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思政视域下“婚姻家庭法”的教学改革探析
2022-11-23张融
张 融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课程思政由“学科德育”发展而来,其主要是指以强化思政教育为目的,各学科有意识地引进思政教育内容并自觉与思政课程进行同步教学,从而对思政教学起到协同促进作用,并最终将高校的思政教育落到实处。[1]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升思想政治教育亲和力和针对性,满足学生成长发展需求和期待,其他各门课都要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2]自此,全国范围的课程思政改革大幕徐徐拉开。
当前,全国各大高校的课程思政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展开。然而从实践来看,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思政建设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即对于某些专业课程来说,课程思政建设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课程思政体系也较为成熟。然而,对于一些专业课程来说,课程思政建设依旧处于起步阶段,不仅研究成果少,而且可供借鉴的经验亦较为欠缺。作为法学的一门重要课程,“婚姻家庭法”的课程思政建设即属于后者。从目前来看,“婚姻家庭法”课程思政的研究成果屈指可数,仅有两篇相关论文,而且在高校中作为课程思政示范课亦不多见。有学者对此总结道,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师还没有找到一条完全将课程思政融入教学的同一路径,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当代的婚姻家庭制度还处于初期的融合阶段。[3]从某种程度来说,之所以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依旧处于初期的融合阶段,主要原因在于专业教师对该门课的课程思政不够重视,从而导致“婚姻家庭法”课程思政体系一直尚未建立起来。事实上,单就“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来说,在其教学中开展课程思政是十分必要的。
一、“婚姻家庭法”课程思政开展的必要性
(一)“婚姻家庭法”课程思政开展的正面效果
高尚的品德有助于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对于婚姻家庭与社会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曾有过深刻的论述,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5]在此之中,唯有婚姻家庭安宁,社会才能稳定。而婚姻家庭稳定的实现,离不开良好的家风。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谈到,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5]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6]由此可见,良好家风对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良好家风的形成,离不开品德高尚的家庭成员。具言之,唯有家庭成员品德高尚,才有可能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与教育中传播和践行正确的价值理念,由此才可能在家庭中形成和睦、相亲相爱的局面。
良好的家风离不开高尚的品德,那么高尚的品德从何而来?除了家庭这所“学校”以外,学校的教育尤为关键。具言之,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人生中最为重要的两种教育,家庭作为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对于树立个人高尚的品德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家庭教育中,高尚品德的树立离不开良好的家风,因为在优良的家风中,包含了爱国、诚信、友善等核心价值观。优良家风注重家庭的影响,把家庭教育当作个人品质提高的核心保障。[7]成长于优良家风的家庭固属个人成长的理想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家庭都具备良好的家风,在此情境下,学校教育对于高尚品德的树立便显得尤为重要。在所有阶段的学校教育中,大学教育的受教育者与家庭的关系最为疏离。此时,无论是对于来自良好家风家庭的学生,抑或是对于来自家风不良家庭的学生,学校教育在高尚品德塑造上均起关键作用。而此时的大学生,也正处于价值观形成发展关键的阶段,其事实上还未完全树立正确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标准,价值认知和价值行为容易受外界影响,其价值观发展具有较强的可塑性。[8]正是基于此,在大学教育开展课程思政才显得十分必要,其有助于在大学生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时养成高尚的品德。
就“婚姻家庭法”课程来说,其所涉的知识点不仅与婚姻家庭生活紧密相关,而且也存在不少有助于树立高尚品德的元素。例如,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原则贯穿于婚姻家庭制度的始终,如结婚制度、夫妻权利义务的设置、离婚制度等制度均体现出男女平等的原则。而男女平等原则本身又是道德法律化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在“婚姻家庭法”课程的讲授中,倘若能透过男女平等原则讲解相关制度的知识点,那么学生不仅能学习到相关的专业知识,而且更能透过专业知识学习到男女平等的理念,此有助于促使其形成尊重异性群体的高尚品德。在家庭的环境下,此种高尚品德有助于良好家风的形成。因为在男女平等的语境下,家庭中的各成员并非是谁领导谁,而是均为平等的主体,这就有效减少了因不平等的“发号施令”现象所引起的家庭矛盾,同时也有助于在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互敬互爱的风气。这对于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婚姻家庭法”课程思政不开展的负面效果
有研究表明,一些教师之所以未开展课程思政,主要原因在于其认为法学教育是“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毫不相干”,上法学专业课只要把法学专业知识讲好就足够了。[9]诚然,法学教育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但是这并不妨碍课程思政的开展。因为法学专业课程中本身就蕴含着较多的思政元素。若能将这些元素融入到专业课程中,那么将有助于培养出既懂“德”又懂“法”的法治人才。但若脱离思政谈法学专业课程,那么所培养出的学生将是有法无德的法治人才。
前已述及,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而家庭和睦的重要前提是家庭成员具有高尚的品德。“婚姻家庭法”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在其中开展课程思政意义重大。但若只谈专业而不谈思政,那么将会培养出有法无德的法治人才,此将会给婚姻家庭生活埋下不稳定的因素。具言之,有法无德的法律人,将会更加关注自己的利益,善用法律的漏洞去谋取所谓“合法”的利益。譬如,当前,我国《民法典》尚未对除重大疾病事由以外的欺骗结婚的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重大疾病事由以外的欺骗结婚一般为有效婚姻。有法无德的法律人,便有可能会利用此项漏洞,对另一方实行“合法”的欺骗,导致另一方在事实上违背真意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如此之下缔结的婚姻,显然不会给受欺骗方带来幸福。
在司法实践中,曾发生一起案例,被告祝某(妻子)因患子宫腺肌瘤而切除子宫,同时患有下肢静脉曲张,长期需要药物治疗,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原告李某(丈夫)供养,李某自觉生活负担过重,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官判决离婚。此项诉求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官可以在判离与不判离之间进行权衡。最终两审法院都判决不予准许李某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本是同林鸟”,却不能“大难临头各自飞”。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结婚、离婚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求夫妻双方各自尽到基本的夫妻义务。二审法院则认为,“少年夫妻老来伴”。夫妻双方均已步入中年,如今的生活来之不易,希望夫妻双方能珍惜对方曾经的付出,理解彼此的困境,相互关爱,维护好家庭的团结。[10]在此之中,法官均正确运用了法律的武器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此案如果由有法无德的法律人来审理,那么在其更加关注自己利益而形成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之下,极易将法律理解为是对个人自由无限度的维护。由此李某的离婚极易能得到支持,因为这是其离婚的个人自由。但是,对于祝某而言,其生活却会陷入困境。如此判决显然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在间接上也容易在社会中形成“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的不良价值导向。
综上可见,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开展课程思政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助于培养既懂德又懂法的法治人才,使学生在学习到婚姻家庭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亦能树立起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无论是对于家庭而言,还是对于国家、社会而言,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那么,课程思政视域下“婚姻家庭法”的教学应如何展开?其中涉及到教学理念的确定问题。
二、“婚姻家庭法”课程思政的教学理念
一般来说,教学理念是从先进的教学理论中演绎出来的有关教学活动的理性认识,是“教学应该怎样以及为什么需要如此”的理想化认识,反映着人们对教学实践的价值期待和理想追求。教学为未来社会培养人才,其未来指向性要求我们对教学的思想认识不能只停留在对教学“实然状态”的反映,而要超越现实,指向未来。[11]正是由于教学是为未来的社会培养人才,因而教学理念必须面向未来。在回答教学理念中的“教学应该怎样以及为什么需要如此”这两个问题时,也应立足于未来进行回答。在此之中,“教学应该怎样以及为什么需要如此”两个问题涉及到教学的目的与教学的方式,即在教学上,我们是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教学为什么需要如此)?在这样的人才培养方略下,我们的教学应该如何展开(教学应该怎样)?
1.国内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相关的法律文件。《建筑法》(第二十四、二十九、五十五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但以施工总承包为基础的法律条款,对于EPC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细则、市场准入条件、合同价款结算等方面均缺乏针对性。特别是2017年12月,《招投标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中未涉及工程总承包内容,着实让市场参与方无所适从。
对于我国教学所需培养的人才,习近平总书记曾有过深刻的论述。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培养什么人,是教育的首要问题。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教育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12]这里所提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指既要有高尚品德,又要有真才实学的人才。[13]在法学领域,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可以理解为“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德”即是指高尚品德,“法”即是指真才实学。
欲达成此目标,离不开课程思政的开展,这就回答了教学理念中的另外一个问题,即教学应如何展开的问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同时谈到,要在坚定理想信念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要在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上下功夫,让爱国主义精神在学生心中牢牢扎根,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要在加强品德修养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踏踏实实修好品德,成为有大爱大德大情怀的人。[12]
从某种程度上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的讲话,回答了教育理念中“教学应该怎样以及为什么需要如此”的两个问题,清晰地为高等院校开展教学明确了方向。为了进一步落实总书记的要求,教育部于2020年发布了《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在其中明确指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立德树人成效是检验高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可见,在专业课程教学中开展课程思政是由我国的教学目标所决定的,在课程思政的教学中,“德”的培养十分重要。
“婚姻家庭法”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在教学理念上亦应要以此为遵循,开展课程思政。与传统教学所不同的是,课程思政教学应深入发掘专业课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深入挖掘各类专业课的思政元素,适时融入到课堂教学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将思政元素融入到课堂教学中时,不仅仅是在于将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核心内容与要求融入课程教学之中,更在于在思想政治教育原则指引之下对专业课等进行深度开发,充分挖掘和激发其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内涵,科学规划和有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有效地推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14]在此之中,思想政治教育是课程思政教学与传统教学的根本不同之处所在。可以说,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入是课程思政的特色。因此,在课程思政的教学中,必须凸显思想政治教育的元素。正是基于此,“婚姻家庭法”课程思政教学的开展,理应要融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等思政元素。
至于如何在教学中融入思政元素,是课程思政教学开展的关键。从前面的论述中可知,思政元素的融入应是适时的,这是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的不同之处所在。具言之,在思政课程中,必须在课程教学中时刻体现思政元素,而在课程思政中,只需适时地融入思政元素。此种不同的融入方法涉及到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的问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指出,思政课要做思想政治教育的显性课程,同时,要挖掘其他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既要有惊涛拍岸的声势,也要有润物无声的效果,这是教育之道。[15]从总书记的这段话可以推知,在教学方式上,思政课程更侧重于显性教育,而课程思政则主要侧重于隐性教育,即挖掘专业课程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以润物无声的方式融入到专业课程的教学中。此种润物无声的融入,便是适时的体现。
就此来看,课程思政视域下“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的开展,应贯彻隐性教育的理念。具体而言,从教学方法论上说,隐性教育要求专业类课程的教育教学采取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要潜移默化、自然而然地穿插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意识形态要求,从而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和目的。[4]换言之,在课程思政的教学中,教师应将挖掘到的思政元素渗透到专业课的教学过程当中,学生于潜移默化中接受主流价值观念的熏陶。[14]故此,在“婚姻家庭法”课程思政的开展中,应以隐性教育理念为指引,适时地在课堂教学中融入思政元素。唯有如此,才能将“婚姻家庭法”课程上出“思政味”。
三、“婚姻家庭法”课程思政的教学实践
在隐性教育的理念下,“婚姻家庭法”在讲授的过程中,应该在恰当的知识点处,适当融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传统文化等思政元素。那么,在实践中,应如何适当地将思政元素融入到课堂教学中?为了更直观地呈现思政元素融入的方法,本文拟以“婚姻家庭法”课程中“父母子女关系”章节的相关知识点为例进行探讨。
(一)“婚姻家庭法”课程思政元素的挖掘
将思政元素融入到课堂教学中,离不开思政元素的挖掘。因此,深入挖掘思政元素是“婚姻家庭法”课程思政教学开展的前提。“婚姻家庭法”课程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章节主要有概述、生子女和继子女等三个部分的知识点,其中蕴含着一定的思政元素。在挖掘思政元素时,需要一定的归类标准作为参考。对于如何归类思政元素,教育部的《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已经给予了明确的标准,具体包括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宪法法治、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此五个方面的内容不仅指明了课程思政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内容重点,而且也较为全面地指出了可能蕴含的思政元素。因此,在思政元素的挖掘上,以上述五个方面的内容作为参考标准即可,如此不仅可以降低思政元素挖掘归纳的难度,而且也能使思政元素能够较为全面地被挖掘。
首先,对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而言,以“父母子女关系”的知识点为例,可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挖掘出“良好家教家风”等思政元素。具言之,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指出,广大家庭都要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要在家庭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家庭成员特别是下一代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华民族。[5]此项内容涉及到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利与义务的知识点。
其次,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言,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为标准,逐项挖掘提取其中的思政元素。在此之下,可以挖掘出“和谐”“平等”“友善”等思政元素。具言之,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置是“和谐”价值观的体现,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平等”价值观的体现,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友善”价值观的体现。再者,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言,父母子女关系中亦体现出诸多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如在父母对子女教育义务和责任中,体现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子不教,父之过”的思想,即若是父母未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义务,那么将要为未成年子女的侵权承担责任。而对于宪法法治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章节均有所体现自不待言,因为《民法典》原本即是以《宪法》为依据设置的,其中的内容必然是在《宪法》的框架下展开的。本章节的内容主要来源于《宪法》第49条的规定,即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最后,对于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而言,其中亦可挖掘出思政元素,此方面可侧重于从现实案例中进行挖掘。如在成年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知识点中,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常回家看看”典型案例,分析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在其中的作用,特别是在该案中,法官是如何在职业道德之下,正确地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弱者的利益,进而收获到社会的好评,以此而树立学生正确的职业伦理道德观。
(二)“婚姻家庭法”课程思政元素的融入
在挖掘知识点思政元素的基础上,下一步理应为如何将所挖掘到的思政元素以润物无声的方式融入到专业课程教学中。对此,有学者认为,隐性教育要求在法学专业课程中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当具有间接性,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不能硬性“植入”马克思主义理论,而是要求法学专业课程教师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阐释法学专业理论中的价值观,或分析具体的法学理论、案例或事件。[16]有学者则认为,课程思政必须尽力做到思政与专业有机融合,借用化学术语,融入思政的专业课不应该是悬浊液,而应该是溶液。如果专业课教师为了思政生拉硬扯,不仅起不到育人功效,甚至可能弄巧成拙,滋生学生对思政的反感情绪。[1]上述两种观点虽然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是在本质上却具有同一共通性,即在思政元素的融入中,应以间接的方式将思政元素恰当地融入到专业课的教学中。而这些间接方式所强调的是,思政元素与专业知识讲授必须紧密结合。在此要义下,“婚姻家庭法”的教学理应将思政元素与专业知识紧密结合。为了更细致地展现思政元素融入专业知识讲授的方法,本文在“婚姻家庭法”“父母子女关系”的章节中,选取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知识点为例,探讨专业课融入思政元素的方法。
具体来说,在开始讲解该知识点的内容之前,可先提出一个与之相关的典型案例,如可列举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常回家看看”典型案例供学生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向学生提出带有思政味的问题,如“依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诸位会觉得法院应如何裁判”?在讨论的过程中,向学生讲解“善事父母”“百善孝为先”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由此引导学生往此方向去思考。在此基础上,说明法院的裁判结果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致性。同时也说明了其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即是将要学习的内容,以此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讲解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的内容时,进一步说明我国《民法典》缘何这样规定?此项原因不仅在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婚姻家庭制度的设置中,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应有之义。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正是“友善”价值观的体现,即父母为自己操劳一生,自己理应在父母年老无助时履行赡养的义务。与此同时,穿插讲述习近平总书记尊老爱老的故事,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孝敬父母。据媒体报道,习近平总书记尽管公务繁忙,但每当有时间和母亲一起吃饭,饭后都会拉着母亲的手散步,陪她聊天。[17]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一步指出一些国家的民法典并未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由此在现实中引发诸多问题。
通过上述一系列思政元素的融入,力求在学生头脑里树立尊老和孝顺的意识,即尊老和孝顺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即便是国家领导人,也概莫能外。若此时自己不尊老不孝顺,显然会被社会所不容,同时也会为法律所制裁。通过这一系列的讲授,听课学生不仅学到了成年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义务的内容,而且基本上能树立起尊老和孝顺的意识。
通过部分的实践表明,上述思政元素融入的方法,将能使课程讲授达到润物无声的效果,学生在学习到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能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从期末的学生评教来看,上述方法之下的教学并未出现别的一些课程存在的“教师上课不好”“教师上课不谈专业知识”等较为负面的评价。在教学评价满分为100分的情境下,教师总体上的评分均能超过90分。
四、结语
当前,“婚姻家庭法”课程思政的开展仍显得较为滞后,从整体上仍处于初期的融合阶段。此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在于,专业教师对“婚姻家庭法”的课程思政还不够重视。事实上,在“婚姻家庭法”中开展课程思政是十分必要的,其不仅有助于树立学生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而且亦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社会乃至国家的稳定。在“婚姻家庭法”中开展课程思政,也是我国培养人才目标的应有之义。在课程思政的视域下,“婚姻家庭法”在教学上应树立隐性教育的理念,将挖掘到的思政元素以润物无声的方式融入到课程的讲解中。通过此种教学方法,不仅能让学生学习到专业知识,而且也能在学生心中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在此之下,教育的目的才能真正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