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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手段强化安全管理
——浅析2021《安全生产法》的新亮点

2022-11-24张晓蓉

法制博览 2022年18期
关键词:安全生产法党政全员

张晓蓉

西山高级技工学校,山西 太原 030053

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背景

早在2002年的时候我国因为安全事故死亡的人数就达到14万人之多,在此大环境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安全生产法》,当时这部法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安全生产无法可依的状况,使中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该部法提出了“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八字方针,但当时的法律也只是停留在纸面层次上,企业在经济发展大环境下只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还是忽视了安全,安全事故还是层出不穷,一部法规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当时的安全生产的状况,仅2013年5至6月就发生了重大事故6起,死亡人数达到了217人,受伤144人。[2]比同期的3至4月份死亡的人数增加了91人。就当时的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常务委员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将“综合治理”加入组成了十二字安全方针,增加“综合治理”成为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开创了安全生产的新局面,从理论强化安全上升到实践的安全治理上,并且显现了一定的成效。到2020年全国的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了15.5%和8.3%,死亡人数由曾经的最高约14万人,降至2020年约2.71万人,相比之下下降了80.6%。其中重特大起数从最多时的2001年的140起下降到16起,下降比率达到88.6%,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最低。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了问题:当安全环境越好时,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都会对安全产生懈怠的意识,暴露了我们的安全工作仍处于瓶颈期,如果稍有不慎,安全事故就会出现大幅度反弹的趋势。针对实际情况,2021版《安全生产法》孕育而生,在深化法治建设的背景条件下为所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让安全从纸面的认识上升到实践行动中。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于同年9月1日施行。在保留十二字安全方针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观点,充分体现了政府对生命的重视、对人民的关心。

二、2021年《安全生产法》内容的亮点

(一)亮点一: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

2021版的《安全生产法》将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安全生产的理论全部写入了法律条文中。早在2013年7月18日召开的政治局常委会就强调了“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思想。作为领导人员在“该负责的时候不负责任”,那结果“就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并且强调在安全的管理上要求做到一岗双责,要求安全应该由党政参与,2021版的《安全生产法》将安全上升到政党的领导之下,加入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要处罚第一责任人,还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虽然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下降了3.5%和4.9%。但真正让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治局常委们两次聚焦安全的事件是2015年6月某客轮的沉没和2015年8月天津A公司发生“8·12”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前者造成了442人的遇难;后者造成165人遇难,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9天内3次对事件作出了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基础止,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把安全生产始终放在首位,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及其财产的安全,并且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切实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充分体现党中央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零容忍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党政干部最新的要求。因为我们某些行政管理机构和经营企业曾经在某些时候、某些方面出现过党政不同责、党政分管分抓分责的现象,发生事故后与党政无关,只是一把手的责任。发生事故处罚上责任由行政干部承担,而相应的党务责任相对较轻,提出党政同责的标准后,企业事故的安全率在原有基础上有显著提高,事故率明显下降。

2020年5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我们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当时的中国乃至国际都在抗击疫情,针对当时的大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重大疫情面前,我们一开始就鲜明提出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而我们的国家在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大前提下,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可以不惜一切代价的,而且要落到实处的。条文中再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加突出了党对人民生命的重视。

(二)亮点二: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充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从标准化、信息化等角度上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的双重预防机制,以此来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生产经营单位全员责任制。全员安全意识会涉及到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因为所有的人员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安全生产。在安全上,人人都是主角,没有任何旁观者。如果缺少每一位员工的参与,企业安全就不能落到实处。在工作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使员工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2021版的《安全生产法》针对全员安全及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此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提升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可以组织内部进行沟通与协调,将不同的工作或部门整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从而提高生产力;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可以提高全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一些重要的人员安全需要得到满足的时候;全员在参与安全管理的实践中可以提高能力,使他们在安全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第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一是安全生产分级预控机制,也就是对于安全生产风险能够科学并且精准的进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能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的分类、进行分级预控机制。二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即对事故能够及时、高效的排查可以根除隐患,有效地建立事故隐患闭环管控机制。针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通过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定性或定量的分析方法来确定其风险严重程度,再依据其严重程度对事故划分风险等级,能够按顺序控制其先后而采取措施,为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或者能够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一些措施。为了更好地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对生产经营单位定期进行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以此来严格落实分级管控的原则,遏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

这次修改隐患排查整治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规定,在原有本单位监督下又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督双重管理,以此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安全操作隐患都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任何一个安全隐患会包括“设备”的隐患和“人”的隐患。而事故的发生96%是由“人”的不安全因素造成的,而这些不安全因素就是“人”的隐患。控制“人”的隐患需要有效的办法来努力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要防止作业人员因家庭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在岗作业时思想不集中,从而形成的事故隐患。从要求关心员工身体健康和操作安全又上升到了对员工的心理关心,在第四十四条明确提出关注从业人员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以此来防范从业人员因行为异常导致事故的发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将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可以看出国家在修订法律上没有一味的经济至上,而忽视劳动的最根本因素:劳动者的劳动心理健康与精神状况。对遏制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入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的机制,将预防隐患的主动权从简单的机器设备危及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强化到心理健康上,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三,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的“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并且在安全管理上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五个方面的工作机制。

早在2013年11月22日某经济开发区B公司中石化输油管泄漏引发的爆燃事故,造成62人遇难,重伤136人。24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事故现场时就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在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理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首次提出了“三管三必须”的观点。此观点本次也写入了法条,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就是明确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行政单位内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和自己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诿而形成安全监管盲区。让每个部门对安全都能起到监管职责,让监管不会出现空白区。明确了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的管理职责。将原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修改为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的负责人也要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即2021版《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的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领导人都负有同样的责任,并加大了经济处罚。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在原有基础上由年收入的30%~80%提升到了40%~100%,企业的罚款由原来最高2000万元增加到1个亿。除此之外,发生事故后对其他的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员,由原来的只是进行行政处罚或是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增加了处罚其年收入的20%~50%。可见对企业而言所有的管理人员都应对安全负责,“党政同责”“全员安全责任制”的制订将各个级别的管理干部都推到安全管理的面前,让每个管理人员都要直面安全的责任,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不盲目地崇拜经济利益,将以人为本深入到安全工作每个细节,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世界著名的安全管理企业杜邦在其安全理念中提出“所有的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防止的”,领导者从高层到基层都要有这样的理念,所有的事故只要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都是可以防止、控制的。

对任何企业而言都要加强专业部门的安全管理、落实专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管理者作为先行者,要强化被管理者的安全意识,让每个被管理者真正重视安全的理念,达到真正的安全文化,由强制依赖阶段转换为独立自主阶段。

三、2021版《安全生产法》的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021版的《安全生产法》把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就是从法律的角度强化安全的意识。从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法治”的理论,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又16次提到“法治”的观点,说明国家对法治的决心和力度。法治兴国则家兴,法治强国则国强,[3]《安全生产法》是对安全法律的完善,作为一部法律,其生命要能停留在其实施上。而要想纸面上的法律成为行动上的法律关键在于对其从根本上的认识,且重点进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都信仰法律。对于我们可以说满怀信心地期待新的《安全生产法》能够全面的提高安全生产的依法治理的能力。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需要其发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使“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掷地有声。2021版《安全生产法》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从业人员都有安全保护的作用,增加了对于餐饮行业使用燃气安装报警装置保障的要求,看似是保护企业的安全,其实也是为了保护其相关的周边人民的安全。充分体现了新法的制定目的:在减少、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基础上,深入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无小事,应以人为本,在全员管理的基础上强化管理的安全、强化党政同责,让每个人都明白安全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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