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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视角下的网络伦理反思与建构

2022-11-24韩雨宸

关键词:伦理主播道德

韩雨宸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哲学院, 湖北 武汉430073)

互联网的出现在人类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它不仅使人类从工业文明时代转向了信息文明时代,同时也把人类之间的交流从物理现实空间转向了虚拟网络空间,拓展了人类交流的深度和广度。但是,在我们享受网络盛宴的同时,应当警惕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因为在网络时代下“人类将变得更加聪明、更加机灵,但是并不变得更好”[1]11。网络直播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现象。所谓网络直播,从表面上看,指的是一些网民把个人生活中的各种琐碎事件,通过网络媒介发布在各种直播平台来展示自己的生活状态。那么,面对这样一个“虚拟世界”,人们如何在多元价值并存的情况下作出正确的选择?各个网络主体如何规范自身的道德行为,遵守共同的道德规范?人们如何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张力中保持协调与平衡,从而不被虚拟世界异化?这一系列问题都关涉到网络伦理的重塑和构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2]42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网络体系建设的指导要求。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网络直播这一现象来透视当前我国网络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反思并提出一些构想性的建议来促进网络道德环境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直播的伦理缺陷

目前学界对网络直播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总归来说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直播是利用视频进行网上直播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直播是一种在线娱乐方式,并通过手机、电视等传媒中介在相关平台上的实时呈现;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直播是将现场发生的实时情况,通过文字、视频等传媒方式传播给相关受众以博得关注[3]。虽然对网络直播的定义没有形成共识,但是对其特点学界还是有相对一致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网络直播形式具有实时性。网络技术的发展突破了物理地域的限制,拉近了主播与受众之间的距离,增加了两者之间互动的机会,同时这种直播模式突破了传统单向度的传输模式,可以让受众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选择与不同的主播互动,并在与主播互动过程中满足自身的需求。

其次,网络直播内容具有多样性。网络直播内容丰富多样,从天文地理到政治军事,再到娱乐八卦可谓应有尽有,可以满足不同年龄、职业、性别等受众的需求,受众可在各种直播平台上寻找符合自己口味的直播内容。

再次,网络直播主体具有大众性。由于网络直播的门槛较低,任何一个人只需要一部手机或一台电脑就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直播互动,这也导致了直播群体的复杂性。这些群体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普通网民,他们是网络直播的中坚力量;第二类是主播粉丝,他们是网络主播的拥护者;第三类是“土豪”观众,他们是网络直播主要消费者。直播群体之所以复杂,原因是人们想通过网络直播寻找一种归属感和价值感,正如霍布斯鲍姆所说:“在一个其他所有东西都在运动和变化、其他所有东西都不确定的世界中,男人和女人们都在寻找那些他们可以有把握地归属于其中的团体。”[4]12

最后,网络直播模式具有商业性。获得资本和盈利是网络直播发展的源动力。与传统媒介通过缴纳直播费、会员费来使相关平台获得盈利的形式不同,网络直播的盈利方式更加隐蔽且手段多样,例如观众会通过给主播打赏礼物、直播平台与知名主播签约等。这不仅会导致受众消费具有盲目性和攀比性,而且还会增加资本流动的风险性等问题。

二、网络直播中的负面伦理表现

虽然网络直播以其便利性、互动性和大众性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增添了生活乐趣,但是,网络直播本身存在各种利益主体的交涉、网络道德平台构建不足、网络监管缺失等原因,引起了网络直播一些负面的伦理问题。

第一,“仁”的丧失。在传统儒家思想中,“仁”是一个重要的道德概念。“仁”的具体德目包括“恭”“宽”“信”“敏”“慧”,本意指的是要以人为本,把实现人生价值当作最终目标,体现了人身上“善”的道德品质,是人的精神家园。但是,目前有些网络主播由于受到利益驱使,在直播时无视网络道德要求,涉及色情、暴力等内容,不但污染了网络环境,而且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2017年10月底,知名游戏主播“死亡宣告”直播时与人发生争执,掀桌子、咆哮,被全程记录;有的甚至直播自杀的场景[5]。由此可以看出,“仁”的道德品质在有些网络主播的不良言行中被践踏得荡然无存。

第二,“义”的抛弃。所谓“义”,《中庸》说:“宜也。”《说文》段注:“义之本训谓礼容各得其宜。礼容得宜则善矣。”[6]37“义”指的是做事应当符合相应的伦理规范和标准,不能违背基本伦理秩序。网络直播是主播实现自身价值的一个平台,主播是被受众消遣的符号对象。在当今这个资本逻辑控制下的时代,由于某些主播受到拜金主义观念的影响,在直播时不管受众对象的心理承受度,采取各种极端的方式吸引观众眼球,尤其是采取蛊惑受众刷礼物、高消费等方式来获得收入,由此导致一些观众丧失消费理性。某些观众为了讨好主播,满足主播需求,甚至不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此之无“义”行为,严重污染了网络道德环境。

第三,“礼”的沦丧。“礼”是儒家思想的核心要旨,是以人们的道德感情和道德理性为基础的一种价值观念,同时也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的内在要求。“礼”本身的作用就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要求在人们的相互交往中保持一种“适度”的德性,使每一个人的行为举止都符合社会规范,达到相互之间不越界的目的。而在如今的网络直播平台中,由于相应的监管机制不成熟等原因,一些网络主播哗众取宠,在直播间做出许多变态行为。同样,很多观众也是抱着“唯恐天下不乱”的心理来观看直播,更有甚者在评论区污言秽语,与主播形成了恶性互动,把“礼”的道德要求彻底遗忘在脑后,致使“礼”的精神丧失殆尽。

第四,“智”的不足。“智”本意指理智、智慧,是个体的理性化要求,是对道德的正确认知,也是处理人际关系时需要坚持的理性原则。儒家思想认为“智”的本质就是明辨是非善恶,是人内在道德素质的体现。但是目前在网络直播过程中,很多观众由于无法合理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明辨是非善恶,没有坚持自身的道德底线,或是出于跟风好奇心理,把一些不良风气当作潮流而盲目跟风,甚至通过其他途径来形成二次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如今各种传播媒介多种多样,不仅大众日常社交软件众多,而且各种直播平台也是数不胜数,给不良信息的二次传播提供了“良好的”温床,进一步败坏了网络道德。

第五,“信”的缺失。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以信立国”,把“信”视为道德规范的核心要求,把诚信看作做人做事的根本准则。而在我国当今文化危机中,最重要的危机就是“信念危机”。“信念危机中最深层次的核心危机就是‘信念伦理’层面的危机,具体到网络伦理文化中而言,‘信念伦理’层面的危机又是当前网络文化领域中最为显性和迫切的危机。”[7]当前,诈骗软件、虚假信息和侵权行为不时充斥着直播平台,人们在被五光十色的信息覆盖的同时很容易丧失自身的判断力,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与日俱增,“信”的道德准则慢慢从人们的意识中被抹去甚至遗忘。

三、网络伦理的内在关照

伦理学即道德哲学。在黑格尔看来,“伦理本身有两个方面的指代,一是以理性的方式划分和组织起来的社会秩序,二是个体对社会生活的特定态度,并通过这种态度达成和谐认同。”[8]伦理的本质就是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因此,网络伦理指的就是人们在网络环境中正当合理地处理相互之间关系的道德哲学。由于网络环境本身的复杂性,导致网络直播乱象丛生,因此分析其内在伦理意蕴就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伦理建设的必要性

1.网络空间具有公共性特征

网络不是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立的虚幻空间,网络社会的本质是延伸了的现实世界,是现实世界在虚拟世界的映射,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搭建起来的虚拟互动平台。在这一虚拟平台中,人们打破了现实物理世界的时空限制,借助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便捷性来自由地实现互动交往。通过这种互动来实现资源信息的传播和整合,并把物的有用性发挥到极致。网络空间的公共性有两个特征。第一,网络主体不确定。在传统社会中,主体由于都依附于一个国家或一个组织而成为其中的一员,因此具有稳定性。但在网络空间中,主体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了高度自由,个人可以以各种虚拟身份与他人形成互动交往,因此,人们“在本质上更是一类由网络系统交互而联系起来的群体”[9]11。第二,网络秩序属于公共领域。人们在参与共同体的活动中,必须遵守一定的秩序规范。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由于网络社会本身是不同个体共同参与互动的平台,人们在这个平台中依据各自利益需求进行各种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如果人们不遵守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各行其是,必然会扰乱网络环境,从而也不利于个体利益诉求的实现。除此之外,网络社会不仅是虚拟社会,而且也是现实社会的反映,个人或组织的活动必然在现实社会产生相应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社会并非法外之地,而是人们集结而成的共同体。

2.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表征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反映。现实社会是网络社会展示内容的基础,现实社会的各种风俗习惯、制度规则、思维方式等构造了网络社会的生态环境。同时,网络社会也不断“反哺”着现实社会。正如卡斯特所说:“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10]569网络对现实社会影响巨大且全面,现实世界中的生产关系、政治法律制度和各种风俗文化习惯等都被网络逻辑重新定义。因此,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一言一行都反映了现实中个体的形象和特征。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矛盾与张力使得构建合理的网络伦理规范迫在眉睫。

(二)网络伦理危机的成因

1.个体主体性丧失

主体性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性规定,是个体建构自己的本质力量。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的主体性首先意味着人是一个有自由意志且不受外物支配的具有能动性的个体;其次指的是人具有改造外物能力的创造力。随着人们对网络技术的创新和运用能力的发展和提升,人的主体性却在被腐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的独立思考能力下降。由于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已经慢慢习惯于依赖它甚至盲从它,导致人们在遇到问题时会不假思索地在网上寻找答案,从而使人们思考能力萎缩下降。二是自我身份认同危机。在网络世界中,时间和空间被压缩成了虚拟赛博空间,由于不受现实世界中时空的限制,人们可以自由地在网上穿梭于古代和未来,甚至接触许多现实中不曾出现的情景,这导致了自我在虚拟世界中的人格分裂。所谓人格分裂,指的是自我的同一性认知被解构,取而代之的是个体的碎片化和游离化特征,导致了自我身份认同危机。三是个体责任感丧失。网络沉迷者往往是上网时精神亢奋,但是一旦回归现实就会萎靡不振,这就会使得人的各种价值观发生扭曲,堕落为“电子人”。由此,网瘾者们会出现一种错觉,误把网络世界中的自我当成真实的自我,而对于现实世界中应该肩负起的责任和义务则弃之不顾。

2.传统伦理文化束缚消解

伦理是一种制约机制,是摆正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外在道德规范。在传统社会中,伦理与政治相辅相成,伦理规则往往由强权者制定并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和实施。因此,这就使得这种规范对人们的束缚十分强势,人们生活在伦理规则的高压之下,个体没有独立自主性,只是伦理共同体中的一个原子。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逐渐从传统伦理共同体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个体的自由性和开放性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同时也开始了对传统伦理文化的解构和消解。例如,中国传统伦理学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义利之间关系问题”。对于这一观点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重义轻利,一是重利轻义。传统伦理强调社会义务大于个人利益,人们在一个共同体生活就是服从其中的普遍规则和权威首脑,由此形成了“三纲五常”“天不变、道亦不变”等伦理规范。而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下,人们普遍开始强调个人利益,认为个人利益是高于一切的黄金标准,人们往往以一些戏谑、恶搞等方式对传统伦理文化进行质疑和解构,导致传统伦理文化精神根基开始动摇,权威性受到挑战。长此以往,人们的道德信念会崩塌,道德素质下滑,社会不良道德风气开始盛行,从而有害于网络道德精神文明建设。

3.相关法律制度实施困难

制度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根本措施,是保证社会稳定无形的“守护神”。在网络社会中,网络主体具有身份多样性、行为自主性和话语随意性等特点,这就导致法律制度在应用到虚拟网络中时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在现实世界中,法律制度拥有相应的社会体系和物质基础作为颁布和实施的根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是,在网络社会中,由于法律对象是一个被数字化和符号化的虚拟主体,而由这些虚拟主体所组成的虚拟关系不具备现实的社会基础,因此是极其松散和脆弱的。由此在网络中出现了很多法律监管不到的“真空”地带,利用网络平台违法乱纪现象也屡见不鲜。

4.技术霸权观念盛行

工具理性是与价值理性相对的概念。价值理性主张对人生真、善、美的追求,是一种形而上层次的理想。而工具理性却追求世俗实用的目的,是一种形而下层次的理想。在这个知识爆炸时代,人们由于受到工具理性观念的支配,对科技的崇拜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利,解决了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疑难杂症,从而让人们观念中出现一种科技万能的幻象,认为科技最终可以解决人类社会所有问题,把传统人文与道德观念都当作无用的废物抛之脑后。除此之外,对所谓“网络黑客”的英雄主义崇拜更加强化了技术的支配地位。网络黑客们技术高超娴熟,许多年轻人心向往之,虽然这有利于网络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但是也滋生了许多违法犯罪现象,使网络伦理的建设困难重重。

(三)网络伦理危机的本质

1.符号化特征:人性异化

人本身是一个感性、知性和理性合一的动物。所谓人的感性,指人作为自然物凭借自己身体构造和生物本能可以感受到快乐和痛苦。所谓人的知性,指人具有区别于其他动物的逻辑思辨、艺术审美等能力。所谓人的理性,指人具有认识客观规律来改造客观事物的能力。异化是一个哲学概念,基本含义指人的隶属物作为一个客观对象以一种异己的力量反过来支配人自身。随着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来临,“人的异化”就成为现今社会主要的表现形式。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中的人,因此人的危机也就是社会危机,社会危机就是人的危机。就如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所说:“彻底的社会化就是彻底的异化。”[11]56网络社会作为人类世界开拓出的崭新生存空间,同样也是人的对象化产物,本质上它不可能脱离人的本质力量的指引而自行发展,是人的现实社会本性在网络社会的延展。如今在信息社会下,网络控制的本质实际上是符号控制,是把现实社会中活生生的个体消解成为电子数据世界中一个个冰冷的符号。这种以数字形式表现的符号异化使得人们的判断受到严重干扰,容易对事物虚实不分和真假易位,从而在网络世界的浪潮中人们丧失自我、被网络奴役。

同时,人性异化还表现在人权的丧失。“人权是对我们作为人的地位的保护,人的地位是我们的理性能动性,或者说的具体一点,是我们的规范能动性。”[12]3人权是人的尊严的体现,是人之为人的本质体现,同时也是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基础,是自我同一性的展现和表达。在网络社会中,人变成了机器的奴隶,人坐在电脑面前只会点击鼠标、敲打键盘,而人本身所具有的权利却已丧失殆尽。

2.权力统治:利益最大化

网络社会表面上看各个虚拟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实际上背后却是权力逻辑支配的运作模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资本权力。在人类社会中,利益是支配一切行为的源动力。中国传统俗语中就有“无利不起早”的说法。资本是一个国家或者个体接入网络的前提和基础,贫富差距现象在网络社会中也比比皆是。例如,有的网络服务器的所有权只是属于少数有钱人,大多数人只能通过购买或者租赁的方式获得;具有雄厚资本实力的人可以在网络垄断更多信息资源,网络时尚也成为资产者独享的标志。其次是知识权力。“知识是21世纪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13]98在当今网络时代,对于知识的垄断权力导致了知识鸿沟的出现,从而催生了一个新的群体即“知本家”群体。所谓“知本家”指的是以知识和智力为资本,创造物质和精神产品并获得财富的人。他们是网络时代的新兴群体,是网络价值观的引领者。这一群体的出现垄断了网络资源信息,使得信息占有者和信息无知者之间形成一道断裂的知识鸿沟,普通人为了求知而不得不服从知本家们创造的游戏规则,因此很容易沉沦为知识的奴隶。在各种知识权力的操控之下,主体丧失了把握自身的能力,人们的创造力因此遭到削弱。最后是技术权力。对技术的控制导致技术霸权主义的出现。技术霸权表现在技术精英们控制了高精尖的软件和设备,通过网络媒介给予需要的用户以获得高价回报。更有甚者,通过一些黑客技术,在网上开展各种金融欺诈、泄露国家机密、搜集个人隐私、破坏知识产权等恐怖活动,使得网络秩序走向无序和混乱。

四、网络伦理的建构之道

(一)继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重塑网络主体道德信仰

西方哲学大师罗素认为:“种种不幸的根源,部分在于社会制度,部分在于个人心理。”[14]67网络是一个虚拟社会,因此网络秩序的营造和遵守最重要的就是要靠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而道德自律的核心就是主体需要有坚定的道德信仰。道德信仰可以促使主体明辨道德是非,履行道德义务,加强道德实践,从而最终再实现道德自律。那么,道德信仰就需要坚实的精神文化根基来作为培养基础。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具有丰富的道德伦理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在多种场合一再重申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因此,传统文化中对于道德信仰资源的发掘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传统伦理资源中,儒家强调个体“成贤”“成圣”“成君子”的理想人格包含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这种道德价值理念对于个体道德理想的强化和引导符合传统伦理的构建模式,对于人们的精神塑造具有引领作用。

(二)塑造网络的现实意义,共建网络道德共同体

在这个“快餐文化”逻辑支配的时代,人们整天忙碌在各种日常琐事之中,很难去认真静下来做一件真正对自身有意义的事,因此,生活意义似乎很难再被意识和发掘。网络以其新鲜刺激和花样多变的特点抓住了人们的猎奇心理,使大多数人沉迷于其中而无法自拔,从而消解了追寻生活意义的兴趣。因此,构建网络道德共同体就成为寻找意义的最佳途径。网络道德共同体的主旨就是在不损害个人利益的基础上,立足于多元主体的共同利益,通过遵守共同的伦理道德标准,如公平、正义、责任等,来形成一致的道德共识。这种道德共同体对每个个体都负有义务和责任,使得每个主体都可以参与其中寻找生存的意义。这不但有利于个体自律的实现,而且有利于建设绿色网络、和谐网络环境。

(三)消除技术异化,重建人的主体性

技术现象学的发展表明,人们可以在技术建构的网络世界中超出弗洛伊德所说的“自我”“本我”“超我”的限制达到一个自由的状态。但是,技术的发展也让主体在网络世界中迷失真实的自我,成为一个异化的主体。现代西方哲学大师海德格尔提出了走出技术异化、重建主体性的建议。在海德格尔看来,现代技术的发展使人陷入了主客体分离的困境,而走出这一困境的办法就是运用现象学的方法去追问技术产生的根源与技术的本质,并且从人文关怀出发,坚持人类运用自身的自由意志来对抗技术对自身的控制力量。除此之外,还应当积极去融入周围的社会环境,从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走入宽敞的生活领域,把生活中富有朝气的因素带入网络社会中,重新发掘人的主体性。

(四)坚持总体性原则,完善网络法治建设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构建完善的网络法律体系应当从总体出发。首先,加强网络规范的立法工作。网络立法是网络法治建设的首要前提,网络立法应整合各种网络信息资源,协调多元网络主体利益需求,在坚持公正、理性的原则基础上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其次,开展网络普法宣传。各个政府部门应当针对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利用相关网络平台,创新普法工作,做好普法栏目,就网络问题进行法律解读,使群众树立正确的网络法律观,弘扬法治精神。再次,坚持网络监管制度。监督是防止失序的有效途径,网络监督应当坚持政府和群众两结合的方式。从政府角度看,应当加大对网络平台的巡查力度,对网络平台涉及的不良现象给予坚决的问责和查处;从群众角度看,应当坚持网络主体互相监督和问责,打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把网络不良现象扼杀在摇篮中。最后,严格网络执法惩戒力度。执法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关键步骤。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平等的原则要求对网络中出现的不良现象给予最严厉的惩处和整治,尤其对打着各种名义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从而使网络主体树立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培养内心的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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