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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对外贸易专卖与管制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2022-11-23李国田

莆田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党政干部贸易

李国田

( 莆田学院 商学院, 福建 莆田 351100 )

宋代在我国经济发展史上是较繁荣昌盛的时期, 不但农业比较发达, 而且科技文化、 手工业、 冶金、 商业乃至金融业亦优于唐代[1]。 宋代的对外贸易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增强了宋朝的国力, 而且也加强了南北经济的联系,促进了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 现阶段, 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 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 研究和探讨宋代的对外贸易专卖与管制思想, 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促进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交流、 促进商品与服务交流等方面, 具有现实的作用。

一、 加强对周边贸易管制

宋代的对外贸易, 从地域上分为周边贸易和海外贸易。 周边贸易主要指与北边的契丹辽国、女真金国和西北的党项夏国开展缘边榷场贸易。宋与辽、 西夏、 金的周边贸易, 皆置榷场, 派官专掌, 在双方官府的监督下开展贸易。 由于两宋与辽、 西夏、 金处于敌对状态, 所以禁条甚多

1. 严禁民间 “非法贸易”

北宋为了控制与辽国的边贸, 相继在雄州、霸州、 安肃军、 广信军置河北四榷司, 严禁民间“非法贸易”。 由于 “北界别无钱币, 公私交易,并使本朝铜钱”[2], 所以自宋初就严禁铜钱入北界, 凡 “载钱出中国界及一贯文, 罪处死”[3]。马匹在古代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 在边贸中马匹是禁止买卖的。 宋仁宗皇祐元年(1049)诏: 雄州、 容城、 归信县民, “毋得市马出城, 犯者以违制论”[4]4015。 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 因边境 “私贩者众”, 又 “立与化外人私贸易罪赏法”[5]3057。 同时, 辽国亦严禁 “鬻马于宋夏界”[4]1880。 宋与西夏由于经常处于交战状态, 边贸时停时开, 当时所谓民间 “非法贸易”主要指西夏以青白盐与汉 “交易谷麦”。 私盐本就是宋代的违禁商品。 更不用说外盐走私入境,那所受到的处罚又重于内地私盐。 宋太宗淳化四年(993)诏: “自陕以西, 有敢私市戎人青白盐者, 皆坐死。”[6]5186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 刑部对 “犯外界青白及颗盐” 的惩罚又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两杖八十……一百二十斤绞。 再犯杖, 邻州 编 管; 再 犯 徒, 一 犯流, 皆 配 本城。”[4]10820

2. 严格限制图书交易

宋代雕版印刷技术发达, 图书贸易兴盛,辽、 夏、 金以及周边日本、 朝鲜国家均十分需要购买宋朝的图书。 但宋廷对图书的边境贸易有严格的限制。 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规定: “民以书籍赴沿边榷场博易者, 非九经书疏悉禁之。”[5]3057即九经以外的书禁止出境。

3. 禁约走私兴贩

南宋与金国的缘边贸易是在 “绍兴和议”之后, 在宋金边界设场进行的官方贸易。 当时对于民间贸易, 也有许多限制。 宋廷规定, “商人资百千以下者, 十人为保, 留其货之半在场, 以其半赴泗州榷场博易, 俟得北物, 复易其半以往”; 如 “大商悉拘之, 以待北價之来, 两边商人, 各处一廊, 以货呈主管官牙人, 往来评议”[7]2457。 总之, 榷场贸易必须在双方场官的管制下进行。 南宋边贸民间的 “走私” 贸易, 不仅冒禁贩卖米、 茶、 帛、 牛, 甚至连硫磺、 筋角、 铜钱、 武器等严禁物品, 且多从海上运往北方。 因此, 南宋对走私兴贩禁约甚严。 如绍兴二年(1132)三月规定: “禁江浙之民贩米入京东及贩易缣帛者……犯人并依军法。”[6]6548三年(1133)十月再禁 “筋鳔漆货过淮”, 犯者 “并行军法, 所贩物充赏外, 其当职官吏等……并流三千里, 不以去官赦降原减”[6]6549。 五年(1135)又下令: “沿海州县应有海船人户, 以五家为一保, 不许透漏海舟出界, 犯者籍其资, 同保人减一等。”[7]1535

宋代周边贸易禁令不谓不严, 但走私贸易禁而不止, 主要是因为巨大的利益驱动。 如苏辙指出: “沿边禁钱条法虽极深重, 而利之所在, 势无由止。”[2]又如当时由于各类书籍 “贩入虏中,其利十倍”[2], 所以走私贸易始终无法禁止。

二、 强化海外贸易管制

宋朝的海外贸易主要指与亚、 非、 欧三大洲5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 由于北方和西北方辽、 夏、 金的阻隔, 唐朝时盛极一时的陆上丝绸之路在宋代已不通畅。 宋廷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积极开辟海上丝绸之路, 海外贸易在前代的基础上有了明显的扩大。 宋政府为了垄断海外贸易,独占这项贸易的高额利润, 强化海外贸易的管理, 通过市舶司, 制订了专门的 “市舶条例”,对海外贸易及相关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

1. 设置中央外贸机构

宋朝为了有效地管理海外贸易活动, 在京师设置了榷易院, 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业性的中央外贸机构。 地方上, 先后在广州、 杭州、 明州、 泉州、 密州、 秀州、 温州、 江阴等八大港口设立了市舶司或市舶务, 作为招徕互市、 管理舶商、 征收舶税、 收买舶货的专门机构。

2. 严禁擅自出海贸易

宋朝不断颁布法令, 严禁私人未经批准擅自出海贸易。 如宋太宗端拱二年(989)五月诏:“自今商旅出海外蕃国贩易者, 须于两浙市舶司陈牒, 请官给券以行, 违者没入其宝货。”[6]3364即出海贸易, 必须向两浙市舶司申请, 经批准给券后才能起航, 否则, 没收其货物。 宋神宗元丰八年(1085)九月敕节文规定: “诸非杭、 明、 广州而辄发海商舶船者, 以违制论。”[8]此敕令明确规定不经广州、 明州、 杭州三处市舶司签发而擅自出海的商船, 均属非法, 应以违制论处。 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 朝廷根据刑部的建议对出海贸易做了详细的规定: 商贾由海道兴贩,“并具入舶物货名数, 所诣去处申所在州; 仍召本土物力户三人委保, 州为验实, 牒送愿发舶州置簿, 给公据听行。 回日许于合发舶州住舶, 公据纳市舶司”。 如果没有官府的凭据擅自前往高丽、 新罗和登州、 莱州的商贩, “徒二年, 五百里编管”。 “并许人告捕, 给舶物半价充赏; 其余在船人员虽非船物主, 并杖八十”。[6]3367

3. 规定对外贸易商品品种

宋代海外贸易与周边贸易一样, 严禁一些商品的贸易, 其中最重要的是禁止贩运人口、 兵器与铜钱。 如宋廷规定: 私贩男女者, “舶商、 船主、 纲首、 事头、 火长各杖一百七, 船物没官,有首告者, 于没官物内一半充赏”[9]; “诸以堪造军器物卖与化外人及引领者, 并徒二年”,“物没官, 知情、 停藏、 负载人, 减犯人一等”[10]430。 宋代钱荒严重, 故政府尤行钱禁, 对贩运铜钱出海者予以严惩。 “诸将铜钱入海船者, 杖八十, 一贯杖一百, 三贯杖一百编管五百里, 五贯徒一年……十贯流二千里”[10]415; “诸以铜钱与蕃商博易者, 徒二年……十贯配远恶州”[10]410。 宋宁宗嘉定十二年(1219)六月规定:如船户偷载铜钱下船, “犯人并船户与所贩物货, 并船尽籍没入官, 一体决配断罪”[6]6567。

4. 依据不同的商品, 规定不同的抽解定数

宋廷对外商来中国贸易, 一直采取 “来远人、 通远物”[5]2661的欢迎政策, 另一方面, 为了独占外贸高额利润, 对外来商品起初采取榷卖制, 后来通过 “抽解” 及 “博买” (又称 “和买”)垄断进口商品贸易, 余货才准许民间与外商交易。

宋初, 朝廷规定: “诸蕃国香药、 宝货至……不得私相市易。”[6]3364太宗太平兴国元年(976)五月诏: “敢与蕃客货易, 计其直满一百文以上, 量科其罪, 过十五千以上, 黥面配海岛。”[6]3364七年(982)对榷卖物有所放宽, 除了珠贝、 玳瑁、 犀牛、 乳香及军用物品镔铁外, “官市之余, 听市货与民”[6]3364。 这些 “市货与民”的商品是经过 “抽解” 及 “博买” 之后才准许民间与外商交易。 淳化二年(991), 朝廷规定在“十先征其一” 的同时, 对外商货物 “官尽增常价买之”, “除禁榷货外, 他货择良者, 止市其半, 如时价给之。 粗恶者恣其卖, 勿禁”[6]3364。宋神宗熙宁变法时, 减轻了抽解定数, 实行“十五取一”[6]3377, “所贵通异域之情, 来海外之货”[6]3367。 宋徽宗时, 依据不同的商品规定不同的抽解定数, 即以 “以十分为率, 真珠、 龙脑凡细色抽一分, 玳瑁、 苏木凡粗色抽三分……象牙重及三十斤并乳香, 抽外尽官市, 盖榷货也”[11]。 南宋绍兴时, 又提高了抽解定数, 并进行博买, 朝廷规定: “择其良者, 谓如犀象, 十分抽二分, 又博买四分; 真珠十分抽一分, 又博买六分之类。”[6]3377这样, 十分之六七的外商货物, 尽被官府垄断。 至宋理宗宝庆时, “各人物货分作一十五分, 舶务抽一分起发上供, 纲首抽一分为船脚靡费, 本府又抽三分低价和买, 两倅厅各抽一分低价和买, 共已取七分, 至给还客旅之时, 止有其八, 则几于五分取二分”。 这种抽解和买取利太重, 使客旅无利可图, 故 “宁冒犯法禁透漏, 不肯将出抽解”[12]。

5. 严惩官吏走私

宋代, 由于海外贸易获利巨大, 所以有些市舶官吏、 海关监官、 海防巡捕等, 利用职务之便与蕃商私相交易, 有些文武官僚也 “遣亲信于化外贩鬻”; “南海官员及经过使臣多请托市舶官, 如传语蕃长, 所买香药, 多亏价值”[6]3365。更有甚者, 一些官吏 “罔顾宪章, 苟徇货财,潜通交易。 阑出徼外, 私市掌握之珍, 公行道中”[6]3365。 因此至道元年(995)六月诏: “市舶司监官及知州、 通判等, 今后不得收买蕃商杂货及违禁物色。”[6]3365“如有收买, 其知、 通、 诸色官员并市舶司官并除名, 使臣决配, 所犯人亦决配。”[6]3368南宋绍兴五年(1135)又诏: “市舶务监官并见任官, 诡名买市舶司及强买客旅舶货, 以违制论, 仍不以赦降原减。 许人告, 赏钱一百贯, 提举 官、 知、 通 不 举 劾, 减 犯人 罪 二等。”[6]3373宋宁宗开禧三年(1207)再次申饬: 泉、广市舶司, 如所隶官事对蕃货 “择其精者, 售以低价, 诸司官属复相嘱托 ‘巧作名色, 违法抑买’ ”, “许蕃商越诉, 犯者计赃坐罪”[6]3380。

三、 宋代对外贸易专卖与管制思想对现代的启示

现今, 我国经济已高度融入国际经济。 为了更好地与世界各国开展商品与服务贸易, 必须要充分运用市场条件, 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 提高我国企业的整体水平, 增强我国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要扩大企业在国际商品与服务贸易市场上的份额, 就必须不断调整和优化企业的产品结构。 此外, 在市场竞争中, 一定要考虑本国的国情, 考虑本国企业的具体情况。 因此, 政府在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商品与服务贸易时, 可以借鉴宋代政府对外贸易专卖与管制思想, 具体措施如下。

1. 不断开拓对外贸易市场

“宋廷从海外贸易中获得相当可观的财政收入”, “宋代无论是沿边贸易还是海外榷场互市贸易, 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的财政危机, 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内外贸易的繁荣”[13]。虽然当前因新冠疫情流行、 全球化逆流、 产业链供应链受阻和贸易安全等诸多挑战, 对外贸易遭遇到的风险挑战前所未有, 但内靠我国的制度优势和生产供应能力, 外凭 “一带一路” 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机遇, 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国内产业转型、 消费升级和国际收支平衡, 仍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 党中央提出“十四五” 期间要实现 “贸易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 货物贸易规模优势稳固, 国际市场份额稳定, 进口规模持续扩大, 外贸主体数量稳中有增。 服务贸易规模稳步增长, 出口增速高于全球平均增速”[14]。 对此, 一方面应借鉴宋朝的专卖和管制, 充分扶持在国际产业链条中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企业, 持续加大对外贸易力度, 不断提升优势产业的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 另一方面,应完善贸易畅通网络, 构建内外联通、 安全高效的贸易通道。 加快构建以中欧班列、 陆海新通道等大通道和信息高速路为骨架, 以铁路、 港口、管网等为依托的互联互通网络, 打造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

2. 保护国家税收资源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 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资金基础; 是参与国民经济的管理, 监督社会经济生活, 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是调整协调社会主义经济利益, 调节分配关系的重要抓手; 是在对外经济往来中, 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工具。 从国外的经验看, 许多国家为了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 刺激经济增长以及收入公平分配, 都运用了税收手段。 因此, 在参与国际商品与服务贸易竞争时, 要严防商品走私。 一方面要认真保护本国税收资源, 防止无序竞争而使税收资源丢失; 另一方面, 应充分发挥税收在我国贸易体系中的重要调节功能, 持续、稳定地发挥税收对产业的保护功能, 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促进经济内需增长。 为此, 必须在积极对外开放的同时, 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战略, 由外向型向内需型转变。 这不仅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还可以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 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由此应对可能下降的外需, 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3. 严禁党政干部及配偶、 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

当前, 有些党员干部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严重违反了廉洁从政等有关规定[15], 党政干部及配偶、 子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威信, 败坏了党风、 政风和社会风气, 损害了党群关系,而且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 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 应该加以治理。 治理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 可借鉴宋朝严惩官吏经商走私的思想, 严格执行十八大以来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认真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 应加强制度建设。 要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公务员管理若干制度的基础上, 进一步建立、 健全党政干部及配偶、 子女经商办企业的管理制度, 明文规定他们经商办企业属于个人重大事项, 必须认真向组织汇报, 征得组织同意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并公开接受组织监督。 第二,加强廉洁自律的学习, 应经常组织党政干部认真学习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通过树立正反两面典型教育, 加强教育警示作用, 积极引导党政干部正确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 从思想根源上认识到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危害性。 第三, 应继续细化实施 《党政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 严禁党政干部及配偶、 子女违规经办各类企业, 坚决杜绝党员干部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去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 应加强监督, 充分发挥各级组织、 广大人民群众、报社电台、 社会舆论和人大、 政协的监督作用,广泛地对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 编织并规范权力运行的 “笼子”。 第五, 应采取措施, 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及配偶、 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对群众举报涉嫌违纪的行为, 一经查实一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构成违法的, 应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 宋代封建统治者所着力提倡的加强对周边与海外贸易管制, 反映了政府管理思想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化, 促进经济的发展, 达到社会的稳定。 宋代综合治理贸易管制思想, 在积极参与世界商品贸易与服务的今天, 更应大力开拓对外贸易市场, 保护国家税收资源, 严禁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 维护社会稳定, 构建和谐社会, 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均有现实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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