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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奇案”新闻传播与通俗演绎*
——以“陈总杀媳”为中心的考察

2022-11-27潘培忠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4期
关键词:第三版新报陈总

潘培忠

2007 年陈可辛执导的《投名状》上映后,轰动一时的“刺马案”重受世人关注。作为晚清“四大奇案”①关于晚清“四大奇案”众说纷纭,如清末佚名笔记《十叶野闻》云:人所共知“四大奇案”为“逆仆包祥弒李毓昌”“木工妇弑夫”“涿州狱”与“杨乃武案”(许指严著,田同旭点校:《十叶野闻》,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5 年,第273 页)。也有人认为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名伶杨月楼冤案”“杀子报案”“张汶祥刺马案”最为轰动,而周楞伽编撰《清末四大奇案》一书,则因“杀子报案”内容过于秽亵,不可过分渲染,故以“太原奇案”取代(参见周楞伽:《出版说明》,《清末四大奇案》,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第1页)。之一的“刺马案”,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名优奇案、杀子报案等“奇案”齐名,存在诸多共同特点,如都危及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皆经历过复杂的审判程序,案件的最终结果多与统治阶级最高层的意志有关,而最重要的是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使得新闻报刊竞相登载②胡铭:《冤案背后的程序逻辑——从晚清四大奇案透视正当法律程序》,《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本文无意对这“四大奇案”展开研究,因为在晚清全国各地还有各种或大或小的“奇案”,这些“奇案”发生的时间和地域各不相同,案件情况也各呈特点,有的在影响上虽未必能及“四大奇案”,却因近代报刊的兴起与广泛发行,在当时当地迅速传播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进而被民间的戏剧、小说、说唱等通俗文艺所接受和搬演,形成一股颇具特色的时事“奇案”演义风潮。本文试以发生于宣统二年(1910)的厦门“陈总杀媳”案为中心,通过对报刊资料及文本文献的梳理,在还原案件始末的同时,借以管窥晚清“奇案”新闻传播及通俗演绎的概貌。

一、启蒙与觉醒:厦门报载案件始末

明代以来的中国小说史上,曾经涌现过一系列题为“公案”的小说,如《龙图公案》《施公案》等,主要以官员“决狱断案”为主题,其中包括不少扑朔迷离的“奇案”。这些“奇案”有的出自作者的想象,有一部分则很可能源自当时的时事案件。由于古代新闻传播条件的限制,这些时事案件产生的影响有限。但到了晚清时期,随着报刊出版业的兴起,各地都有一些时事“奇案”,在当时当地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发生在厦门的“陈总杀媳”就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件。

“陈总杀媳”虽是偶然性的凶杀案件,其影响却远逸出事件本身,进而走入通俗文艺领域,这首先要归功于厦门本地报刊舆论的推波助澜。宣统二年(1910)三月初七夜,厦门外清巷的“含壳井”(即蚶壳井)发生一起命案,厦门总商会巡船管带千总陈承昌(陈渊源)的儿媳王不池暴毙家中,然而与45年后厦语片《劫后鸳鸯》不同,死于非命的王不池并未复生。这起案件起初受到关注,乃是因王不池娘家不满小姑暴卒,“乘五、六把轿到处嚷闹”,受到当地民众的热议。当时的《厦门日报》对案件作过十几期的追踪报道,在1910年3月11日第三版“本埠新闻”上,首次刊发关于此案题为《刻毒致命》的简讯:

含壳井地方某甲,去岁为其子娶妇,初时因女家妆奁不腆,翁姑颇滋不悦,历今才及数月,时闻诟谇之声。昨晨五句钟,忽其子妇暴卒,外家闻知,乘五、六把轿到处嚷闹,大有不肯干休之势。一时人众拥挤,道为之塞,众口啧啧,或云系是自缢而死,或云该尸鬓角现有伤痕一穴,颔上又有绳推之痕,似非缢死者。上午其外家数人乘轿到厅署鸣冤,想事已从公,究竟自缢抑或被绳推致命,贤有司必能明以辨之也。又闻昨晨死尸已被沉没,未知地方官如何究办,容再续探。①《刻毒致命》,《厦门日报》1910年3月11日第三版。

由此则报道来看,初时舆论对于整起案件的缘由尚不十分清楚,而坊间传闻亦仅知翁姑不喜儿媳,乃致“子妇暴卒”。外家似乎也十分强势,乘轿到处嚷闹,“大有不肯干休之势”。此时厦门民众开始关注此事,虽“道为之塞,众口啧啧”,但还处于较为冷静的旁观状态,案情的厘清则寄希望于地方官的究办。

然而仅仅过了一夜,案情就发生新的变化,舆论也开始转向,更多案件细节被曝光出来。据《厦门日报》1910 年3 月12 日第三版报道,死者的公公为千总陈渊源,“去岁为其子婚娶青墓口王宣炉之侄女”。陈家娶媳时的作为极为不堪,“娶媳三朝,当戚友齐来时,源之妻忽持其新妇下衣,对众披览云‘此妇非淑女’”,这样的侮辱令新妇“愧赧者久矣”。而导致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据闻乃是案发前日,王宣炉前来探视侄女,“敲门未入,妇急欲启门延入,无如其姑悍泼异常,禁不使开门,且恶言责骂”,当晚夜深时新妇“越想越恼”,“愧极情尽”而“悬梁自缢”②《刻毒致命之续闻》,《厦门日报》1910年3月12日第三版。。案发后,陈家又先发制人,不仅赴厦门厅控王宣炉勒死儿媳,且于隔夜率人移匿尸体,“乃初九夜二句钟,忽又纠集穿号衣者数十人之多,欺彼外家只有二三妇人守尸,势力不敌,横将死尸抬去”。此举最终引起王家及民众的极端愤慨,“是早,炉率家人并旁视不平者,见此情景,撞门而入,将该屋毁拆而去”③《刻毒致命之续闻》,《厦门日报》1910年3月12日第三版。,“越早激动公愤,该屋被众毁折,片瓦无存。虽有总役差勇当场弹压,而人山人海,众怒难犯,亦未如之何矣”④《众怒难犯》,《厦门日报》1910年3月12日第三版。。

同时,官方的不作为也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厦门绅商学各界开始自发为死者伸冤,通过散发传单的形式,历数陈承昌的种种不法行径及厦防厅枉法情事,强烈要求官厅严惩凶嫌。3 月13 日,死者王不池的表嫂陈尹氏,再次向厦防厅递交诉状,要求官方相验尸体⑤《激动公愤》,《厦门日报》1910年3月15日第三版。。厦防厅迫于民众压力,在召集原、被告各具甘结状之后,批准第二天12 点在半山塘破布山开棺勘验。3 月14 日一早,厦门民众即自发前往勘验处汇集,“至十二点钟,男妇老幼约有五六千人。其时厅宪尚未诣验,延至一句钟。满山遍野,四围山仑,人集如蚁,或团聚尸柩,相去不过咫尺;或团集尸坪,相距甚形拥挤”。此外,民众为了防止勘验不公,还遣人延请西医同来验尸①《未验情形》,《厦门日报》1910年3月15日第三版。。及至开棺抬出尸首,勘验发现“该尸头发内伤痕一穴,血迹模糊;左腮现黑青色,颔上有带勒痕,又有剪刀凿入之伤;乳下腹边亦□用剪刀凿伤,背后现有黑青色五六处;肛门上一伤寸余深,血肉狼藉,下部亦有剪刀伤”②《验后情形》,《厦门日报》1910年3月15日第三版。。至此,案情真相大白,陈承昌被带上枷锁押走,而愤怒的民众无不痛骂其恶行,拳打脚踢或以石头乱掷,累及押解之衙役。

在厦门新闻出版史上,总共出现过四份《厦门日报》,这里提到的是第一份,创办于1907 年12 月25日,1911年停刊③洪卜仁:《厦门旧报寻踪》,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页。。这份报纸创办于辛亥革命之前,此时清朝政府为了缓和革命,不得不改变顽固态度,提出包括废除科举、设学校等宪政改革,“和这场立宪运动相配合,在一些资产阶级报刊当中,掀起了一阵狂烈的关于立宪的宣传”④方汉奇:《中国近代报刊史》,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572页。。当时的《厦门日报》作为由福建铁路公司出资商办的机关报纸,在创办时即宣称宗旨为“说明国家宪政、国民义务,兼招徕海外华侨向内之心”。该报不仅在反对外敌侵略尤其是日本入侵方面相当突出,同时关注民间疾苦及弱势群体,如对当时贩卖“猪仔”(华工)之风等亦给予详细披露⑤《厦门新闻志》编纂委员会:《厦门新闻志》,厦门:鹭江出版社,2009年,第22—26页。。而在报道“陈总杀媳”案件时,《厦门日报》也站在受害者的立场施以援手。例如该报1910年3月17 日第三版刊登《王尹氏之冤启》,由陈尹氏公布了王不池的身世及遇害经过,并号召民众施援以使沉冤得雪,使案件得到进一步的推进。兹略引如下:

具冤启寡妇陈尹氏,窃氏有表小姑乳名不池,自幼父母双亡,仅有伯父王思前,远在安南经商,茕独无依,寄留氏家抚养。迨去岁不池年十九,女大须婚,凭媒婚配与千总陈承昌即陈渊源为媳妇,于去年十二月初三日出阁。厦俗婚娶三天送首饰妆奁,昌见妆奁菲薄,翻然盛怒,暴跳诟骂甚,将小舅衣履尽行脱下,致数岁小童号哭奔回。呜呼!不池幼失怙恃,寄人抚养,氏既贫且寡,焉有厚奁可饱贪壑?然犹以为利欲熏心,一时触怒,既已结姻亲,过后当必自靖,那知昌固衣冠而强盗而禽兽者。自不池过门,始则多端挫辱,继则毒殴横施,三个月来辱骂殴打,体无完肤。氏得邻右报知,屡次使人造门,拟欲劝解,概被屏诸门外,不容入室,禁絶往来。至于家庭之间狗彘不若之行为,氏有不忍明言者,呜呼痛哉!不池未离母胎而丧父,九岁而母亡,伶仃孤苦至于成立,所遭亦已惨矣,不谓出闺一别,姑嫂遂无再见之日,痛何如也!⑥《王尹氏之冤启》,《厦门日报》1910年3月17日第三版。

死者王不池的遭遇,深受普通民众的怜悯同情。而陈承昌的家世亦遭披露,原来此人原籍永定县,后寄籍龙溪县,娶妻李氏妈缘,生子陈天来及一女。先是“由武童渡台投效,历保尽先千总”,“甲午战争”后回到厦门,“于光绪二十五年间奉准收入水师提标,现在商会巡船管带巡船”,因本性凶狠,结党横行市井,被人称为“陈千总”⑦《请看供词》,《厦门日报》1910年3月26日第三版。。也正因此缘故,案件发生后当地民众才会如此痛恨,自发前往为死者伸冤。

此后陈承昌虽被革职收押,却拒不认罪,仅承认醉酒伤人。其妻李妈缘则携女逃匿,后被张榜捕获,亦不供认事实,将所有罪责推至其夫身上⑧《提讯陈承昌之供词》《请看妈缘娘之供词》,《厦门日报》1910年3月23日第三版。。厦防厅早已不具公信力,无奈将案情上报厦门道,道宪乃委派同安县陈大令来厦主审。四月初二日上午八时,陈大令在厦防厅署提讯陈承昌夫妇,“先讯妈缘娘,诘驳再三,始据供认其夫调奸三次。遂复提陈○昌到堂质讯,始亦狡辩不认,后经严用大刑,业已招认因奸迫命,亦已具结定案谳矣”⑨《邑尊提讯陈○昌之案情》,《厦门日报》1910年4月3日第三版。。后又于四月初五日上午八点,陈大令将陈承昌夫妇提堂复讯,“重责五百板,本拟立毙杖下,以命偿命。因陈虐媳之惨,遍体至二十多伤,如此尚不足以蔽辜,拟明日再行杖毙”。而死者的表嫂陈尹氏则受到嘉奖,“尊邑以陈尹氏不避势力,仗义愤为表姑复雠,深勘嘉许,为挂彩舆送而归”①《陈承昌因奸毙媳之案已了》,《厦门日报》1910年4月6日第三版。。这样的判决自是大快人心,而陈承昌亦在杖刑收押之后,“于是日傍晚身故”②《难得好官》,《厦门日报》1910年4月8日第三版。。自此,僵持了近一个月的“陈总杀媳”事件,终于落下帷幕。

与晚清多数“奇案”相似,“陈总杀媳”事件之所以会造成厦门全城轰动,并一度引起骚乱,其直接原因自然是行凶者陈承昌夫妇的霸道、残忍以及王不池令人同情的遭遇。然而实际上,更与晚清时代大变革中,普通民众对封建官府残酷腐败、昏庸无能的深恶痛绝有关。在此过程中,资产阶级开明士绅可能起到关键作用,如同样对事件跟踪报道的《汉文台湾日日新报》,在1910年5月27日第四版刊发《陈案功臣》,即提到“陈承昌之案,绅董中惟某氏最为热心,见厦厅之庇护罪人也,起而与争;知王不池之抱贞以死也,力为播扬。而又深恐尸亲贫弱,万一在厦控诉莫伸,无力为省控、京控之举,因而出为提倡募集寄付义金,以备后盾,种种义务,独力肩承。当该案未结以前,氏之奔驰来往,报告各界者,备极舌敝唇焦之苦。故说者咸谓陈承昌之伏罪,王不池之伸冤,虽曰赖公愤之力,其实半由某氏鼓吹而来,则论该案之功臣,当以某氏为巨擘”③《陈案功臣》,《汉文台湾日日新报》1910年5月27日第四版。。这里的“绅董”中之“某氏”,不知是否有政治背景,但以他为中心的那些人,在这中间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他们通过散发传单以及报刊舆论的宣传来推波助澜,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并得到圆满解决,无形中也借助此案来启蒙和促进民众觉醒。当时厦门虽非全国政治活动的中心,但此时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的思想早已渗入,人们对于清朝统治以及封建官僚阶层处事不公的长期压抑,以此事件作为突破口得到了宣泄。由此看来,这样一起轰动全城的凶杀“奇案”,其背后所蕴藏的汹涌暗流,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二、娱乐与消费:两岸戏剧演出报道

“陈总杀媳”案发生在厦门,与台湾省相邻的地理位置以及当时作为通商口岸的优势,使这个案件还有另一特点,即较为快速地传播至台湾省及南洋地区。

如所周知,1895 年台湾不幸沦为日本殖民地,海峡两岸虽被迫分隔,民间的交流却始终没有中断。当时厦门发生的时事“奇案”,也受到台湾地区民众的关注,《汉文台湾日日新报》等报刊对“陈总杀媳”案也进行过追踪报道。与此同时,两岸报刊在对案件本身显示出浓烈兴趣外,对于借由“陈总杀媳”案编创的商业戏剧演出也作过不少报道,而且持续的时间更为长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关“陈总杀媳”案的戏剧改编,学界大都会提到20 世纪二三十年代厦门通俗教育社编创的文明戏《陈千总杀媳》,因为该剧“在当时产生巨大影响,对推动妇女运动起了一定作用”④洪卜仁:《厦门史地丛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35页。。但实际上,文明戏并不是此案最早的戏剧搬演者,早在“陈总杀媳”案发不久,厦门当地的演出团体便将此事作了戏曲编演。例如《厦门日报》1910年3月20日第三版,即以《拟演陈承昌因奸毙媳之新剧》为题对此作过报道:“打铁路头,咏乐茶园,园主及诸女伶,因此次陈千总夫妇凌毙媳妇,阅陈尹氏之冤启及厅验王不池之种种毙伤,追悼被虐之惨,不禁声泪俱下,群怀愤愤。因属女界,未能薄助对待,引以为恨。诸女伶拟将陈承昌生平劣迹,以及此次因奸致杀,编成一部小说,按日排演,以寓劝惩。闻已日夜套习,赶日宣演云。”⑤《拟演陈承昌因奸毙媳之新剧》,《厦门日报》1910年3月20日第三版。从报道的时间来看,此时“陈总杀媳”案尚未告破,但民众对于此“奇案”多已知晓,对于陈承昌凌虐儿媳极为痛恨,故此咏乐茶园为吸引观众,便将这一人们高度关注的事件进行了排演。

不过此剧实际搬上舞台的时间,很可能是在两个多月之后,亦即同年的6月1日,且甫一演出便因座客过多,司票人员与警察发生冲突,而致戏园被查封。此事台湾地区报纸亦作过报道,6月12日的《汉文台湾日日新报》刊有简讯:“打铁路头,咏乐戏园,于月之一日,午后八勾钟,因开演新出,即陈承昌杀媳奇案,座客过多,以致警察局巡士,与该园司票人冲突。登时满园大乱,刀棒交攻,警察伤三名,戏园之人亦伤数名。洪提台侄少君,现为巡警局委员,因在场弹压,亦被伤面部。座客被伤者不少,闹至十勾钟始散。现经厦厅拘捕起事凶手,拟按律惩办,并将该园标封,以后不准复演云。”①《大闹戏园》,《汉文台湾日日新报》1910年6月12日第六版。按,咏乐茶园创设于1909年7月,地点在提督路头,由厦门商人陈美成的公司合资而建。当初戏园竣工时就曾发生倒塌事件,“伤一人眼角,并未致命”。后又经过重新整修,虽于同年11月18日祭台,但直到11月25日才从汕头聘来庆丰女班开演,可谓屡有波折②《新戏园之危险》,《厦门日报》1909年11月18日第三版。。不想在半年多之后,却因演出“陈总杀媳”戏出,而致戏园遭查封,使晚清民初的厦门商业剧场又少了一家。

日本殖民时期的台湾省,城市商业剧场兴起,观赏戏剧演出成为人们娱乐与消费的主要方式,此时大陆职业戏班赴台演出也更为频繁,“1895 至1937 年中日战争爆发为止,四十二年间计有来自上海、福建、广东三地,分属不同的12个剧种、超过60个中国戏班来台做商业演出”③徐亚湘:《日治时期台湾戏曲史论:现代化作用下的剧种与剧场》,台北:南天书局有限公司,2006 年,第120—121页。。自咏乐戏园之后,“陈总杀媳”案为福建不同剧种、剧团所接受,不仅在闽南各地搬演,同时也被职业戏班带到了海峡对岸。《汉文台湾日日新报》1910 年8 月18 日第5 版,曾于“杂报·枫叶荻花”专栏中,对聚乐茶园天仙班的演出作过预告:“聚乐茶园天仙班,本夜将演《杀媳报》。该剧系鹭江近事,即千总陈承昌,殴毙其媳妇王不池一案。是时激动公愤,其后陈立毙杖下。前粉桃花在鹭江时,曾扮作王不池演唱矣,此次与该班数日前即为套演,已能步骤井然。今夜登场,将各竭尽其长,谅能博观者喝采也。”④《演新酌》,《汉文台湾日日新报》1910年8月18日第五版。而该班搬演此剧的情形,在《汉文台湾日日新报》1910年8月20日第5版,则另有新的报道:“本夜午后八时,聚乐茶园天仙班,在淡水戏馆所演戏出,即盖月楼演《大回朝》,金翠英、赛百岁演《小上坎》,露兰春、玉宝山演《鱼藏剑》,筱羊猴演《英雄义》,陈菊芬、赵春奎演《十八址》。全班文武合演厦门新剧《杀媳报》,扮王不池者为粉桃花,该案系所目击演出,必倍为肖神也。”⑤《聚乐戏出》,《汉文台湾日日新报》1910年8月20日第五版。可见人们对厦门“奇案”的关注,让案件的戏曲演出因之获益,确实达到了吸引招徕观众的效果。

而同日该报第5 版,也在“杂报·枫叶荻花”专栏中,对此剧的表演作了评价:“厦门陈承昌因奸杀媳一案,曾耸动一时之耳目,其时厦门菊部经编入出目,惜以闹事中止。兹者淡水戏馆聚乐团亦拟以本夜演唱此剧,闻其趣味浓深,事情委曲,真班本中好个材料也。至其中扮演诸脚儿,皆该班之铮铮者,其有惹人注目之价值可知矣。”⑥《真好看》,《汉文台湾日日新报》1910年8月20日第五版。按,聚乐茶园天仙班系福建“官音”戏班,来自厦门天仙戏园。天仙戏园为全女班,成立时间比较早,1909 年初曾因“国丧期内”⑦1908 年11 月,光绪皇帝与慈禧太后先后殡天,百日内为“国丧期”,“不作乐,不宴会”。而天仙戏园则于1910 年正月初二公然演戏,引来厦门巡警的劝阻,双方大打出手,但因该戏园为西班牙籍厦门人玛甘保(黄瑞曲)所开设,最后事件亦不了了之。演出,而与巡警发生冲突,引发轰动朝野的“天仙戏园”涉外事件⑧《梨园散场》,《厦门日报》1909年2月8日第三版。。1910年6月,由台南程高飞、蔡德渊、陈炳荣三人出面而发起,“拟贌鹭江天仙茶园女班,渡台开演”,所费聘金“每月不过二千五百圆内外”⑨《鸠收股株》,《汉文台湾日日新报》1910年6月30日第六版。。8 月4 日,天仙女班由沪上抵台,“全班脚儿六十余名,女角则八名。其将与联合之筱羊猴、董桂芬、董胜奎、云中飞等,亦以昨日自南来。又在台南演唱之老德胜班,由沪上添聘女角八名,既以大昨日由北而南。外此男角十五名,则于昨日直抵南部”①《锦上花》,《汉文台湾日日新报》1910年8月5日第七版。。该班在联合其他剧团演员后,形成了庞大的演员阵容,“女角自宜以露兰春、陈菊芬、粉桃花、玉宝山为最,羞月楼、小金红、金翠英次之;男角文边则以赵春奎、陈丽卿、刘晏庭为最;武边则以筱羊猴、董桂芬、董胜奎、云中飞为最;其余则大抵在伯仲间也”②《菊部阳秋》,《汉文台湾日日新报》1910年8月25日第七版。。从《汉文台湾日日新报》8 月18 日的报道可看出,天仙女班在厦门就曾由粉桃花扮演王不池演出《杀媳报》,而此次入台更是以全班之力推出此剧,这种以聘请海峡两岸知名艺人联袂演出的方式,极大地满足了人们对戏剧娱乐与消费的需求。

除了福建职业剧团外,“陈总杀媳”也被广东的潮剧戏班所接受。例如《汉文台湾日日新报》1910年10 月20 日第3 版“南瀛鲤信”,就以《梨园琐谈》为题对台南演出《杀媳报》作了预告:“南座定十八夜,演《杀媳报》。系厦门本年四月间把总陈承昌欲污其媳王氏不池,王不从,毒杀之。厦防厅受贿,致动公愤,后经同安县令判结处死,人心称快。有此新剧,座位定必满盈云。”③《梨园琐谈》,《汉文台湾日日新报》1910年10月20日第三版。而该报10月23日第3版“南部通信”所载《呈始末书》(附注“十九日发”),则明确报道演出《杀媳报》者为乐天茶园:“月之十八夜,永庆茶园演《破腹换头》,乐天茶园演《杀媳报》,各脚尽力竞争,以博好评。奈扮演丑态淫状,过于秽亵,有伤风化。翌日警务课召两班营业人,严重说谕,命呈始末书云。”④《呈始末书》,《汉文台湾日日新报》1910年10月23日第三版。又《汉文台湾日日新报》于隔年1月22日第三版,以《菊部口踪》为题对此剧演出作过报道:“潮州乐天彩班,客月末在阿缑座开演,自日至夜,观客当满。近日又移至东港街,假新市场以为剧场,如前演唱,其观客更加一层繁盛。该班中所演出目最惹人观览者,惟清国近时事实,及《杀子报》等剧云。”⑤《菊部口踪》,《汉文台湾日日新报》1911年1月22日第三版。按,乐天彩班为潮州外江戏班,于宣统二年(1910)9 月16 日抵达台南“南座”⑥《汉文台湾日日新报》1910年8月25日第三版《潮班将到》:“择阴历八月十三日,由安平上陆,中秋夕开台。”,乃是继1907 年老福顺班之后赴台演出的第二个潮州外江戏班。该班在台南连演数月,而后又在台湾省内各地如嘉义、屏东、东港等巡演至来年一月,期间虽也有“亏本七八千圆,一时罢演”⑦《潮班失败》,《汉文台湾日日新报》1910年12月30日第三版。的情形,但总体而言,还是非常受观众欢迎的。如上述报道所言,乐天彩班除演出潮州外江戏传统剧目外,还曾以演出《杀媳报》与永乐茶园的《杀子报》进行“拼台”。这两部剧作皆取自当时“奇案”,而《杀媳报》被认为“该班中所演出目最惹人观览者”,可见此剧在台湾地区受欢迎的程度。

以上仅是两个剧团赴台演出“陈总杀媳”的报道。实际上就我们所考察,海峡两岸曾经搬演“陈总杀媳”事件的戏曲剧种,至少包括京剧、文明戏、潮剧、梨园戏、高甲戏、歌仔戏等。台湾歌仔戏艺人赛月金回忆说,1937 年她随歌仔戏戏班“爱莲社”到厦门,次年因抗日战争滞留闽南,“然而国民政府地方当局竟将歌仔戏看成‘亡国戏’,将歌仔戏曲调叫做‘亡国调’,下令禁演禁唱。迫使歌仔戏不得不在改良戏的幌子下挣扎求存”。而当时演出的时装剧中,赛月金就担任过《周成过台湾》《甘国宝过台湾》《陈总杀媳》《枪毙阎瑞生》《运河奇案》等剧的男主角⑧罗时芳:《赛月金传略》,陈耕主编:《歌仔戏资料汇编》,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5年,第106页。。闽南歌仔戏艺人纪招治,在回忆起1950年她所加入的“艳春班”时,也说曾经在厦门大同戏院“演出根据当地真实事件演绎的文明戏——方言话剧《陈总杀媳》,以及《一帖灵一敷灵》”⑨伍晋:《总为柔刚遒媚不了情——浅谈歌仔戏名伶纪招治的成长历程》,《海峡两岸民间艺术交流——金桥·2009海峡两岸民间艺术节论文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20页。。从旧报刊的这些记载报道中,我们大约可知这些剧团主要以幕表戏演出,为吸引招徕观众,“事多虚构,非实录也”,而且“扮演丑态淫状,过于秽亵,有伤风化”,因而受到不少民众的诟病。在戏剧作为城市娱乐与消费的时代,将“奇案”的“奇”及其所涉男女之情事加以凸显,乃是商业剧场用来招徕观众的惯用手段,这也是“陈总杀媳”案一时受到青睐的重要因素。

三、劝善与教化:南洋说唱文学书写

与两岸城市商业剧场演出相映照的,还有南洋闽南移民的说唱文学书写。“陈总杀媳”案甫发生之时,远在南洋的华侨华人即有所关注,新加坡的《槟城新报》《南洋总汇新报》等报刊都对案件作过跟踪报道。而“陈总杀媳”判案的两个多月后,《厦门日报》曾刊登过一则广告——推荐南洋三益书社出版的《陈总杀媳报歌》,每本定价“英洋四仙”。也就是说案发不久,南洋民众就已了解厦门发生的案件,并在第一时间将之编写成闽南语的说唱歌仔册,可见创作与发行速度之快。从“陈总杀媳”一案发生、传播以及编成歌仔册的过程,“可以看出当时厦门与南洋各地交流之密切,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闽南语歌仔册在东南亚地区的流行传播”①潘培忠、徐巧越:《龙彼得教授旧藏闽南语歌仔册之概况与价值》,《汉学研究通讯》2018年第2期。。

歌仔册,又称“歌仔簿”,“是闽南语说唱‘歌仔’和通俗歌谣的底本,大约起源于明末清初,在清中叶之后广为盛行,主要流行于福建闽南地区、台湾各地以及东南亚华人圈,直到今日仍以活态文化存活于海峡两岸”②潘培忠:《海峡两岸说唱歌仔册的编目回顾与展望》,《图书馆论坛》2016年第7期。。过去一般认为,歌仔册的刊印、出版主要分布在福建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上海以及台湾省各地,而唯一可知南洋的出版品只有这本三益书社刊印的《陈总杀媳报歌》。此本除《厦门日报》刊登广告给予绍介,欧洲汉学家施博尔(Kristofer M.Schipper,又名施舟人)的《五百旧本“歌仔册”目录》亦有所著录。1965 年,施博尔于《台湾风物》撰文《五百旧本“歌仔册”目录》,就在台期间所购歌仔册文献作编目,所编含“泉州见古堂书坊”“厦门会文堂书局”“文德堂”“上海开文书局”等“大陆版”130 余种,“台南云龙堂出版部”“台南博文堂”“台北黄涂活版所”“台北周协隆书局”等“台湾版”300 余种,文末又附“抄本”3 种、“买药宣传本”2 页、“残本”27 种,共计541 种。而在“泉州见古堂书坊等清印本”一栏下,即著录有“陈总杀媳报歌一本十篇,南洋三益书社宣统二年印”③施博尔:《五百旧本“歌仔册”目录》,《台湾风物》1965年第4期。,与《厦门日报》所登广告完全一致。但由于施氏所藏,世人难得一窥全貌,故关于《陈总杀媳报歌》的内容,学界仍是一无所知。

宜兰的“台湾戏剧馆”现存一本封面缺失的歌仔册,其卷端所题为《□□陈总杀媳报歌》。此本的版本概况如下:石印本,一册,索书号:W/854.53/6072,馆藏条形码号:T00004582。共10 页,乌丝单边栏,内分四列,半页12行,每行28字。版心无鱼尾,上镌“最新陈总杀媳报奇歌”,下标页次。正文首四句为“唱出陈总一歌诗,宣统在位有二年,厦门外清蚶壳井,承昌是伊亲名字”,末四句为“此歌因何来办起,卜劝世人识道理,善恶报应有日子,不通做事无廉耻”。第10 页上半页正文结束后,另于下半叶附三幅绘图。据馆藏记录,可知此本购自南投收藏家、“南投县文化资产学会理事长”梁志忠,同一批购入的另有《改良最新廿四孝歌》等共计62本歌仔册。“宜兰县公共图书馆查询系统”将此本归为厦门会文堂书局出版品,如仅从用纸及印刷上看,此册确与厦门会文堂书局刊行的石印本相似,但其版式在细节上还是略有不同,例如厦门会文堂书局石印本的版心多为黑单鱼尾,且从未见有卷末附图的情形,故“台湾戏剧馆”所藏可能就是南洋三益书社原本。

《陈总杀媳报歌》未标署编著者,但从内容上看,作者对于“陈总杀媳”事件的来龙去脉,演绎得极为清晰。整部歌仔册的敷演,在情感上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对于陈承昌的“恶”刻画得淋漓尽致。唱本一开始便从陈总(陈承昌)的身世说起,对其流落台湾以及通过下作的巴结,而顺利当上把总的经历,有着极为生动而形象的描绘:“原籍永定人人氏,自少凶恶真歹死,父母早年来过世,单单一身无兄弟。流落台湾一二年,趁无钱银在身边,思来思去无了时,央三托四寻别枝。讨有富贵人头路,正是下作做马奴,日间饲马去勅桃,冥时共人执尿壶。巴结主人真伶俐,主人思卜营成伊,适逢台湾武阃时,保举把总伊名字。”日本侵占台湾后,陈总回到大陆,定居“厦门蚶壳井”。起初通过提台的关系,混到了“竖汛”的差事,后来却因为横行霸道、“包娼包赌”而被提台革职。直到两三年后,才又到厦门总商会任职,“巡洋保番客”。此后陈总依旧为非作歹,“原性全然不改离,匪为乱作大不是,有人犯着伊脾气,用计害人小半死”,在厦门总商会欲将他移文法办时,而其家中却已发生了大事。

相较于新闻报道或戏剧演出,庶民的说唱文学在叙事上更富想象力,而情感倾向也更为强烈。歌仔册云陈总妻妈缘为“台湾人”,为人“亦是所行皆不是”。长子天来并非妈缘亲生,长女蛋爱尚未婚嫁,脾性与妈缘相似。陈总为子挑选新娘,向媒人提出十条要求,其中前四条就是“第一富贵人子儿,第二伊兜好家姓,第三私傢满尽是,第四嫁妆用未离”。媒人推荐的王家女儿不池,父母已过世,且并无兄弟姊妹,“父有厝契母有银,死了尽交伊收存,私傢嫁妆满尽是,算来亦是富贵门”,让陈总夫妇颇为满意,当即向媒人许诺,如姻缘做成,“廿两白金做酒钱”。未曾想成亲之日,媒人讨要银钱,陈总却翻脸怒骂,而后又发现儿媳嫁妆不称心意,“嫌无现银厝契字”,转而将“随轿舅爷”浑身扒光,怒赶出门。自此,王不池到陈家后开始受到虐待,不仅公婆因为嫁妆的原因,“日间打狗兼骂猪,冥时拼瓯共楮碟”,就连其小姑也对其百般凌虐,“家官时时骂不停,小姑目周直直迎,百般凌辱大不仁,骂人骂甲会出神”。

三月初七夜,陈总故意支开儿子,转身进入儿媳房内纠缠,“陈总倒落在床边,狗头滴屎笑微微,就叫不池来伴伊,伴伊困到五更时”。虽遭儿媳严词拒绝,陈总仍将其抱至床边。王不池坚拒不从,陈总一时大怒,破口大骂,进而大打出手。而陈总女儿亦极为不贤,不仅未加以劝止,还加入了打骂之列,甚至拿出剪刀令其父行凶,终致不池鲜血淋漓,一命归天。其时陈天来曾下跪劝解,却遭陈总打骂赶出,只好跑去通知不池娘家。关于此段,歌仔册唱叙道:“陈总一时怒冲天,未知伊父障样生,三五六代骂归篇,臭娼臭婊臭浅之。双手扭来伊头鬃,双脚挞着伊下空,打来一槌共一棒,乌青格血莫离缝。十分疼痛泪纷纷,性命賰无三五分,就骂在世无报应,死了讨命告阎君。人说小姑就骂伊,攑起加刀大一枝,教伊老父来攑起,凶凶残伊脚伸边。适逢天来外面来,看见事情泪哀哀,双脚紧紧跪落去,恳求伊爹作情意。陈总掠话就骂伊,表子不通讨便宜,尔某做人不孝义,思卜打死归阴司。表子若卜相交缠,连尔性命无便宜,媳妇来我出钱,打死伊身是乜年?天来听见苦伤悲,紧紧走出在外边,卜叫外家来救伊,大步走去不延迟。陈总一时大受气,受气不从伊事志,手提加刀剪落去,剪甲血流共血滴。亏得不池血淋漓,蚊罩被席红枝枝,嗳哟倒落喘喷丝,性命賰无一些厘。”①南洋三益书社:《陈总杀媳报歌》,宣统二年(1910)石印本,“台湾戏剧馆”藏。本文所引该书皆据此本,不再另行出注。后案件告至官厅,陈总向上司谎称儿媳自缢,娘家进屋查看尸体,却发现不池伤痕累累,惨不忍睹。表嫂陈尹氏乃再告至厦防厅,陈总担心验尸败露,连夜雇人将不池尸身抢走,终于引起民众愤怒,将其房屋全部拆毁。厦防厅在众怒之下,只好开棺验尸,一时人山人海,最终使案情大白。但陈总夫妇拒不认罪,道台遂调来同安县令,经审理将陈总杖责致死,而陈尹氏则受到嘉奖,以鼓乐欢送其还家。从以上对《陈总杀媳报歌》内容的转述,可以看出歌仔册基本还原了整个事件的经过,一方面既尊重案件事实,另一方面相较于新闻时事的报道,更注重人情事理和事件细节的铺陈。

众所周知,民间的通俗文学不仅具有娱乐功能,同时还有教化劝善的作用。歌仔册属通俗文学,对故事情节的推展,经常利用神谕、神助、命定、法术来化解主角人物的劫难,或者增加情节的热闹、紧张气氛②洪淑苓:《才女、良相与贤妻——歌仔册与歌仔戏中的孟丽君故事》,《国文天地》2013年第8期。。《陈总杀媳报歌》作为凶杀案件的题材作品,自然无法超脱因果报应的叙事模式,鬼神及命定的思想贯穿了整部歌仔册的始终。例如在王不池嫁入陈家的前一夜,她就已梦到自己将要经历的厄运,“不池卜嫁苦伤悲,昨冥一梦甚歪跂,梦见一人真歹死,冥日苦毒来打伊”;而当厦防厅下令开棺验尸,陈总雇人以所购死尸欲替换王不池尸首,此时王不池则从阴间托梦给换尸之人,致二人胆怯而携银逃跑,“尸亲经手人迟疑,着惊不敢来换尸,二人银项食便宜,害着陈总误了时”;最后当案件真相大白,陈总遭同安县令下令杖责,此时王不池亦在阴间状告陈总,故而阎王爷派来鬼差,吓死陈承昌,令其七孔流血而魂归阴间,“拏到阴间受凌迟,十八地狱无停时,正是伊身乱行宜,阴阳报应无差迟”。此类完全出自编著者想象的叙述,乃是歌仔册编创的常用套路,其功用当然有助于推动故事情节的进展,但诚如歌仔册最后所述,“此歌因何来办起,卜劝世人识道理,善恶报应有日子,不通做事无廉耻”,而其最终目的实是为了教化人心、劝善世人,这与城市商业剧场“扮演丑态淫状,过于秽亵”的戏剧演出有所不同。

余 论

“陈总杀媳”案件当时即被改编为戏剧作品及说唱文学,并被搬上海峡两岸及南洋地区的商业舞台。但其文学演绎并未就此结束,有关此案的通俗文学作品,实际上还一直在延续。1955 年,由陈焕文导演、演员凌波(时艺名为“小娟”①黄仁:《新台湾电影:台语电影文化的演变与创新》,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21页。)参演的厦语片《劫后鸳鸯》,先后在香港地区、新加坡、菲律宾及台湾地区等公开上映。影片略谓,富豪陈总欲纳王梅治为妾,时梅治正与家丁李朋相恋。陈总夫妇乃认李朋为义子,假意撮合二人,而后支开李朋,欲逼梅治就范。梅治坚拒不从,遂遭陈总扼杀,埋尸于后花园。幸为邻家赵老伯发觉,将其挖出而复生。后李朋归来,赵老伯暗助其与梅治见面,三人告至巡抚翁大人处,终令陈总夫妇俯首认罪。《劫后鸳鸯》实取材自“陈总杀媳”案,虽还保留着案件的情节脉络,但相较于戏剧或说唱文学作品,却已呈现出较大变化。

20 世纪50 年代后的“陈总杀媳”戏剧演出,较于“杀子报”被明令禁止要幸运得多,至少还能在舞台上继续搬演,而且在艺术水准及思想上都有新面貌。例如1952 年厦门市高甲戏剧团的主要演员陈宗熟、张清沪、苏乌水和乐师黄清德合作,曾经整理排演连台本戏《陈三五娘》(六集),而后又排演《林则徐禁斩子》《陈总杀媳》等剧,“从此改变了演幕表戏的旧习”。1978 年10 月,该团在恢复剧团建制后,首先上演的剧目就有《审陈三》《益春告御状》《屈原》《陈总杀媳》等②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中国戏曲志·福建卷》编辑委员会:《中国戏曲志·福建卷》,北京:中国ISBN 中心,2000年,第490—491页。。高甲戏将陈总塑造成封建的官僚阶层,对于出生底层的儿媳调戏不成,行凶杀害,而后官府层层相护,即便在案情大白之下,代表反动势力的柳海防、刘道台仍欲袒护陈总,终致围观民众愤怒至极,棍石齐下,将陈总围殴致死。从艺术水平上看,此剧较之以往有更高的水准,却也留下了特殊时代的意识印记。

传播学理论认为:“人类传播的过程,实际上是信息流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参与传播的双方即传者和受传者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一般,传者是处于支配地位的一方,往往主导着传播的过程,受传者是被支配的一方。同时,由于人类的社会传播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因此,传者和受传者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传播过程的推进,两者之间不断地进行着角色互换的过程。”③王淑娟:《传播学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第94页。从“陈总杀媳”事件的传播历程,可以看到晚清民间偶然发生的“奇案”,经由当地舆论报刊的推波助澜以及资产阶级开明士绅的积极奔走,使之成为特定区域内的热议话题。而作为“受传者”的普通民众及演绎者,在通过报刊舆论接受事件信息后,转换身份成为“传者”再进行演绎,使原本的悲剧事件进入通俗文艺领域,成为受观众青睐的戏剧、说唱或电影演出作品。显然,以“陈总杀媳”作为研究案例,可以丰富我们对晚清“奇案”新闻传播与通俗演绎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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