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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同等重要”的价值意涵与实现路径

2022-11-23崔志钰

教育科学论坛 2022年24期
关键词:教育法人才职业

■崔志钰

2022年5月1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法律赋予职业教育“同等重要”的类型地位,并不意味着职业教育在客观上已经实现了“同等重要”地位,职业教育的“同等重要” 地位需要广大职业学校通过高质量办学“挣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赢来”。

一、职业教育“同等重要”的价值意涵

(一)普职关系由“不同层次”变为“不同类型”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三条即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由“不同层次”变成了“不同类型”,意味着国家和地方在法律、政策、制度、举措等层面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置于“同等重要”地位,预示着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将得到极大改善,职业教育将迎来发展的黄金机遇期。

1.提升层次,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消极因素逐渐减少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遭遇了多次挑战,长期面临消极因素的影响。 此次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针对多处难点问题,进行了设计和调整,为职业教育创造了与普通教育同等的发展机会,保障了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机制和环境。比如,随着中高考改革的深化,职业学校在招生录取上将由批次录取逐渐转变为平行录取,按分录取也将逐渐被多样化的录取方式所取代;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得到法律保障,《职业教育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由此明确了职业教育经费拨付的政府事权,长期困扰职业学校发展的办学经费不足问题将得以化解;《职业教育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在此倡导下,一批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的建成,将极大改善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

2.突出类型,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积极因素不断增加

另一方面,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支持力度越来越大,《职业教育法》也通过多方面的举措营造积极因素,突出职业教育的类型优势,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比如,通过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举办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等,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大力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同度、美誉度将不断回升;政府通过财税、金融、财政、土地等的全方位支持,引导企业参与职业学校治理和人才培养,形成多元主体合作办学的局面,推动校企合作走深走实, 使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不断彰显;随着人力资源从“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职业教育已经成为区域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在此基础上,职业教育在产业人才培养上的优势将得到更好的发挥。

(二)普职人才由“不同阶层”变为“不同工种”

长期以来,我国的职业岗位有“蓝领”和“白领”之分,“蓝领”和“白领”意味着不同的就业阶层,职业学校主要培养“蓝领”人才,在社会认同度上属于相对较低的职业阶层。“同等重要”意味着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培养的不同类型人才都是现代化建设“同等重要”的人力和人才资源,各类人才只有工种不同、岗位不同,不再有高低贵贱的阶层之分,社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认同度也会不断提高。

《职业教育法》 明确要求“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职业学校学生平等的职业发展权得以法律确认。在升学上享有平等机会意味着职业学校学生与普通学校学生在升学率、升入高等院校的层级等方面机会均等,意味着更多的优质高校向职校生敞开大门,“职教高考”的本科录取率将大幅提升,职业教育人才“立交桥”将全面畅通。 在就业上享有平等机会意味着普职学历等值,“各级人民政府将会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用人单位不再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意味着将有更多的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职业学校学生的就业领域、就业前景将更加广阔。 在职业发展上享有平等机会,意味着技术技能型人才拥有和学术型人才或其他类型人才相当的职业发展通道,近期人社部发文,补设学徒工,增设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形成“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序列,铺就了“大国工匠”的成长通道,技术技能型人才享有与学术型人才或其他类型人才同等的待遇与荣光,技术技能型人才通过自己的努力同样可以创造出巨大的社会价值,同样能获得职业成就感,赢得社会的认同。

二、职业教育“同等重要”的实现路径

(一)职教发展需化解现实“难题”

职业教育能不能赢得“同等重要”地位,关键在于职业学校的办学和人才培养能不能符合社会的普遍期待,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 这就需要直面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积极探索、改革创新,不断化解职业教育发展过程的难点、痛点和堵点。 化解职教发展“难题”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重要转变。

1.类型教育需从“定位”转向“定义”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这是对职业教育的基本定位。明确定位不等于拥有地位,职业教育要实现类型地位还需要进行精准的定义,即明确职业教育究竟是一种怎样的类型教育,朝向怎样的教育愿景,具有哪些主要特征,具体的实现路径有哪些,如何有效的加以评价,等等。比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职业教育类型地位的重要内容,政策文件提出要建成纵向贯通与横向融通的人才成长“立交桥”,尤其要破解“断头教育”难题,《职业教育法》也对纵向贯通的职业教育体系作了清晰的表述。这种贯通不能局限于高职专科院校的“升格”,更要实现“一大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然而现实普遍存在“升格积极、转设消极”的现象,将“应用型本科”演变成了“职业本科”,这就需要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捍卫定义的权威性和完整性。

2.政策供给需从“广谱”走向“靶向”

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 近年来,职业教育政策的密集出台反映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坚定意志,政策大多带有广谱性的特点,如何实现政策的“靶向”发力,需要更为精准的政策设计。 例如,关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家出台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等系列政策,《职业教育法》也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出法律层面的规定。 而改革实践能否落地,关键在于这些政策与法律设计是否真正聚焦到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这一“靶点”上,是否围绕“靶点”精准发力、持续用力、形成合力。 因此,“靶点”施策、精准供给是未来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

3.质量建设需从“标准”趋向“标志”

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应明确“高”的范畴,即职业教育应在哪些方面体现“高”质量,其基本的标志是什么,从而对职业学校形成引领和吸附,这就需要我们在标准建设的基础上,迅速启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标志”建设。“职教20 条”提出“要以标准建设作为统领职业教育发展的突破口”, 这些年,在国家和地方层面,职业教育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制订了如办学标准、专业标准、课程标准、教学标准等,取得累累硕果。 在职业教育标准体系的基础上,如何确定阶梯式的目标和阶段性的发展标志,持续引领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应成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顶层设计的应有之义。

(二)人才培养需校正供需“错位”

《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作为技术技能人才的“蓄水池”,我国职业教育已经占据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 然而,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重点领域的技能型人才缺口超过1900 万人,2021年这个数据达到2100 万人,预计2025年这个缺口将接近3000 万人。 职业教育的“大力发展”仍然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且技能型人才的缺口还在不断扩大,揭示出我国职业教育人才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之间存在“错位”。 解决“错位”问题是广大职业学校不容回避、必须回答的时代命题。

1.宏观上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职业教育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教育形式,由于专业结构难以精准匹配区域产业结构,专业课程教学难以有效对接企业生产实际,直接表现为职业学校的人才供给与区域产业的用工需求不相匹配。这种不匹配一方面导致职业学校的对口就业率偏低,另一方面也导致社会上“技工荒”愈演愈烈。 《职业教育法》高度关注到这一普遍性问题,明确了产教融合的相关要求、校企合作的主体权责,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为让职校生好就业、就好业,让企业好用工、用好工,提出了法律层面的要求。 据词频统计,《职业教育法》法律文本中产教融合共计出现了9 次,校企合作共计出现了5次,充分彰显了国家对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全面合作的坚定意志。

2.微观上深化学校转型、改革创新

进入学校层面上,则需要在功能定位、办学形式、课程样式等方面发生相应的改变。 一是职业学校的功能定位,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的功能定位须由“就业导向”切实转变为“服务就业导向”,也就是变单一的就业目标为升学、就业双重目标,并且更多地承担“职业基础教育”的功能。 事实证明,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产业加速转型升级,产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很难独自肩负起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使命,为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人才成为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使命。二是职业学校的办学形式,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形式应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混合所有制的办学形态将不断涌现。 《职业教育法》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明确了政校行企的责权利,这为多元主体参与职业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三是职业学校的课程样式应更为灵活,课程内容应更贴近企业的真实产品与服务。《职业教育法》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鼓励开发活页式教材、网络课程等,要求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以多样化的课程形态和实用化的课程内容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课程教学的“职业化”。

(三)职校办学需突破质量“瓶颈”

质量是职业学校赢得“同等重要”地位的根本保证, 高质量发展是职业学校永恒的办学追求,这一高质量是全面的、可持续的,这就需要广大职业学校全面把握、深刻认识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切实破解困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瓶颈”。

1.深刻把握双重职能

《职业教育法》 明确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这就赋予职业学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双重职能。 当前职业学校普遍存在重职业学校教育轻职业培训的问题,尤其是很多中等职业学校往往将服务的对象限定为初中毕业生,这种自我设限极大地制约了职业教育功能的发挥。职业学校应将服务对象指向所有需要接受职业教育的群体,如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退役军人、新型职业农民、企业员工等都应成为职业学校的服务对象,职业教育的场所也决不应局限于学校内,可以是任何有职业教育资源的地方,职业教育还应与企业内部教育、社会职业培训、终身教育结合起来, 推动社会优质资源向育人资源转化,不断丰富职业教育的内涵,以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高质量推动职业教育的全面发展。

2.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质量的提升最终是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实现的,学校要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上不断对标“高质量”。 一是优化专业设置。 《职业教育法》要求职业学校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各职业学校应瞄准区域重点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与产业对接的专业(群),始终保持专业(群)与产业集群的高吻合度。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人才需求信息、人才需求预测信息,确定各专业的招生规模,保证人才供给与需求的相对平衡。二是灵活课程设置。《职业教育法》要求“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中等职业学校应立足学生的多样化发展,进行更为灵活的课程设置,对有升学取向的学生在课程设置上更加突出文化基础和专业基础课程,对有就业取向的学生在课程设置时应适当突出职业和岗位技能的培养。三是改革教学模式。 《职业教育法》明确“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学徒制” 将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人才培养模式, 这就需要在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基础上,扎实推进招生招工一体化,共同研制高水平的现代学徒制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落实教学双导师制度,实施弹性学习时间和学分制管理,坚持育训结合、工学交替、在岗培养,形成多样化的现代学徒培养模式,造就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新《职业教育法》的实施,为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职业教育“同等重要”的类型地位还处在形成阶段,巩固、捍卫“同等重要”类型地位,广大职业学校依旧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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