员会对重整方案参与制定的权利以及调查权等,也能够提高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水平[3]。

3.2  对小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加以完善

在当前的《破产法》内容中,为了尽可能缩短表决环节的时间,提出一项要求为:若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小额债权人单独列成组别。但该项法律内容却没有明确小额债权人的清偿问题,致使小额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也是小额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不够完善的体现。从理论层面来分析其根源,是由于小额债权人本身为普通债权人,对于破产重整当中的权利也认为与普通债权人没有区别,因此没有单独进行详细阐述。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受到主观因素影响,对小额债权人的利益却没有其他债权人利益那样受到重视,从立法规则来看,其破产重整的实践对于小额债权人利益保护来说也比较滞后,若仍然不重视小额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则破产重整规划实施的成功与否也会受到不良影响。因此,要对小额债券利益保护机制加以完善,从立法层面着手,进一步细化小额债权组设立的标准与相关条件,提升公平性。

第一,要对小额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加以明确,让小额债权人能够清楚自身拥有的权利,并根据自身意愿来表达,避免在债权人会议中出现侵害自身权益的决定,对自身合法利益有效保护。第二,要让小额债权人优先受偿,因为小额债权人实际债权数额颇低,就算先对其进行全部清偿,也不会给企业经营造成太大的影响。同时,小额债权人一般数量也是颇多,若是提前进行其清偿工作,可以先行结束与许多债权人的关系,那么在后续的重整工作中利益方主体会更少,能够使重整程序更为简单,提升重整效率,有助于降低成本。此外,小额债权人经过清偿后获得的利益,可能会比参与到重整程序中的利益更多,因为其花费会更低,因此,小额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效果更佳,对于企业来说也有着积极影响,这就是一种双赢。第三,可以從日本相关立法的弹性条款中借鉴一些规定,比如说充分考量小额债权人的具体债权额占比及其对破产重整程序产生的影响,再考虑是否要对其实施提前清偿,确定后可直接由管理者对法院提交申请,使小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良好保护。

3.3  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法院权利进行规范

目前存在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要求,这种强制批准的权利是直接赋予给法院的。从破产重整程序来看,法院的这种权利事实上是公法干预私法权利领域的明显表现,会影响到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因此,需要对法院权利进行严格规范,以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一方面,针对整个重整规划内容,基于对公法权利的适当兼顾,需进一步提高对私法属性的尊重程度,若不发生迫不得已情况,应不参与强制干预的手段,但若是为了对债权人利益实施保护而不得不进行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则需尽可能了解并尊重大多数债权人的诉求,保证一个相对公平的局面。另一方面,法院本身也需在破产重整程序当中时刻扮演公正角色,在独立行使司法权时绝对要做到理性、客观,对于法官来说,其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也要谨慎行使。除此之外,目前还存在因为强制审批制度而必须一裁终局,无任何其他救济途径的法律漏洞情形,在规范法院权利的过程中,也可要求开通复议的通道,或是允许后续提出异议,这样能够避免司法权力被滥用,同时也能够对债权人利益进行有效保护[4]。

3.4  对解除保全以及中止执行设立期限

大部分破产重整的企业实施重整计划时,时间是十分珍贵的,若是在解除保全方面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那么企业的正常运转可能会受到不良影响。企业破产重整的主要负责人员为管理者,其也会负责与法院进行中止执行以及解除查封保全相关沟通事项的工作。而法院往往会因为多种因素,尤其是压力影响会选择拖延解除保全以及中止执行,还有部分法院甚至存在对破产重整制度不够了解的情况,使得解除查封保全的一些手续出现僵局情况,耗费较多时间来处理,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其财产也会一直处于被查封保全的状态中,难以让财产投入到企业运营中,不利于重整工作,甚至出现重整失败的情况。为此,需要结合《破产法》内容,对解除保全以及中止执行设立明确期限,进一步规定法院查封保全的时效,也可让其他机关与法院之间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系统连接,缩短时间,让企业重整顺利实施,这对于企业债权人利益保护来说也有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但在实施重整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维护社会利益而忽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使得破产重整失去价值。由本文分析可知,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有效路径包括进一步加强债权人本身的监督权,对小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加以完善,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法院权利进行规范,对解除保全以及中止执行设立期限。

参考文献

[1]刘志,张婧妮.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22(09):159-161.

[2]郑怡玲.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探讨[J].法制博览,2021(23):104-105.

[3]张伟.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J].中国中小企业,2021(08):76-77.

[4]唐子明.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障问题[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34(04):40-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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