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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古:一个正在消逝的群体

2022-11-24张志强

大理大学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习惯法凉山彝族

张志强

(大理大学法学院,云南大理 671003)

一、问题的提出

德古,指凉山彝族社会中惯于调解纠纷、且因调解纠纷公正而为公众所熟知的民间权威,该称呼是对一个人道德、智慧、才干以及口才的全面肯定。德古研究是近二十年来法律人类学特别是凉山彝族纠纷解决研究的热点问题。在cnki 上的检索发现,截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以“德古”为主题的期刊论文达62 篇①搜索主题词“德古”,显示有222 篇期刊论文,但其中有不少是电影“德古拉”,因此笔者运用了专业检索,结果显示:诉讼和司法制度项下20 篇,法理、法史项下15 篇,行政法与地方法制项下11 篇,民族学项下11 篇,中国民族语地方史志项下5 篇。,以“德古”为主题的硕士学位论文也有12 篇,其中4 篇题目中就直接含“德古”二字。德古研究影响较大,有不少学者甚至将凉山彝族民间调解称之为德古调解,以示与官方调解区别②参见蔡富莲《当代彝族腹心地新型德古研究——以美姑县阿奇家支德古兼头人阿奇务合为例》,《贵州民族研究》2009年第6 期;张邦铺《论彝族新型德古调解——以小凉山彝区为例》,《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 年第1 期。。

但笔者的生活经验和社会调查结果却表明,现实中德古难寻。2004 年7 月,笔者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普雄镇调查凉山彝族习惯法时,曾问当地人此地是否有德古,有几个中年人称无德古,后向一老者打听,则说有一德古,叫果基阿囊,但现已年老且失聪,去采访可能不太方便了。后来打听我们的访谈对象海来体者③海来体者:四川省凉山州越西县普雄镇上普雄村人,白彝,生于1930 年;访谈时间:2004 年5 月18 日;访谈地点:上普雄村海来体者家中。算不算德古,老者答称海来体者也算。但访谈结果表明:海来体者所调解纠纷都在1956 年以前,因此可以肯定他是过去的德古。笔者出生地是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笔者也长期对当地纠纷解决进行调研,但一直未调查到在世的善于调解纠纷的人有被公认为“德古”者。笔者2005 年曾采访的惹柯老刘④惹柯老刘(1940-2010 年):男,出自宁蒗彝族自治县(俗称云南小凉山)五黑彝之一的惹柯家支,生于该县蜡泥箐乡刘家村,2002 年举家迁至县城苗圃站。,搬到县城居住前常在本县新营盘乡、烂泥箐乡及附近凉山州盐源县、攀枝花市盐边县的一些村寨调解纠纷,在纠纷调解领域享有较高声望;移居县城后,仍为调解纠纷经常往返于县城和部分村寨间,平均每月调解的纠纷达十余件,但民间对其普遍评价是:“要是在以前,那肯定可以成为德古”,表明在众人心中其尚不能称为德古。笔者所属瓦扎家支,横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及其周边的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云南宁蒗、华坪、永胜等地,有人口6 000 人以上。据笔者所知,可称为德古者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前政协副主席瓦扎·拉夫·萨铁和昭觉县比尔区的瓦扎·达摩·苏尼惹。其中拉夫·萨铁德古声誉的获得是在1956 年之前,之后已基本不参与纠纷的调解;达摩·苏尼惹为瓦扎家近代最出名之德古哈达·达摩之子,1949 年之前就跟随其父调解纠纷,其声名之获得也部分地与其当时的调解活动相关。有学者的调研也证实了部分家支已无德古,如金曲家支在凉山算不小的黑彝家支,在美姑县也有较大影响,但据金曲俄比所言,金曲家支无德古〔1〕。综合以上情况,基本可以下定论,德古是一个已然消逝或正在消逝的群体,凉山彝族社会已经步入一个没有德古的时代。

德古难寻的原因,固然与德古是一种社会评价,不同人对善于调解纠纷之具体个体评价可能不同,因而对于一个人是否为德古不无争议有关。不过,“要是在以前,那肯定可以成为德古”的说法以及被公认为“德古”之人其声誉之获得主要在1949年之前的事实,均提醒我们,德古声誉之获得有相应的社会历史条件。因此,研究德古不得不谈德古产生之社会历史条件。

二、德古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德古”作为凉山彝族社会特有的文化现象,有其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它是深嵌于凉山彝族社会之中的。我国历代王朝由于交通不发达、讯息阻滞,其国家形态有边陲而无国界,其权力形态是裂变性的、分散化的,对于凉山这类山高皇帝远的地区并不能直接实施管理,而凉山彝区自明朝初年统治该区域的罗罗宣慰司被推翻后,即陷入了黑彝家支统治时代。此时段由于缺乏统一的整合性政权,各黑白彝家支间、彝人与外人间的各种战争不断,整个凉山几乎无时不战。可以说,1949 年之前的凉山几乎就是霍布斯笔下的人与人之间乃狼与狼之间关系的现实版。社会秩序的混乱,使调解者的作用得以凸显,从而产生了因善于调解纠纷而闻名的“德古”。“冤家为罗罗社会特点之一,它的重要性不亚于阶级制度……好像阶级制度一样,冤家是罗罗文化的一个重要枢纽,就中关联到社会生活的各部门”〔2〕82,要理解德古及其产生的社会根源,“打冤家”所对应的自然状态式的社会失序是关键所在。具体说来,德古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失序使战争成为解决争端的重要方式,凸显纠纷调解的重要性

1949 年之前的凉山彝区,其内部缺乏统一权威,社会秩序主要由林立的各黑彝家支维持,但各黑彝家支互不统属,往往互争雄长,“两只黑彝的脚不能立于一处”(凉山彝族谚语),各黑彝家支乃至同家支不同亚家支之间纷争不断,黑彝并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凉山彝人一旦产生纠纷,容易发展成为各家支、亚家支间的“打冤家”,即武装战争。关涉到个体、家支之生存的战争作为纠纷调解的背景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调解即保人头,劝架即平屋基”(凉山彝族谚语),纠纷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要么战争要么调解的局面,凸显了调解及调解人的重要性。同时,双方当事人具有某种被动性,为调解者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因此,可以说,德古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社会自身创造的,准确地说,是由各大小黑彝各自占山为王的社会结构所创造的。

(二)战争成为调解的对象,其所具有的公共性使调解人容易获得声名

“凉山彝家没有和睦敦邻不受四围冤家牵制的”〔2〕82,“打冤家”在 1949 年前的凉山彝族社会中是普遍现象,在战前和战后都可能有调解。司法声誉的获得,不仅仅与司法者本身才能、智慧、美德相关,更与司法的功能相关。1949 年前的凉山彝区,由于未形成统一的政权,家支内、家支间战争不断,与之相应的是,战前、战中、战后都可能有调解人参与调解,调解的成功与否,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战争的发生、延续与否,调解真正履行着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弱势方生命与财产的作用。同时,战争作为公共话题,更容易吸引参战双方乃至更多人的注意力,战争的特性很容易使调解人成为舆论的焦点,故成功的调解容易使调解人获得较高的声望。

(三)1949 年前家支的组织性强,容易形成权威

摩尔根曾提及,在氏族社会中,氏族的地位相当于国家所居的地位,氏族是个人权利的保护者〔3〕。1949 年前的凉山彝区,家支也处于类似国家所居的地位,其也是个人权利的维护者,同时也是家支成员伦乱、损害家支团结等行为的惩罚者,不管是个人权利的维护者抑或个人责任的追究者,都要求其有一定的组织性。同时,采取战争、接受或不接受调解方案等方式保障个人及其家庭权利,以强令自杀、迫使抵命等方式惩罚家支成员的过程中,家支之威权得以形成,而家支中的个别成员也会作为家支代表脱颖而出,成为家支中的权威人物。换句话说,家支本身的组织性会造就个别成员的权威,从而造就本家支内的“德古”,也为其进一步成为跨越家支之德古提供了阶梯。

(四)调解内容的广泛性与闲暇阶层的存在,增加了“德古”产生的可能性

1949 年前的凉山彝区,对于纠纷,除采取战争或逃离式搬迁两种办法外,民间调解也是排解纠纷的重要途径,无论田土户婚,还是侮辱、盗窃、通奸、伦乱、自杀、杀人乃至战争,也无论是家支内还是家支间发生的纠纷,无一不调,调解案件数量较多,为调解人积累威望提供了舞台,也增加了出现因善于调解纠纷而出名之人士即“德古”的可能性。

同时,德古的出现也与当时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特性有着深刻的关联。依彝族习惯法,德古调解案子,并不一定能取得报酬,是否能取得一定之报酬以及报酬之多少,视调解案子是否成功以及事主的慷慨与否而定。而调解时间往往也不固定,少则一两天,多则十多天乃至一个月。很显然,再出名的德古都不可能靠调解纠纷致富。相反,调解纠纷往往因耗去调解人较多的时日,如其家庭缺乏得力之子弟经营,很可能导致调解人家庭的相对贫困化。

做调解人经济上是一种不利,唯有有闲阶层才可能从事经常性的调解活动。而在1949 年之前,作为奴隶社会的凉山彝区不缺有闲阶层。奴隶社会自然有奴隶主与奴隶之区别,而凉山彝族奴隶制的特殊性在于,不仅奴隶可以赎身变为自由民,奴隶乃至奴隶之奴隶也可能通过抢掠成为奴隶主,彝族谚语“ji jjip ji suo zuot,vo mot qi suo zuot”(奴隶下奴隶三层,母猪屎三层)即表达了此种事实。作为奴隶主,不管其为黑彝还是白彝,自然可以脱离或半脱离生产劳动而成为有闲阶层,从而为其不计报酬常年参加纠纷调解提供了可能。

三、20 世纪50 年代之后德古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消失

20 世纪50 年代中后期,中国共产党平定了凉山彝区的众多叛乱,废除了奴隶制,并相继在凉山彝区建立了州、县、区(公社)、乡等各级政府,政法委以及公检法等党政司法机关也相继得以设立,凉山彝区被纳入国家统一行政、司法体系。同时,奴隶制的废除使人们进入了一种平等式的全新关系。国家乃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不允许凉山彝区家支以“打冤家”的方式进行血亲复仇或以强令自杀、勒死等方式对家支成员进行惩罚,家支对其成员的约束力大为下降。与之相应的变化是民间调解成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同时刑事案件原则上也不属民间调解的范畴。总之,当今时代,家支以及民间调解均已不似以前重要,德古已失去其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一)民间调解的对象原则上仅限于民事案件,单个案件不能带来太多声誉

20 世纪50 年代之前,大到战争,小到婚姻、口角,均属调解的对象,而之后不用说刑事案,连生产生活中的很多纠纷都被纳入了集体组织处理的范围。自包产到户以来,民间调解的范围逐步增大,如故意伤害案等刑事案件,有时也进入民间调解的范围,但应当说多数已进入刑事程序。且此类纠纷即使以民间调解解决,通常也是以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为背景的。总之,不像之前的调解对象包括战争本身,即使是一般纠纷也以战争为背景,因而单个案件,特别是以战争为调解对象的案件能给调解者带来较大的声誉。这种以司法管辖权为背景的调解,即使是刑事案的民事化调解,调解人之作用不再具有“调解保人头,劝架平屋基”式的功能,而是凸显了国家司法管辖权的存在,不可能给调解人带来太大的声誉。

(二)民间调解只是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调解者角色弱化

当今的民间调解,是与村民委员会调解、司法所调解、乡政府调解以及诉讼和司法追诉相并列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民间调解不成功,则可以诉诸其他渠道,其不具备唯一性、终局性,权威性自然不如昔,对凉山彝人之重要性也自然下降,从事民间调解的调解人的声望不如之前。有时甚至出现因调解过程中出现新的状况致公安机关介入,从而造成“德古晒太阳”①“德古晒太阳”指案件复杂,被邀请来的人无从调解,或是双方当事人不配合,无法调解,被邀请来的人坐在一边没事干,只好晒太阳。此中的“德古”一词并不是说参与调解者均为德古,而是讥讽调解者无能。之局面。

我调解过一个很糟糕的纠纷,在调解的场合双方就打起来了。……依勒家的这几个儿子买回酒的时候,且沙嘎日不知什么时候过来了,竟然要主动去和这几个舅子握手,……且沙嘎日走到他们面前刚出手,……只听得一阵“叮叮咚咚、稀里哗啦”的声音,顷刻间,啤酒瓶早在人们头上爆裂开花……几箱啤酒顷刻间在人们的头上砸得粉碎,一个个红的是血,白的是啤酒花,头破血流。等一会儿,不知是谁报了警,衣谋区派出所的人来了,且沙两兄弟,依勒家三兄弟五个人,有的被戴手铐,有的被捆着,几个人都被衣谋区派出所的人带走了。〔4〕105-106

该案调解未开始,双方当事人已打了起来,最后当事双方均被派出所抓了去,留下被请来的人无案可调,无事可做,其尴尬可想而知。出现“德古晒太阳”的后果,是因为且沙嘎日不遵守调解时双方当事人不见面的规则。但该案也表明,国家法是当今凉山彝族人纠纷调解的背景,纠纷调解活动本身也接受国家法的审查,民间调解已失去20 世纪50年代前以战争为背景之时代的重要性与权威。

此外,当今凉山彝族社会的纠纷解决是在规则多元的背景下进行的,国家司法管辖的可能性使调解人与当事家支均得考虑国家法之规定,国家法作为一种规则意义上的存在,使习惯法受到较大冲击,也使人们普遍丧失了严格遵守习惯法的动机。而国家法作为一种秩序意义上的存在,为个体安全提供了保障,纠纷调解失去了战争语境,致使当事家支不守习惯法的现象较为多见。德古瓦扎达摩·苏尼惹的以下感叹可能反映了当今纠纷调解的样态。

孩子们,关于木牛威克(纠纷案子),孩子们啊,虽然说“底波阿洛,佛谢阿果”(古人遵守习惯法,一诺千金),以前的人遵守习惯法一些,现在的人不遵守习惯法,一个纠纷的调解并没有一条明摆着的大路,只有我有些傻乎乎的,还在说过去的一些习惯法规矩,其他的人现在都不听习惯法的……现在出了什么事……只分家支势力的强弱,只看能不能吃掉对方。每当遇到这种时候,我还傻乎乎地坚持过去的那套。一个叫列迟车扎的有一天喊我去调解一个纠纷,调解开始他就对我说:“啊,瓦扎老人,你不能这样干,不能这样干,一头跑出牛圈的牛什么都能吃到的,你这样的话,就只能跳进别人的嘴里被别人吃了。你看着政策干,只要主人客人两家都同意就没关系了。没有完全同意也没关系。”这个人对彝族习惯法也很了解,我们俩一起调解过多次纠纷,他多次教导过我。所以说,现在没有一个习惯法条款放在那里了。〔4〕199

处于多元规则下的当事家支普遍缺乏遵守习惯法的动机,“只分家支势力的强弱,只能看能不能吃掉对方”,而纠纷调解者也遵循“只要两家都同意就行”的原则,坚持彝族习惯法的瓦扎达摩·苏尼惹却成为被他人开导的对象。如此看来,当今凉山彝族的纠纷解决方式,谈判意味较浓,裁断意味减少,调解纠纷“就像在卖一头猪”〔4〕196,此种调解过程彰显的是当事家支的角色,而不是调解者的作用;同时,不讲习惯法,只看家支强弱的调解方式,容易使调解者角色弱化、调解结果公正性缺失,调解者自然不会因纠纷调解而获得德古之美名。

(三)家支的重要性及权威性大为下降,家支本身不能产生权威

今天,凉山彝区已被纳入国家的有效管辖范围,凉山彝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不再是家支。民族国家背景下的家支仍有其重要作用,如在调解中仍不失其主体地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各种大规模的家支聚会增多,出现家支文化复苏现象〔5〕;有部分家支有管束家支成员强制戒毒之举〔6〕;甚至有家支聚众袭警阻碍司法以及成员集体作伪证等强势现象〔7〕;但丧失了运用战争等手段对家支成员进行保护和运用强令自杀、勒死、毒死等死刑执行方法对家支成员进行惩罚的权力,家支对其成员的保护力与控制力大为减弱,个体对于家支之依赖性也在减弱,凉山彝族谚语所称的“想家支想得直流泪,怕家支怕得直发抖”在今已不适用。

比起家支来,国家在个体人生中更具深刻影响,国家可以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可以运用死刑、监禁、罚款等措施对个体进行惩罚。在当今的凉山彝区,国家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个体财富、权力乃至在家支中地位之源泉。在家支内办事公平并不能造就个体在家支之威望,在社会上的成就,特别是握有国家权力本身或在官方拥有权力关系网才是个人家支威望之来源。但这些新贵阶层,深受商品意识的影响,德古之重公正、重传统习惯法的品质不是他们的秉性。相反,他们参与纠纷调解更多的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以纠纷和官方或其他权贵进行利益交换是他们的行为倾向。由此,造成家支内部各行其是,无法形成权威的局面。即使是组织性比较强的黑彝家支也是如此。黑彝瓦扎家支德古达摩·苏尼惹谈及给家支内另一亚家支调解纠纷时总结道:“家支成员没有一个人不说一阵,好像不说一套的那个人就很害臊。”〔4〕199瓦扎在凉山彝族圣乍系黑彝中属凉山彝族文化相对浓厚的家支,其内部存在的家支缺乏权威现象在凉山彝区具有代表性。正是个体及其家庭独立性的增强,使人们各有说法,家支权威已失去了其产生与存在的文化基础。家支难以产生权威,从事调解者也因而失去了其威望之重要来源。

(四)20 世纪50 年代之后闲暇阶层的消失

20 世纪50 年代之后废除了凉山彝族奴隶制,奴隶得到了解放,奴隶主成为被改造对象,奴隶、奴隶主皆成为自食其力的集体单位劳动者。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家庭成员的劳动普遍成为家庭财富、生活的来源,除老人和小孩外,每个家庭成员都得参加劳动以增加家庭收入,除了农闲时节,人们并无多少空闲时间。进入21 世纪以来,打工潮已覆盖凉山彝区,广大中青年纷纷前往全国各地打工,致使农业劳动的负荷转嫁到留守老人身上,凉山彝区家庭中连闲暇人员都很难找到,更别说闲暇阶层。而在家支中稍有权威的官商,更是有自己固定的职业或事业,无闲暇专事纠纷调解,其参与纠纷调解因各种原因偶尔为之,因此,官商等家支权威不可能成为以善于调解闻名的“德古”。换句话说,闲暇阶层的消失使兼具权威与纠纷调解人两种性质的“德古”难以再产生。

四、学界对“德古”的误读

行文至此,笔者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既然德古是正在消逝的群体,那么目前学界所称“德古”者为何?对此,笔者的回答是:作为一个群体,对调解过较多案子的民间调解人,凉山彝人并未有专门的称呼,但在一个具体的纠纷中行使调解职能的人则有专门的称呼,即“(莫)mop”。就像我们说“辩护人”时,是指诉讼中的某个角色,但不能称经常扮演辩护角色的律师为“辩护人”一样,“(莫)mop”专指纠纷里的角色,离开具体的纠纷,不能称一个人为“(莫)mop”,只有在谈及具体的纠纷时,才能称一个人或几个人为“(莫)mop”。学界将“德古”一词指称调解纠纷较多之人,而不是专指以调解纠纷闻名而被民间公认为德古之人,是对德古一词的误读〔8〕。法律人类学的这种误读,笔者认为这既与德古一词的社会评价属性有关,也与学界的研究方法有关。

“德古”本身的社会评价属性导致德古一词的滥用。“德古”是在纠纷调解领域对一个人智慧、胸怀、品行、威望的全面肯定,是一种较高的社会评价,某人是否可享有此种声誉有时公众意见不一纯属正常。而这种可争议性给民间调解过较多纠纷的人自我吹捧或被奉承为“德古”提供了可能,也为学界滥用“德古”一词甚至将纠纷中的调解人均称之为德古,进而为将凉山彝族民间调解称为“德古调解”“新型德古调解”制造了诱因。

从研究方法上来看,则调查中的报道人“说谎”和学者用现代的知识体系去解读凉山彝族法文化导致学者对“德古”一词的滥用。“德古”是一种较高的社会评价,不排除受访对象为迎合调查者的需求以及奉承较有威望的人而称其为德古的可能。如周星1995 年9 月至1996 年9 月期间对美姑县两次民俗调研中就遇到“被他人目为德古,本人却不大承认的情形”〔1〕。为什么被他人称为德古,自己却不大承认呢?笔者认为这或许出于受访者本人的谦虚,但更有可能的是,因为周星在采访他人的过程中表现出对“德古”问题的关注,使被采访人迎合周星的需求将调解纠纷相对较多或较有威望之人称为“德古”,这种给人戴高帽子的行为也不得罪人,反而是对被戴“德古”帽子之人的一种奉承,是两边都讨好的行为,作出此种行为也是很自然的事。而受访者“本人却不大承认”倒可能是受访者正确的自我评价,也反映了社会的客观评价。笔者注意到在周星的调查中,也有说实话的。“金曲家支目前没德古,较有威望的是我一位叔叔,在县民政局当局长,家支有事,我就和他商量。我们既算德古,又不算德古,不晓得我们死了会怎样,现在晚辈中有个当老师的比较能干,但不稳定。”〔1〕这是黑彝金曲比俄说的话。20 世纪30 年代林耀华教授在凉山考察就是由金曲比俄的父亲做的保头——作为黑彝,被社会大众期待有更多的诚信,而金曲比俄又是当地有声望的人士,其“金曲家支目前没有德古”的断语当是其真实的表述,是反映了客观事实的。 总之,缺乏对报道人陈述之真伪的考察,缺乏人类学田野工作中对研究者与受访者间、不同受访者间的互动关系的反思也是导致学界错用“德古”一词的重要原因。

导致学界错用“德古”一词的另一重要原因则是学界用现代法律知识去理解传统的纠纷调解。现代社会是一个建立在广泛社会分工基础上的社会,其政治组织也有着相应分工,任何法律的执行都有相关的机构与执行人员。循此思路,学界就有人将以善于调解纠纷的“德古”称之为凉山彝族习惯法之知悉者与“民间司法官”①较早将德古定性为民间司法官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杨玲、袁春兰两学者。参见杨玲、袁春兰《彝族民间司法官“德古”刍议》,《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 年第 3 期。,后来有人进一步反过来将民间调解人均作“德古”解②将民间调解人均作“德古”解,已是学界普遍的做法,例子不胜枚举,典型的有《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一书,该书几乎所有案例均被注明为德古调解,而叙述调解过程时,也常用“德古们”这样的表达。参见陈金全、巴且日火主编《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人民出版社2008 年版。,再后来有人竟将凉山彝族民间调解概括为“德古调解”“新型德古调解”。

而实际情形是,凉山彝族习惯法并未从宗教、社会中分离出来,其与其说是专业化规则,毋宁说是共同体的情感体现,习惯法的内容并不为“德古”所独享。凉山彝族甚至有“德古在牧猪小孩中”的谚语,意在提醒纠纷中的道理并不为大人所专有,小孩有时甚至比大人更看得清,这也表明“德古”是习惯法规则知悉者的定性是错误的。而凉山彝族纠纷解决方式,除在家支内的纠纷调解有时可能带有裁断的性质外,更多的纠纷是通过谈判式的调解解决的。因此,“德古”是习惯法之执行者的说法很难成立。

而部分学者将“德古”是习惯法执行者的定性进行延伸,进而将参与调解纠纷的人均称为“德古”,则已严重违背了事实。因为在现实中,正如凉山彝人谚语说的“你的头发我来理,我的头发你来理,你的错我来对你说,我的错你来对我说”,在凉山彝区,几乎每一个中等智慧的人都有当纠纷调解人的机会。总之,学界将“德古”称之为习惯法之知悉者与执行者,进而将民间调解人均作“德古”解,再进而将凉山彝族民间调解概括为“德古调解”“新型德古调解”,也是用现代的法律知识想象凉山彝族社会和纠纷调解活动的结果。

综上所述,报道人说谎问题或田野调查者与田野对象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用现代法律概念概括非现代社会的法律问题可能导致的危险,早已为国外人类学界所关注,都是人类学学者在调查和叙述他者时所极力避免的问题。笔者对德古的研究表明,上述两种问题的交集使早已不存在或只是零星存在之事物被当作普遍的存在。由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的人类学特别是法律人类学研究中,尤须注意避免此两类方法上的错误。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凉山彝族的纠纷调解者几乎没有以调解纠纷出名的“德古”,参与调解纠纷者多有各种动机,其公正性难以保证,故纠纷调解容易沦为人情之争〔9〕,而学界将纠纷调解者误认为系以纠纷调解公正出名的德古,有遮蔽民间调解中之不公正现象的危险。

“德古”作为一个群体的消逝,社会、经济、文化的变迁系其深层原因,同时,与民族国家的建构也有着特殊的关联。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德古”文化作为凉山彝区的重要传统,仍不失为凉山彝区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文化资源。只是当前凉山彝区的民间调解人多不熟悉国家法,而体制内的司法调解员不仅不熟悉传统习惯法,也缺乏深厚的法律素养,两方面人员均难以继承“德古”传统。因此,需要培养一批既有高素质的法律素养又深谙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的调解队伍,才能继承、发扬“德古”传统,使“德古”文化成为在凉山彝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传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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