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引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处置的探析
2022-11-24薛楚凡
薛楚凡
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四川 攀枝花 617000
公序良俗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包括政治公序和经济公序,我国《民法典》明确强调民事活动必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近年来多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判决都贯彻了这一原则。公序良俗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处理介入主要表现在:部分或完全否决夫妻一方做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即能够干预妻子或丈夫在未经对方同意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处理决定。当前,公序良俗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实践应用已经引起社会大众广泛关注,通过公序良俗在司法方面的应用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目标。
一、公序良俗原则概述
(一)溯源
纵观中外历史,执政者的道德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兴盛衰败,在大多数情况下执政者也应受到法律和道德约束。公序良俗是一个社会共同的价值观,拥有强大的舆论力量,能够给予各种不道德行为强大的震慑力[1]。公序良俗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当时并没有明确提出公序良俗这个概念,但从“名誉减损”制度可以看出,“名誉减损”的三种方式为“丧廉耻、污名、不能作证”。对于民间婚姻行为,古罗马法提出:当一方与另一方解除婚约后,不能与被解除婚约一方的近亲结婚;妇女在婚姻约定解除之后,若想要开始一段新的婚姻,必须经历一段由法律规定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妇女不允许结婚,该期间称为“禁婚期”;如果先有通奸行为,两人不能结婚,等等[2]。这些都是古罗马在有关婚姻公序良俗方面作出的规定,可以看出很早就有公序良俗介入婚姻现象的案例。进入近代以后,德国首先在他们的法律制度中清晰规定:违反善良风俗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损失赔偿;《日本民法典》也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就我国来说,我国传统文化也蕴含着丰富的社会公序良俗理念,忠孝观念一直是我国人民的重要价值理念。在两性婚姻方面,我国传统文化明确反对不伦恋和不伦婚姻。到了清末修律时,立法者在《大清民律草案》(第一草案)中提出“公共秩序”,在第二草案中将“公共秩序”改为“风化”,也就是风俗教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加强公序良俗原则应用,原《民法通则》、原《民法总则》、现行《民法典》等都明确规定要遵守公序良俗。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第八、第十、第一百五十三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3]。
(二)公序良俗在民事立法中的应用
在我国民法中,公序良俗可以用社会秩序作为代表。有学者认为,社会秩序可分为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两种[4]。自发秩序是由自我意识生成的内部秩序,人造秩序是由某种组织安排的设计而成的外部秩序。相对来说,自发秩序是一种人们普遍默认并遵从的社会秩序,如乡土文化、民族文化等,外部秩序是一种由社会组织控制的社会秩序,已经逐渐发展为法律法规,人类自然属性逐渐给社会属性让步。由于立法者通常只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作出规定,随着社会发展会出现新的情形,需要立法者在后续进行修订。但在未能通过法律进行某种情形判定时,人们自然而然将目光转移到社会准则、风俗习惯等方面,逐渐形成相应的规则,进而成为公序良俗。但公序良俗中会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这些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弊端,对公序良俗进行清晰化表达势在必行。目前来说各国都在为之努力,但尚未找到统一标准。
(三)公序良俗与相关概念联系与区别
公序良俗可以分为两层含义,一是“公序”,二是“良俗”,两者既有相关之处又有能够区分的特点[5]。公序就是公共秩序,在我国法律中对应的是社会经济秩序;良俗是善良风俗,与法律中的社会公德相对应。因此,公序良俗与社会伦理道德、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联系。
第一,公序良俗与社会伦理道德的联系与区别。伦理、道德都是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伦理是由伦和理组成,在汉语词典的释义为血缘亲属间的礼仪关系和行为规范,在英语中伦理(ethics or ethical)被理解为风俗、习惯。道德是由道与德组成,在汉语中是行为规范的总和,在英语中具有两种词性,名词为含有美德、德行、伦理学的含义,形容词词性为形容道德上的、精神上的。因此,公序良俗与伦理道德有一定的交叉重合性,但这些规则和价值判断会因为区域不同、文化不同而产生差异。
第二,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联系和区别。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社会公共利益经常会与社会公德一起出现,被理解为“为完成人们所共同需要的善业”。一直以来,社会公共利益都是现代政治生活基石,会对国家政治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为了防止政府公共权力滥用,我国部分学者主张以“公序良俗”概念涵盖社会公共利益。但由于当前未能对公序良俗的具体定义作出界定,将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纳入公序良俗是不正确的,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界定和分类。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司法适用情况
(一)在婚姻家庭领域使用现状
随着社会复杂化发展,当以往立法时未曾预见的新情况出现时,可以通过公序良俗援助来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判。婚姻家庭属于民事司法领域,公序良俗在该方面具有作为规则穷尽时的裁判依据和增强说理作用。但如何正确应用公序良俗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社会大众及学术界对如何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存在质疑与担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担心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性及对法律安定性的危害;第二,质疑过多或乱用公序良俗会造成私法自治限制。
(二)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处理应用现状
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会过多关心和干涉夫妻的财产处置,只有当其中一方或双方到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才会受理。这样的处理原则既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又能够告诫当事人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一般来说,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之所以产生纠纷是因为夫妻两人感情发生危机,所以才会在财产处置方面出现分歧,而夫妻感情融洽的话是很少会出现财产处置纠纷的,可以让其自行处理。法院在审理时若仅仅根据合同的表层含义作出裁断,很大概率会伤害另一方的利益,导致受损一方不满。因此,可以进行公序良俗的介入,提升裁决的合理性。当前,我国已经多次在婚姻存续关系财产处理中介入公序良俗,从而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目的。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妻子整理亡夫遗物发现其赠与朋友钱款纠纷案”“福建厦门林某英诉韦某芬、李某德赠予合同纠纷案”“2021年5月深圳刘先生赠予保姆房产纠纷案”等案件。这些案例都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财产纠纷的案例,三者都是男方决定把财产或房产赠与第三人。从表面来看,男方的赠与行为属于当事人自愿,但在原配妻子介入后,就转变成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赠与第三人,若法院对该赠与行为表示了认可,则很可能导致社会公序良俗受到损害。因此,需要从公序良俗角度介入,以更加符合社会大众价值观的规则进行判决。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1.案例1:妻子叶某弟在整理因车祸去世丈夫王某平遗物时发现一份有关丈夫王某平生前与一名陈姓女士了结“朋友”一事的协议,协议清楚地写着王某平给了陈某10万元人民币。叶某弟认为该行为侵害到婚姻家庭财产,将陈某告到法院。经过了解,法院认为王某平的行为属于未经叶某弟同意下进行的,是一种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陈某在明知王某平有妻子的情况下还与王某平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这是一种主观过错,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判令陈某将从王某平之处所得的10万元还给叶某弟。
2.案例2:2014年6月福建省厦门市林某英女士起诉韦某芬、李某德赠与纠纷案件。林某英与李某德是合法夫妻,但李某德在婚姻存续期间认识韦某芬,并与其产生了不正当关系,致使林某英与李某德感情破裂以至无法维持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林某英察觉李某德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前未经她的同意挪用夫妻共有财产在厦门市购买了1套房产和2个车位,并将上述财物登记在韦某芬名下。因此,林某英起诉李某德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请求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在进行判决时给出该赠与行为无效的判决。
3.案例3:2017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赠送杨姓保姆三套房产的遗嘱无效,判决依据就是违背公序良俗。此案一经报道就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刘某与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非法同居,而且刘某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这样的行为已经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严重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二人一同处置的原则。且杨某明知刘某已婚而一直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接受了大量的财产赠予,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
除了这些案例,还有一些同样属于夫妻一方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赠与他人的案件,在婚姻法中合法权益受侵害者未能得到良好保护,但通过公序良俗介入后,可以为合法权益受侵害者提供一定保护。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处理进行公序良俗介入的思考
公序良俗毕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些人会质疑公序良俗原则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因此,需要设定公序良俗介入标准,将其定位为对法律规定的补充和纠偏,但不能让其直接代替法律。就夫妻共同财产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理干预:
(一)个人财产处置必须置于法律法规约束下
公民拥有个人财产处置权,这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必须要保证处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开展公民意思自治。公民个人财产主要有四种权利,分别是使用、占用、收益和处置,只要不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公民就可以完全享有物权。在这个过程中,公民需要确保财产处置权合理合法性,不能独自处置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也不能处置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必须在征得共同所有人的同意下才能处置相应财产。在上述案例中,有不少男当事人都是在背着自己妻子的情况下进行房产或钱财转让的,这样的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即使在公证处做了公证也缺乏相关权利。
(二)提高共同财产处理门槛
我国《民法典》规定,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需要在双方知情情况下进行,不管哪一方处理共同财产,另一方必须享有完全知情权和否决权,特别是在处置大金额钱财或不动产时,必须由双方完全同意才能履行相应程序。上述案例的财产处理未经妻子知情和同意,在法律上很难形成相应法律效力。因此,可以借助公序良俗来提高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门槛,避免被某一方擅自处置,强化对共同财产的保护力度。
(三)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婚外情、出轨等行为是造成夫妻共有财产处置纠纷的重要原因。通过借助公序良俗进行赠予行为判决,这样既可以更好维护原配的财产权益,又可以更好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降低冲动离婚的概率,对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有着重大的意义。结婚是人生大事,帮助公民维护好婚姻是每个政府都应承担的责任。随着人们受到新思潮影响越来越深,社会上的舆论对于婚姻关系的影响已经大不如前,如今,法律才是合法婚姻关系最坚实的后盾。因此,国家要借助公序良俗来弥补婚姻法存在的不足,强化对合法婚姻的维护,加强道德、法律约束。
(四)公序良俗在婚姻关系财产处理中的具体应用
由于公序良俗并没有一个可以固定的范围,这就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对于公序良俗的运用将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案件处理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在上述案例中,有的人会为第三者鸣不平,如刘某赠送杨姓保姆三套房产案例中,刘某与杨某共同生活了17年,但最后杨某却没有得到一点资产,这对杨某似乎很不公平。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如何介入和判决是一个难题。但总的来说,当过错方背着另一方拿着共有钱财给第三者买房买车时,这对于这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有着不良影响的,国家需要借助公序良俗来承担“黑脸人”角色。
综上所述,现有法律很难预测到未来的突发情况,法律存在漏洞是正常现象。在这个时候,可以借助公序良俗予以补充,通过社会道德的力量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公序良俗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介入不仅具有司法意义,还具有社会意义和学术意义,能够推动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文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