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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口岸重大疫情防控体系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例

2022-11-24卜海龙刘国栋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检验检疫工作处广东13826162787

口岸卫生控制 2022年1期
关键词:公共卫生海关检疫

卜海龙 刘国栋 游 洪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检验检疫工作处(广东,13826162787)

全球化在促进各类要素大规模跨国流动的同时,也导致各种传染病在全球范围迅速扩散。 仅近十年来,全球就暴发了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出血热、寨卡病毒病等重大传染病疫情,严重冲击我国口岸疫情防控体系。2019 年底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是近年来波及范围最广、感染人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当前,境外新冠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新冠病毒加速变异迭代,传播力增强。 我国国境口岸点多、面广、线长,人员流动频繁,“外防输入”压力前所未有。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为国境卫生检疫主管部门,海关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理顺“口岸-属地”职责关系,加强口岸执法把关的科学性、有效性,探讨健全“平战结合”的口岸重大疫情防控体系,毫不松懈严防疫情疫病传入传出,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1 健全口岸重大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国际普遍面临的公共卫生安全挑战,作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加强海关卫生检疫,健全口岸重大疫情防控体系具有现实紧迫性。

1.1 落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在逻辑

总体国家观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略之一,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涵。 口岸卫生安全属于国家生物安全范畴,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构成。 国境口岸作为防境外疫情输入的重要关口,面对新冠肺炎等重大疫情风险,加强战略性、前瞻性研究谋划,持续优化口岸疫情防控策略、防控措施,提升风险预警、风险研判、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防范疫情经口岸传播蔓延,守牢国门安全底线,海关责任重大,责无旁贷。

1.2 完善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 筑牢口岸检疫防线是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不惜一切代价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亟需消化吸收、优化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口岸重大疫情防控体系,持续提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1.3 打造国际先进海关监管制度的现实需要

海关总署倪岳峰署长曾深刻指出,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海关监管制度体系,推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打造先进的、在国际上最具竞争力的海关监管体制机制。 口岸卫生检疫作为海关的重要职能,在新冠疫情大流行背景下,优化防控策略和防控资源,强化科学把关能力,既是海关切实履行把守国门职责使命的时代要求,更是海关打造口岸监管水平“新高地”,实现“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迫切需要。

2 新冠肺炎大流行背景下口岸重大疫情防控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经历了一系列重大传染病疫情的考验,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现有口岸重大疫情防控体系的冲击尤为明显,暴露出现有防控体系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短板。

2.1 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难于应对现实新威胁

现有卫生检疫法律法规条款存在内容不够明确细致、上位法和下位法规定不尽一致、不同法律之间内容相悖、操作性不够强、法律与规范性文件衔接紧密性不足等问题,造成海关一线关员存在不同程度的执法难困境。 例如,在新冠肺炎防控中,实施隔离、留验的主体范围、隔离对象扩大化等情形在法律制度层面缺乏支持等。

2.2 现有口岸查验手段和机制存在局限

面对人员交流频繁、 病毒变异加速等新课题,限于目前的查验模式和设施条件, 处于潜伏期、部分违规服退烧药逃避检疫的病例以及无症状感染者,仅仅依托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常规检疫手段难于在口岸第一时间将其甄别出来。

2.3 全链条长效防控机制不够明晰

法律赋予海关口岸卫生检疫职责,海关有效履行常规性口岸疫情防控职责。 目前的联防联控模式具有应急性、临时性等特点,长远性规划不足。 在面临重大疫情时,如果大部分防输入压力集中在海关单一部门和“入境口岸”单一节点,防控战线短,防控压力集中,不利于最大限度防范疫情输入。

2.4 风险预警和信息化水平偏低

新发烈性传染病对疫情风险的提前收集研判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海关的科学高效监管迫切需要更多地应用5G、物联网等新技术。 口岸与属地疫情信息系统对接等问题,也亟待进一步提升部门间信息互通水平。 与国际社会携手应对日益严峻的烈性传染病挑战,共同开展风险评估、应急响应等双多边合作交流还需加强。

2.5 支撑保障机制建设亟待完善

海关现有卫生检疫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物资保障主要立足于常态下口岸疫情防控需要,在突发重大传染病情况时,人员、物资、设备等需求倍增,部分海关疫情防控任务重, 后勤保障超出自身能力。 同时,疫情防控中也暴露出一些口岸存在不同程度的卫生检疫人员储备不足、人员专业素质欠缺问题。

3 健全口岸重大疫情防控体系的思考

随着国与国之间人员、货物等越来越频繁且密切的交流,口岸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断增多,亟需坚持系统思维,统筹优化防控策略、防控方案、防控资源,加快完善“立足长远、科学高效、平战结合”的口岸重大疫情防控体系。

3.1 加快健全卫生检疫法律法规

一是加快卫生检疫领域立法。 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将卫生检疫法律体系纳入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和相关中长期规划中,推动国家法的修订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订立与完善,提升卫生检疫法律体系性。 加强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应用中存在问题的研究,梳理条款之间差异性,从法律法规层面避免条款不完善、规定冲突、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使之与我国国情和疫情防控需要相适应。

二是健全执法机制和配套措施。 加快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进一步从法律上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和部门、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职责。 立足于“工作有依据、执行有标准、操作有规范”目标,细化相关规定和配套措施,明确配套制度和行业标准。 加强海关规范性文件的操作应用,提高海关一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抓住国家安全教育日等节点,加大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公众认知度、配合度,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实现严格执法与自觉守法相统一。

三是提升卫生检疫国际视野。 立足于打造国际一流的口岸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国际性视野,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及时吸收《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国外卫生检疫领域被证明科学有效的相关法律条款要义。 加强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国际性条约、条例等对接力度,畅通卫生检疫领域执法合作渠道。

3.2 全面提升海关口岸执法把关能力

一是提升口岸执法科技化水平。 强化科技手段应用,推进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移交转运、后续处置等全链条数字化管理,持续压缩口岸通关时长,最大程度降低人员交叉感染风险。 综合运用“AR 巡航+AI 视觉+红外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口岸通关环节防疫健康码、智能体温监测、人脸识别、高风险旅客自动追踪等新技术应用。 加强口岸快速检测等技术研发,提升口岸快速检出水平。

二是强化精准检疫查验。 推进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应用,实现数据和信息的智能获取、传输存储、分析处理、挖掘应用,为口岸疫情防控政策制定和决策、病例追踪、病毒溯源等提供精准有力支撑。 严格口岸检疫标准,加强对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交通工具的登临检疫,对涉疫高风险交通工具和人员实施重点检疫。 完善全领域、全流程、全场景防境外疫情输入措施,在口岸基本防控政策一盘棋的框架下,针对海陆空铁邮等口岸不同特点,对重点防控口岸探索实施“一口岸一政策”“一事一方案”精准防控。

三是健全口岸应急管理机制。 完善重大烈性、不明原因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并动态调整优化,健全口岸应急处置预案体系。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推演和实训。 完善口岸发现染疫嫌疑人移交转运治疗一体化体制,提升流调时限要求,完善流调溯源机制,做好应急资源储备。 实施“多病共防”,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同时,加大对埃博拉、基孔肯雅热、寨卡病毒和疟疾等重点传染病的口岸检疫排查,严防疫情叠加输入。

3.3 完善“平战结合”口岸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一是加强常态下部门间政策协同。 海关要严格履行口岸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好法律法规赋予海关的口岸卫生检疫职责。 完善海关与移民、交通、民航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前获取信息并预判风险,明确口岸防控重点,加强对来自高风险地区入境人员指令布控。 创新关地常态化合作新模式,加强海关与地方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衔接,完善部门合作、区域联动、风险管理、病例追溯等机制,协同制定不同类型人群疫情防控政策。

二是完善卫生检疫国家联动机制。 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秩序造成巨大冲击,也对国际疫情防控合作提出新要求。 要完善国际组织、国家间业务合作机制,推动建立国际卫生检疫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境外哨点”建设,深化远端防控、信息交流、人员培训、技术协作、口岸检疫等方面合作,完善重大传染病监测、疫情通报、学术交流与培训等国际合作机制,逐步将海关卫生检疫实验室纳入全球实验室网络体系,为有效防控全球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制度化响应模式,携手国际社会加快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三是构建口岸重大疫情防控模式。 探索构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口岸重大疫情防控体系,在口岸面临重大传染病疫情输入输出风险时,口岸疫情防控不局限于“国境口岸”单一物理空间,口岸防控职责不局限于海关单一行政部门。 启动由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牵头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相关部门疫情防控职责,建立“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和监督监管互相制约”的机制,提高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效率,口岸防控关口前移后延,建立从境外远端防控、口岸检疫、 接转移交到社区管控等全过程防控机制,筑牢“国门”到“家门”的全链条外防输入防线。

3.4 完善口岸重大疫情风险预警研判机制

一是强化风险预警能力建设。 实现从“管人管货”到“管风险”的口岸公共卫生安全治理理念转变,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将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监测融入国家监测预警体系,实时获取国内外疫情情报,提高风险预见、预判能力。 坚持人病兽防,从源头前端阻断人兽共患病的传播路径。 紧盯航空、陆路、水运口岸和人物同防“四个方向”,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强化“大数据”运用,科学动态划分重点防控对象、风险等级。 织密疫情风险监测预警网络,提升末端发现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

二是加强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 打通海关与各部门、各类疫情防控场景信息共享通道,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信息交流机制,推动海关和地方联防联控机制数据实时关联比对,实现入境隔离人员等防控对象全流程信息共享。 破解部门间数据孤岛顽疾,有效整合口岸检疫、转运分流、隔离观察、送院诊疗、社区防控等防控信息,加快研发跨部门的一体化信息预警与应急处置平台,推动重点病例快速溯源、追踪、处置,实现疫情预警、口岸检疫、疫情控制、紧急救治全链条治理。

3.5 优化完善口岸疫情防控支撑保障体系

一是探索建立重大疫情防控属地统筹保障机制。 加快建立国家层面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将口岸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纳入总体公共卫生保障体系。 健全常态下海关疫情防控保障机制,加强常态化防护物资等储备。 属地政府应加强综合协调和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发生重大疫情时,统一调度保障资金、物资、信息、技术以及处置队伍、设施等,推动重点防控资源向疫情防控任务重的口岸和单位倾斜。 加快建设国际健康驿站等规范化隔离设置建设,做好防疫基础设施的长远规划和布局。

二是创新卫生防控技术建设。 加强科技攻关,优化海关卫生检疫实验室布局, 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完善口岸技术支撑体系。 建立完善“大范围、快速度”的核酸检测等机制,统筹用好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检测机构力量, 实施分层分级分类检测措施,及时采用最新检测技术,提升检测速度和质量水平。 加强重大传染病病毒致病机理、病毒变异、药物研发、试剂和测序技术等专项研究,为新发传染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控提供技术保障。

三是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卫生检疫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新冠疫情防控中,部分防控任务重的口岸卫生专业人员紧缺,靠单一部门难以调配和保障充足的专业人员力量。 要注重专业人员储备,建立海关卫生检疫专业“人才库”和“后备队伍”。 建立常态化培养机制,强化人员培训考核和专业资质管理,持续提升专业素养。 完善激励机制,对在口岸重大疫情防控中担当作为、表现突出的干部及时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4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 烈性传染病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巨大危害,对国家生物安全形成巨大威胁。 当前,新冠疫情仍在全球肆虐,我国传统传染病问题和新发传染病风险互相叠加,多种重大传染病叠加输入的风险持续存在。 健全新时代口岸重大疫情防控体系,坚决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阻击战,是海关打造最具有国际竞争力海关监管体制机制的必由之路,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中国抗疫”已然成为全球亮点,面对新冠疫情等重大疫情防控时代课题,海关需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践行“人民海关为人民”,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强化系统治理和全链条防控,夯实联防联控基础,健全疫情防控体系,切实维护好国门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在实现国家安全、社会发展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化过程中更好地发挥海关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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