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研究
2022-11-24刘国华
刘国华,沈 杨
(1.哈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150028;2.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系统而又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这一重要的时代命题,具有极强的政治性、鲜明的导向性和深刻的理论性。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并非相互分离、相互割裂的对立双方,而是在内容上密切联系、功能上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作为法治的两个子系统共同作用于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法治实践。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纲领》,明确了党的纲领和奋斗目标,成立后便始终坚持依党章治党,不断致力于党章的修改以满足执政需要,因此,依规治党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时就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内在法治基因,与党的建设无缝衔接,与党的发展一脉相承。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从1949 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2010 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充分彰显了党自成立以来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一系列法治实践、取得的一系列法治经验。 这些不仅使治国与治党具备了内在统一性,而且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备了坚实的政治、实践和法治基础。
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基础
(一)制度意志统一性
从宏观层面讲,无论是以国家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治理还是以党内法规为基础的政党治理,都在根本上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 人民通过选举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意志是人民意志的重要体现;在近代救亡图存的时代,中国人民坚定不移地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先后实现了“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和“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从“建党、治党到兴党”,从“建国、治国到兴国”,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同时,高度重视党的自我革命,始终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管党治党建设党。 因此,党规本质上也是人民意志凝聚的结晶。 从微观层面讲,无论是“国法之治”还是“党法之治”,均在根本上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理想和期待。 国家法律是立法主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党内法规是执政党根据执政需要制定的规范党员和党内政治生活的规章制度。 虽然二者适用的具体领域、作用的具体范围有所不同,但是其根本导向都是以人民为中心,其根本落脚点都是为人民谋幸福。 因此,国法和党规共同具有的人民属性构成了二者有机统一的制度意志根基。
(二)法治体系统一性
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不同,法律体系是一个静态概念,其关注点主要在于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能否形成门类齐全、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法治体系则是一个动态概念,其关注点主要在于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法治运行的各个子环节能否形成有机衔接、协调运转的状态。 可以说,法治体系是法律体系的全方位、纵深化发展。 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中国当今法治建设不仅仅追求法律体系内在结构的系统完备,更加注重法治体系多领域、立体化协调发展,更加注重法治体系好不好、管不管用、最终能不能解决法治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其形成必须推动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实施体系、严密的党内法规监督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保障体系一体建设,需要坚持“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1]50有机统一,需要向着“良规可依、良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良规善治目标奋力迈进。 因此,从体系性视角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进行诠释,二者均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也正是二者有机统一的体系性基础。
(三)治理体系统一性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和国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党和国家治理效能的科学指引,是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能否实现现代化的重要“试金石”。 运行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能力得以提高的充分条件。 国家治理体系需要依靠众多制度予以实现,而以宪法为根本的法律体系和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法治化[2]。 无论是依法治国的“法”还是依规治党的“规”,都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同样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依赖。 高水平的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效能得以提升的充分条件。 只有党的执政能力率先实现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真正实现。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党的执政能力现代化[1]58。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各项国家制度实现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其内容涵盖经济高效发展、政治清明稳定、文化繁荣兴盛等。 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最基本的就是要法治的框架内全面深化各项制度改革,最核心的就是要在充分发挥党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因此,这就需要中国不断提升依照国法治国理政以及按照党规管党治党的质量和效能,同时也需要根植于中华法治文化土壤、作用于中华法治建设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加快实现有机统一。
二、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必要性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而党内法规体系是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实施进路。 “党和国家是命运共同体,彼此有着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相互依赖”[3]180。 因此,中国拥有独具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集中体现和独特优势。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解决社会转型时期的重大利益调整问题,领导中国人民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在党的内部党内法规已成为正党风、清党气的重要依据,在党的外部党内法规已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助推力。 因此,只有充分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建设党过程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才能模范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员领导干部若不能率先带头尊崇法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便不能得到真正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决断便会落空。
(二)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
国法为全体公民设定了基本要求,而党规为全体党组织和党员设定了基本要求。 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来讲,依照国法治理国家与按照党规治理全党实际上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提出了双重要求。 中国共产党要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汇聚强大正能量,就必须依赖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作为重要的制度保障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先进性目标。 “党内法规是党的法规制度体系的核心部分,也是党内规章的高级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反映和内在要求。”[4]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斗争取得重大成效,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核心政治力量,能否率先以党内法规从严治党,实现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相协调、相衔接,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兴衰成败。 无论是依照国法进行的治国理政还是按照党规进行的管党治党,其本质均为“规则之治”,都是党领导人民进行治国理政的重要制度遵循。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不能实现衔接协调、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不能实现有机统一,直接影响到党治国理政的权威和质效。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先进力量的集中代表,在对待党内事物以及党的内部关系上,必须严格坚持依规治党;在对待国家事物以及党的外部关系上,必须严格坚持依法执政。 若不能实现党政相互贯通、纪法相互关联、国家治理与党内治理相互衔接,党作为国家的政治领导中心便难以实现“规则之治”,全面从严治党就丧失了制度根基。
(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相互促进、相互贯通的系统整体。 从宏观层面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勾画了蓝图。 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具体实践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坚实的法治保障,全面依规治党是坚强的政治保障。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征程中,只有不断优化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方式,以党的领导为中心,促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依规治党同向发力,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同频共振,才能不断提升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战略目标。 从微观层面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中国共产党在制度的框架内实现自我革新和净化。 自1964 年周恩来总理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四个现代化”)目标以来,现代化建设历经数十年的实践,取得诸多非凡的成就。 为进一步推进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实现改革的全方位、多领域、纵深化发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改革目标,被诸多学者称之为“第五个现代化”[5]。 但无论是侧重于提高国家“硬实力”的“四个现代化”,还是侧重于提高国家“软实力”的“第五个现代化”[6],都有赖于中国共产党根据现代化的新要求推进自身的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能否推进党内部的自我革新和净化以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于党和国家治理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政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政党建设的制度化、法治化。”[7]只有将党的权力纳入制度的轨道内,才能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治理能力转化为制度效能。 由此可见,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现代化是重点,而依规治党是实现党的现代化的必然路径。
三、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实现路径
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首先,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工作的领导,这是二者实现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保证;其次,构建“依规治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框架,这是二者实现有机统一的重要理论指引;最后,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协调且辅之以相应的协调衔接保障机制,这是推动二者形成相互依托、相互补充、相互强化格局的具体实践路径。 由此,形成“根本保证—理论框架—实践路径”三位一体的有机统一进路,为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提供具体的导向和指引。
(一)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工作的领导
习近平指出:“党是我们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8]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工作的中心,而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是完善和改进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点,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和方式的升华和飞跃。 依法治国蕴含着党的领导这一根本要求,一旦脱离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便丧失了正当化基础和根本政治保障。 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绝对不是简单地、机械地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而是将依法治国融入党领导的现代化进程中进行重点把握和深刻考虑。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打铁必须自身硬”。 坚持依规治党,就是要坚持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始终,但最关键的还是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截至2021 年6 月5 日,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为9514.8 万名,现有基层党组织486.4 万个。”①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 ( 截至 2021 年 6 月 5 日), https:/ /www.12371.cn/2021/06/30/AR⁃TI1625021390886720.shtml,访问时间 2021 年 7 月 12 日。对于中国共产党这一世界第一大党而言,若不能旗帜鲜明地讲政治,不能保持步调一致、思想意志统一,就会滋生党的观念淡薄、党的纪律松弛、党的组织涣散等一系列问题,这不仅会严重影响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甚至会动摇党的执政根基。 党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者和建设者,如果不能制定好党规党纪、不能严格执行党规党纪,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套话。 因此,一方面,要将法治思维融入党的建设,将党的领导贯穿法治轨道。 实现党领导的制度化和法治化,不仅是完善党执政方式、提高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式,也是保证党保持先进性、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党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不仅可以为新时代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重要的意见和政策导向,同时还可以不断提高党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战略布局中谋大局断方向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 因此,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工作的领导,全党同志、全国人民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思想自觉,这是中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优势所在、力量所在。
(二)建构“依规治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理论框架
将“依法执政”嵌入“依规治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理论框架发源于两个现实的追问:中国共产党能否直接通过依规治党实现依法治国? 中国共产党能否直接通过依法治国实现依规治党? 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和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角色的集中体现,涉及领导党与国家事务之间的关系;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是依规治党的重要表现和重点要求,实质上凸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普通政党角色,涉及普通政党与党内事务之间的关系。但党内事务与国家事务、党内机构与国家机构之间存在不可僭越的鸿沟,换言之,中国共产党无法直接通过处理党内事务代替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中国共产党既不能直接通过依规治党实现依法治国,也不能直接通过依法治国实现依规治党。为使“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逻辑证成得到进一步论证和补强,消除国家事务与党内事务、国家机构与党内机构之间的“藩篱”,就必须进一步增强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辐射功能,实现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扩大效应。 依法执政作为党改进执政方式与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形式之一,要求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这实际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三大角色,即执政党角色。 以执政党角色为中心,可以将普通政党角色与领导党角色有机勾连起来,以“依法执政”为基点,可以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联系起来。 因此,通过引入“依法执政”概念,建构“依规治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理论框架[3]183-184,可以打通党内事务与国家事务、党务关系与国务关系、党内机构与国家机构、党内干部与国家干部之间的通道,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功能。
(三)推动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有机衔接协调
实现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有机衔接协调具备时代现实性和实践必然性。 虽然国法与党规在功能、价值和体系上存在一致性,但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属于两个不同的“规范群组”,二者实现有机统一必须依赖“衔接”和“协调”两条基本路径。“衔接”关系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互作用、共同规范的领域要形成彼此互联互通,不能错位越位、更不能脱节断档的承接关系,而“协调”关系的侧重点并不在于二者相互关联的领域,而在于二者目标的一致性,即“协调”关系更强调党规与国法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最终形成制度合力,以服务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与依规治党的伟大实践。 但无论党规如何发挥优势,都不得制定与法律相互冲突或者相互矛盾的规范集合,特别是对于国法和党规都可以调整的事项,即便党规严于国法,党内法规也不得制定出与国家法律相左的规定。 无论是“衔接关系”还是“协调关系”,都是实现党规与国法有机统一的路径依赖,从根本上讲,“衔接体现的也是一种协同关系,是更为密切的协同关系”[9],最终,通过推动国法与党规有机衔接协调,形成制度合力,形成党规与国法相互依托、相互补充、相互强化的格局。
1.实现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有机衔接
为推动二者实现有机衔接,第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文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与党外事务,党内法规不得涉足,只能由国家法律作出具体规定。 纵使一部分党内法规可以通过调整党政之间的频繁互动关系对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施加间接影响,这仅仅说明党内法规具有“外溢”效应,“但这种外溢效应只能称之为‘效果’而非‘效力’,若‘依规代法’势必造成‘以党代政’”[10],因此,党内法规必须固守其自身的规范边界,不得越位错位。 当然,中国共产党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认为法律保留或者党外事务中规范的事项需要因时制宜作出调整的,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或者充分发挥国家机关中党委或者党组的作用,充分彰显党的意志[11]23。 第二,对于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的组织制度以及党的纪律等纯粹的党内事务事项,国家法律不宜作出具体规定,应当由党内法规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实现党内法规制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对于国家法律已经予以规定的事项,党内法规不得再作重复规定,但可以根据从严治党的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国家法律,这不但可以实现法治资源的优化配置,还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党规与国法的规范冲突。 第三,对于暂不具备制定法律法规条件、但经济发展又迫切需要规范予以调整的,可以先行制定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国家法律。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12]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稳定性作为良法的重要特质之一,要求一项法律不可仓促出台,更不可朝令夕改,但一项法律的生效往往需要经过提案、审议、论证、表决、公布等诸多环节,往往耗费时间长,涉及利益面广,若“立法仅仅是对改革实践的被动回应、事后总结和局部反映”,就会“凸显立法资源的有限性与改革实践广泛性、改革工作紧迫性之间的矛盾”[13],造成立法与改革实践相互掣肘的局面,形成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因此,通过制定党内法规先行先试,为国法制定提供有益经验、总结问题教训,缓和立法与改革之间固有的矛盾,最终上升为社会绝大多数成员认可并遵守的行为规范,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实践提供坚实稳定的法治支撑。
2.实现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有机协调
为促进二者实现有机协调,第一,以国法为参照,推动党规向国法转化。 转化的实质是将成熟的政治实践经验上升为公民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 但这种转化并非是将党内法规机械地、无差别地转化为国家法律,“风险较小、且转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大于成本”[14]是转化的一条基本原则。 对于党的组织建设、党的内部纪律等纯粹的党内事项应当恪守其内部界限,不得向国家法律“外溢”;对于党政干部任用、反腐倡廉建设等涉及公法权力和资源配置的领域,必须打通党政相互贯通、纪法相互关联的内部渠道。 党政干部任用需要经历推荐、选举和任命三个环节,推荐环节运行的是党内法规程序,而选举和任命环节运行的却是国家法律程序。 只有实现党政相互贯通,才能为党的建设和国家发展输入源源不断的法治人才。 在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监察委员会对腐败分子采取留置措施,人民检察院先行拘留后应当如何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什么证据规则、采取何种司法程序对腐败分子定罪量刑则是国家法律必须面对的问题。 因此,只有实现纪法相互关联,才能为新形势下反腐斗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那么,如何引导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呢? 一方面,通过党内法规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法律所认可。 比如,继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分别将“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纳入党章后,2018 年中国宪法修正案将“推动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序言。 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在权力制约监督、社会秩序维护、公民道德建设等方面将为国家法律制定和修改提供诸多参考。 譬如,2016 年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决定在山西省、北京市和浙江省设立监察委员会后,2017 年1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国各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8 年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中专节设置了”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可以说,党内法规对于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是国家法律的理想追求,也成为国家法律制定时的重点考量因素。 第二,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定期清理工作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互呼应、相互贯通。 通过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和引入“日落条款”,建构党内法规的退出机制[15],缓解党内法规体系内部重复性立规与不同效力位阶之间相互抵牾的现象。
3.健全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衔接协调保障机制
上述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衔接协调的具体实施路径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缓解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规范冲突,但由于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规范群组”,加之中国共产党治国与治党的内在统一性,使得党内法规本身又产生了“外溢”效应,国法与党规的内在边界实际上很难进行分际和勾勒。 为了防止二者出现越界错位,必须提前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健全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衔接协调保障机制。 一是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16],构建双向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党内法规不得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 但一旦党内法规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应当如何进行具体细化处理呢? 我们认为,无论是外部监督渠道还是内部监督渠道,均无法实现该备案审查的具体操作。 从外部监督渠道看,一方面,“鉴于党的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相关案件应多做工作,力争调解结案。 需要作出判决的,务必向上一级党委汇报”。①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6〕3 号),2006 年8 月16 日。因此,人民法院在作出党内法规或者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违宪的判决前,必须履行汇报的前置程序;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实际也无能力径自审查处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27。 从内部监督渠道看,党内法规备案审查机构也无法直接作出党内法规以及党的规范性文件违宪的相关决定。 因此,仅仅从党内法规这一单向性维度考虑党规与国法的备案审查问题,就陷入了”死胡同”。 只有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双向发力,构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双向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才不失为一种可行性方案。具体来讲,在国家层面,由国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进合宪性审查等具体职能;在中央层面,由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对党内法规是否与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符合进行审查。 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与国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实行双向联动,为党内法规是否违法违宪建构“双层过滤装置”,即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报备的党内法规以及党的规范性文件与党章、党的方针政策相冲突且国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联动审查后认定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党内法规和党的规范性文件报备机关提出修改的意见。 相应地,若需要审查党内法规、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则需要由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与司法部进行联动审查。 若有关党组织发现国家法律逾越了其规范边界,规定了纯粹的党内事项,应当通过衔接联动机制将相关线索转送有处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若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存在规范冲突,应当通过衔接联动机制向有处理权限的党组织提出纠正意见。 也就是说,无论是党组织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单方面发现党规与国法之间的冲突抑或是党规与国法任何一方超越了其规范边界,都不得径行修改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 最终,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联通党政之间的沟通渠道,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个“规范群组”有机联系起来,便于及时处理两个“规范群组”的规范冲突。 二是要完善党规与国法制定主体的沟通机制,健全国法与党规规范冲突协调渠道。 一方面,党内法规制定、修改、评估、清理时应当充分听取国家法律制定机关的意见建议,恪守党内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这一底线要求;另一方面,国家法律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时也应当充分尊重党内法规先行先试形成的有益经验、积极汲取党内法规中“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成果。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制定主体可以充分利用中央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充分沟通协商,这不但是实现国法与党规法治精神相互贯通、制度意志相互统一、规范冲突相互协调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应有之义。
结 语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在法治精神上相互贯通、制度意志上相互统一、分属体系上相互关联、规范内容上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法治中国”这一重要战略高度,以“人民的价值利益”作为根本导向,统筹“四个伟大”和“四个全面”的战略构想,在党的十九大系统而又深刻地提出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重要的时代论断,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目标置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进行深刻把握,这不仅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守正创新,更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和方式的升华,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和从严治党的根本遵循。 从“建党、治党到兴党”、从“建国、治国到兴国”、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的一系列成就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内在统一性,但其内核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因此,在推进二者有机统一的实施进程中,必须把党的领导摆在首位,为了更加充分发挥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功能,将党依法执政引入二者有机统一的体系框架内,构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协调机制,顺应党的建设与国家发展的根本要求,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积蓄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