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衙前重难与役法改革
2022-11-23董春林
董春林
北宋衙前役法问题牵涉北宋役法改革的大背景,故衙前役法改革是探讨北宋役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史籍中常见的“衙前差役最为困弊”“乡户衙前多由役重破产”“衙前至破产而亡”等语,实为北宋衙前役法面临严重社会问题的真实写照。衙前又来源于乡村上户,衙前重难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改革衙前役法是役法改革的重中之重。究竟因何要改革衙前役法,乡户衙前“役重破产”是否历史事实?衙前役法改革都涉及哪些内容,如何评估衙前役法改革的效果?与北宋衙前役法改革相关的此类问题,此前已有研究者谈及,①关于北宋衙前役法问题,直接或间接研究者较多,诸如聂崇岐、宫崎市定、邓广铭、周藤吉之、马伯良、漆侠、张熙惟、唐刚卯、 裴汝诚、王曾瑜、顾士敏、王棣、李华瑞、黄繁光等前辈学者都有成果涉及,此处不再一一罗列,在后文引用时会标注清楚。但尚不够全面、深入,尤其对衙前役法关乎国计民安的政治方面认识不够。北宋衙前役法论题中士大夫常常提到“苦乐均济”“宽恤民力”“升降户等”“等第输钱”等政治话语,对其政治内涵的深入解读,是揭示衙前役法改革的线索。本文即以此为讨论方向深入解读北宋衙前役法改革问题。所论欠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役重破产:北宋前期衙前役法问题再检讨
北宋前期差役衙前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字句屡见朝臣章奏之中,衙前役“被刑破产”的客观存在基本上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①前辈学者基本上肯定北宋前期衙前“被刑破产”的困境事实存在,比如:聂崇岐:《宋役法述》,《燕京学报》第33期,1947年, 第217页;宫崎市定:《以胥吏的陪备为中心——中国官吏生活的另一面》,载《宫崎市定全集》10,(东京)岩波书店出版社 1999年版,第193—194页;王棣:《试论北宋差役的性质》,《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3期,第6页; 张熙惟:《宋代的衙前之役及差役的性质》,载《学思录》,山东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页;等等。王曾瑜先生先是指出, 很多地主因当衙前而得利,真正受苦受累者则是他们的佃客,差役使个别地主破产,遂有朝臣“惄焉伤心”,闹得朝野鼎沸。 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历史学》1979年第1期,第82—83页。但他后来又指出,衙前的差使存在着苦乐 不均的情况,特别是里正衙前、乡户衙前等,有赔费破产之虞,这正反映了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参见王曾瑜:《宋衙前杂论 (二)》,《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1期,第55页。究竟衙前破产都有哪几种情况,以及衙前破产舆论方向是什么,这可能是解读衙前役法改革的重要前提。
(一)衙前重难的历史书写
宋代衙前重难情况见于史料者,以郑獬撰于宋英宗朝的《论安州差役状》记载最为全面,是书曰:
伏见安州衙前差役,最为困弊。其合差役之家类多贫苦。每至差作衙前,则州县差人依条估计家活直二百贯已上定差。应是在家之物,以至鸡犬、箕帚、匕筯已来一钱之直,苟可以充二百贯即定差作衙前。既以充役,入于衙司,为吏胥所欺,縻费已及百贯,方得公参。及差着重难,纲运上京,或转往别州,脚乘、关津出纳之所,动用钱物,一次须三五百贯。又本处酒务之类,尤为大弊,主管一次,至费一千余贯。虽重难了当,又无酬奖,以至全家破坏,弃卖田业,父子离散,见今有在本处乞丐者不少。纵有稍能保全得些小家活,役满后不及年岁,或止是一两月,便却差充,不至乞丐则差役不止。盖本州土人贫薄,以条贯满二百贯者差役,则为生计者尽不敢满二百贯,虽岁丰谷多,亦不敢收蓄,随而破散,惟恐其生计之充,以避差役。以此民愈贫,差役愈不给,虽不满二百贯,亦差作衙前。一丁既充衙前,已令主管场务,或有差押送纲运,则又不免令家人权在场务,其正身则亲押纲运。及本州或有时暂差遣,则又别令家人应副。是一家作衙前,须用三丁,方能充役,本家农务则全无人主管。兼家人在场务生疏,动是失陷官物,及界满则勒正身陪填。近时朝廷虽罢衙前,而纲运役次犹不减,则见充衙前者,其病愈甚。②郑獬:《论安州差役状》,载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56,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3356—3357页。
郑獬提到安州差役衙前的问题发生在募役法施行的前夕,故所提到衙前重难的诸多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些差役法的衙前遭遇的苦衷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③黄繁光先生总结衙前职役江河日下,乃至成为竞相闪走的“贱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衙前就得的酬奖日遭剥夺, 利益日见流失,执役户不堪赔损;二是工作内容日益繁杂,工作环境恶化,致使在役者不堪负荷;三是执役时间太久,工 作性质非乡户所长,役户既心劳力绌又荒废自家生计。参见黄繁光:《宋代衙前之役的特性与乡户的关系》,载《宋史研究集》 第36辑,(中国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264—278页。笔者据此结合史料记载进行更为全面的总结归纳。
其一,资产核算标准低,民力不负重难。郑獬所谓:“每至差作衙前,则州县差人依条估计家活,直二百贯已上定差。应是在家之物,以至鸡犬、箕帚、匕筯已来,一钱之直,苟可以充二百贯,即定差作衙前。”“本州土人贫薄,以条贯满二百贯者差役,则为生计者尽不敢满二百贯,虽岁丰谷多,亦不敢收蓄,随而破散,惟恐其生计之充,以避差役。以此民愈贫,差役愈不给,虽不满二百贯亦差作衙前。”主要传达两层意思,一是差衙法下衙前应役的条件是乡户资产满足二百贯,贫薄人户为躲避差役甚至丰谷不收自愿损失,只因为不满二百贯;二是资产核算标准混乱,日常生活用品均算进二百贯资产,不足二百贯资产也有可能被差作衙前。并且这个二百贯的标准也不考虑区域之间经济水平的差异,福州地区也是“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产业估可二百缗,许收系”。④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3《州县役人》,《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888页。嘉祐年间苏轼在凤翔为官,“见民之所最畏者,莫若衙前之役”,“科役之法,虽始于上户,然至于不足,则递取其次,最下至于家赀及二百千者,于法皆可科。自近岁以来,凡所科者,鲜有能大过二百千者也。夫为王民,自瓮盎釜甑以上计之而不能满二百千,则何以为民。今也,及二百千则不免焉,民之穷困亦可知矣”。⑤苏轼:《上韩魏公论场务书》,载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87册,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 311—312页。可见,应役衙前的乡户资产按二百贯的标准,无论在哪个地区都显得标准过低,遂为衙前重难的表征之一。
其二,不熟悉官场潜规则,为吏胥所欺。郑獬揭示衙前“既已充役,入于衙司,为吏胥所欺,縻费已及百贯,方得公参”,主要指出身乡户的衙前不熟悉也不了解官场生态而遭遇官吏欺诈的事实,这种情况正面刻画了衙前工作的困难之处,衙前面临这种情景显然会增大自己主管官物的成本,官吏盘剥也是衙前主管官物工作中可以预知的风险。苏辙在辩论衙前可募不可差时也曾直言:“州县役人,皆贪官暴吏之所诛求、仰以为生者。”①苏辙:《栾城后集》卷15《民赋叙》,载陈宏天、高秀芳点校《苏辙集》第2册,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1055页。
其三,纲运运费、过路费支出较高,衙前不堪重负。熙宁以前衙前重难纲运途中必须出的运费、过路费并不低,郑獬指出“脚乘、关津出纳之所,动用钱物,一次须三五百贯”,这三五百贯远超衙前资产标准。这部分支出多数情况下可能仅是陪补官钱支付之不足。天禧元年七月,知许州向敏中曾上言:“京西转运司支拨均、襄、房、邓州军见钱于许州下卸,支与西京及诸州充备收籴斛斗。先准见钱不得令递铺递,若止差衙前破官钱雇脚般载,自是衙前人因般钱陪补,破产者甚众。”②徐松辑,刘琳、刁忠民、舒大刚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42之5,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6942页。脚乘过路之类费用即使在募役法施行之后也常常成为纲运中的沉重负担。元丰二年三月,太原府路走马承受全惟几曾上言: “马递铺兵转送朝廷边机递角,檐擎使命行李,并诸般纲运军器材料、衣赐绢布之类,略无休息,雇赁脚乘,倍费钱数,穷困冻馁,乞加宽恤。”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7,元丰二年三月丙戌,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7222页。衙前主管官物负责纲运,难得马递铺兵一样得到主管上司的体恤,承担的重负便显而易见。
其四,主管酒务花费较大,且酬奖无保。除去主管官物途中陪补之外,主管酒务经营酒坊也要交纳这类苛捐杂税。宋人赵抃上奏中曾云: “只自皇祐二年后,本路转运司擘画,令酒坊人户将课利见钱变转作米麦,每一于市价上明减下三二十文科折,赴逐州仓送纳。其所定斛价利,既已大段亏损人户,及乎输纳之际,不惟倍备脚乘,例用加耗量入,以此縻费,几及一倍。遂使近年真、扬、濠、泗等州酒户,破竭家产,陪纳官钱,负欠积压,须至闭罢不免。”④赵抃:《奏状乞下淮南路应人户买扑酒坊课利许令只纳见钱(十二月一日)》,载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41册,第157页。脚乘、关津出纳费用本为官府日常税收,北宋政府将部分钱折算在课利钱内“加耗量入”,这和普通百姓当地交纳税粮时“仓省加耗及脚乘之类”⑤苏轼:《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四事一处行下状》,载《苏轼全集》文集卷34,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0页。如出一折。据此可推见,安州衙前主管酒务“至费一千余贯”便不难理解。关键是这些重难工作完成之后,“又无酬奖,以至全家破坏,弃卖田业,父子离散,见今有在本处乞丐者不少。纵有稍能保全得些小家活,役满后不及年岁,或止是一两月,便却差充,不至乞丐则差役不止”。衙前酬奖本来用以补偿赔费,但经营酒坊也花费较大,基本等于没有酬奖。
其五,经营酒坊累及家人,经验不足以致亏空。差役衙前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主管官物纲运,二是主管酒务即经营酒坊,三是本州暂时性差遣。但几种工作有时不能兼顾,“一丁既充衙前,已令主管场务,或有差押送纲运,则又不免令家人权在场务,其正身则亲押纲运。及本州或有时暂差遣,则又别令家人应副。是一家作衙前,须用三丁,方能充役,本家农务则全无人主管。兼家人在场务生疏,动是失陷官物,及界满则勒正身陪填”。且不说出身乡户的衙前是否熟知官场或有无经营酒坊经验,他的家人对场务工作生疏者则不在少数,失陷官物后衙前赔费破产则不难理解。
郑獬有安州为官的经历,对安州衙前面临的重难实情了解较清楚,他所指出的衙前遭遇基本属于能够预见的,除此之外衙前重难工作中还面临着难以预料或间接的重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纲运风险、假官耕牛猝死等难以预料的灾害。衙前纲运官物受制于自然环境的影响,这在传统社会交通运输不发达的情况下,也是实属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旦遇到天险地段,纲运出事故受损则由衙前赔费,衙前破产也就在所难免。苏轼做凤翔府判官时曾了解到关中地区衙前役重的情况,修改衙规,减轻衙前之忧,据说: “关中自元昊叛命,人贫役重,岐下岁以南山木筏自渭入河,经底柱之险,衙前以破产者相继也。”⑥苏辙:《栾城后集》卷22《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载陈宏天、高秀芳点校《苏辙集》第3册,第1118页。水路河底岩礁是航灾的祸首,这和假借官府耕牛死了需要衙前赔偿,差不多都是难以预料的重负。韩绛在信州做官时也曾面临一些衙前重负的境况: “信州官庄四百顷,以衙前四十人假官牛以耕,牛死输课不已,人至破产。”①范纯仁:《范仲宣公文集》卷15《韩绛墓志铭》,载《宋集珍本丛刊》,线装书局2004年影印本。
二是经营利薄酒坊而破产,课利钱尤不停收。这种情况的衙前重难并非难以预料的灾害所致,而是因为衙前没有经营酒坊经验导致亏损破产,或指买利薄的酒坊以致破产,甚至破产后衍生的制度性弊端所致。欧阳修庆历四年在河东外任时曾指出:“转运司擘画,将课利稍多者四十九处,并已官自开沽。其余衙前百姓买扑者,皆是利薄之处。其衙前公人差遣重难,百倍往日,而酬奖场务有利处,官已夺之。其见今利薄场务,又更有边远折纳陪填之费,兑欠课额,破家业,被鞭扑,不堪其苦。其百姓买扑者,自兵兴以来,苦于支移输纳,并无人肯承替。有开沽五七年、十年已上者,家业已破,酒务不开,而空纳课利,民间谓之蒿头供输。”②欧阳修:《乞免蒿头酒户课利札子》,载《欧阳修集编年笺注》第6册,巴蜀书社2007年版,第559页。利薄酒坊由衙前经营本来就是官府的恶劣行为,一些乡户出身的衙前本来就缺乏酒坊经营经验,破产后还要受官府无端盘剥,可谓一朝遭遇买扑利薄酒坊便深陷破产危机,纯属买扑制度下的衙前重难。当然,衙前经营酒坊破产也会影响到当地官府的岁课增收,在破产的情况下还要迎合地方官府增收的岁课,想要解脱便只能期待皇天开恩了。③天圣中,宋仁宗曾下诏:“有司裁定岁课或不登而州县责衙前备偿者,立命罢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4《征榷考》,中 华书局2011年版,第407页。
三是用于支付地方府衙日常费用的无谓赔费。宫崎市定先生指出,地方官府支配公使钱十分有限,正常的宴请费用都由衙前承担,并且官衙建筑物修葺费、转运官物运费也可能由衙前承担。④宫崎市定:《以胥吏的陪备为中心——中国官吏生活的另一面》,载《宫崎市定全集》10,(东京)岩波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 第196页。庆历七年十月九日,判北京贾昌朝言:“河北诸州军及总管司等争饰厨传,以待使客,肴馔果实,皆求多品,以相夸尚。盖承平日久,积习成风,稍加裁损,遂兴谤议,为守将者不得不然。……其如诸处州县似此者多,衙前公人亡家破产、市肆商贾亏本失业者不可胜数。”⑤《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28,第8298页。苏轼尤云:“官卖所在坊场,以充衙前雇直。虽有长役,更无酬劳,长役所得既微,自此必渐衰散,则州郡事体,憔悴可知。士大夫捐亲戚、弃坟墓以从宦于四方者,用力之余,亦欲取乐,此人之至情也。若凋弊太甚,厨传萧然,则似危邦之陋风,恐非太平之盛观。”⑥黄以周等辑注,顾吉辰点校:《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62页。其他如馆驿事务支出,也成为衙前重负。包拯曾上奏说:“臣窃见自京至雄州人使,馆驿专副,尽是差乡民有家产者勾当。一年一替,仍须是三人巳上,方可管勾得。前及年终,亦多逃避者。盖信使往来,三番取给,实为烦费。虽有条贯约束,其诸州久例为弊,难为止绝,乡民不敢伸诉,以此荡尽产业。”⑦包拯撰,张国编:《包拯集》卷3《请罢巡驿内官》,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42页。
(二)衙前赔费破产危机的舆论向度
北宋差役法下衙前遭遇重难最终导致赔费破产,但破产究竟是什么情形,又导致了什么样的社会问题?综观文献史料记载,衙前因亏欠官物常常被官府籍没其家产,“十五年内许其亲的子孙、同居骨肉收赎”,⑧《宋会要辑稿》食货54之2,第7234页。但经营酒坊破产者,“场务欠折人,籍其产者,许其家收赎”。⑨《宋会要辑稿》食货54之2,第7234页。总之,失陷官物后衙前赔费至破产是为常态。问题是,赔费破产导致的恶性问题是衙前破家,衙前无力改变这样的压力只有选择逃避。宋仁宗至和二年四月,知并州韩琦上疏曰:“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免沟壑之患。”⑩脱脱等:《宋史》卷177《食货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297页。据此可见,衙前应役者逃避官府差役的这种做法大致通过改变应役身份或改变应役条件的手段来实现。嫁母析户“以求分丁减等”,⑪范纯仁:《司空康国韩公墓誌铭》,载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71册,第363页。这和弃田以免上等户的手段差不多,都是为降低家产水平以达不到上等户标准来躲避应役;非命求死则是通过家中单丁免役政策来逃避应役。衙前经历重难后赔费官物以至破产还不算啥,若是赔费不起,“业已尽,或已身死狱中”,“卖妻鬻子”,①张嵲:《蠲逋欠札子》,载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187册,第82页。这样就悲惨了,家破人亡的危害性直接导致衙前应役者逃避应役,除了差役制度范畴内钻空子躲避应役之外,边境地区的衙前欠折官物时携家逃到异域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天圣六年十二月,宋仁宗曾下诏:“雄州归信、容城县两地供输人户充衙前,稍有过犯,即逃入北界,深为不便。自今仰于近里州军充衙前勾当钱谷场务。”②《宋会要辑稿》兵27之24,第9194页。
衙前重难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但从表面来看这个问题仅限于衙前役群体,甚至和衙前将吏无关,衙前将吏非但没有面临破产的危险,还成为鱼肉百姓的形势户之类的角色。宋朝的形势户由来已久,“圣朝开国以来,天下承平六十余载。然民间无蓄,稍或饥馑,立致流移。盖差役赋税之未均,形势豪强所侵扰也。又有诸般侥幸,影占门户。其户下田土稍多,便作佃户名字”。③《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8,第7701页。“形势”“豪强”说明其为基层社会中富贵群体,这部分群体通常指社会上的特殊阶层。据史载:“其形势户,谓见充州县及按察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弱者。”④谢深甫编纂,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47《税租簿》,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34页;《庆元条法事类》 卷48《税租帐》,第653页。此前研究者多据此认为形势户主要指官户、吏人及乡役户,⑤关于宋代形势户,日本学者加藤繁根据当时“用语最多的用例”,认为“所谓形势户,也可以看傲和官户有同样的意义”。 参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2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10页。李埏指出,宋代的所谓“官户”或“形势户” 既包括品官,也包括部分乡村上户。参见李埏:《李埏文集》第2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29页。尹敬坊则具 体归纳认为,宋代形势户包括官户、吏人和乡役户,并且认为衙前之类的公人也应该属于形势户。参见尹敬坊:《关于宋代 的形势户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0年第6期,第26—35页。王棣又指出,从宋代关于形势户的法定概念来看, 形势户主要是指由在中央、各路府州军县各级官府衙门充任胥吏和乡村基层政权头目及其家属为主体的具有某种特殊身份 的社会集团,再加上品官之家,便组成了宋代的形势户。参见王棣:《宋代经济史稿》,长春出版社2001年版,第256页。不过官户有时又是有别于形势户的,有时形势户中也包括了官户,而乡村上户角色的乡役户没有官户的政治地位,只有在应役期间乡役户及乡户出身的胥吏才被归入形势户。⑥朱瑞熙指出,乡村上户的政治地位比官户要低一些,但在他们轮流担任州县职役和乡役即在任吏职期间,就可以跟官户一 样成为“形势户”。参见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第34页。周宝珠先生认为,形势户包括官户 和各级胥吏等势要人家,它的范围相当广泛,官户与形势户中的非官户二者是不相同的,官户有特权,凭特权而享有免役、 免差科的权利;形势户中的非官户无特权,凭借权势和豪横而逃避赋役,从封建法律来看,一是合法,一是不合法,二者 的政治地位也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周宝珠:《关于宋代诡名户问题》,载宋史研究室编《宋史研究集》,河南师大学报编辑部, 1984年,第3页。葛金芳也认为,在不同的场合下,“形势户”一词有时偏重于指官户,有时则是指州县吏人之家,端视 语境而定。葛金芳:《南宋全史·典章制度》卷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74页。廖寅、骆忠军也认为,用“形势 户”来指称宋代民间强势力量是相当到位的,在不同的语境中宋人所用“形势户”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并不固定,常常出 现差异,导致我们今天的理解也常常因人而异。参见廖寅、骆忠军:《宋代基层治理研究:概念、范式与方法》,载姜锡东 主编《宋史研究论丛》第17辑,河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11页。田晓忠认为,乡役人员不属于“官”这个阶层,而是“庶 人在官者”,是“以职役于官”的民户,尽管在其应役期间,乡村组织的头目会上升为“形势户”,但是一旦不应役,就恢 复了其“民”的身份,乡村组织主要头目就是富民。参见田晓忠:《宋代“富民”与国家的关系——从乡村组织及其头目分 析说起》,载林文勋等《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页。这些认识大致不错,衙前将吏即是乡户出身的胥吏,但研究者并没有理清这类群体是否可归类为形势户。我们权且不论其他胥吏是否也可归类为形势户,单就衙前将吏来说他们不是官户,所以通常在文献记载中是有别于形势户的。宋初以来,形势户之类特殊阶层已成为社会祸首,影响到国家税收,宋真宗朝一些士大夫就曾提议制定限田政策来约束他们。乾兴元年十二月(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上言: “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遣,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如此则二三年内已总遍差,才得归农,即复应役,直至破尽家业,方得休闲。所以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因为浮浪,或纵惰游。更有诸般恶幸影占门户,田土稍多,便作佃户名目,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复。请自今见任食禄人同居骨肉,及衙前将吏各免户役者,除见庄业外,不得更典卖田土,如违,许人告官,将所典卖没官,自减农田之弊,均差遣之劳,免致私役不禁,因循失业。”⑦《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20,第5950页。这里显然把官员、形势、衙前将吏做了区分,衙前将吏享有和形势户相同的免役待遇,和必须经历重难的衙前役相比,两者待遇简直有天壤之别,即使衙前将吏源自精熟衙前重难工作的长名衙前,①邓广铭先生认为,“衙前将、吏”包括都知兵马史等所谓“牙(衙)校”,也包括孔目官在内的“公吏”,并不指衙前职役。 参见邓广铭:《宋代“衙前将、吏”考释》,载《邓广铭全集》第7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92—393页。另外, 关于衙前役和衙前将吏两者迁转的问题,此前学界并无一致的认识。苏辙曾云:“嘉祐以前,长名衙前除差三大户外,许免 其余色役。”(苏辙:《栾城集》卷45《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载陈宏天、高秀芳点校《苏辙集》第3册,第784页。) 唐刚卯先生据此认为,这即指衙前将吏有免役特权,里正、乡户衙前服役并没有免役特权,其身份是乡户,而衙前将吏是吏, 可以授宪衔、出职、免役。参见唐刚卯:《衙前考论》,载中州书画社编《宋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第132页。 王棣先生指出,只有召募来的长名衙前才有转为三司军将出职补官的可能,从宋代有关衙前记载来看,却并未看到有乡户 衙前“赴阙补官”的实例,但乡户衙前主持管押官物,长名衙前并不主持管押官物。参见王棣:《试论北宋差役的性质》,《华 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3期,第3—4页。顾士敏先生认为,北宋前期“里正衙前”及“乡户衙前” 迅速发展起来,衙前军将随之衍化为差役的职名而被简称之曰“衙前”,其全称反没而不闻。参见顾士敏:《北宋“衙前”考》,《云 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86年第4期,第33页。魏峰则指出,乡户中差充的乡户衙前只有应役期满,愿意投充的 才可升转为衙前将吏,募役法施行以后,乡户的支差由役转化为货币形式,衙前也就有向“吏”转化的趋势,长名衙前可 以被视为两种衙前合流的典型过渡形态。参见魏峰:《衙前与宋代基层组织研究》,西北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 12页。按:史载衙前“主持官物,必以家业及二百缗者听,更重难日久,至都知兵马使者,试验其材,遣赴阙补官”(陈耆卿: 《嘉定赤城志》卷17《吏役门·州役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可知衙前役迁转都知兵马使之类衙前将吏的条件是“更重难 日久”,其表明直接迁转为衙前将吏的是长期从事衙前工作的长名衙前,并且主持官物无误。漆侠先生也认为,得到都知兵马使 一类的“衙职”,做衙前的必须“更重难日久”,在主管官物期间忍受“十分重难”才能得到。参见漆侠:《宋代经济史》,第 455页。综上可见,长名衙前看似衙前将吏的前身,但两者的社会地位并不相同,从乡户出身的衙前役到衙前将吏是社会身 份质的转变。也不可将两者归为一类。既然如此,我们可以推测,北宋士大夫非议的衙前重难问题主要针对的是衙前役群体及衙前主管官物问题,即“北宋时期差役所发生的变化和有关差役的争论和改革,都是围绕着乡村地主上户怎样在保留差役承担者对广大农民剥削压迫的特权的前提下,逃避、转嫁、减轻以至消除差役所形成的负担而展开和进行的”。②王棣:《北宋差役的变化和改革》,《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2期,第87页。
二、苦乐均济与宽恤民力:熙丰衙前役法改革的两个指标
应役衙前者躲避重难工作或怨声载道的历史情形似乎不用描绘便可周知,尽管有些学者把衙前问题归为地主阶级内部问题,③王棣先生认为,北宋时期差役中州县役的职责主要是管理和押运官物,供各级衙门驱使奔走和管理各类杂事,这些职责本 身并不导致充役户与广大农民的对立,这些职责却多多少少地给充役户带来了损失,因此北宋轮充乡户充役的州县役可以 说是充役户的负担,这些州县役主要反映了北宋时期封建国家与部分地 主上户(有时还包括一些富裕农民)之间的矛盾。参 见王棣:《试论北宋差役的性质》,《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3期,第10页。也有学者指出,“衙前承担赔填官物失陷之责的制度规定源于唐代的行纲赔填制度”。④李金水:《王安石经济变法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9页。但唐代行纲赔填问题远没有宋代严重,宋代定差上户轮充衙前职役,本为规避官物失陷造成官府损失,有意识将这种风险转嫁到乡户身上,可谓宋代新创和必须面对的役法问题。这些乡村上户的应役角色必然赋予衙前役法问题更广泛的社会关注度,毕竟社会结构中坚力量的稳定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事实上,北宋衙前役法改革的初衷也着实是为了解决应役人公平应役的问题,公平应役的深层内涵主要是为了稳定社会结构,使得乡村上户这样的社会主体角色不至于动摇或滞后社会发展进程。至于口号性质的“宽恤民力”尽管有其主观的指向或空泛的政治慰藉作用,但于役法改革中有着更为深刻的意味。
(一)由苦乐不均到均济主体的改革思路
皇祐四年(1052)十月之后,时任河北转运使的包拯上奏《直勾衙前请限二年一替》云:
臣窃见河北沿边诸州军,只管一两县处,其得替押录、里正人数至少,供应衙前不足,遂于近下散户内直差未充衙前客司执役应副,重难差遣,并无年限替期。且自来条贯,应得替押录、里正充衙前三年及二年,满日并放归农。盖以先历优轻,令免重难一次。所有直差衙前,又不曾经历优轻,却令长入不与番替,直候家产荡尽,方得逐便。若比押录、里正先历优轻,又有归农年限,则苦乐甚不均济。欲乞将应河北诸州军直差衙前客司,并与二年一替,其情愿永充者,亦听从便。⑤包拯:《包孝肃奏议集》卷7,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83页。
包拯提出河北沿边州军从散户中直差衙前即使经历重难也无年限到期更替,这和押录、里正充衙前的工作待遇相差甚远,后者可以先经历优轻工作,并且可以免一次重难,年限为三年及二年,直差衙前则“不曾经历优轻,却令长入不与番替,直候家产荡尽,方得逐便”,显然有失公平。这里所谓“苦乐甚不均济”,主要指衙前种类之间应役时间和应役强度有失公平,衙前种类差别背后涉及的是应役人身份的差别,苦乐之所以不均的主要原因可能和应役人的身份有关。包拯所说直差衙前的“散户”即乡户,大致出现在包拯上奏之后。宋仁宗曾下诏“禁役乡户为长名衙前”,①《宋史》卷177《食货志》,第4297页。说明乡户直差长名衙前的情况可能并不局限于河北沿边诸州军。实际上,押录、里正在此之前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不止是到期番替,皇祐年间宋仁宗还曾下诏:“州县里正、押司、录事既代而令输钱免役者,论如违制律。”②《宋史》卷177《食货志》,第4297页。尽管熙宁年间推行募役法标志着役法的进步,但此时“输钱免役”有违役法的公平。不过,此后罢里正衙前而推行乡户衙前仍是诉诸于“苦乐甚不均济”,衙前承担者的公平与否也是这一役法探索中的关键问题。尽管充里正衙前者也是乡村上户,但区域之间贫富差别大,里正承担衙前重难工作的压力也有所差别。时知并州韩琦曾上疏曰:
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免沟壑之患。每乡被差疏密,与赀力高下不均。假有一县甲乙二乡,甲乡第一等户十五户,计赀为钱三百万,乙乡第一等户五户,计赀为钱五十万;番休递役,即甲乡十五年一周,乙乡五年一周。富者休息有余,贫者败亡相继,岂朝廷为民父母意乎?请罢里正衙前,命转运司以州军见役人数为额,令、佐视五等簿通一县计之,籍皆在第一等,选赀最高者一户为乡户衙前,后差人放此。即甲县户少而役蕃,听差乙县户多石役简者。簿书未尽实,听换取他户。里正主督租赋,请以户长代之,二年一易。③《宋史》卷177《食货志》,第4297页。
韩琦要求罢里正衙前的关键点即是“赀力高下不均”可能造成“富者休息有余,贫者败亡相继”,他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通一县计之,籍皆在第一等,选赀最高者一户为乡户衙前”,考虑到县域之间户数有别,差役数量可偏重于户多且应役需求少的县。这一提议基本得到了京畿、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转运司的赞同,知制诰韩绛、蔡襄也认为江南、福建里正衙前的弊端十分严重,韩绛请求推行“乡户五则法”,蔡襄则要求以产钱多少定役重轻,宋仁宗派吴几复、蔡禀到江东、江西调研后同意推行五则衙前法。这种按户等对应役重役轻的五则法,主要按应役人财产多少来划分户等,不同户等承担衙前工作的强度有所区别。至和元年,前转运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门不均,请行复位,以产多少,均重难分数。产钱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难以上,递加至三十三分止。其乡户衙前,岁以六十六人为额,以十二县产钱通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户。仍请罢里正,以宽衙前歇役年限。”④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3《州县役人》,《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第7888页。他对韩绛提出的五则法再次深化和系统化,按家资钱数折算重难分数,这样更落实了韩琦期望的“赀力高下自均”;再按家资钱数统计十二县衙前需求量,为罢里正衙前找到客观理由。不过,既使施行了五则法,也并没有解决乡村上户应役衙前而破产的问题。差役乡户衙前而罢里正衙前,以家资钱数为准,看似解决了应役者公平应役的问题,然而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衙前可能破产的问题,也未曾从风险角度分析推论差役乡户衙前造成的社会稳定问题。治平四年九月,谏官司马光上《衙前札子》云:
臣窃见顷岁国家以民间苦里正之役,废罢里正,置乡户衙前。又以诸县贫富不同,东乡上户家业千贯,亦为里正;西乡上户家业百贯,亦为里正,应副重难,劳逸不均。……又里正止管催税,人所愿为。衙前主管官物,乃有破坏家产者。然则民之所苦,在于衙前,不在里正。今废里正而存衙前,是废其所乐而存其所苦也。……其所以劳逸不均,盖由衙前一概差遣,不以家业所直为准。若使直千贯者应副十分重难,直百贯者应副一分重难,则自然均平。今乃将一县诸乡混同为一,选物力最高者差充衙前,如此则有物力人户常充重役,自非家计沦落,则永无休息之期矣。……故置乡户衙前已来,民益困乏,不敢营生,富者返不如贫,贫者不敢求富,日削月朘,有减无增。①司马光撰,王根林点校:《司马光奏议》卷23《衙前札子》,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1—252页。
司马光指出,解决应役衙前者劳逸不均的根本首先是要以家资数量为准,其次要充分考虑物力最高者差充衙前后“家计沦落”的现实问题,最后要反思置乡户衙前后贫富者竞相困乏陷入死循环怪圈的原因。司马光承认“以家业所直为准”差遣衙前重难工作可以实现衙前应役者之间劳逸均平,但户等之外差遣衙前造成“富者返不如贫”又折射出苦乐不均的景象,这种不均主要指乡户富者群体日益困乏,其结果是富者群体“日削月朘,有减无增”,社会深陷溃败漩涡自不待言。有学者也曾指出,宋代差役并非全民性的,这是极其严重的问题,免役之户有官户、女户、单丁、僧人、坊郭户等,另有形势户亦可免役,造成差役集中于少数,还是由于形势户的民产所致,田产多归免役之户,则差役自然落入其余。②王明荪:《北宋中期以前役法的改革论》,载《宋辽金史论文稿》,(中国台北)明文书局1981年版,第140页。所以说,衙前役法要改革的主线并不完全是应役者公平应役的问题,仁宗时尝试推行的“乡户五则法”并没有取得多么好的效果,治平四年司马光对差遣乡户衙前的诽议,基本上澄清了差役衙前的核心问题是应役者破产危及社会稳定发展,应役者是社会发展的主体阶层。熙宁年间推行募役法,条例司上言:“考众所论,独其言使民出钱雇役者,人以为便,合于先王使民出财,以禄在官庶人之意。应昔于乡户差役者,悉计产赋钱,募民代役,以所赋钱禄之。愿选官分行天下,付以条目,博尽众欢。”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附录,第5521页。
(二)衙前雇募以宽民力的政治语境
在讨论差役衙前弊端时往往绕不开衙前身份的特殊性,过去我们关注役法改革的时候注意到雇募衙前提高了衙前工作的效率,对衙前应役者作为乡户的基本社会角色似乎不自觉地忽略了。事实上,北宋朝臣在论及衙前问题时比较关注衙前轮差过繁影响社会生产的问题,将这一关注点落实到奏议文本中常常冠以“以宽民力”的话语。宋仁宗至和二年,文彦博《奏理正衙前事》中提到,陕西民间苦于轮差里正衙前,“欲令陕西都转运使相度辖下州县,有乡狭户少处,将比近三两乡合差一里正,即可选力及人户充役,且不致差遣频并,庶宽民力,况目前累有上言,乞尽罢里正者,今以三两乡合差一里正,事亦酌中”。④文彦博:《文潞公集》卷17,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8页。此后宋仁宗罢里正衙前,并下诏要求诸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查访是否有因衙前役重受害者,并设“置宽恤民力司”。⑤《宋史》卷177《食货志》,第4298页。在衙前役法问题上,宽恤民力的指向是节约衙前数量,将里正衙前从破产的旋涡中解放出来,毕竟里正衙前的破产直接关系到乡村社会的稳定。韩琦曾说:“国朝置里正,主催税及预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遂令役满更入重难衙前。”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9,至和二年三月辛亥,第4330页。里正本为乡役,负责催税及县役预先等事务,因为是肥差,所以待其乡役满两年后令其承担衙前职役的重难工作,“面对州县官吏的压榨而困窘不堪,难于应付,甚至因应差服役而破家荡产,流移逃亡”。⑦刁培俊:《宋朝的乡役与乡村“行政区划”》,《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92页。既然里正衙前工作已成为里正们的困扰,势必影响到他们作为乡役时的工作态度及效率,仁宗罢里正衙前之后,“乡役里正也随之废止”。⑧刁培俊:《分工与合作:两宋乡役职责的演变》,《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96页。宋英宗时,宽恤民力所这一机构还在,但对衙前已应役的乡户来说,其负担并未减轻。郑獬曾上奏要求降旨到宽恤民力所,令湖北路臣僚落实“以宽民力”的役法主旨时说:“重难满日,亦许作分数指射,不系酬奖,酒坊或三五名并作一处,以为优饶。其已经一次衙前者,亦乞立作年限,方得再差。兼自来条贯,衙前与免科配及本户税皆纳本色,而本州科率折变,并亦不免。”⑨郑獬:《论安州差役状》,载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56,第3356页。郑獬所说的湖北安州地区衙前酬奖得不到如实兑现,免税等优惠待遇也基本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至少反映出“宽恤民力”对制度规范语境中的执行偏差是一种政策效率性渲染。那么,衙前雇募是否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宽民力呢?
苏辙曾云:“昔嘉祐以前,乡差衙前,民间常有破产之患。熙宁以后,出卖坊场以雇衙前,民间不复知有衙前之苦。”①《宋史》卷339《苏辙传》,第10831页。熙宁前后衙前役法改革的成果主要是解决了衙前破产赔费问题,这是一种进步,提高了衙前役的工作效率,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以宽民力”的目的。元祐初年,司马光始议差役法,中书舍人范百禄和司马光说:“熙宁免役法行,百禄为咸平县,开封罢遣衙前数百人,民皆欣幸。其后有司求羡余,务刻剥,乃以法为病。今第减助免钱额以宽民力可也。”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7,元祐元年二月丁亥,第8840页。这里已肯定熙宁衙前募役法下减少衙前数量的积极一面,但也指出役法执行过程中对百姓的盘剥,减少助免钱额便是“以宽民力”的具体措施。通过上文梳理我们发现,衙前役法语境下“以宽民力”的前提是提高衙前工作效率,减少衙前赔费破产这样的负外部效应,根本措施是减少衙前数量或需求量。熙宁新法改革中“省衙前役以宽民力”是其重要的内容之一,所宽民力差不多就是宽社会劳动力,宽社会劳动力的压力,宽社会发展的动力。
衙前役法改革中户等的规范化论争,多半与“苦乐均平”“宽恤民力”的德政相关,尽管执政者的主观诉求只是实现国富或发展,但这样的政治伦理观却一直充盈着北宋役法改革的语境。衙前差役造成上户破产或析户降等,对乡村社会发展的影响不言自明。前文已讨论过衙前问题影响到乡村社会的发展动力,即所谓民力溃败,但“宽恤民力”作为一句政治话语,对解读衙前役法改革的走向及成效具有一定的意义,这犹如新旧两党的话语筹码一样,可以为我们理清衙前改革的路线提供帮助。如果说“宽恤民力”是一种政治理想的话,“民力重困”则是新旧两党改革衙前役法的举证。
三、从“等第定差”到“等第输钱”:衙前役法改革中的户等
一如前文所论,北宋衙前役法改革的视点是“宽恤民力”以实现“苦乐均济”,均济的主体是乡户阶层,但衙前只轮差上户,即主户群体中的上户,里正衙前、乡户衙前的身份主要是上户,乡户阶层指向的是社会主体,而上户则体现了差役的可行性及社会关怀,毕竟上户有资产可赔费,不至于造成乡村溃败。那么,如何调整户等的标准或认定哪些主户为上户,则是赋役制度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北宋的户等制完全是为了科配各种赋役,③李埏:《李埏文集》第2卷《教材、讲稿与教法》,云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04页。上户包括哪几等,或户等的标准如何衡定,显然是衙前役法改革的主要问题。户等调整是否能够解决民力重困,是衙前役法改革最为棘手的问题,也是衙前役法频频被朝臣诟病及役法变奏的原因。
(一)阶层矛盾:免役法改革前的户等之议
北宋乡户阶层主要指主户中的上户,按宋初九等户,上户至少指“量轻重给役”④《文献通考》卷12《职役考》,第341页。的前四等,太平兴国三年程能提议免后五等差官役后,九等户制变成五等户制,九等中之后五等合并为一等。⑤《李埏文集》第2卷《教材、讲稿与教法》,第198页。按曾布谓“上等人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⑥《宋史》卷177《食货志》,第4303页。衙前差役主要差“上等户”或“上户”。北宋的户等与役法挂钩,⑦王棣:《宋代的户等制度》,载《宋代经济史稿》,长春出版社2001年版,第257页。或者说户等制度的作用便是用以科配各种赋役,⑧《李埏文集》第2卷《教材、讲稿与教法》,第204页。衙前役法改革中的户等问题则成为朝臣们争议的关键。
北宋前期衙前轮差第一等户,并且考虑到应役户人丁、物力情况。宋太宗淳化五年,下诏各县,“自今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不得冒名应役”。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5,淳化五年三月戊辰条,第775页。里正被抽差衙前,可见衙前由第一等户充,但这样的差役存在一刀切的弊端。马端临曾指出差役法的不足是“差役不公,渔取无艺”。①《文献通考》卷13《职役考》,第380页。有学者即提出,北宋差役不均主要体现在各地差役频率不均,资产标准也不均,并且地区之间差异大。②李金水:《王安石经济变法》,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242页。事实上,这些问题主要指衙前役面临的问题。皇祐中,知并州韩琦上疏所谓“每乡被差疏密,与赀力高下不均”,③《宋史》卷177《食货志》,第4297页。即指出北宋差役衙前的主要问题,可直观描述为区域贫富差异以及乡户资产与被差衙前重难不匹配,甚至有些地区差役下户从事衙前重难工作。④庆历四年,欧阳修知谏院奉使河东时曾上《义勇指挥使代贫民差役奏状》云:“颇见影庇却乡县重难差役,却差下等义勇人 户,充州县重难、里正或衙前等差役。”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卷13,(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68页。他提出的解决方案也是在充分考虑区域差异的情况下以资产高者轮充衙前,较之北宋前期只认第一等户轮差衙前的区别是,乡户衙前只选第一等户中资产最高的一户,这样就规避了一等户中资产差异大无法均平的问题。但韩琦的方案未能解决各地衙前不足,应役衙前者“规图百端,苟免沟壑之患”,州县衙前轮差不足便会降低户等的资产标准,这样一来衙前问题仍是恶性循环难以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北宋南北方经济水平及社会基础差异大,韩琦的衙前法在京畿、河北、河东、陕西、京东地区较为适用,而淮南、江南、两浙、荆湖、福建主要推行“五则衙前法”。知制诰蔡襄任职福建时曾上奏说:“臣前知泉州、福州,备见乡户衙前旧来敕条,约每州合用人数、存留,上等人排定姓名,逐年勾差,以其产高下为重难分数。只如合用十人,存留百户,是十年一次充役,十贯产钱合差重难十分,七贯只差七分,最为均平,兼绝词讼。若今五年却充衙前,二十年间便充四次,虽有富强,无不破产,于理未安。”⑤蔡襄:《启请里正衙前札子》,载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47册,第10页。这种“以产钱多少定其所入重难之等”的衙前役法即是“五则衙前法”,韩绛在安抚江南西路饥民时即采用这种方法。所以说,韩琦提出罢里正衙前时,朝廷便差遣尚书都官员外郎吴几复到江东,以及派殿中丞蔡禀去江西调研,得到江南各地反馈可行性意见后遂在江南地区推行“五则衙前法”。按此法:
凡差乡户衙前,视赀产多寡置籍,分为五则,又第其役轻重放此。假有第一等重役十,当役十人,列第一等户百;第二等重役五,当役五人,列第二等户五十,以备十番役使。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长吏以下同按视之,转运使、提点刑狱察其违慢。⑥《宋史》卷177《食货志》,第4298页。
按资产高低划分户等,再根据重难役的强度对应一二等户数,一来重难强度不同的工作交由资产不同的乡户,似乎实现了均平原则,“兼绝词讼”;二来拓宽了应役面,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乡户压力,不再强制轮差资产不同的一等户承担衙前工作。但五则衙前法和韩琦的衙前新法一样,只是解决应役人公平问题,⑦有学者曾指出,无论是乡户衙前法,还是五则衙前法,其出发点不外乎使充役户的负担平均一点。参见张伟:《浅议北宋熙 宁年间的役法改革——兼评王安石与司马光在役法问题上的论争》,《宁波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第60页。本质上并没有规避衙前经历重难工作后破产的情况,毕竟乡户衙前仍是优先定差一等户,⑧五则衙前法并没有破坏一等户应役的规则,毕竟轮差衙前仍要考虑应役者资产赔费的能力,五则衙前法中按资产分为五等 户,可能只是应役的一等户中再分等。聂崇岐先生认为,“所谓五则法,盖先将应充衙前之户按财力分为五等,再将衙前职 任轻重难易分为五等,遇点派时,即以第一等户充第一等重难衙前之役,第五等户充第五等轻易衙前之役”(聂崇岐:《宋 役法述》,第214页)。有学者将此理解为,“仁宗时期罢里正, 由户长督租赋,罢里正衙前, 差乡户衙前,实际上是将第一 等户中物力最高者承担衙前,改为乡村全部上三等户轮差衙前”(李志学:《北宋差役制度的几个问题》,第35页),显 然是自相矛盾的认识,既然差乡户衙前,并没有改变差役一等户为衙前的基本原则。也有学者臆断为:“韩琦等人差乡户衙 前的建议,意在均平地主阶级内部负担,把原来由一小部分人承担的衙前,由一个较广泛的阶层承担起来,从此里正衙前不 复为地主阶级之患。”赵英:《试论北宋职役制度》,《内蒙古大学学报(历史学专集)》1981年增刊。但这些应役的乡户大多数对官场经营并不“勾当精熟”,⑨《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45,第7893页。主管官物出错以至倾家荡产则在所难免。
(二)从熙丰役法到元祐役法的户等之议
马端临评述北宋衙前役法时曾云:
夫均一衙前也,将吏为之则可以占田给复,乡户为之则至于卖产破家。然则非衙前之能为人祸也,盖官吏侵渔之毒,可施之于愚戆之乡氓,而不可施之于谙练之将吏故也。韩、蔡诸公所言固为切当,然过欲验乡之阔狭、役之疏密而均之,且既曰罢里正衙前,而复选赀最高者为乡户衙前,则不过能免里正重复应役之苦,而衙前之弊如故也。此王荆公雇募之法所以不容不行之熙丰欤!①《文献通考》卷12《职役考》,第344页。
此论基本切中衙前轮差乡户的要害,乡户卖产破家的主要原因即他们是“愚戆之乡氓”,不如“谙练之将吏”,常常被官吏“侵渔”盘剥,王安石推行雇募制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但雇募招到的应役人应该精熟于官场营生,至少经历过衙前重难工作,才可能有一定的经验,无论是先前从事过长名衙前工作的乡户,或是见利起意的其他乡户,其社会身份应该均为上户。仁宗朝废里正衙前,再兴乡户衙前,五则衙前法考虑到乡户资产不均,遂发明户等对应重难分数的役法策略,但基本上没能解决上户不均问题,这一问题的落脚点应该是上等乡户充衙前的问题。司马光在治平四年九月就曾提到:“国家以民间苦里正之役,废罢里正,置乡户衙前。又以诸县贫富不同,东乡上户家业千贯,亦为里正;西乡上户家业百贯,亦为里正。应副重难,劳逸不均。乃令立定衙前人数,每遇有阙,于一县诸乡中选物力最高者一户补充。行之到今,已逾十年,民间贫困,愈甚于旧。……其所以劳逸不均,盖由衙前一概差遣,不以家业所直为准。若使直千贯者应副十分重难,直百贯者应副一分重难,则自然均平。”②司马光撰,王根林点校:《司马光奏议》卷23,第251页。司马光的建议是将韩琦的衙前法与五则衙前法进行调和,这样似乎解决了上户承担衙前时财力不均的问题,但上户是否适合衙前工作,是否仍赔费官物,是否有能力经营酒坊,仍是应役者需要考虑的。据史载:
熙宁元年,知谏院吴充言:“今乡役之中,衙前为重。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户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丁。故近年上户浸少,中下户浸多,役使频仍,生资不给,则转为工商,不得已而为盗贼。宜早定乡役利害,以时施行。”后帝阅内藏库奏,有衙前越千里输金七钱,库吏邀乞,逾年不得还者。帝重伤之,乃诏制置条例司讲立役法。③《宋史》卷177《食货志》,第4299页。
熙宁初年面临的衙前问题是上等民户数量不足,又要承担重难以至破产,这就将衙前差役的缺陷提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宋神宗着意改革差役法的行动便开始了。推行免役法以应对乡户没有承担衙前重难工作经验,落脚点是在苦乐均平的视域下重定户等,其目标是户等改革的同时保证免役钱的征收。熙宁三年十月,免役法推行之前,判司农寺邓绾、曾布曾上言:“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赀之贫富,上户分甲乙五等,中户上中下三等,下户二等,坊郭十等,岁分夏秋随等输钱。”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第5522页。《邓绾旧传》还指出:“输钱计等高下,而户等着籍,昔缘巧避失实。又诏责郡县,坊郭三年,乡村五年,农隙集众,稽其物产,考其贫富,察其诈伪,为之升降,用意高下者以违制论。衙前主帑藏,出纳奸盗,故多负偿。岁满,计所历轻重,酬以榷酤酒场,使自售,收其赢。能者收或倍称,民被诛刻;不能者失利,不偿所费。争讼日烦,乃收酒场,官自募人增直卖之,取其价以给衙前。”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第5523页。虽然此后推行的免役法解决了衙前疑难问题,但户等又关系到免役钱(助钱)的征收。一方面可能未曾照顾到户等之间免役钱负担差异变化,监察御史刘挚就曾指出:“上户常少,中、下之户常多。上户之役数而重,故或以今之助钱为幸;下户之役简而轻,故皆以今之助钱为不幸。优富苦贫,非法之意。”⑥《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7,第7800页。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官为保证免役钱征收而超升民户等第,御史中丞杨绘便指出酸枣县超升民户等第问题,认为“超升等第以就多出钱”。⑦杨绘:《上神宗论助役》,载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55,第3344页。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同判司农寺曾布对此则不以为然,他上言解释说:“畿内上等人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输钱比旧受役时,其费十减四五。……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言者谓优上户而虐下户,得聚敛之谤。……言者则以谓品量立等者,盖欲多敛雇钱,升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⑧《宋史》卷177《食货志》,第4303—4304页。宋神宗朝征收免役钱以实国富的契机是解决衙前问题,但雇募衙前需要上户充足才有积极投充者应募,尽管曾布曾提到一些地方降等的案例,升等造成物力原属中下户的乡户不堪重负却是不争的事实。
元祐元年正月九日,侍御史刘挚上言:“州县上户常少,中下户常多。自助役法行以来,簿籍不改,务欲敷配钱数,故所在临时肆意升补下户入中,中户入上,今天下往往中上户多而下等户少,富县大乡上户所纳役钱,岁有至数百缗者或千缗者,每岁输纳无已,至贫竭而后有裁减之期。”①《文献通考》卷12《职役考》,第357页。这里所说的情况是为元祐初年役法面临的问题,事实上是役钱征收总额的提高造成上户不能完成。监察御史王岩叟也提到安喜地区,“役法未行时,第四等才一千六百余户,由役钱额大,上户不能敷足,乃自第五等升三千四百余户入第四,复自第四等升七百余户入第三。自旧以来,等第之法,三年而一升降,须其家业进而后升之,民乃无怨。今下户之薄产,未尝有所增,而直升其等,俾输役钱,以区区之一邑,而岁敛一万四千七百余缗,则敛法太重而民力不能胜,民力不能胜。”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4,元祐元年正月戊戌,第8704页。免役纳钱成了役法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免役是否可行成了元祐役法改革的关键,因为上户“贫竭而后有裁减之期”,至少上户承担衙前工作不至破产破家,户等之间对免役法的认同也有差异,“凡言便者,多上等人户;言不便者,多下等人户。”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7,元佑元年二月丙戌,第8824页。不过,元祐初司马光主持下部分恢复差役法之后,下户面临的压力并未解决,最后户等问题的焦点又转移到了中户。先是苏辙指出,“上等人户既充免役衙前,则以次人户须充以次色役,如此则下户充役,多如熙宁以前。方今人户,久为苗役所困,物力比熙宁以前贫富相远,而差役之法比旧特重,此众议所以未服也”。④苏辙:《乞令户部役法所会议状》,载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94册,第270页。其兄苏轼也提到:“今来若是衙前召募得足,即须将以次重役于第一等户内差拨”,⑤苏轼:《诸处色役轻重不同札子》,载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86册,第267页。“高强户同是第一等,而家业钱数与本等人户大段相远,若止应第一等色役,显属侥幸,有亏其余人户”。⑥《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55,第7827页。除了上等户递次差拨外,上等户中家业钱数差异也是问题,但这还不是焦点,重点是差募并行下衙前酬偿有坊场钱、河渡钱来保障,而中户则负担过重,苏氏兄弟则将这个问题归结为差法弊端。元祐二年苏轼曾指出:“差役之法,天下皆云未便。昔日雇役,中户岁出几何;今者差役,中户岁费几何。”⑦《宋史》卷178《食货志》,第4322页。元祐四年,御史中丞李常也提到:“中下户旧输钱不过三二千,而今所雇承符、散从之类,不下三十千。然则今法徒能优便上户,而三等、四等户困苦日甚。”⑧《宋史》卷178《食货志》,第4322—4323页。苏轼也直言:“改行差法,则上户之害皆去。独有三等人户,方雇役时,户岁出钱极不过三四千,而令一役二年,当费七十余千。”⑨《宋史》卷178《食货志》,第4323页。按苏轼的认识,免役法时上户“岁出役钱至多”,“以至破散,化为下等”,下户“虽所取不多”,但也成为负担,而差役法下不再征收免役钱,上户、下户负担均减轻了,唯独中户压力最大。当然,元祐初年恢复差役法后,簿籍混乱不清,也是苦乐不均的原因之一。元祐六年恢复免役法之前,三省曾提议:“诸州县置差役都鼠尾簿,取民户税产、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排定,而疏其色役年月及其更代人姓名于逐户之下。每遇差役,即按籍自上而下,吏毋得移窜先后。坊场、河渡钱以雇衙前而有宽剩,亦令补助其余役人。”⑩《宋史》卷178《食货志》,第4325页。
至此,粗略可见,北宋役法改革中有关户等问题的朝议,实则关系到政府平衡民力与提高赋役效率的努力。先是熙宁免役法推行以提高一等上户应役衙前工作的积极性,稳定或加大上户数量,负面地增收了免役钱,超升户等也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物力只达中户水平的上户;再是元祐初年废止免役钱后承担衙前工作的一等上户,以及物力低下的下户,均从免役法的负担中摆脱了出来,下户不用承担色役工作,也不用上交免役钱,一等上户承担衙前工作的酬奖依旧由坊场、河渡税钱来支付,中户既没有补偿也还要应役,便成了最困难的阶层。
四、其后乃并及它役:衙前役法的历史影响
衙前役法在北宋役法改革中地位尤为突出,北宋仁宗朝衙前募役在江南地区的初步尝试,以及衙前破家竭产是为役法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这都为衙前募役手段向全国推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韩绛行状曾云:
县邑以衙前为重役,一当其役则破家竭产,民至有嫁祖母与母而析生异居以避役者,公为立则衙前法奏行之,民以为便。……公在三司,时议欲使官户量出免役钱,兼并之家计田顷承役,唯存乡役及弓手之外并与蠲除。单丁女户在第一等者,亦量纳役钱。其余一切以免役钱雇召。如此即不限田,而官户兼并之家不敢过制以贪利,中人得以置田以为生,品官不必充役,而无业之民得以应募矣。至是,上手扎取之,公具录以进。上令学士草诏访问。既进入,上以未见哀痛恻怛之意,手定诏稿密封示公,令公润色以进用,以咨访焉。王荆公领条例司,深以公言为然,遂推广衙前之法以及它役。①朱熹:《朱子全书》第1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686—688页。
韩绛的衙前法即雇役法,这样的役法是在户等制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史载:“知制诰韩绛、蔡襄极论江南、福建里正衙前之弊,绛请行乡户五则之法,襄请以产钱多少定役重轻。”②《宋史》卷177《食货志》,第4298页。这种五则衙前法首先解决的是以产钱定应承担役的轻重程度,并以产钱多少定籍定等,这样就解决了衙前应役者的公平性,提高了衙前效率,对推行雇役法也有一定帮助,因为户等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役钱征收的公平性。韩绛的衙前雇役法应该在江南地区实践过,仁宗景佑中就有江南地区“募有版籍者为衙前”的案例,③《文献通考》卷12《职役考》,第342页。庆历中荆湖转运使王逵也曾“率民输钱免役”,④《宋史》卷177《食货志》,第4297页。这些免役法性质的役法实践成效显著,单纯的“罢里正衙前,民稍休息”,显然只是一时的差役法成效,江南地区的免役法尝试才是真正实现了“民稍休息”,毕竟“省衙前役以宽民力”才是免役法的积极效果。⑤《宋史》卷166《职官》,第3942页。总体来说,衙前雇募方式的推广是免役法推行的契机,也是熙宁役法改革的主要方向,既使到了元祐元年司马光改革役法时雇募衙前的基本手段仍然得以继承。
其次我们需要澄清的是,北宋衙前役法几经更革的主要原因是“因言衙前伤农”,次要原因是需要改善应役者应役的公平性,以及需要规避免役钱征收的非规则性及额外征收免役宽剩钱带来的乡户压力。北宋前期里正衙前的主要问题是应役者常常赔费破产,造成乡村上户动荡异常,罢里正衙前后由乡村一等户充役,资产不同的一等户承担轻重不同的衙前工作,则解决了应役者公平应役的问题,王安石推行免役法时主要解决了应役者不精熟衙前工作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乡户的压力,司马光废免役法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免役钱及免役宽剩钱征收造成的下户压力,但仍然招募衙前显然也说明规避“衙前伤农”的意旨。不过,衙前役法问题并不全是“民”的问题。尽管有学者曾指出,乡户衙前的职责并不体现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职能,也不导致他们与农民的对立,他们的职责决定他们是“役劳作”而不是“役国事”,只能带来负担,而无法带来特权。⑥王棣:《试论北宋差役的性质》,《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3期,第6页。事实上,投名衙前者也未必是“役国事”,虽然没有带来多大负担,也无法带来特权,其应役目的是出于个人私利。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忽略了衙前役法与国家赋入之间的关系,免役法下免役钱的征收抑或增收宽剩钱均可见国家赋入的影子。吕公著曾指出:“免役之法,当须少取宽剩之数,度其差雇所宜,无令下户虚有输纳,上户取其财,中户取其力,则公私自然均济。”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57,元丰八年六月戊子,第8550页。中户升等为上户则有应役身份,却无交纳免役钱的能力,能够投充衙前工作自然是理想状态。所以说,衙前役法的改革关注点是如何动员乡户承担重难工作,并且保证一定程度的国家财政收入,伴随着民力之论或户等之议的语境推展开来的是衙前效率与税钱增收之间的偏正式契合关系,即赋、役并进向由役及赋的目的性转向。
宋神宗朝因衙前役法的改革推及役法的整体改革,元祐元年司马光改革新法后废除免役钱,恢复差役法的同时仅用坊场等税钱招募衙前,但招募衙前的基本手段一直沿续下去。元祐七年九月丙戌六日,三省言:“朝廷以募役之法,常使无役下户一概出钱助免,上户差役行之岁久,颇困细民,故议改法,将不可执役及力重役轻人户,令等级出钱,却充空闲不及四年处雇募州役,仍令本路将多补少,移那支使。……及检会坊场、河渡等自来止用支酬衙前,自募法后,方行出卖收钱助役,今来上件钱专充衙前等支用外,尚有宽剩,数目不少,亦合补助其余役人。”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7,元祐七年九月丙戌,第11355页。哲宗亲政后渐有恢复新法之意,待章惇再入中枢便于绍圣元年四月主张改用雇募之制,而绍圣至元符年间役法之争,基本就在于役额多寡与纳钱多少,真正恢复雇募之制到崇宁以后才算完成。纵观北宋后期的役法改革历程,不难发现役法雇募趋向是在招募的基础上调试和转变,这基本上是沿着元祐衙前招募制度的转变而转变。
余 论
北宋前期衙前役法问题存在区域差别,据史载: “役法新旧差募二议俱有弊。吴、蜀之民以雇役为便,秦、晋之民以差役为便,荆公与司马温公皆早贵,少历州县,不能周知四方风俗,故荆公主雇役,温公主差役,虽旧典亦有弊。苏内翰、范忠宣,温公门下士,复以差役为未便,章子厚,荆公门下士,复以雇役为未便。内翰、忠宣、子厚虽贤否不同,皆聪明晓吏治,兼知南北风俗,其所论甚公,各不私于所主。”②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11,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9页。
王棣先生认为,“这些可谓是贴切之语,平允公正之论”。③王棣:《北宋役法改革中的南北差异》,《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1期,第64页。仅从政见的现实性来看,苏辙、司马光的认识可能并不存在党争因素,④张呈忠先生曾指出,政策上的共识固然可能促进新党、旧党的和解,但并不等于人事上就一定可以合作,而政策上的分歧 往往会加剧人事上的矛盾,同时又认为,尽管苏辙与司马光存在某些主张上的分歧,认为自己不是“君实之人”,但在基本 立场上仍和司马光是一致的,在役法论争中苏辙旗帜鲜明地弹劾章惇维护司马光便是最好的证明。参见张呈忠:《论司马光 时代的新法改废与新旧党争——兼与赵冬梅教授商榷》,《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笔者认为,这 种说法未免前后矛盾,苏辙与司马光关于衙前役法的政策认识显然不同,这和人事上是否合作并无关联,正因为苏辙不认同 司马光的役法主张,在元祐元年八月被提职为起居郎时曾辞任。北宋衙前役法的南北差异由来已久,皇祐中役法改革时,韩琦提出的衙前法只适用于京畿、河北、河东、陕西、京东地区,而淮南、江南、两浙、荆湖、福建主要推行“五则衙前法”,此前荆湖转运使王逵也曾“率民输钱免役”,可见江南地区较早尝试雇募衙前。不过,差役法下江南地区热衷雇募式长名衙前并不能抹煞应役者“被刑破产”的事实,北方有韩琦笔下的“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江南也有郑獬笔下“弃卖田业,父子离散”,毕竟差役法是强制应役,危害较之免役法下自愿应役者因不习官场营生以致破产更大。北宋衙前役法从差役向雇役的转变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可行选择,既使区域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雇役制仍是最优选择,即使是差役制下施行所谓的衙前“官雇”,⑤笔者曾指出,元祐初年司马光废除免役钱后在差役制下推行招募衙前制度,实际是雇主身份由私向公的转移,这种官雇衙 前和免役法下的雇募制并不相同,衙前役法能否从物质方面激励应募者或代役者,是否从社会角色转移方面解决应役身份 转移,才是解决衙前问题的关键。参见董春林:《北宋衙前役法考论》,《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第153页。也无法保证衙前役的酬偿经费,毕竟社会结构的变化也促使役法改革。
差役法下里正衙前或乡户衙前的社会身份都是上户,一旦应役者要躲避轮差衙前工作,首先要降低户等,这样的恶性问题使得衙前应役者不足,政府只有降低认定上户的标准,其压力必然传递到家产更低的人户头上。郑獬便指出安州地区: “每至差作衙前,则州县差人依条估计家活,直二百贯已上定差。应是在家之物,以至鸡犬、箕帚、匕筋已来,一钱之直,苟可以充二百贯,即定差作衙前。”⑥郑獬:《论安州差役状》,载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56,第3356页。二百贯的资产认定标准本身就不高,并且还掺了不少水分,上户不足的情况不言自明。上户主要指第三等以上人户,一般来说,“第三等以上人户皆能自足”,但不同区域物质生活水平差异较大,相比而言上户的应役能力可能存在差异性。乾兴元年,“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①《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9,第7701页。治平年间,“逐县五等户版簿,中等已上户不及五分之一”;②张方平:《论天下州县新添置弓手事宜奏》,载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37册,第85页。绍圣三年,“假一县有万户焉,为三分而率之,则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③《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68,第6918页。这样的变化与衙前役法改革不谋而合,治平年间上户严重不足的可能原因是乡户躲避差役工作,而衙前役承担重难工作以致破产,成为乡户望而生畏的主要原因。宋仁宗时韩琦提出改革衙前役法,韩绛尝试推行“五则衙前法”,但都是解决轮差衙前的公平性问题,并没有解决衙前破产的问题。所以说,废除里正衙前推行乡户衙前并不曾解决衙前“被刑破产”问题,应役者析户降等是造成“中等已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的主要原因。户等比例失调带来的问题有二:一是衙前应役者不足,差役对象无形中波及中户;二是民力无法保证,影响社会稳定。
所谓“苦乐均济”“宽恤民力”,主要还是优化社会结构、稳定社会发展的意思。北宋士大夫屡屡提到这些政治术语,多半也是缘于对户等比例失调的感触,而衙前役法问题与此直接相关,甚至正是衙前役法问题才导致了这样的政治面相。理论上讲,衙前役法由差到雇的转变确实可以解决衙前“被刑破产”这一问题,但我们必须清楚的是,役法的改革只是社会治理的手段,役法的优劣影响到的终究是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更直观地说,役法改革表层解决民力问题,深层则诉诸官本位的政治意旨。④朱瑞熙先生曾指出,在熙丰以前,地主士大夫之所以热心衙前役改革,完全是因为衙前役对上户愈利少弊多,妨碍了上户 经济的发展,衙前役不断改革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地主阶级内部不断调整的过程。参见朱瑞熙:《关于北宋乡村上户的差 役和免役钱问题》,《史学月刊》1965年第7期,第24页。然而,这种政治意旨绝非政治斗争那样主观。⑤一些偏重于政治史研究的成果,基本将北宋役法改革中士大夫的政策主张,单纯的归结为政党斗争的工具或筹码。比如, 李华瑞先生曾指出,元祐更化后,新旧党争则演化成残酷的权力之争,他们以变革或反变革为名,而行互相倾轧、打击报 复之实。参见李华瑞:《两宋改革的特点及历史作用》,《宋史论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方诚峰先生 讲到司马光的政治设计时指出,“多元主义”观点使得司马光一直所强调的人才、德行优先具有了新的针对性——选贤任能, 但在司马光的政治多元立场上,这种对人才,特别是对德行的强调,成了消解政治争议副作用的有效手段。参见方诚峰: 《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6页。张呈忠先生也提到,吕公著、范纯仁属温和一派, 刘挚、王岩叟属激进一派,但苏轼的态度就比较复杂,他固然是司马光差役法的反对者,同时又是最坚定的青苗法反对者, 可见当时人的共识与分歧是多层次的,他们的派别恐难遽断。参见张呈忠:《论司马光时代的新法改废与新旧党争——兼与 赵冬梅教授商榷》,《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第70页。罗家祥先生认为,旧党是为了发泄积愤、 排除新党而反对新法,故在争论中往往避实击虚、强辞夺理、无视国情;新党并没有企求在最高统治集团获得与旧党分庭 抗礼的地位,而只是依据新法、旧制的利弊得失,基于赵宋王朝的长远利益而力为辩驳。参见罗家祥:《朋党之争与北宋政 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笔者认为,从熙丰变法到元祐更化,衙前役法改革问题一直关联着政治 动态的焦点,但那些士大夫的政策性认识,并不能简单理解为他们主观的政治标签。王安石推行免役法解决乡户不精熟衙前生态的问题,同时也征收免役钱为朝廷创利,利弊评估之后不难发现,轮差衙前弊端得以解决。这一役法改革,使衙前役非但不再赔费,并且还征收应役者役钱给自愿投名者,衙前胥吏化意味明显起来。⑥宫崎市定:《以胥吏的陪备为中心——中国官吏生活的另一面》,载《宫崎市定全集》10,(东京)岩波书店出版社1999年 版,第198页。这里胥吏化体现出的是职业化,显而易见,衙前从差役到雇役是从非职业化向职业化的转变。司马光废除免役钱,改变衙前雇募主体,只是针对基层役法管理机构的失职而言,衙前职业化的趋势并未改变,这一役法改革也未曾沦为党争的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