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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然到所以然
——老子“道法自然”思想探析

2022-11-22朱君鸿

保定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不争范式老子

朱君鸿

(河北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老子“道法自然”思想揭示了宇宙本体、世界万物的存有和运行规律,为人类提供了对宇宙社会独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在老子哲学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对“道法自然”的理解自古以来就存在诸多歧义。本文意在通过对老子“道法自然”本质内涵、“自然”之性德、“道法自然”思想现实意义的辨析,为理解老子“道法自然”思想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道法自然”之意蕴

“道法自然”一词出自《老子》第二十五章。对于这一概念历来有不同的释义。近些年,学术界对“道法自然”也有诸多探讨。尹志华总结历来对“道法自然”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河上公“道性自然,无所法也”为代表,认为“道无所法”;与之相近的是近现代以来蒋锡昌、张岱年、任继愈、许抗生等,认为“自然即道”,“道法自然”就是“道效法它自己”。二是以魏晋间的《西升经》“虚无生自然,自然生道”为代表,认为道之上还有自然,自然之上还有虚无,所以“道要效法自然”。三是以王弼“道不违自然”“道顺自然”为基础生发出的,唐末陆希声、南宋范应元所解释的“法自然”为“法自然而然”,也就是遵循自然原则[1]。

牟宗三从境界论出发认为“道家讲的自然就是自由自在、自己如此,就是无所依靠、精神独立。精神独立才能算自然,所以是很超越的境界”[2]79。劳思光从心性论出发认为“物各归根,乃显自性,而此自性即老子所谓‘自然’”[3]。陈鼓应从哲学义认为“道以自然为归;道的本性就是自然”[4]165。刘笑敢从“文本义”和“一致性原则”出发解析“‘道’自己师法和提倡的是‘自然而然’的秩序和状态”[5]。他认为“道要法自然就是道要体现自然而然的原则,推崇自然而然的价值”[5]。他从老子哲学中的体系义和哲学义析出“老子之自然具有最高、整体、价值和自觉四个意义”[5]。

冯国超从表字学解释说:“这里的‘自然’,指的就是宇宙万物的本原,即老子所说的混成之物……所谓‘道法自然’,便是指‘道’效法混成之物。”[6]罗祥相采用哲学语义分析法认为:“‘道法自然’乃‘道效法它自己’之义。”[7]他认为“自然”是“道”的另一个名称,“在道之上并不存在一个比道更高的名为‘自然’的实体”[7],“‘自然’是老子统贯‘道’‘德’、万物、圣人、百姓所有之活动和行为的最高原理和实践原则”[7]。夏绍熙从认知论的视觉认为“‘道法自然’是一种认知方式,塑造着人们看待世界的独特视角,并影响着人的思想和行动”[8]。

总之,自古以来,对“道法自然”的解释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历代各家用不同方法从不同视域对“道法自然”的注释或解析,对我们理清“道”“法”“自然”及“道法自然”的涵义有很大帮助。

(一)“道”的涵义

近现代以来,学者们对“道”给予了不同阐释。冯友兰认为:“《老子》乃予道以形上学的意义。以为天地万物之生,必有其所以生之总原则,此总原则名之曰道。”[9]陈鼓应认为:道既是“实存意义的‘道’”,也是“规律性的‘道’”,还是“生活准则的‘道’”[4]2-13。刘笑敢认为:“作为宇宙的根源和根据,‘道’既有‘有’的特点,又有‘无’的特点。”“其‘形而上’之道与‘形而下’之器是贯通一体的,形而上实体也为形而下世界提供着价值标准和原则”[5]。学者们虽然赋予了“道”不同含义,但“道”作为宇宙的总根源和总根据具有最高的地位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笔者认同陈鼓应、刘笑敢的观点,即“道”在老子哲学思想中是最高范畴,是绝对领域,是形上学概念,又是形下物质实体,其本质属性是自然,呈现状态是混沌恍惚,功能属性是创生不息。

(二)“法”的涵义

王弼注曰:“法,谓法则也。”[10]66对此,王西平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中的四个法,全是名词;是说人、地、天、道的法则,都是自然而然”[11]。这种解释似乎不合理,无法解释王弼“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10]66。“法”与“无所违”同义,依从、顺从、效法的意思,而不是名词“法则”。所以,我们认可通行的解释:一是“法”为主动词,“效法”的意思;二是“法”为意动词,“以……为法则”的意思。

(三)“自然”的涵义

“自然”在各种注解中是争议最大的,也是分歧最多的。在这里我们先从《老子》五处所含“自然”的文句来看:

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十七章)

希言,自然。(二十三章)

《小学数学课程标准》中指出:“数学学习一定要从学生熟悉的生活情景和感兴趣的事物中提供学习与实践的机会,使孩子们深深地感受到数学就在我们身边,从而激起学生学习数学的的兴趣和亲切感。”生活经验又是激活学生学习数学资源的有力武器,实施一种“基于小学生生活经验的数学”教学,也是数学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之一。笔者就学生经验与数学的关系做好以下几点。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二十五章)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五十一章)

以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六十四章)

《老子》中这五处“自然”从字面来看几乎都是同一意思,“自”是自,自己;“然”是然,这样。“自然”本义就是“自己如此”“自然而然”。上面所引五处,“自然”大义虽然基本相同,但“自然”的主体有所不同。十七章“自然”的主体是百姓。二十三章“希言自然”如果解释成圣人、侯王少说话少强制就合乎自然,那“自然”的主体就是圣人、侯王;如果解释成圣人侯王少说话少强制,百姓就会自然而然(向好),“自然”的主体是百姓。二十五章的“自然”的主体是“域中四大”的道、天、地、人,五十一、六十四章的“自然”的主体是万物。“自然”所属均为实体,唯有“自然”不是实体而是实体之原本之性,不加修饰雕琢,不借外力干涉,也非主观意向,而是浑然天成;“自然”是“道”的固有本质属性,是天理,是最高精神境界,是人、地、天、道,也就是宇宙万事万物都必须遵循效法的。

尹志华认为自然是一种原则而不是属性,他强调:“只有将‘自然’理解为一种原则,而不是任何实体或实体的属性、状态,才能维护道的终极性。”[1]刘笑敢也认为:“人所能效法的只是道所体现的原则或价值,也就是‘自然’,即自然的秩序、理想、原则或价值。”[5]笔者认为“道法自然”的“自然”乃“青出于蓝胜于蓝”的“自然”:“自然”是“道”的本质属性,是劳思光说的“自性”,是对“道”的性理概括和精神提炼,“自然”出于“道”而胜于“道”,高于“道”,是“道”美好性德和崇高精神的体现。

“道”作为形上之道是最高原则、总则,但是作为“混成之物”宇宙本源的“道”是“混”的。阴阳二气之中亦有杂质,在形成万物的过程中,产生真善美,也产生假恶丑。“道法自然”如果是效法他自己,是不是连同假恶丑也一起效法?所以“道”要效法的当然是真善美,“自然”是“道”本质属性即美好德性的集合,方值得一切效法。从历来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的释义看,次第转相“法”的不是“物”而是“物之性”,而且是“美好德性”。李约《道德真经新注》效法的是“地体静载而生物”“天德广覆而无私”“道性忘功”,是地、天、道所呈现的“性”;魏源《老子本义》所注“法天之无不覆,法地之无不载,法道之无不生成而已”[12],也是法天、地、道之“性”。成玄英《老子道德经义疏》更直接说“法地安静”“法天清虚”“法道虚通”“法自然之妙理”,所“法”无不是“性”。河上公“道性自然”一词直截了当点出了“道”的属性是“自然”。所以,“自然”是指“道”自己的本质属性,或者称“自我本然性”,而且是指“道”自己一切美好的属性,是完美的、圆满的、理想的德性,是最初的、本源的、未经分化的、未经外力干预、未加主观意念的“纯然之性”或“本善之性”。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论是“道法自然”的“自然”,然而“自然”不专属于“道”,从《老子》文本中五个“自然”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可推知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中,道有道的自然,天有天的自然,地有地的自然,人有人的自然,把“自然”释为“自己的美好德性和崇高精神”,释为自己的“纯然之性”“本善之性”,既可以回答人、地、天、道各有其自然的问题,也可以解决动摇“道”的最高地位的问题。

(四)“道法自然”的涵义

既然大千世界各有各的自然,而“自然”是各自的本然纯性,那么“道法自然”基本义就是“道效法它自己的本然纯性”。老子提出“道法自然”显然不是为“道”找个实有的效法对象,其所效法的是“德性”“精神”,进而“道法自然”也自然超出了其基本义,而成为抽象的概括的起引领示范作用的原则、总则、规律,具有了哲学义、究竟义。“自然”是本质属性,“道法自然”是原则和规律。人类要保有长养的是“自然”之性,要遵循顺应的是“道法自然”之原则、规律。按老子的说法,“法自然”就是“无为”,不“法自然”就是“有为”,二者效果结局都是不同的。显然,老子所倡导的是:理想的方法——“道法自然”,理想的行为——“无为”,理想的结果——“自然”。

另外,因为宇宙万物各有各的自然,“道法自然”又是原则、规律,所以我们在理解“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时,便可以理解为人、地、天、道是各法各的自然,即人法人的自然、地法地的自然、天法天的自然、道法道的自然。进一步说就是宇宙万有“一切均法自己的自然”。这是从“自然”分属不同主体的视域而言。那么,“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法,就是“自相法”,即各法各自的自然。这从本句上句“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二十五章)亦能得知。道生万物称之大,天覆万物称之大,地载万物称之大,人为万物之灵称之大。范应元在《老子道德经古本集注》中解释说:“人为万物之灵,与天地并立而为三才,身任斯道,则人实亦大矣。”[4]162汤一介也认为人与道、天、地是相同实体,一起称之为四大[4]163。也就是说人作为域中四大之一,与道、天、地的关系是并列关系。同理,人法、地法、天法、道法也是并列关系,它们所法的都是自然而且是各自的自然。

然而,人、地、天、道不仅仅是并列关系,还有依存关系。从生成论的视域看,“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四十二章)。虽然对这句话的解释历来众说纷纭,但道生天地、天地生万物(含人)为大家所认可。因此,从生成逻辑看,人、地、天、道的依存关系坦然明白。也就是说,人依存于地,地依存于天,天依存于道,道仍然是绝对领域、最高范畴。换言之,人、地、天的范围是依次扩大的,人是地的一部分,地是天的一部分,天、地、人即相互区别、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统一,次第依存,统一于宇宙大道。主体的依存关系明确以后,那么,人法、地法、天法、道法的关系也就明确,自然也是依存关系,或者说是递进关系。那么“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法就是“转相法”,其基本释义就可以理解为“人以地为法则,地以天为法则,天以道为法则,道以自然为法则”。在这次第“转相法”的过程中,人、地、天、道层层推进,最终推及“道法自然”。作为宇宙最高存在的“道”都要“法自然”,那么其所生成的天、地、人自然也必须“法自然”;域中四大都要“法自然”,那么宇宙中的万物当然也必须“法自然”。于民雄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四句话实际上蕴含着‘万物法自然’的意思。”[13]尹志华也认为:“由人到地、天、道,意味着范围的不断扩大,最后‘道法自然’也就是意味‘一切都要法自然’,而不只是道本身要法自然。”[1]“道法自然”显然是原则、规律,具有普遍意义。

总之,借用宋儒“理一分殊”说,道是理一,天、地、人是分殊。那么,“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法,可谓一法两义:分殊而言,其法为“自相法”,人、地、天、道各法各的自然;理一而言,其法是“转相法”,人、地、天、道次第相法。分殊而言,人、地、天、道是并列关系;理一而言,宇宙大道统一体内之人、地、天、道是依存或递进的逻辑关系。最终,道法自然,一切法自然。

二、“自然”所具性德

考察对“道法自然”的注解论述,可以发现大多都是围绕“道法自然”其然而进行的,对“道法自然”之所以然,鲜有论述或者说论述不充分。进一步说,就是对“自然”之“然”的涵义忽略了,关注不够,没有体现“道法自然”的所以然。那么作为域中四大的道、天、地、人等一切必须要效法的“自然”,何以获此尊崇而被效法,这是值得探究的。笔者认为,“自然”具有至柔、至真、至善至美和复反的性德。

(一)至柔

至柔是说“自然”包含柔静不争的特性。道的本质“自然”是虚静的,静是自然的特性之一。万物(包括人)的原本状态是静,万物产生之后虽然蓬勃生长,但在老子看来有循环运行的规律,最后要回归本原,即返回自然的本根,虚静就是自然的本根,复命就是复归到自然虚静的本性。复命是永恒不变的法则,认识到这种法则就叫“明”。柔而不争是自然的又一特性,老子以水比喻,成为老子最美哲学。水遇圆则圆,遇方则方,是天下之至柔,“天下莫柔弱于水”(七十八章),老子赞曰:“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八章)水柔和、润泽、随顺,最合于道的虚静守柔、“无为而无不为”的特点。陈鼓应认为:“‘柔弱’的观念意在不可恃刚凌物、强悍暴戾,老子所说的‘柔’是含有无比的韧性和持续性的意义。”[4]23所以老子说水最接近于道,并对柔而不争的功用效果作了多次阐释。唯其不争,所以无忧,弱能胜强,柔能胜刚,不争而善胜。

(二)至真

至真是说“自然”包含纯真信实的特性。理解老子的真,不能仅仅从真实可见来论,道之真是至真纯真,道之理自然规律自然法则是自然而然。所以老子之真,其一在于本真,真实、信实、诚实是“自然”之体性;其二在于真理,客观、无为、至纯是“自然”之法性。《老子》第二十一章描述“道”作为一个实体,恍恍惚惚,弥漫不清,但精精真真,里面有物有象。“道”通过在恍惚中有迹象和有实物来说明其真实存在性,再通过精气相搏交感生息,运化万物,呈现它的“万物之宗”。这是哲学上朴素唯物主义世界观的较早和直接描述。难能可贵的是,老子不仅仅发现了作为万物本源的形而下的实体“道”,还体察到了形而上的“道法自然”。而客观、纯真、无为是“道”本有的自然属性。道之浑然一体是客观显现,道之生化万物是内部变化的自然规律而不是有意为之,即便是矛盾运动也是自然发生不是外力强加,所以道所呈现出来的“自然”是纯真无邪的、最理想的典范。

(三)至善至美

至善至美是说“自然”包含至善纯美的特性。老子认为“道”所呈现出来的自然形态和性德是至善至美、完美无缺、圆满无二的。自然界的鬼斧神工所呈现的自然之美,小国寡民所呈现的唯美社会形态,都表现出“道”的至美纯美的自然属性。可以说,老子的美是纯美,老子的善是至善,是最高理想标准。善恶美丑有无难易长短高下前后等矛盾对立的事物自会按照其自有的方式运动,推动事物按自身规律发展变化,呈现其自然之善美。因为“道”的至善自然属性,所以老子才说“上善若水”甘处下位、柔和宁静、润物不争,才是性善的最好品格。

(四)复反

复反是说“自然”包含循环往复的特性。《老子》第十六章写道:“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陈鼓应注曰:“归根:回归本原。”“复命:复归本原”[4]124。就是说万事万物最终要复归到它的本原本真自性,即“自然”本性的初始状态。所以,老子认为“复命”是万物运动变化的永恒规律。《老子》第二十五章中又说道:“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王弼注曰“周行无所不至”是“逝”,“周行无所不穷极”是“远”,“不随于所适,其体独立”是“反”[10]66。老子认为“周行”指“道”的自然运动规律,有两种意思:一是循环往复从终点回到起点,一是遍及所有地方无所遗漏。与“周行”相对应“反”也有两种意义:一是“相反”,当事物发展到极处就会向相反的方向发展;一是“复返”,事物发展到尽头最终会返回到它的本初。所以“反”也是“道”的自然特性之一。而“自然”的这一特性,形成了老子“无为”的理论根据。事物不需主观努力,不需外力强加,就会返回到它的本始,即完美状态最佳状态。陈荣捷认为“返本的思想在《老子》里相当浓厚,它对普见于中国人的循环观念,影响不可谓不大”[14]。老子发现的自然复反的特性,有助于人们认识事物的发展变化规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道法自然”思想的意义

(一)“道法自然”的认知意义

“道法自然”的核心价值在“自然”。“自然”是“道”的本质属性,是对“道”的性理概括和精神提炼。从《老子》文本中自然分属不同主体来看,道、万物、圣人、百姓等宇宙间一切事物各有各的“自然”。那么,域中四大,人、地、天、道当然也各有各的自然,“法自然”就是“法各自自己的自然”,也就是人法人的自然,地法地的自然,天法天的自然,道法道的自然,人、地、天、道是并列关系是“自相法”。而从生成论来看,道作为宇宙的本源和最高存在,道生天地,天地生万物,在道的统一体内,人、地、天、道是依存关系,人离不开地载,地离不开天覆,天离不开道生。“法自然”就是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是“转相法”,最后推及“道法自然”,形成“效法”的逻辑一贯。而作为宇宙最高存在的“道”都要“法自然”,那么,作为其创生之物的人、地、天当然也要“法自然”。也就是说宇宙社会中的“一切都要法自然”。“道法自然”显然是宇宙社会普遍的原则、总则和规律,是人类必须要遵循的。这是“道法自然”的其然。“自然”具有至真、至柔、至善至美、复反的性德,是美好德性的集合体,是那种本初的、未经外力干涉、本自具有的、圆满完美的纯然之性,足以为“道”及“一切”所效法。这是“道法自然”的所以然。从其然到所以然,充分体现了老子“道法自然”思想对宇宙社会的智慧认知,其价值在于解决了为什么要“道法自然”的问题。

(二)“道法自然”的行为意义

老子不仅提供了“道法自然”的智慧认知,还提供了如何保持自然的这些美好性德、达成圆满结果的行为方法——“无为”,也就是如何落实“道法自然”的问题。老子从不同层面提供了“道法自然”的行为范式。

第一,道的行为范式。《老子》三十四章描述到:万物依靠道而生存,道却对万物不加干涉;万物功成事就,道却不自以为功;道养育万物,却并无自己的私欲,它不主宰万物而是顺任万物,使其自然发展。其最终结果却是“以其终不自为大,故能成其大”(三十四章)。

《老子》五十一章进一步描述到:道生万物,万物蓬勃发展,万物又莫不尊道贵德,这是因为“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对万物不强行命令,不加干涉,总是让万物自然生长,因其顺任,在成就万物的同时,也成就了自己“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五十一章)的“玄德”,既尊且贵。很显然,“道”“法自然”,就是顺自然,就是无为,其结果就是“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三十七章)。

第二,天的行为范式。老子说道:“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七十三章)“天法道”同样是顺任自然,“不争”“不言”“不召”,安之若素,却疏而不漏,一切自然而然,无为无不为。《老子》又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七十七章)“天之道,利而不害”(八十一章)。天道法则,自然规律,就是平均均衡,是帮助善人,是利物而不害物,而不像人之道“损不足以奉有余”(七十七章)。因此,《老子》在结尾给出了“人之道,为而不争”(八十一章),即要帮助人而不是与人争夺。

第三,圣人的行为范式。《老子》第二章写到:“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弗始,生而弗有,为而弗恃,功成而不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可以看出,圣人是尊道重德的典范,完全依从道的行为范式顺任自然,功成不居,但功绩却不会磨灭消失。圣人如果“无为”“好静”“无事”“无欲”,百姓自然会“自化”“自正”“自富”“自朴”(五十七章)。因此,圣人“为无为,则无不治”(三章)。

第四,侯王的行为范式。侯王作为百姓的统治者,《老子》也给他们规定了行为范式。侯王若能守道无为,万物包括百姓将“自宾”,“自均”(三十二章),“自化”(三十七章),即自然服从,自然均匀,自我生长,自我化育;侯王不起贪欲守静以待,“天下将自定”(三十七章)即自然安定。统治者如果“贵言”(十七章)、“希言”(二十三章),也就是少发号施令,顺其自然,反而容易功成事遂,这便是合乎自然。

第五,人的行为范式。老子认为婴儿是人的自然形态,知雄守雌、无知无欲、纯净不染、柔静厚德。“人”“法自然”就是要“复归于婴儿”(二十八章)。所以,老子强调“守柔”,专气致柔犹如婴儿,因为“柔弱胜刚强”(三十六章);强调“不争”,“夫唯不争,故无尤”(八章);强调“绝学”,因为“绝学无忧”;强调“寡欲”,因为“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四十六章);强调“无为”,因为“无为而无不为”(四十八章),人只要顺任自然,无为而为,就会自然发展,立于不败之地,正如牟宗三所说这“是很超越的境界”[2]79。

老子指出了道、天、圣人、侯王直至普通人应该遵循的行为范式——无为。“无为”是顺任,就是“法自然”;“有为”是造作,就不是“法自然”。“无为”的最终结果是自然圆满,“有为”的最终结果是“失之”“早已”,即失败完结。人类对于万事万物要“无为”“顺其自然”,这是“道法自然”所呈现的行为意义。

总之,老子“道法自然”思想由天道及人道,可谓天人合一;由认知到行为,可谓“知行合一”。由自然到无为,再由无为回到自然,形成了老子“道法自然”思想的完整闭环,为人类社会贡献了其独特的哲学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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