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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语境下高空抛物行为规制疑难问题探析
——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高空抛物罪

2022-11-24戚凌光

法制博览 2022年18期
关键词:坠物抛物民事责任

戚凌光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驻马店 463200

众所周知,我国在法律法规的立法方面在近年来取得了显著进步,随着《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生效实施,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也开始纳入法律的管理范畴之中,例如,对于高空抛物方面,就民事和刑事方面的责任该如何划分给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高空抛物现象在城市中时有发生,已经切实影响了老百姓的公共安全,一方面对于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威胁,另一方面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安定团结也有一定的恶劣影响。因此在民法责任领域,《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进行了明文规定;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也开始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之中,下文笔者结合我国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对民刑交叉语境下高空抛物行为规制疑难问题探析。

一、高空抛物行为进入法律管辖的社会背景

近年来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现象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频频出现,这些悲剧发生的背后可能是因为意外的发生,例如建筑物的外墙皮脱落,或者建筑物在外墙悬挂的广告牌等坠落等,也可能是由于有的住户在自己家的窗户边会放一些花盆或者悬挂一些物品等人为的操作不当引起的,甚至还有一部分是由于居民的素质问题,往楼下扔垃圾、杂物等等,众多的原因造成了悲剧的发生,为有效解决高空抛物所导致的法律纠纷,近年来在我国民事和刑事方面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目的就是要对高空抛物行为所引发的法律纠纷进行立法,明确民事或者刑事法律责任,对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出现的各种伤害[1],我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尝试运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侵权责任,保障受害者的相关权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和实施,使得高空抛物行为正式入刑,成为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犯罪类型,对于高空抛物的罪与非罪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划分。

二、对高空抛物行为在《民法典》中相关规定的解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高空抛物的责任制度,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确定的。进一步通过民事法律的规定,从立法、司法层面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以期通过民事法律的规定使得行为人杜绝高空抛物的不文明行为。

(一)责任人

对于一些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行为导致他人造成人身、财产等伤害的,如果经过相关管理者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对受害者担负起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通过调查不能明确行为人是谁的,则无明确的法律依据[2]。但是,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了一种特殊情形,就是行为人能够自己证明侵权行为与自己毫无关系的除外,这类情况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当所有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住户共同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真正的行为人进行追偿,以此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二)管理者

在我国,各种建筑物都有其管理者,例如高层商业住宅或者写字楼也有物业公司担负着管理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已经明确了物业管理者的相关责任,就是在物业公司对于建筑物的管理运营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安保责任。对于物业管理者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那么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可以由物业管理者承担一部分的侵权责任[3]。当然,物业管理者如果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安保责任,那么受害者的相关损失物业管理者不用再承担相关侵权责任。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管理者对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现象应该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例如外墙砖等设施是否有脱落风险要定期检查,对于建筑物悬挂于外墙的物体如广告牌等也要定期对其稳固性进行检查,这也是管理人应该做的工作。但是,如果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目的在于给予公安机关一个管辖权力和依据,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使得公安机关可以针对高空抛物行为依法立案、依法侦查,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全面依法保障受害者的权利[4]。

三、对高空抛物行为在《刑法》中相关规定的解读

(一)刑事法律规定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一方面我们从道德的角度去谴责这种不文明行为,同时我们也要通过法律的约束去全面打击这种现象。因此在刑事责任方面,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具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应当如何根据具体的案件定罪,根据相应的情形进行量刑作出明确的指导和规定,在进行高空抛物罪的认定过程中要根据行为人的抛物动机、所抛物体以及造成的伤害进行准确判断和调查取证,确保能够精准打击犯罪行为。

2021年3月1日,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实施,将通过高空抛物实施犯罪的行为纳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畴,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同伤害后果给予了明确的定罪量刑处罚依据,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作用、预防作用和处罚作用,形成一定的威慑,并且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以明确的办案指导,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构成要件分析

我国《刑法》对于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以下内容组成:

1.客体要件。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要求构成刑事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所侵犯的客观方面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客观方面,要求构成该罪主要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建筑物既包括居住建筑,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建筑物,还包括公共建筑,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工作、学习、娱乐的各种场所,例如医院、电影院等;还包括桥梁、高架桥、围墙等构筑物。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的,就可以达到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四、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分界限

针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个属于侵权,只需要承担经济赔偿等侵权责任,另一个是犯罪,根据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分别需要承担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刑事处罚[5]。由于高空抛物行为在我国民法和刑法中都有规定,高空抛物行为“重则入刑,轻则入民”,相关侦查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如何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仅仅是民事侵权要防止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将高空抛物行为归入刑事案件的管理范畴,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又应该从哪些方面去调查取证,争取对于犯罪行为严肃追责是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意义。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行为并不少见,最早出现在我国的民事领域,通过原《侵权责任法》对该行为进行明确法律规定,要求行为人对于自己的高空抛物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自从我国《民法典》实施以来,对于高空抛物行为进一步明确针对受害者的损失要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还增加建筑物管理人也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介入等方式,从而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的民事责任以及谁将会成为侵权责任人。

(二)刑事责任的承担

由于刑事处罚具有一定严厉性,因此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是否要通过刑法规制,应当尽量秉持严谨审慎的原则、避免出现高空抛物行为一律入罪的倾向,由于高空抛物罪必须要造成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具有造成某些危害后果的现实危险才成立犯罪,因此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侦查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的时候要根据是否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要加大调查力度,大量收集相关人证、物证、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嫌疑人口供等等[6],再根据具体造成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给予一定的认定,从而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具体要把握以下原则:

1.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由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是纳入到被刑法惩罚范畴之内的。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就不应该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7]。因此,高空抛物罪也必须要遵守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和处罚时,要判断他的行为是否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我国的刑法,就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高空抛物罪的规定去定罪和处罚,结合抛物者的抛物情形以及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对其进行量刑。换句话说,在一般情况下,对高空抛物以及坠物的行为要严格进行规制,对该行为进行评价时,必须要在特定的环境下并且还要根据行为人以及受害者的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考虑,结合现有罪名进行综合性处罚。

2.必须坚持责任主义原则。责任主义原则就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于危害后果必须要负担一定的责任,首先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且行为人由于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也使得其他人遭受到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但是,在民事领域,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并不一定是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8]。由于只是由于行为人具有参与的可能性,因此就需要承担过错,推进责任。同样,如果说由于一些意外因素或者不可抗力等等现象所导致了危害结果,即使是情节严重,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也不应该被进行刑事处罚。因此,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接受刑事处罚,要严格遵守责任主义原则,只有其主客观相一致,才能够被纳入到刑法的讨论范畴之内,否则就只能对其进行民事处罚。

3.必须坚持个人责任,禁止连带责任。主要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已经被纳入到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两种法律范畴之内。在民事领域,只要有危害后果的发生,即使不能够判断加害者到底是谁,仍然要让可能构成加害的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9]。民法领域对于侦查机关的调查力度和调查范围的要求并不是很广泛。但是,在刑法领域中,由于一定要找到一个人来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事犯罪过程中,侦查机关就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扩大范围的调查取证。要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到具体的某个人,而不是一个整体,要让其个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不管是《民法典》还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制都是为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进一步明确高空居住、生活居民以及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也对高空抛物行为起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惩治犯罪的作用。居民要遵守一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管理人要对自己所管辖区域担负起一定的监管职责,此外针对公安机关的调查任务也进一步给予指导,对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行为要积极地开展立案、侦查,对于不文明行为可以施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争取通过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的方法有效避免高空抛物行为和现象,通过实现民事、行政、刑事方面都能够有效管理高空坠物、抛物行为,给每个公民满满安全感的同时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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