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疫病防治中的问责与监督*
2022-11-04
学界对宋代灾疫研究的成果颇丰,但对疫病防治的问责和监督未见有专门研究。疫病流行期间,宋代政府对疫病防治与治疗中的各环节都有相关问责和监督制度做保障。本文试对宋代疫病防治问责监督制度作初步探讨。
一、宋代地方疫病信息的监督
据中国古籍著作《集韵》载:“瘟,疫也。”疫与瘟疫是同一个概念。宋代文献记载的疫病,大致为疫、疾疫、疠、癩、痢、瘟疫、瘴疫、病等。宋代疫病的发生次数,根据学者的研究,较大规模的疫病共308次。在频繁的疫病发生中,宋代政府是如何保证救治措施得到有效实施的,其实施的过程又是如何履行监督的,下文具体述之。
1.对疫病信息获取的管理
疫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政府只有及时掌握信息的来源和准确性,才能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宋代规定:“沿路有疾病、逃亡、事故之人,随处差填,逐州交替。”仁宗皇祐四年(1052)正月全国疫病大流行时诏:“庐巷疾苦,或不得闻,转运、提点刑狱亲民之官,其思所以救治之术,条例以闻。”疫病流行期间,督促转运、提点刑狱等监司之官,应想尽办法救治百姓,要求收取奏章的“通进银台司、进奏院、自今州县奏请及臣僚表疏,毋得辄有阻留”。这条诏令说明宋朝统治者对信息上报的管理态度是“毋得辄有阻留”,以便迅速救治,如神宗熙宁八年(1075)二月,政府为预防春天疾病大流行,诏:“方春虑生疫疠,其令察访、转运司谕州县,据人所授粮计日并给,遣归本贯。”
2.对疫病信息谎报的监督
二、宋代地方疫病防治过程中的监督
1.对疫病救治的监督
2.对疫病救济的监督
3.疫病医治过程中的监督
三、宋代疫病期间对特殊场所与民间“巫医”的监督
1.对病囚院疫病患者救治的监督
2.对疫尸埋瘗的监督
3.对民间“巫医”的监督治理
三、宋代地方疫病救治监督与问责的特征
1.对药材、药品实行动态监管
2.疫病期间实行多渠道问责
3.对民间“巫医”失察的问责
4.对监督官履行职责不力进行问责
四、宋代地方疫病救治的监督成效及局限
因为朝廷对疫病救治的重视,建立了层层监督制度,对疫病救治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第二,初步建立弱势群体救助的医疗体系。疫病期间,“鳏寡孤独”“老疾孤穷丐者”“老疾孤幼无依”的病患由朝廷提供医疗救治。更为称道的是疫病救治中一整套的规章制度得以有序运行。如疫病隔离治疗、病患轻重分类治疗,都有监督制度跟进。这些制度和医药发放措施的实施,既能使疫病患者得到必要救助,又能使弱势群体获得“公平感”、被“尊重感”。另外,狱囚病患者的就医权、生存权等也得到了法律监督制度的保护。这对政治稳定所起的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
第三,疫病尸体的依法埋瘗,对环境的保护、阻断病菌的再次传播起到了积极作用。上文已论及,这里不再赘述。
虽然宋代朝廷对疫病救助的监督效果比较明显,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监督制度在疫病救治过程中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