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初探
2022-11-27陈世敏
陈世敏
(灵山县新圩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广西 灵山 535422)
0 引言
重大动物疫病即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疫病。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便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乃至威胁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科学合理高质量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乡镇是畜禽养殖的主阵地,乡镇一级组织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大局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就实际来看,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效果还有待加强,基于笔者从事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20多年的观察,尝试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浅谈个人之对策见解。
1 重大动物疫病概念及其防控意义
国务院2005年11月18日颁布并施行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全国人大最新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条规定,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疫病分为三类: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①影响畜禽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重大动物疫病引发的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禽养殖业的打击是巨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疫情造成的重创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医治。②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目前已知的重大动物疫病中不乏人畜共患病,且随着动物疫病的发展变化,人畜共患病的发生更具不确定性。③降低民众对社会的满意度,鉴于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禽养殖业的打击及对公众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影响,必然会造成畜禽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及公众对重大动物疫病的恐惧感,一定程度上产生对社会的怨气。因此,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对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和公众社会满意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 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助偏低
当前,乡镇各村(社区) 畜禽散养户的强制免疫工作主要由各村动物防疫员具体实施,他们的防疫工作补助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但从近10年新圩镇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补助情况看,劳动报酬明显低于当地劳动力的劳务收入水平,从而导致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导致有的村无人愿意担任动物防疫员,很不利于畜禽强制免疫工作的开展,因此不利于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
2.2 养殖场(户)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意识不强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政策,并要求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但仍有一些养殖场(户)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意识淡薄,认为免不免疫是其自己的事,由不得政府和相关部门控制,所以不配合所养应免畜禽的强制免疫工作,从而造成本地畜禽总体免疫密度偏低,成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严重安全隐患。
2.3 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规范不严格
病死畜禽是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传染源,所以严格规范处理病死畜禽是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的有效方法,国家也制定和颁布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来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操作。然而在现实生产中,部分养殖场(户)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按规范严格处理病死畜禽,这为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制造了有利条件,成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又一安全隐患。
2.4 乡镇动物防控队伍不够稳定
由于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编制有限而工作量不断加大,从而导致人员紧张而不得不从乡镇一级抽调人员支援工作,因此就出现了乡镇动物防疫队伍力量不足的尴尬局面。比如某农村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编制5人,由于县局抽调,实际只有4人在本镇负责动物防疫等水产畜牧兽医岗位工作,有时还要兼顾农业和农机岗位的工作,这很不利于镇级开展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
3 强化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对策
3.1 提高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标准
由于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四级财政统筹,所以经济能力强的地方财政配置补助资金多,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防疫工作补助就高,相反,经济能力弱的地方财政配置的补助资金少,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防疫工作补助就低。解决的有效办法就是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
3.2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执法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和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 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和第九十八条又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 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 000元以上100 000元以下罚款。动物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和对病死动物的规范处理是法律赋予养殖者的义务和责任,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执行法律规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条文规定应向畜禽养殖场(户)宣传好。同时,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力度,对不履行畜禽强制免疫义务、不规范处理甚至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用法律法规手段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高效开展,为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打下坚实的防控基础。
3.3 保持乡镇动物防疫队伍稳定
乡镇动物防疫队伍人员充足和稳定是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因素,针对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从乡镇动物防疫队伍抽调人员的问题,笔者建议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就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诉求合理增加编制,通过面向社会招录等方式解决人员紧缺问题。县委县政府也应看到各个行业部门的实际困难而给予合理解决或向上级反馈帮助解决。同时,由于人员退休等原因造成乡镇动物防疫队伍的人员减少问题,建议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要处理好人员及时补充的问题,否则将会导致乡镇动物防疫工作开展力不从心,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4 结语
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对乡镇畜牧业发展、养殖户经济效益都会造成直接的影响,并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复杂性、系统性,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从资金、人员、执法等各个方面来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只有全面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才能保障乡镇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进而推动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