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风险及法律规制
2022-11-23褚业娴高瑞霞
王 烨,褚业娴,高瑞霞
巢湖学院 经济与法学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日趋发展成熟,无人驾驶汽车由理想逐渐变成现实。无人驾驶汽车是在现有机动车基础上,通过搭载传感器和安装全球定位系统,采用人工智能技术,不需要人的辅助和物理介入条件下自动感知环境的机动车,是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顶级目标。
一、无人驾驶汽车发展历史
进入20世纪,无人驾驶汽车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无人驾驶汽车是由车载智能系统自动驾驶操作车辆,该系统能自动感知车辆外周围环境,科学智能分析形势的安全与否,遵循乘车人的意愿行驶至终点地,来实现代替人工驾驶操作的目的,又被称为轮式机器人[1]。20世纪50~60年代,美英法德等国率先开展了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研究,到80年代实现重大技术突破。21世纪初,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美国、德国和日本已经研究出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无人驾驶汽车并试驾成功。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才着手研究无人驾驶汽车技术,比欧美发达国家整整晚了30年,但进步迅速。90年代初,国防科技大成功研制出国内第一辆无人驾驶汽车,2003年与长春一汽联合研制红旗智能车辆,实现自动变更车道的功能突破。2005年上海交大成功研制出国内首辆城市无人驾驶汽车。
当前,国内外车企业所研制的无人驾驶技术水平为3层级,该层级的智能水平已基本具备全自动无人驾驶的技术条件,今后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方向重点是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其核心技术。在无人驾驶汽车领域,国内外进行了一些立法探索,特别是美国政府于2011年用法律承认的方式赋予了无人驾驶汽车的道路通行权,2016年联邦政府车辆安全监管机构授权谷歌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资格。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特点
一是驾驶人不确定性。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世界各国对于传统汽车驾驶人都制定和实施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求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无人驾驶汽车的到来无疑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提出了现实挑战。现如今即使没有传统驾驶资格的人员也可以合法驾驶汽车,驾驶人不再具有确定性,老年人、儿童,甚至残疾人都可以驾驶汽车,实现了便捷、高效[2]。
二是智能驾驶。无人驾驶拥有高度自动驾驶和控制的能力显然区别于传统汽车驾驶,其智能性体现在以下方面:1、智能行驶。即通过智能装置和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接收外界行驶环境的信号,集中反馈给控制装置,在自主行驶的情况下实现汽车安全行驶。2、自动规划行驶路线。通过最先进的定位导航系统与智能决策技术完美结合,选择出最优行驶路线,达到节约时间和能源消耗的目的要求;3、自动泊车。无人驾驶汽车属于汽车发展的高级阶段,在该阶段车辆将实现自动停靠在乘客人指定的恰当位置[3]。
三是高度依赖网络信息数据。无人驾驶汽车关键在于数据正确性、系统稳定性、网络信息传输的及时性、导航定位的高准确性。安全驾驶的标准不再取决于驾驶人的驾驶经验和能力,而要依靠无人驾驶汽车行驶中的精确数据信息为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是确保无人驾驶的前提条件。
三、无人驾驶汽车风险种类与挑战
(一)技术安全风险
技术安全风险普遍存在于各工业产品中。无人驾驶汽车存在的技术安全风险主要是人工智能替代了驾驶人操作。当前无人驾驶汽车系统还存在很多潜在的不受控制的因素。如出现无人驾驶软件和传感器传输设备损坏或故障,不可避免地存在数据保护系统和计算机程序漏洞。在驾驶中若出现损坏或故障或将会形成重大的安全风险。
(二)网络安全风险
无人驾驶汽车控制系统虽然先进但运行较复杂,其作业过程为:信息收集→信息分析→作出决策→指令执行,将通过车载计算机系统自主进行。针对以上运行模式,导致控制系统失控有两大原因:一是技术故障;二是黑客入侵。传统黑客入侵带来的主要是财产损失,而入侵无人驾驶系统将是致命性的,若失控或被第三人恶意控制,无人驾驶汽车会对乘客和公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4]。
(三)制度缺陷风险
无人驾驶汽车因具有自动规划驾驶路线与自主收集行驶环境信息的技术和能力,但人们若放弃对车辆的控制和驾驶权,将无法预见无人驾驶汽车的失控行为及后果。所以在进入无人驾驶汽车时代前就要提前制定和完善有关无人驾驶汽车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确保智能车辆通过其自身具有的强大学习能力和判断力安全驾驶车辆,减少安全风险事故,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社会潜在风险
无人驾驶汽车是未来汽车发展的趋势,届时会拥有广泛的社会群体,人们接受它、享受它,其社会化运作的过程势必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伴随着人类对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过度依赖,人们对道路风险的防范、路况的预判能力也必将大幅度减弱。无人驾驶汽车必须事先拥有高度的智能化道路交通网络,当驾驶中遇到各种突发的交通状况与传统汽车发生遭遇时,将会挑战现行交通秩序并构成威胁。因此,必须对无人驾驶汽车的通行安全进行提升,以减轻交通秩序的压力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风险。
(五)用户隐私风险
进入无人驾驶汽车时代,人们只需向车载系统发出简单指令,车辆将实现无人驾驶。然而系统运行时会自动记录和保存大量有关乘客人的驾驶信息数据,这些数据事关车主的个人隐私信息,无法得到安全的保证,一旦丢失或被入侵盗取作为非法用途,势必严重损害车主的合法权益,网络安全漏洞对车主隐私保护构成巨大威胁。
四、我国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制探索
(一)行政法律规制
1.构建多元化合作的行政规制模式。改变以往单方面依靠行政机关监管的方式,无人驾驶汽车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要积极参与和配合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形成多元化共治的无人驾驶汽车行政规制新模式。
2.完善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制度。从全国范围来看,尽管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已初具规模,但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制度仍然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要不断积累总结道路测试经验,分析解决上路行驶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管理体系。
3.设定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准入条件。无人驾驶汽车通过道路测试是市场准入首要条件。必须在原则性框架之下制定我国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设置行车安全警示装置,安装行车记录仪,配备硬盘储存行车信息等。无人驾驶汽车在上路前后,应通过行政机关指定的专业认证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估[5]。制定无人驾驶汽车操作人许可制度,对操作人员实施专业的培训,必须获得许可后,操作人方可驾驶。
4.建立无人驾驶汽车准入后监管制度。应构建无人驾驶汽车年检制度,定期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年检项目包括车载硬件、软件系统和网络安全等,如不能通过安全检测,无人驾驶汽车禁止上路。与此同时还要建立无人驾驶汽车召回制度,加强对无人驾驶汽车注册证的管理。
(二)民事法律规制
1.确定无人驾驶汽车民事责任主体。因无人驾驶汽车带来的民事责任较为复杂,单纯地将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尤其是侵权责任主体有失公允,且不符合法理。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无人驾驶汽车所有者、管理者及使用者的权责,以便在事故发生时确定民事责任的主体。无人驾驶汽车电子人格,在侵权时可以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
2.明确无人驾驶汽车民事责任分配。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无人驾驶汽车将会呈现出自己的独特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区分,而不能再沿袭和照搬传统汽车交通事故处理原则予以责任分配。如车载硬件装置故障系生产商导致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若为第三人造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破坏无人驾驶汽车的第三人请求赔偿;智能系统自身运行导致事故则由软件开发者承担赔偿责任。
3.创建无人驾驶汽车强制保险机制。无人驾驶汽车在进入市场前应借鉴传统机动车投保强制责任险,对涉及车载软件系统和硬件装置事项,由生产研发者投保;投放市场后,涉及安全检查、硬件维修、系统更新等事项,由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投保。
4.强化无人驾驶网络安全隐私保护。无人驾驶系统因涉及国家秘密、专利技术和用户个人等信息,需要加强无人驾驶汽车的网络安全和用户隐私法律保护。一要切实发挥网络监管机关的安全监管作用;二要规定数据管理者对无人驾驶汽车用户隐私的保护;三要对无人驾驶汽车健全网络安全与隐私权保护立法。
(三)刑事法律规制
1.利用无人驾驶汽车犯罪时的行为定性。应将无人驾驶汽车看作是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将其视为实行犯,可直接对其按故意犯罪施以刑罚,无需对无人驾驶汽车行为在刑法上再作评价。
2.扩充“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的范围。将单位作为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扩大无人驾驶汽车犯罪主体范围。在立法上,两高可以先出台司法解释来扩充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待时机成熟再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修增刑法条文。
3.增加纳入“危险驾驶罪”中的行为类型。应将擅自改变软硬件车载装置、对无人驾驶汽车恶意发出错误指令等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行为类型,对有危险操作则应考虑对其定罪量刑,可以提前起到预防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
五、结语
无人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的结晶和技术发展的缩影,是汽车工业发展高级阶段的新产物。实际的法律规制远滞后于其发展的速度,不可能对无人驾驶汽车实现全面有效地规制。在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更显得有必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规制。尽管域外国家有很多可以借鉴学习的经验,但我们还是应该根据国内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实际进程准确实施法律规制,在管理无人驾驶汽车方面逐步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