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实施论
2022-11-24范进学张玲玲
范进学,张玲玲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将宪法全面有效实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统领,提出了必须全面有效实施宪法的经典论述,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内容。 从某种意义上说,全面有效实施宪法就是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国等内容皆已载入宪法之中,是中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宪法上所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过程本身就是宪法得以实施的过程。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宪法实施的论述是一个内涵丰富、逻辑融贯、特色鲜明且不断发展创新的理论体系,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的前提下,有效结合中国目前社会主义宪制的真实情况,注重宪法理论创新与实施实践的动态平衡,赋予了宪法实施以崭新的实质内涵,更新了宪法实施的认知与法理,表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实施体系的精髓要义、实践逻辑和深远影响。 具体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实施论述由尊崇和遵守宪法、运用宪法与宪法监督三大内涵体系构成。本文从该论述的提出入手,逐层解读和深入学习其所包含的三大体系,并阐明该论述在当代所具有的重大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实施”论述的提出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表述深刻、逻辑严谨的多维论述内容中,习近平围绕宪法所提出的一系列经典论述已构成科学完备的宪法理论体系[1]5,其中加强和落实“宪法实施”是这一理论体系的核心思想与关键要点。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宪法实施的论述,是与习近平长期在地方和中央深耕法治事业所获得深刻的、丰富的、鲜活的实践经验分不开的,是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实践,并带有改革开放时代的鲜明特色。 习近平在地方主政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实施论述已初步形成;习近平当选党的总书记后,该论述得到进一步丰富与完善。 早在2002 年,习近平在浙江省暨杭州市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就从四个维度提出了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①四个维度:必须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牢固奠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依法治省的思想基础;必须切实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努力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各级机关的职能作用;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参见习近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载《浙江人大》2002 年第 12 期,第 9-10 页。习近平之所以强调“宪法实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我国1982 年宪法颁行以后,虽然该宪法被官方和学界一致称为“最好的宪法”,但是该宪法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宪法实施不到位的法治现实与广大民众需要通过宪法保障他们权利的强烈愿望不相适应。 习近平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意识到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因此有针对性地率先提出贯彻宪法实施、依宪治省的思想。 这一思想体现了习近平深厚的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造诣和卓越的领导战略远见。 2004 年,习近平再次强调浙江省的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2]360。 2012 年,习近平又在科学总结我国现行宪法30 年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经验基础上,一针见血地指出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首要和第一位工作就是全面贯彻宪法的实施[3]10-11。 2013 年,习近平从维护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角度来强调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4]145。 可以说,全面贯彻宪法实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是关乎大局的宪法理论和实践命题,是理解和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关键性内容。 此后,全面贯彻宪法实施的精神一以贯之地体现在党和中央的重要会议中,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和促进宪法实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前提。 2018 年,习近平更加明确地提出要把加强宪法实施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5]。 由此可见,在从基层到中央点点滴滴和日积月累的生动法治实践中,习近平围绕加强宪法实施所作的诸多论述,已形成一整套特色鲜明的宪法实施理论。 我们有必要认真研读和梳理,进而真正把握习近平关于宪法实施论述的精神内核。
二、尊崇和遵守宪法论
尊崇和遵守宪法是宪法得以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宪法实施论述的首要内涵。 习近平关于尊崇和遵守宪法的论述不是简单的顺序前后关系,而是有其严谨的内在逻辑。2015 年,习近平指出应将尊法置于第一位,因为这是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和提高法治素养的前提。 首先内心要做到尊崇法律,外在行为方能遵守法律[6]121。 可以看出,习近平把尊崇宪法置于遵守宪法之前,以表明尊崇宪法的重要地位与价值。 遵守宪法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心悦诚服地自觉遵守,强调主体的内心认同和景仰;二是基于强制或害怕而被迫遵守,强调外在的强制约束力量。习近平的宪法遵守论述之特色在于强调前者即人的内心服从,因而突出和强化了“尊崇”思想。 从“遵守”到“尊崇”的发展体现了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传统宪法观的继承和创新。 认真研究习近平关于尊崇宪法和遵守宪法的论述,其内在地包含以下三个基本命题:
(一)领导干部要做尊法模范
习近平早期提出遵守宪法是对浙江省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2003 年他在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中明确:“人大工作必须遵循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2]375-3762004 年,习近平进一步提出党员和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2]360。 此后,习近平在多个不同场合以各种形式浓墨重彩地强调领导干部要尊崇宪法和遵守宪法,做尊法守法的模范。 譬如,2012 年习近平强调要将宪法教育作为对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他们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并树立遵守和维护宪法的意识[3]14。 2013 年,习近平提到“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6]111。 2014 年,习近平再次重申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6]113。 2015 年,习近平倡导领导干部要做“四个模范”,而四个模范之首正是尊法模范,即“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7]127。同时,习近平着重强调了领导干部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的重要性:“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7]1212018 年,习近平继续讲道:“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8]82020 年,习近平再一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制度执行的表率[9]10。 此外,习近平还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尊崇和遵守宪法的要求,2017 年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10]39,2018 年强调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11]1。 由此可见,尊崇和遵守宪法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宪法保持敬畏之心,做好尊法的模范,做好制度执行的表率。
(二)全体人民要遵守宪法
全社会和全体人民遵守宪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个人等一切主体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宪法上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上规定的义务。 习近平多次强调全社会、全体人民都要遵守宪法。 2012 年习近平提出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3]14。 2014 年习近平进一步指出:“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7]1152018 年习近平再次指出:“要在全社会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1]1习近平关于全社会和全体人民要遵守宪法的精辟论述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宪法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科学的理论支持和鲜明的实践品格,彰显出深厚真诚的人民情怀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三)宪法伟力在于人民的真诚信仰
习近平不仅屡次提到尊崇和遵守宪法,还上升到法治信仰层面对宪法信仰作出诸多重要指示,强调宪法伟力在于人民的真诚信仰。 2012 年习近平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 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3]132014 年习近平指出:“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4]149他还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6]88-892020 年习近平再次指出:“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9]10值得一提的是,公民对宪法的“尊崇”和“信仰”有着非常紧密的内在联系,习近平所倡导的领导干部和全体人民增强尊崇和遵守宪法意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将内在的宪法信仰和外在的宪法遵守统一于宪法实施的过程。 宪法信仰是宪法尊崇的更高形式,同时亦是宪法尊崇得以实现的落脚点,只有全体社会成员将对宪法的尊崇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成为深深植根于自己内心的信仰,产生强大的精神力量,才能推动宪法文本走向社会实践,进而实现全面有效贯彻宪法实施,建成具有蓬勃生机的社会主义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指示,既浩瀚深邃、博大精深,又言简意赅、鲜活管用,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思想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思想武器,为建设法治强国指明了前进方向。
三、运用宪法论
运用宪法是宪法实施最为典型的一种方式,习近平早期的“运用宪法”思想蕴含于“运用法律”“运用法治思维”的思想中。 习近平先是高瞻远瞩地提出了“运用法律”的要求:“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3]142013 年习近平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6]110。 2014 年习近平继续要求党委政法委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4]148。 2015 年习近平再次强调“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7]1272018 年习近平提出中国走向世界必须善于“运用法治”[8]3。 由此观之,运用法律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习近平多次强调的重要治国理政思想,而这里提到的“运用法律”“运用法治思维”思想,所“用”之“法”包括“宪法”。 彭真在论述“依法办事”时曾指出:“讲法,要有宪法。”他同时指出:“宪法有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有了,不全是无法可依。”[12]故而,用法思想已经蕴含着“运用宪法”的思想内涵。
“运用” 是指“根据事物的特性加以利用”[13],“运用宪法”顾名思义是指使用或利用宪法并使宪法发挥功效。 作为党和国家提出的一个新的重要法治概念,“运用宪法”具体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个人等一切主体主动地使用宪法、使宪法发挥功效的一种实施活动。 该提法最早出现于2013 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 年11 月12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这里将运用之“法”明确界定为“宪法”与“法律”,即不仅强调“运用法律”,而且突出强调了“运用宪法”。 2015 年,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主动运用宪法”。②2015 年2 月6 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主题活动的通知》在指出“宣传重点”时强调:“突出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 大力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定的理念和原则,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努力使人们充分相信宪法、礼敬宪法、尊崇宪法,主动运用宪法,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018 年,中共中央十九届二中全会首次提出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③2018 年1 月1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强调:“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自此之后,“运用宪法”正式成为党和国家文件的官方表达,习近平亦反复强调“运用宪法”这一宪法实施思想。 2018 年 8 月 24 日,习近平强调:“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14]2018 年 12 月 4 日,习近平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15]宪法不仅是约束公民行为的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武器[4]141。 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需要具备可操作性;作为一种法律武器,它需要具备可适用性。 而无论是宪法的可操作性抑或实践中的适用性,都要求公民实实在在地去“运用宪法”。 从“运用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到“运用宪法”,从法律实施到宪法实施,明确将“运用宪法”作为宪法实施不可忽视的重要方式,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宪法实施论述内容的显著特色。 “运用宪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宪法实施论述的精华内容,在以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屡次多番和至高规格的强调下,它已不再停留于单纯的倡导性宪法实施理论口号,而成为全国上下应当开展的宪法实施实践,这就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实施这一问题由理论逻辑还原为实践逻辑,具有划时代的强烈现实意义。
四、宪法监督论
宪法监督属于一种特殊的宪法实施方式,是宪法得以全面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 监督保障我国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是坚持依宪治国的重中之重。 早在2003 年,习近平在浙江主政时就强调:“人大依法实施监督,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目的在于监督和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监督和保证各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更好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2]3762012 年,习近平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3]13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④同上①。2014 年10 月20 日,习近平指出:“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6]47可见,习近平关于宪法监督的思想不但突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高宪法监督权,而且指明了中国推进宪法监督制度化的努力方向。
习近平关于宪法监督思想中最鲜明、最突出的内容是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设。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合宪性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专门审查工作机构,对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一切规范性文件是否合乎宪法进行审查,以保证宪法得以全面有效实施的一种制度安排。 2017 年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先提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工作要求,他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10]38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健全备案审查制度,确保所有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16]2018 年3 月11 日,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政策,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加强宪法监督的论述要求,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时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17]。 2019 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明确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①《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 年10 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合宪性审查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与风格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具有极强的制度优势:首先,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是党中央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战略选择;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合宪性审查是根植于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是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具体安排,填补了制度漏洞,节省了制度成本,是最适合中国制度结构的安排;最后,立足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自我选择,从而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可见,中国选择的合宪性审查道路既非普通法院式,也非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式,而是立足于中国国情。 认真学习和贯彻习近平关于宪法监督的论述,必将有助于推动中国宪法实施。 从2003年至今,习近平一直坚持强调健全和完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而合宪性审查正是中国宪法监督的制度抓手,通过加强合宪性审查机制与制度,推动和落实中国宪法的实施。
在我国目前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中,值得关注的是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着力点。 2000 年《立法法》的颁布意味着从法律的高度为备案审查奠定了基础。 2004年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内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这是在人大机关内部第一个以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和合法性为职责的部门。 2007 年《监督法》的问世标志着中国正式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时势高度重视宪法监督并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 年11 月12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 年10 月23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④同上。“2015 年中央办公厅出台工作指导性文件提出,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和军队系统之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18]由上可见,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也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宪法性制度设计,保障了宪法法律实施,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实施”论述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习近平关于宪法实施的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的组成部分,法治的核心在于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否具有实效,而宪法能否发挥其实际的作用与功能,首先在于宪法能否得到普遍的遵守与切实的执行。 换言之,只有宪法切实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才能真正维护中国宪法的至上权威,树立起全体民众对宪法的神圣信仰,从而强有力地推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3]10宪法最高权威的性质不是凭空获得的,它是在长期有效的实施过程中得以慢慢确立起来的。 正如习近平所总结的那样,中国宪法之所以能拥有强大的法制力量并获得至上的法制地位,正是由于宪法的长期、有效和全面实施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促进了人权事业的发展,加快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3]9。 质言之,习近平指出的“宪法至上”权威正是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获得的。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这两个“依宪”必然要求“将宪法置于最高法制地位,形成宪法最高权威,并将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最高政治和法律指南”[1]16。 无论是“治国”还是“理政”,都必须“依宪”进行,而“依宪”本身就是宪法实施的具体体现。 因此,宪法有没有至上权威,最关键的是以宪法是否得以实施为判断标准。 制定得良好的宪法,需要获得普遍的遵守与服从,这种遵从性的宪法实施才是其获得权威的力量所在。 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施或实施不好,其作用与威力就难以发挥,其至上权威就无法达成。 因此,“宪法至上”权威的实现过程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过程,反之亦然。 习近平关于尊崇宪法、遵守宪法、运用宪法及其信仰宪法的宪法实施思想的深刻阐述,从形式和实质上都是基于如何树立中国宪法至上权威的一整套理论建构。 只有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宪法实施的重要思想,中国宪法才能实现其至上权威,从而发挥宪法的强大力量。
(二)树立民众的宪法信仰
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有效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宪法能否被全体民众所信仰,关涉全面依法治国目标能否达成的重大问题。 宪法若不被人们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能流于空话。 习近平曾明确指出,只有切实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证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规范和精神才能深入人心并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3]13-14。 换言之,宪法若获得人民内心的拥护与真诚的信仰,则需要通过宪法实施,使宪法走进民众的心里,最终获得被民众信仰的基础。 因此,习近平在总结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的经验教训时明确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60 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 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3]9在这里,习近平深刻揭示了宪法实施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内在关系,只有当宪法被人民所尊崇并真正得到有效实施时,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有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实施,被漠视、削弱甚至破坏时,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则会遭受巨大挫折。 事实上,这种对宪法实施体验的过程,就是宪法信仰的过程,而且只有当社会每一个成员都真正认识并体验到宪法是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神圣宝典时,全社会的宪法信仰才能真正确立起来。
(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2013 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先被提出。 从某种意义而言,现代国家治理说到底就是法治治理。 在国家治理中,一断于法、奉法为上,乃是其理所当然的要求[19]98。 “法治是人类良知与理性的规范性实践。国家治理只有遵循法治的路数,在法治思维引导下迈向人们日常生活和交往的社会实践,才是检验其治理效果的基本标准。 脱离法治及法治思维,则任何意义上的国家治理,要么是乱治,缺乏基本标准地一人一个想法,一地一个做法。”[19]115国家治理体系不但包括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政策制度体系,也包括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 无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抑或治理能力现代化,都要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实现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福祉。 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归根到底是宪法和法律治理体系与宪法和法律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通过宪法全面有效实施的治理过程。 通过尊崇宪法,进而达到普遍的遵守宪法,从而能够自觉运用宪法思考、分析与解决问题,通过宪法监督保证宪法的有效全面实施。 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宪法价值、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为引领,符合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的基本价值取向,只有合乎宪法精神的国家治理才是可以的,才能够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可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落脚点是宪法之治,宪法之治的重点是宪法实施。 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宪法实施的论述源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实践,反过来亦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只有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实施论述,才能有力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