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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村社会治安:问题与进路

2022-11-25牛风娟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治安党组织农村

牛风娟

(河南警察学院 治安系,河南 郑州 450046)

一、前言

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目标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1],这些目标的实现都要建立在农村社会秩序良好与环境稳定的基础之上。治安治理是农村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基础条件,是保障农村社会经济和民生的重要支撑。随着国家对基层政权管控力度的加大以及扶贫政策的持续推进,农村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面貌,乡村更加宜居、乡风更加文明、社会更加安定有序,社会结构在经历了经济发展的冲击和改革的阵痛之后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治理结构也在由“国家全能主义”向“协同共治”的方向演进。

当前,我国全面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给农村社会发展带来了重大历史机遇,开启了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征程。但不可回避的是,我国发展不平衡与不充分问题仍在农村,社会治理的难点也在农村,尤其是在城镇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反衬下,农村社会治安治理的短板愈发明显。农村社会治安治理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社会治理能力的整体水平。众所周知,社会发展是建立在社会各要素优态共存、社会系统良性运行、社会不安定因素持续降低的基础之上,这也是各社会群体能够稳定地获取社会资源、获得个体发展的前提。农村社会治安是农村发展与稳定的基石,是乡村振兴的前提,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更关乎党在广大农村社会的执政基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标志着新时期党的农村工作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反映了我国加快构建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决心,在完成这些目标的进程中,必须依托农村社会的安全保障能力、依赖农村社会自身的治安供给,提升农村社会治安治理水平。

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治安价值

社会治安的价值源于社会发展对“安全”与“秩序”的内在需求,深植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中,是乡村振兴的发展动力、质量保障,也是解决新时期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重要推动力量。

(一)良好的治安秩序是乡村振兴内在动力

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内在地要求乡村社会平安稳定、秩序良好,从而支撑和促进我国农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跃升。社会治安秩序是社会安全保障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在社会安全领域的体现,能够保持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社会功能正常发挥、社会各领域协调发展。作为一种普遍需求的公共物品,社会治安秩序反映的是政府持续获得安全保障的能力和机制,综合体现为通过社会各要素的良性互动所达到的和谐共存状态。良好的治安秩序,是农村安宁有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标志,社会治安状况好坏是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也是实现农村社会良性发展、提升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重要支撑。若治安秩序不能得到保障,社会治理格局则会走向失序,群众的安全感将会下降,乡村振兴就会失去内在动力。[2]

另外,社会安全有序也是社会治理水平和社会运行健康程度的重要体现。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属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常态要素,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自身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乡村振兴战略若缺乏必要治安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秩序作保障,那么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不但难以实现,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更是无从说起。

(二)良好的治安秩序是提高乡村振兴质量的保证

良好的治安秩序是乡风文明、生态宜居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乡村振兴质量提升的保障性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的人口结构、经济水平、社会生活方式等方面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居民对生活质量和环境的要求有了新的认识和提升。随着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的成功推进,农村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农村社会开始逐步由单纯地发展经济转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轨道上来。然而,当前农村社会治安治理的现状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和质量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为农村社会犯罪问题严重、治安治理基础薄弱、治安治理能力不足等。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后,诸多市场要素涌入农村社会,在给乡村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夹裹来新的治理难题,如农村意识形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生态环境犯罪问题、侵财犯罪问题、新型网络犯罪问题等。这些问题考验着农村社会的治安承载力,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必须主动适应新时期农村社会治安变化的新形势,提高维护农村社会安全与稳定的能力,净化农村社会环境,给农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为建设乡风文明、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保驾护航。

(三)良好的治安秩序是解决城乡社会发展不平衡矛盾的重要途径

城乡良性互动、利益协调发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之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要依赖城市与乡村的双轮驱动和二者的有机衔接。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我国社会治理资源的配置出现了明显的“城市偏向”,政策、环境及资本要素不断涌向城市,致使农村至今仍摆脱不了为城市发展提供人力及资源供给的尴尬处境。城乡之间的这种非良性互动状态以及差异化发展态势势必影响城乡治安治理格局的平衡。

乡村振兴战略着眼于改善农村社会面貌,提升农村社会发展实力,是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提升农民生活幸福感,实现城乡共同富裕的必要战略规划,对于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缩小与城市差距而言,是一次难得的机遇,也势必对农村社会治安治理水平的提升提出更高的要求。

农村社会稳定才能支撑其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然在治安秩序与社会良性发展上有所倚重,这也是城乡是否协调发展的重要观测指标。在社会资源和要素快速流动的过程中,势必涉及城乡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问题,乡村振兴必须突破制约农村社会发展资源要素流动与资源再分配的制度障碍和现实难题。在新的发展形势下,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必须注重从农村社会自身进行突破,找准发展方向,全面提升农村社会治安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农村社会发展内生动力,弥补发展差距,建立农村社会发展的“安全防线”,为集中力量解决发展不平衡与不充分问题保驾护航。

三、农村社会治安的现实困境

(一)基层党组织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也是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推进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基层党组织肩负着提升农村社会治理能力、构建良好稳固环境的重要使命。然而,在农村社会治安治理的实践中,由于党组织领导力不强、关系不协调、权威弱化等原因,致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整合乡村治安治理资源方面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

首先,作为国家权力在社会治理层面的“最后一公里”,农村基层党组织本应通过自身权威和凝聚力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村治理水平。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因基层党组织领导力不足,缺乏应有的号召力,导致农村基层党务工作不到位,没有形成有效合力。部分干部“看摊守业”思想严重,加上村“两委”权责界限模糊,农村党组织在实际的工作中演变成了社会治安工作的包揽者,这就形成了一种不利于农村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局面。农村治保会、巡防队等民间治安力量发挥作用的制度空间有限,这就导致农村社会应有的治安资源因缺乏组织力而未能充分调动起来。

其次,村“两委”班子成员基本上都是“兼职”干部,工作时间不固定,随意性较大。村级党组织经常呈现出“无为而治”的特点,导致村“两委”成员在村域治理实践中常出现关系理不顺、工作难推进、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这种情况在一些偏远地区尤为明显。人才外流严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量。农村青年忙于外出求学打工,无心村务,而村级党组织成员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村级党组织成员缺乏干事创业的活力,部分基层党组织成员更是因自身能力有限,对农村经济发展缺乏敏锐的判断力,导致村级党组织在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中不能充分发挥其组织领导作用。

再次,农村公共治理资源的短缺导致农村公共治理绩效的下降和基层党组织公共权威的弱化。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内在“造血”功能不足,无法为公共治理资源提供内在动力支撑。[3]部分干部对履行带头人工作的信心不足,工作作风不过硬,缺乏清晰的发展思路,加上有些地方农村社会自身资源匮乏,导致村民有事无能为力,村里有事群众不愿跟,基层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二)村民治安治理参与度较低

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空间,乡规民约、宗族调解、传统道德文化都在农村社会治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当前城乡人口流动加快,农村人口结构出现重大变化,社会关系变得松散,村民集体行动意识开始衰落,自利动机战胜传统的人情社会,导致了农村社会在集体事项中的“公地悲剧”现象。

农村居民的治安参与度低与农村基层政权的公信力下降有着密切关系。部分农村基层政权在长期的治理过程中因选举腐败、征地不当、纠纷调解不力以及利益分配不均而造成公信力下降,国家治安权力的发挥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致使社会治安治理策略在农村社会运行也面临较大的障碍,无法为农村提供秩序保障。面对新时期日渐复杂的治安问题,农村基层民警通过扫黑除恶、调解救助、社情服务等警务工作为乡村群众做了大量的实际工作,但因农村警务多为群众求助、邻里矛盾、家庭纠纷等,过量的非警务活动将农村基层警察推向了矛盾的最前端,这也严重影响了基层民警的执法权威和形象。

除此之外,忽视民间治安资源整合的重要性也是导致群众治安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农村社会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治理场域,是一个由熟人、半熟人关系联系而成的社会空间,不重视民间治安主体的培育导致大量可用农村社会治理资源被浪费与闲置起来。警务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给城市社会治安治理带来了极大的便捷性,这就使得我们过度依赖机构的增设与装备的升级给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带来的安全感。这种依赖虽然一定程度上解放了警力,但无法改变的是农村基层警力严重不足的瓶颈。只有培育农村社会治安力量,整合农村社会治理资源,扩大与延伸农村治安治理主体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为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撑。

(三)治安资源的供需不平衡

社会稳定、秩序良好是农村社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的重要基础。然而,农村社会治安基础薄弱、治安状况复杂是长期困扰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农村社会治安问题复杂多样,治理难度大。农村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领域,国家权威的影响力相对薄弱,征地拆迁、家族矛盾、干群关系、养老纠纷、黑恶势力、宗教势力蔓延等一直是困扰农村社会治安的痼疾。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农村社会治安缺乏内在支撑,无法从内部消化农村社会长期的治安顽疾。随着城乡经济差距的拉大,农村社会的治安需求与治理资源之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剧。在国家推进新农村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与外界的信息流通与资源交流,但伴随而来的也有对农村现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而言难以承受的压力。新的犯罪业态在失去城市生长空间的同时开始将视线转向农村,导致农村治安隐患增加,新型犯罪增长,增加了农村治安治理的难度。

另一方面,农村社会治安防范基础落后,治安资源供给不足。农村社会作为国家权力运行的神经末梢,其诸多社会层面是国家权威无法触及的灰色地带,加上一些农村地区警力有限,资金投入不足,治安资源匮乏,这些悬而未决的难题长期困扰着农村的社会治安治理工作。面对突发事件时,农村治安防范机制和社会应急机制往往无法及时应对和妥善处置。有些农村地区居民居住分散,治安巡逻、摸排守护工作一片空白,有的虽然组织成立了村民联防小组,但人员流动性较强,并未发挥实质作用。一些地区为了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在农村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强基计划,如 H 省的“一村一警”战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警力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的力度,但是这些政策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偏差。多数乡村警务工作站按照规定配备了一名驻村辅警,负责执行农村片区日常的信息采集、调解纠纷、法制教育以及协助派出所民警处理重大案件等。因驻村辅警编制不稳定、待遇不高,承担的日常事务又过于繁杂,日常工作积极性不高。除此之外,驻村辅警因编制问题,流出率较高,影响了农村治安工作的延续性。又如“雪亮工程”,目的是通过视频图像系统将触角延伸至县、乡、村,实现社会治安防控的“全覆盖”。但是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受制于地方财政供给不足、基础设施较弱、施工整合难度大、运维成本较高、日常巡防无法有效保障等现实问题,导致各地建设积极性不高。部分地方政府将“雪亮工程”同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建设融合,但大多为示范性项目,并未发挥实际效应,最终达不到预期的治安防控效果。

(四)既有经验的“水土不服”

各地因经济基础、风土人情、地貌水文不同而存在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的差异性和不均衡性,致使农村地区在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上也有着显著的个性化、地域化特征。

首先,在农村社会治理的实然图景中,作为国家权力所能触及的神经末梢,村级政权面临上级的任务“层层传导”中所采取的“变通”对策也不尽相同,这就造成了各地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的差异性,也导致农村社会在遇到一些新的治理难题时的应急反应能力也会有较大的差别,全然复制先进经验来指导本土治理实践显然是行不通的。

其次,因各地资源禀赋的不同,可利用度也不同。在治安治理实践中,没有也不可能存在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可的通用模式,不能简单地借用其他地方的经验套用当地实践。很多地方在没有找到本土化治理道路时,习惯于把城市运用效果较好的措施推广到农村,而未考虑农村社会自身的特殊环境和特定结构,导致治安治理实践未能跟上社会秩序、社会结构和治理资源的变化情况,出现了严重的“水土不服”现象。

再次,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农村社会秩序也在发生着快速变动,新的经济形态、犯罪业态、治理理念都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农村社会治安环境。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面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恶性犯罪事件以及黑恶势力复萌等社会风险时,不能简单临摹既有经验,需要科学谋划与农村社会经济、社情相适应的治安治理预案,聚焦当地治安问题的特殊性,立足当地治安资源和社会实际,尊重基层社会的情境特征,走本土化的治安治理道路。

四、农村社会治安治理的积极进路

(一)强化党建引领的“政治势能”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引领基层治理创新、保障党和国家各项政策落地生根的前沿阵地。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过程中,确保农村社会的平安与稳定发展给农村基层党组织提出了提升组织领导力、强化治理权威的新要求。

1.坚持党建引领,强化党建“政治势能”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加强组织建设,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1]党的基层组织要在农村社会治安治理中不断提升政治影响力,坚决执行党的决策,完成党的任务,将党的领导融入农村各项工作中去,推动治安治理和服务工作下沉,克服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4]问题。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应充分发挥党建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作用,将基层党员和广大群众发动起来,凝聚成投身乡村社会治安的强大合力,确保党的主张变成全体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实际行动,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将党建引领打造成为乡村振兴的“新引擎”。

2.优化党组织结构,强化党的组织领导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战斗堡垒。”[5]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切实转变思路,改变组织涣散的局面,鼓励党员干部提高政治觉悟,促使党员干部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升农村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上来,多渠道优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结构,提升党组织领导力,推动党建创新引领基层治安治理新格局,将党的治理理念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到底。

3.建立高效的农村党务工作运行机制

在农村治安治理实践中,要规范党务运行机制,严格“两委”责任分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村级各项事务,确保党的政策在农村党务工作中的落实,将党在新时期对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各项要求贯穿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全过程;完善党务监督,定期开展党务公开,规范工作台账管理,定期开展民主测评,督促各项党务工作的严格落实;积极引导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形成农村基层党组织与群众沟通顺畅的良性互动机制,动员农村社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力量,壮大农村社会治安力量,保障农村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高效开展,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和农村社会发展。

(二)促进农村治理资源的整合与再生

农村社会治安治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村民群众等多个主体。如何充分调动各主体之间的积极性,整合与再生农村社会的治理资源成为农村社会治安治理体系高效、协调运转的关键所在。

1.打造农村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

随着城乡经济差距的不断拉大,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使得传统的邻里守望功能逐渐衰退,这就导致了农村社会治安治理主体政治参与不足的现实问题。治安治理工作往往还是依赖基层派出所的“单打独斗”,无法与当地治安力量形成合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要求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6]这一理念的提出打破了传统社会治理体系“主体—客体”二元划分的思维定式,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丰富了社会治安治理的主体结构,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

积极构建农村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打造党领导下的公安机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广大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治安治理共同体,形成农村社会治安治理的基础防线,才能不断适应新时期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村社会治安治理需要。积极打造农村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不仅要转变治理理念,更要积极建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社会治安资源整合机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内保职责,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形成人人参与的农村治安治理共同体新格局。

2.丰富和扩大农村社会治安力量的内涵和外延

我国农村地区地域广泛,农民居住相对分散,加上交通不便和警力有限,多数农村地区的日常防控工作较难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也难以落到实处,必须依靠广大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予以解决。但农村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治安参与度不高,短期行为、零星化与碎片化的参与较为常见,不能适应新时期农村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丰富和扩大治理主体,将农村中的青壮年劳动力量组织动员起来,改变过去“政府干、村民看”的被动局面,引导村民参与治安治理,确保在人人享有治安治理成果的同时都能肩负起治理职责,形成一个稳定的、良性的治安治理共同体。只有这样,才能打牢治安工作的群众根基,建成高质量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网。

3.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精细化管理

面对频繁的人口流动、巨量的治理事务,捉襟见肘的治安资源,如何依靠现有的资源解决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是一个治理技术难题,精细化管理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有效途径。

一方面,可充分借助现有的网格化治理模式,推进网格化治理的进一步精细化,让治安工作在网格内延伸、治安防控在网格内实现,防控力量在网格内聚集,形成一名驻村民警联系和指导多名网格员和治安积极分子的农村治安治理格局,实现网格内治安治理的信息快速互通、任务快速解决的治安治理效果。

另一方面,通过对民众切身利益之考虑,实现精细化服务。农村社会治安治理本质上是一个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村民的安危及生活状态都关系到治安治理目标的实现。将全体村民的现实需求纳入到农村社会治安治理的工作中,以微信群、QQ 群、公众号、警民联系卡等建立起与群众信息互通的便捷渠道,方便群众及时反映利益诉求,同时要加强民意走访,做到人熟、地熟、情况熟,真正将村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将治安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加大农村治安的基础投入

1.强化农村治安基础设施建设

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基础建设是当前公安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农村社会治安治理的难点在于基础薄弱,无法保障农村治安防控工作的正常运转,这也是农村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短板,必须以提升农村社会治安治理能力为重点,加强农村派出所基础投入,改变过去农村派出所制度不完善、设施不健全、资金不充裕等尴尬局面。

一方面,加快农村治安基础设备等硬件设施的投入。改善农村派出所办公环境,保障民警执法办案硬件设施,改善办公技术条件,加快警综平台升级改造及应用,确保农村警务、执法办案等业务与县、市级公安机关有效对接。

另一方面,着力构建治安防控制度体系。要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网格化管理制度,依托农村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协同其他职能部门,广泛进行宣传动员,以村、组为单位组建起治安巡防队、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调解委员会,打牢农村基础防控网,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网格化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农村治安防控的基础水平。

2.加大农村地区警力投入

当前,农村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建设面临着警力相对不足、年轻人口流失、治安形势复杂的困境,特别是“一村一警”网格化管理工作没有实现常态化,触角没有完全深入到最基层民众之中。农村地区的视频监控没有形成体系化布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难以落地,相关农村防范工作很难有效开展。

解决当下农村警力不足的问题,应明确指标、健全考核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基层警力,尽快将警力下沉落到实处。同时,解决基层警力不足应同时提升警员素质,提高执法队伍业务水平,增强战斗力,以弥补基层警力不足的现状。还可以拓宽人员招录渠道,通过选拔招收一定数量的合同工,从回村大学生及退役军人当中招录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农村警力中去,这也是解决当前农村警力不足的重要方式。此外,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组织辖区志愿者、组建社区联防力量、提供公益岗位等方式作为农村地区社会治安防控力量的有益补充。

3.大力推进农村警务信息化应用

当前,单一警务模式已难以满足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需要,而警务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给解决农村地区治安治理困局带来了新的契机。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实现对农村社会治安的科学精准防控,对村居、流动人口进行数字化管理,强化基础信息采集,增强农村社会治安防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可以推行智慧街区建设,在人员聚集区和人流量大的公共区域、重点地段安装智慧安防设备,协助公安机关动态掌握人员轨迹,在推进治安资源整合的同时大大提升公安机关的防控效率。此外,还可以通过鼓励企业及居民家庭安装防火、防汛、防盗等智慧安防设备,用现代化的技防设备来看好门户,让有限的农村警力资源充分解放出来,提升农村治理的科学化、智能化,助力乡村振兴的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农村治安治理的基层情境性

农村治安治理作为国家治理在基层社会层面的表达,既不能全然复刻国家治理的“规定动作”,又不能仿照城市治理中的“典型经验”,而应立足农村社会自身情境,遵循农村社会的发展规律,找到适合农村社会治理的独特之路。

1.合理制定农村社会治安治理方案

基于当前农村社会治理环境的特殊性,治安治理之路应立足于农村自身情境及经验积累,科学把握地域差异,建立相应的甄别与分类制度,突出地域特色,注重个性特点,尊重乡土风情,保护好当地经济和文化传统,着力解决农村社会突出问题,更好地开展农村治安治理。在考察“先进地区”“市域经验”的过程中,更应结合当地治安基础,注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完全遵循农村社会自身的现实与特定情境,形成农村社会治安治理与国家治理要求的有效衔接,与市域、县域社会治安治理的有序互动,在保证党和政府社会治理政策充分落地的同时,推进农村社会治安治理方案符合农村社会的实际需求。

2.立足各地实际,精准施策

农村社会治安作为一个特殊的治理场域,有着不同于其他地区和城市的特殊性。在推进实施治安治理方案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省、市、县、乡自身的治安基础,充分挖掘民间治安资源,因地制宜开展治安治理工作。可依照当地的人口结构、犯罪特征、经济发展状况开展不同程度的治安基础投入,确保农村社会治理可持续发展,让乡村振兴战略健康有序推进。如在一些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应探索建立分段保护、分片建设的防控机制,在湿地、山地、林地、江河湖泊以及自然保护区等地段及乡村重要出入口布点视频监控,专项打击乱砍滥伐、非法排放、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以及非法采砂、取土和非法捕猎违法犯罪活动;对设有水利枢纽、桥梁、水库、机场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部位实施反恐怖主义和加强24 小时巡逻业务;对一些涉及文化旅游的村落,重点打击文化领域违法犯罪和整治旅游乱象;对一些乡镇企业、集体企业较多或城乡人口流动较多的地区,应注重保护经济发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加强对重点人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3.完善考评机制,制定符合农村社会情境的治安考评方案

各地在治安治理的实践中,不仅要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还要面临着上级部门的各项“指标”考核,往往造成的后果是基层部门遇到问题“哪漏堵哪”,遇到考核“考什么补什么”。我国广大乡村地区在对外开放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文化资源方面有着较大的不同,农村地区的治安治理工作的考核评估不能简单一刀切。农村社会治安治理不缺自上而下的决策部署,缺乏的是自下而上的有效突破。各地应根据实际工作机制,强化社会治安治理领导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选拔年富力强、责任心重的同志履行岗位职责,建立相关激励政策,鼓励干部勇于担当,敢于迎难而上;要建立合理的容错机制,鼓励干部在严格执行上级部署的同时能够在治安工作中转变畏难心理,争取突破性成果,不断创新治理手段,提升基层社会治安治理水平。

五、结语

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农村的发展,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农业、农村、农民而言,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和挑战。乡村振兴战略要以农村的安全环境和正常秩序做支撑,内在地要求农村社会稳定和秩序良好,农村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的解决,治安治理能力的提升,不仅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也能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因此,在大力发展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农村脱贫致富的同时,必须全面了解农村社会实际,结合农村基层社会的特殊情境,整合农村社会资源,协同社会力量,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好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才能保障农村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的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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