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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报销的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初探

2022-11-23刘太刚刘邦宇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结项科研项目科研经费

□刘太刚 刘邦宇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财政拨款是当前我国科研经费资助制度中最主要的经费来源①企业、基金会等社会力量也会参与到科研经费资助中,但政府财政拨款仍是我国最主要的科研经费来源,也是本文讨论的对象。如未特殊说明,文中的科研经费均指来源于财政拨款的科研经费。,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研究范畴之一。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科研经费资助领域更加广泛,资助力度也逐年加大,激励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科研成果的产出,进一步提高了我国的科研水平。同时也要看到,科研成果造假,以及科研经费挪用和套取等问题时有发生,部分事件涉及金额重大,严重影响了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和我国科研事业的发展。除了一些科研人员自身存在问题外,当前科研经费资助制度存在的弊端和不足,也对科研人员产生了极大的干扰,严重背离了科研经费的公共性。为此,国家积极倡导要简化科研经费使用程序,“切实给科研人员松绑减负”[1],“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2],并于2021年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要“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在一定领域内推广“经费包干制”[3],其背后正是国家给予科研人员更多信任的一种尝试。基于这一基础,本文尝试探索构建零报销的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以期减少对科研人员的干扰,提升科研效率与水平。

一、我国科研经费的公共性与当前存在的问题

科研项目是科学研究开展的最主要方式,这其中既包括各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等,也包括各类别的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作为资助对象,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特征。

(一)我国科研经费的公共性

1.经费来源的公共性。我国科研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属于公共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1章第3条指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1章第2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2.资助目的的公共性。我国科研经费资助目的公共性集中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是推动科学研究本身的发展,这一目的在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相关文件中都有体现。科学研究,特别是基础研究在知识、理论、方法上的突破和创新,具有公开、共享等特征,能够推动学科研究本身的发展。其二是为了服务国家发展。我国科研经费资助的目的不在于营利,而是为了服务于国家战略发展,逐年变化的项目重点选题就是最好的例证。科研经费通过资助应用研究直接服务于国家发展,通过资助基础研究为未来的应用研究提供支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特征。

3.社会影响的公共性。我国科研经费产生了超越科学研究本身的社会影响,具有广泛的公共效益。一方面,科研经费能够让科研人员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力,提升科研能力,实现了为国家培养科研人才队伍的效果。另一方面,科研经费通过科研活动向大众讲好“中国故事”,激励和引导更多人投入科学研究之中,具有社会引领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科研经费资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科研评价标准单一。科研水平是评价一个科研人员科研能力的重要指标。当前我国对科研人员的评价更多停留在成果数量、项目级别、经费总量上,评价指标相对单一。特别是当前科研项目与职称评定挂钩的评价体系,使得科研人员更加关注项目的申请,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课题申请上,以求获得更高级别的资助和高额的经费。各科研机构的评价体系也基本相同,且更加关注自身所申请的项目数量、获得拨付的经费数额等指标,因此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在项目宣传、培训和审查等方面,而在后期执行和管理方面投入相对薄弱。

2.报销执行缺乏时效性。现行科研经费资助制度施行的是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填报存在门类过细、填报不准等问题。由于许多科研人员难以准确估计科研中的实际开支,在填报时往往凭经验、认为“少报不如多报”。这也直接影响了后期的经费执行,经常出现执行与预算出入大、突击花钱等现象。当前科研经费资助制度下,报销过程和手续十分繁琐,项目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项目不能获取发票,但是现行的会计制度要求必须凭发票报销,致使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经费拨付不及时也是造成报销执行存在困难的原因之一。由于科研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拨款,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过程才能最后落到学校的账户里,进而供科研人员使用,因而到账时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甚至有些项目,结项前的一个月经费才拨付到账,仅给科研人员极其有限的时间完成使用和报销的各个环节,执行起来十分困难。

3.经费使用效率不高。当前科研经费的结余,主要采用了近似“零结余”的制度,除了部分科研项目规定如果结余经费数额较小,允许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支配,可以继续使用;大部分科研经费资助项目规定,项目经费未按期执行完,将进行回收。这种“结项即结账”的制度,看似合规、合理,但其负外部性效果十分明显[4]。许多科研人员不得不在结项之前突击花钱、购买大量设备,造成了国家财政资源的极大浪费。据中国科协的一项数据显示,科研经费用于项目本身的仅占40%左右,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低下[5]。

4.缺乏持续研究和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缺乏持续开展研究的支持。科研本身是一项创造性活动,因此很难进行时间和效果上的预估,特别是基础研究和涉及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通常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取得成果或者效益的。尽管效益显现周期长,但因其效益和影响重大,更应该继续开展下去。当前科研经费资助制度下,许多研究在结项之后由于无法进一步获得资助,只得戛然而止。因为效益尚未显现,停止研究只会使之前的投入浪费,同时,也会使科研人员缺乏继续研究的动力和热情,研究持续性受损。尽管部分科研项目获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成果转化阶段,缺少一定的激励或资助,许多科研人员在结项后就不再过问,缺乏寻求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动力。除项目依托单位外,社会组织和企业也没有获得转化成果的激励措施,使得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的成果仅仅停留在纸上,无法真正产生效益,难以实现服务国家战略的目的。

5.缺乏信任导致成本过高,得不偿失。我国现行的科研经费资助制度执行严格的管理与监督程序,背后体现出对科研人员的不信任。承接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除了要遵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托机构还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与管理程序。以高校为例,不仅学校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和程序,所属各学院还要制定自己的配套规定与程序,各项目在执行中要先后接受系所、学院、学校科研部门、学校财务部门的层层监管,监管成本过高,对于一些资助额度较小的科研项目来说,如此大的成本投入有些得不偿失。同时,科研人员面对如此严格的管理程序和监管体系,也需要投入大量精力来执行项目经费,比如需要查阅各级的规章制度、反复沟通、多方协调、接受层层审查等等,造成了科研人员精力分散,必然影响其在科研本身上的投入,进而影响科研经费资助的产出效益。

二、科研项目经费的反向激励——调离效应

科研经费作为国家推动科学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应对科研人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科研经费资助制度客观上却对科研人员产生了一系列反向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三种“调离效应”[6]。一是方向性调离——用立项项目将科研人员从其最擅长且最有科研价值的研究方向中调离;二是专注度调离——用繁琐的经费监管程序使科研人员把很多时间精力投入于非科研活动(尤其是经费报销活动),从而使其专注度从纯科研活动中调离;三是目的性调离——用项目立项的溢出收益(包括晋升收益和经济收益等私人收益)把科研人员的科研目的或动机从科研应有的社会效益或公共效益中调离。值得注意的是,调离效应存在于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从立项申请到项目执行,再到后项目阶段都有显现。

(一)方向性调离

1.立项申请阶段。科研项目的级别以及金额是评价科研人员科研水平的重要指标,也会影响科研人员的职称晋升以及在该领域内的名望。因此,科研人员一般都会尽力申请并争取获批更高级别和更高资助金额的科研项目。然而,只有符合了项目发包部门或委托单位认可的选题才能获得立项支持[7]。因此,为了获得更高级别的立项以及更高金额的科研经费,部分科研人员只好放弃那些符合自己研究志趣,或者可能更有研究价值的选题,转而迎合项目发包部门和委托单位,选取符合热点、容易取得立项的研究题目,导致科研人员从更有价值的研究领域和方向中转移,产生了方向性调离效应。

2.项目执行阶段。科研项目作为一种探索性的创新活动,常常伴随着偶然性、随机性和风险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科研活动难以预测,而在目前科研经费资助制度下,科研人员需要事先对科研进程、执行节点以及成果产出进行安排和填报,与科研特征不相符。有时,在研究过程中需要进行研究方向、内容的调整,而当前的科研项目制度基本不允许进行研究内容和选题的修改,迫使部分科研人员放弃一些可能更有价值的突破,继续完成或许并没有太大意义的研究。同时,在当前评价制度下,科研人员不愿意也无能力承担科研项目失败的“后果”,并且受制于严格的结项时间节点,部分科研人员企图通过“美化”成果来获得项目通过,而“忽略”掉了不符合项目预期但可能更有价值的成果,从而产生了方向性调离效应。

3.后项目阶段。当前的资助周期下,基础研究很难在规定期限内产生效益,而资助周期结束后资助便随之停止,使得科研人员难以继续开展研究。如此的评价体系下,科研人员只好转向那些“短、平、快”的研究领域及选题。当前并未针对基础研究等设定单独的评价体系,导致评估时无法给予该类研究以公正的评价,从而造成对研究成果和科研人员的低估。为了取得良好的评价,追求名利,部分科研人员在成果中弄虚作假,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导致产生了方向性调离效应。

(二)专注度调离

1.立项申请阶段。科研项目申请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预算填报,科研人员需要按要求填报预算。科研经费预算的门类较多、限制严格,而科研人员本身缺乏专业的财务知识,填报起来具有不小的难度。通常科研人员会采用两种对策:一是仔细求证,多方调研,尽可能精确填报预算,但是这会占用科研人员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影响其科研上的专注度,而且也并不能保证填报的预算准确;二是凭经验填写,填报过程虽然简单了许多,但这为后面的执行阶段带来了比较大的困难,出现执行与预算出入较大的情况。为此,科研人员又需要打报告逐层审批来进行调整,这些程序占用了科研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有甚者,有些科研人员为了简便,通过违规手段执行经费,而违规行为又会给自身带来额外的心理压力,从而难以专注学术研究。科研人员的精力投入、时间投入和情绪投入都是影响科研效率的重要因素,然而这些方面都被科研项目以外的事项占用,严重影响了科研人员的专注度,产生了专注度调离效应。

2.项目执行阶段。报销手续繁琐是当前科研人员抱怨最多的方面。大部分科研机构实行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双重管理模式,因此项目报销至少要经过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双重审核才能完成;除此之外,当前科研报销需要有严格的材料审核、报销单据和支撑材料的准备,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等手续才可以进行报销,这一过程通常需要经历比较长的时间,占用了科研人员不少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科研经费到账不及时与当前我国科研经费执行严格时间节点的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部分项目的科研人员不得不在结项前突击报销。一方面,突击报销给学校的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以及科研人员自己都造成了不小的压力,而另一方面,结项前的时间本应是撰写结项报告、总结科研成果的阶段,时间紧迫下的突击报销,必定会造成精力的分散,从而产生了专注度调离效应。

3.后项目阶段。国家对科研项目的投入逐年增加,在带给科研人员更多的机会和支持的同时,也难免给科研人员带来了干扰。当前,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设立了种类繁多的科研项目。科研人员基本上是无暇停歇,一个项目接着一个项目做,甚至是同时承接多个项目,难以保证对科研项目的专注与投入。由于科研项目是评价科研人员的重要指标,科研人员不得不忙于一个个科研项目的申请,占据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即使项目结束,也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去进行持续研究或者成果转化,从而产生了专注度调离效应。

(三)目的性调离

1.立项申请阶段。随着国家科研经费投入的不断增加,设立的科研项目也随之增多,各个项目设立机构分散管理,制定各自的项目计划和方案,不仅如此,各类项目的设立还存在交叉重叠,而当前还未能形成统一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因此出现不同科研人员立项内容重复等问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有些科研人员抓住这一漏洞,用同一项目申请不同级别的资助,获得大量的经费支持,造成科研经费的浪费,严重背离了科研经费资助的目的。一些科研人员将科研项目异化为经营服务活动,成为“职业”课题人,“甚至组成小宗派,垄断一些项目,无法完成的话,就‘转包’给他人,自己成为项目专业户、学术掮客或学阀,从中得名得利”[8]。出现该类行为的科研人员,已经严重偏离了国家推行科研经费资助制度的目的,这一现象也降低了科研经费资助的意义,产生了目的性调离效应。

2.项目执行阶段。当前科研经费资助制度中,大多数项目对于在编人员的人力补偿进行了严格的禁止。部分科研人员主观上认为课题是自己申请到的,经费也应该是自己的,因此任意支配。甚至有些科研人员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套取科研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9]。比如虚开发票套取经费,虚开劳务费贪污科研经费等行为,极大地浪费了国家财政资源,影响了科研事业的发展,损坏了科研人员群体的社会形象,严重背离了科研经费推动国家战略发展和科研事业进步的公共目的和社会效益。不仅如此,当前许多科研人员仅以“结项”为目标,即使通过科研经费资助项目产出了多项成果,也会在结项时进行压缩,只上报项目所要求的成果数量,将剩余的成果作为个人成果,实际上带来成果压缩严重。同时,由于当前的结余管理,未对经费节约给予应有的奖励,因此部分科研人员故意不去办理结算,以期在今后继续使用,造成大量经费出现“挂账”情况,经费浪费严重。这些都与科研经费推动科研进步,促进公共价值和社会效益的目的相背离,产生了目的性调离效应。

3.后项目阶段。《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等文件的发布,都表明我国正持续推进科学研究的发展。科研经费资助制度作为国家促进科研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要促进科研事业实现常态化、持续化的目标,这既符合科学研究持续性、创新性的特点,也是国家战略布局的要求之一。然而,当前科研经费资助在结项后停止,已有成果的后续支持和转化缺乏激励措施,特别是当前我国高校及科研院所产、学、研一体化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许多研究成果无法实现进一步的转化,也不能真正产生社会效益,这就难以实现科研经费资助的目的,导致产生了目的性调离效应。

三、探索建立零报销的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

为了破解当前科研经费资助制度所产生的反向作用,本文尝试提出零报销的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减少现有制度带来的干扰,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率,进而推动我国科研事业的发展。

(一)规范立项程序,建立项目信息共享平台

规范现有的立项程序,重点考量科研项目的研究价值。立项时,应成立第三方专家团队对项目进行评估,重点考察科研项目的研究价值,对研究价值高的项目进行资助,鼓励科研人员申请更有价值的科研项目,转变一味迎合发包部门、“贴热点”等现象,引导科研经费投入更有价值的研究领域。建立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科研项目重复情况查询制度,推行科研项目规范化管理。避免同一项目的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问题,降低经费分配失衡和浪费,提升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设立科研人员科研记录档案,将科研人员过往行为纳入立项审核体系。在立项时严格审核科研人员及团队的以往记录,并将其作为立项审核的重要考量因素。提高违规的机会成本,转变科研人员妄图从科研项目中谋利的观念。

(二)调整预算方式,加强信息公开

总额预算制度对科研项目,特别是对人文社科等以人力投入为主的科研项目,将不再设定具体的类目。经费使用时,由科研人员在限制范围内自主支配,提高科研人员的灵活性,减少预算填报与执行不符等给科研人员带来的干扰。灵活的预算填报制度也符合科学研究的创新性、偶然性、不可预料性等特点。加强预算信息公开,接受专业审计和监督。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科研经费应该接受公众的监督,而当前的项目经费制度仅仅将立项获得的资助总额予以公示,并未包含具体内容,透明度大大降低,也给相关单位和科研人员操作的可能性。在采用总额预算制度的基础上,将科研经费预算进行公示,实现预算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专业的审计和监督,提升科研人员对预算制度的重视,并督促科研人员后期严格执行,提升经费使用效率,符合科研经费公共性的特征。

(三)简化报销程序,引入“零报销”经费执行模式

引入“零报销”经费执行模式,增加对科研人员的信任。当前的科研经费资助制度,很大程度上缺乏对科研人员的信任,难以符合科研工作的规律。这种缺乏信任基础的管理制度,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10]。为此,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引入“零报销”经费执行模式。这一模式的引入直接体现了国家对科研人员的信任,有助于推进国家、项目发包机构或委托单位、科研依托机构、科研人员四方互信共生机制的构建,有利于推动国家科研创新共同体的建立与发展。同时,“零报销”模式将从对繁琐、零碎的过程关注转向对结果的评估,彰显了结果导向的治理理念,也符合科学研究的本质与目的。依据现有研究的特点,建议先从资助金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科研项目试行“零报销”经费执行模式,特别是在一些基础研究、以人力投入为主的人文社科研究范围内进行试点。减少报销程序给科研人员带来的时间、精力和心理上的干扰,让科研人员更加专注于科研项目本身。对于那些无法获得发票的项目,科研人员也不必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找发票”,减少了因制度不合理而导致的违规现象的出现,以及因违规行为带来的心理压力。采用“零报销”模式的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动态调整,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渐扩大适用范围和领域。基于信任而推行的“零报销”模式,旨在减少科研人员的负担,提升科研人员的科研热情和积极性,解放科研人员生产力,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出。

增加信息公开,接受专业审计。对经费执行实行“零报销”模式,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而是减少日常繁杂的管理,改为阶段性或总结性监管,科研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时,需要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报告。在日常使用时,科研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合理安排科研进展和经费花销,避免科研人员在结项前突击使用经费。经费的执行报告要进行公示,接受专业的审计,实现科研经费使用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减少科研人员套取经费等违规行为的出现,有助于转变部分科研人员将科研项目市场化、经营化的观念,避免科研经费的无谓流失。按照“零报销”模式执行经费,将监管集中在固定阶段,减少了日常的监管投入与成本,不仅为科研人员、依托机构减轻工作量,也帮助节省了相应的国家财政支出,提高了经费的使用效率和效果。需要注意的是,“零报销”经费执行模式的引入并不意味着取消报销制度,对于额度较大或者确有必要的项目,仍可以执行凭票据报销的方式,但是要尽量简化报销手续,根据不同的研究类型灵活处理,这也是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的优势之一。

(四)开展分类与阶段性评估,增强评估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开展分类评估,细化评估的分类和细则。开展分类评估,要针对不同科研领域的特点,分门别类制定评价标准,切勿“一刀切”。由于不同研究领域的差别较大,要充分考虑不同研究领域科学研究的特点,开展分类评估,制定符合该领域的评估细则和指标,使评估更有针对性。这也是国外较为普遍的做法,例如英国自然环境理事会在进行项目评审时除了规定的基本评价标准外,会依据项目领域的不同,增加各自的附加评价指标,并且专家在评审时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打分侧重点也会有所差别;日本的学术振兴会采用分类评审制度,根据不同的研究项目设定了差异化的评价指标[11]。

注重阶段性评估,提升评估的全面性。首先,增强对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的阶段性评估,重点评估前一阶段的成果产出、科研人员的工作量和经费执行情况等方面,形成对前一阶段的综合性评价。其次,开展下一阶段的研究论证。在阶段性评估的基础上,对下一阶段项目研究的可行性和研究意义进行新一轮论证,判断是否要继续开展研究,或者是否需要进行研究内容的调整。在评估时,既要考察成果本身的质量,也要考量其可能存在的社会效益和中长期效益。通过更加全面的阶段性评估,对科研项目实行动态调整,符合科学研究偶然性、不确定性等规律,将科研人员的精力和科研投入转向更有意义的研究领域,推进我国科研事业的发展。

(五)完善奖惩及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研项目的持续性发展

设立奖励制度,提升经费使用效率。改变现有的结余制度,对于在科研项目完成时实现了经费结余的科研人员或团体,从结余经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对其进行奖励,鼓励科研人员节约使用经费。科研人员不必绞尽脑汁地去花费和报销,会减少执行大量剩余经费所带来的干扰,有助于科研人员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科研项目本身,提升经费的使用效率。完善科研成果奖励机制,避免科研人员进行成果压缩。当前科研项目结项时成果压缩现象普遍存在,其中原因之一在于对突出成果或者超额成果缺乏奖励机制。设立专门的奖励制度,对于科研成果突出或者超出预期的,在经过专家论证评估之后,对其进行一定的奖励。借此,有利于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在项目执行时尽可能地提升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

加大惩处力度,提高科研人员违规成本。在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的基础上,科研人员及项目要接受公众监督,对于有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停止资助并实行追缴,并在科研人员的科研档案中予以记录;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科研人员,及时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违规、违法行为与科研人员的职称晋升、行政职务等挂钩;严格的惩罚制度会增加科研人员违规操作的机会成本,科研人员也不必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投入“铤而走险”的事务上,减少了由此带来的心理和精力上的干扰,使科研人员更加专注于科研项目本身。配套专项资金,鼓励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一体化体系建设。对于科研项目已经产生成果,但是需要通过成果转化才能产生效益、实现其价值的,配套专门的资金,支持成果转化,提升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对于一些经济效益低、社会效益高的科研成果,通过专门的资金激励社会各界力量承接科研项目成果的转化。转变科研人员“结项万岁”的理念,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寻求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一体化体系建设。

四、信任制下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机制

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能够让科研人员感受到来自制度层面的信任,进而激发出更强烈的科研积极性,降低了现有制度下的风险,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风险。因此,有必要对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机制。

(一)风险分析

我国现行的科研经费资助制度中,虚开发票、科研成果造假、经费挪用和套取等违规风险的存在,与其繁琐的报销程序、严密的监管规定不无关系。而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引入“零报销”的经费执行模式,对财务报销和监管进行了极大的简化。正因为没有繁琐的财务报销程序和监管规定,所以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基本上就不存在现行制度中的违规风险,只存在效益风险或经济风险。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的效益风险,可以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进行分析。从投入成本来看,现行的科研经费资助制度除了提供科研资金外,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财务报销和监管工作。这些投入也是科研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财政支出的科研经费成本是远高于其资助项目经费的总和。由于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没有繁琐的财务报销程序和监管规定,节省了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科研经费投入的总成本更低。从收益来看,信任制科研经费并未降低对科研产出的要求。相反,由于科研成果将会影响到后续资助以及奖励,因此对成果质量的要求比以往更高,科研人员也会更加重视科研成果的产出质量,成果输出效益可能会超过现行的科研经费制度。不仅如此,在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下,科研人员可以将自己从繁琐的财务报销中抽离出来,有效避免了现行科研经费资助制度中的调离效应,其科研时间、精力的投入都会提高,对科研产出也更加有利。因此,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下,科研经费投入的总成本更低,潜在的产出效益更高,效益风险远低于现行制度。综上,与现行的科研经费资助制度相比,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在违规风险和效益风险方面都更低,更值得选择。

(二)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进一步防范本就很低的违规和效益风险,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尝试构建以下机制和措施。

1.分阶段拨付资金。沿用现有的分阶段拨付资金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首先,依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各阶段科研经费的拨付额度。除了项目初始阶段的资金拨付外,后续阶段的资金拨付额度都要依据评估结果来决定。开展评估时,既要考察上一阶段的成果和工作情况,也要对下一阶段继续开展研究的价值和意义进行评测,据此来调整下一阶段的经费拨付情况,对于成果突出且未来研究确有需要的,可以适当增加下一阶段经费;对于没有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停止下一阶段的经费资助。另外,要提高经费拨付的时效性,在完成评估并确定下一阶段拨付金额后,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以便于科研人员使用与下一阶段研究的开展。其次,设定一定比例的科研经费在结项后拨付。在立项之初,设定一定比例的科研经费(例如20%),依据评估结果,在结项后拨付,以此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出,进一步降低可能存在的效益风险。值得说明的是,目前部分科研项目也执行了结项后拨款的模式,尽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结项成果的产出,但仍要按照现有的报销程序执行,而且由于时间相对集中,依然存在较高的违规风险。基于信任制的结项后拨付,保证了科研成果的质量,降低了效益风险。同时,科研人员可以继续按照“零报销”的模式执行经费,有效避免了违规的风险。

2.实行负责人承诺制与信用担保人机制。首先,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承诺制。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实质上也是一种合约关系,因此项目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风险与责任。项目负责人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时,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对科研经费支出与科研成果负责。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负责,违规行为不限于本人,项目组其他成员的违规行为,负责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承诺书中设立“违约金”。除了前文提到的因违法行为全额追缴外,还要设定一定比例的风险“违约金”,与评估结果挂钩。在结项评估时,如果结果不合格,则申请人要返还该部分经费,以此降低效益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

其次,增设信用担保人。项目申请人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时需要一名信用担保人,信用担保人要具有一定的资助和偿还能力。当项目申请人产生违约情况,且申请人无法退回该部分资金时,信用担保人要承担起退款责任。通过“违约金”和信用担保人的设立,一方面可以激励科研人员重视科研项目成果的产出,另一方面可以将因违约产生的资金损失降低,进一步降低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的效益风险。

最后,实行项目依托单位承诺制。立项的依托单位作为项目申请人的主管单位,对项目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应依法履行科研经费的管理职责。当项目负责人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时,依托单位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承诺制是对科研人员及依托单位给予信任的重要体现,也是防范风险、划清责任范围的重要手段,目前已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中开展了试点工作。

3.建立成果质量导向的申请人信用体系。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已经有效规避了因财务报销和监管而产生的违规风险,进而将风险防范的重点转向了效益风险。为此,信任制科研经费资助制度要建立成果质量导向的申请人信用体系,进一步降低潜在的效益风险。

首先,以成果质量为导向,开展科学评价。评价项目成果时,要分门别类,对基础研究、应用型研究采用不同的评价制度,但无论何种类型的研究,评价时都要以成果质量为导向,注重评价的全面性、动态性和全局性,要综合考量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果质量,不仅要看成果的短期效益,还要评估成果的中长期效益。这也是国际上较为常见的做法。例如日本科研评价中的“跟踪评价”,正是将科研成果的中长期效益纳入考核标准的典型[12]。

其次,全面加强成果公开,接受专业评议。科学研究具有比较鲜明的专业性,因此科研成果的监督需要专业人士来进行。项目负责人在结项时要通过相应的渠道(如高校的科研管理系统等)公开研究成果(部分涉密成果除外),接受专业人士的评议与监督。对于科研成果有异议的要提供质询、申诉等渠道和相应的救济方式,既要防范科研经费的效益风险,也要保障科研人员应有的权益。

最后,设立红、绿名单制度。依据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的科学评价结果,设立红、绿名单,与科研人员的成果和信用直接相关。如果结项评价不合格,或者有失信违约情况的出现,则项目申请人进入红名单;如果结项综合评价优秀,则进入绿名单。对红、绿名单实行“红灯停、绿灯行”机制,绿名单申请人申请项目时可以直接或优先获批,而红名单申请人申请项目时则直接被拒。红、绿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并在各个级别的科研经费发包单位中共享。通过这一举措,进一步提高了科研人员的违约成本,在降低信任制下科研经费效益风险的同时,也有助于追求质量、讲求信用科研环境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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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10月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结项鉴定优秀、良好名单
高校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浅谈高校科研项目管理模式的创新
国务院印发《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