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同业代付模式违规将巨额信贷资产转移出表
2022-11-22顾华晔
●顾华晔 刘 佳
一、案例背景
2011 年,随着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进一步加强, 市场流动性趋于紧张。 一方面,各金融机构纷纷收缩贷款规模,强化贷存比管理,以适应国家宏观金融政策调整; 另一方面,各金融企业依然强调对分支机构的业绩考核。 与此同时,银行机构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背景下开展的“同业代付”业务发展较快,业务体量迅速扩大,引起了有关部门高度警惕。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审时度势,组织各地专员办对Z 银行总行及各地分行开展联动检查,重点关注银行机构信贷资产核算情况。 其中,某地专员办根据分工承担对Z 银行某省分行(以下简称该行)的检查任务。 检查组进场后根据监督检查局的工作提示,从监管指标、考核指标入手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该行一方面面临存贷比的严格控制,另一方面又要为经营业绩而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在双重压力下,一项既能规避贷款规模控制,又能增加经营业绩的“同业代付”业务浮出水面。
二、案例解析
(一)初露端倪
检查组在对该行2011 年度资产负债表分析时发现两大疑点,一是该行2011 年末存贷比已十分接近当时的监管红线,存在转移信贷资产压降存贷比的潜在动力; 二是截至2011年末, 该行拆出资金余额为246 亿元,而拆入资金余额仅为0.5 亿元,两者相差巨大,不符合商业银行通常的同业资金运营规律, 但经多方面问询,该行风险部、公司部、国际结算部等部门均向检查组保证不存在其他拆入资金业务。
对此,检查组毫不放松,继续从具体业务入手开展核查。 通过调取相关原始凭证, 确认上述0.5 亿元资金系Y 市分行从X 银行S 分行拆入,转入该行账号为×××××999×××××的临时账户,同日该资金又从上述账户转入该行企业客户的贷款账户作为贷款发放, 该笔贷款计入Y 市分行表内“发放贷款及垫款”科目。 从上述单笔业务流程看, 该行的操作并无异常,均为规范流程。
通过进一步追查原始凭证后的一份附件,即该行与X 银行S 分行签订的共计30 亿元授信额度的 《委托代付总协议》引起了检查组的高度重视。 特别是协议约定了30 亿元的授信额度却只使用0.5 亿元的情况不符合一般商业逻辑。 检查组的疑问逐步加大。 为查清该行是否存在隐瞒其他拆入资金问题,检查组决定从Y 市分行入手, 全面核查 Y 市分行账号为×××××999×××××的账户流水,以确定上述账户中同业资金往来的真实情况。
(二)抽丝剥茧
经检查该账户全部流水发现,Y 市分行下属多个支行, 在2011 年1 月至2012 年3月期间,通过该账户分别从六家银行机构以“同业代付” 业务名义共拆入资金10.69 亿元,并分别用于向企业提供票据贴现2.77 亿元、 贸易融资 (信用证和保理项下)7.92 亿元, 上述资金的拆入及融出均未入账反映,同时少计资产和负债。
为进一步确认相关业务的收益归属,核实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等更严重的财会违规问题,检查组迅速对利润表中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科目进行排摸,最终确认该行将这类业务的资金利息差,作为手续费收入全额在利润表反映。 同时,该行通过贷款安排费、受托管理对公贷款服务费、代理同业国内结算业务、上门服务费、福费廷手续费等多个中间业务收入科目分散核算相关收入,从而避免相关收入在某个科目集中反映,进而暴露违规行为。
在事实面前, 该行终于向检查组承认,为规避贷款规模控制, 全行未入账反映的“同业代付”业务累计发生额为228 亿元;截至 2011 年末, 余额为 167 亿元; 截至 2012年 5 月 31 日,余额为 20 亿元。 至此,该行违规以“同业代付”业务将巨额表内贷款转移出表的问题全面暴露。
(三)水落石出
事实上,“同业代付” 业务是指申请人(客户)向银行(委托行)提出融资申请,银行委托同业银行(受托行也即代付行)办理代付的业务模式。 根据收益及风险承担,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委托行进行业务撮合不承担信用风险,委托行、代付行和客户签订三方协议,资金最终由代付行直接支付给客户, 收取利息并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委托行仅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行应将这类“同业代付”业务作为表外业务核算。 第二种情况是,委托行分别和客户签订融资合同、和代付行签订代付协议(实质为资金拆借合同), 资金先由代付行支付给委托行,再由委托行支付给客户。 这种情况下,委托行获取相关业务收益并承担信用风险, 代付行仅承担委托行的资金拆借风险。因此,这类“同业代付”业务应在委托行表内作为信贷业务核算。
而该行的实际操作如下: 对于贴现业务,该行各分支行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合同, 同时与代付行签订委托同业代付合同,代付行将资金支付给该行各分支行,该行各分支行在同日再作为贴现资金支付给贴现申请人;对于贸易项下融资(国内信用证或保理业务), 该行各分支行与委托代付申请人签订贸易融资合同,再与代付行签订委托同业代付合同,代付行将资金支付该行各分支行,该行各分支行在同日将资金直接支付给融资人。 此外,该行将上述业务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抵扣支付给代付行的利息支出后,以手续费名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上述业务实际由两个独立子业务构成,一方面是委托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业务(包括贴息、贸易融资等),根据相关业务合同及资金走向判断,该行虽然作为委托行但与一般融资业务并无不同,事实上承担了客户借款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是委托行与受托行的资金拆借业务, 根据相关代付协议条款,明确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即委托行直接承担拆入资金的偿付义务,与客户是否偿还借款无关。 根据风险承担情况判断,该行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将与客户的融资交易作为发放贷款处理,并将受托行出资作为拆入资金处理,从而真实准确地反映交易实质。
三、案例启示
(一)事件影响
风险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永恒的主题, 银行为一己之利而将巨额贷款业务放在账外核算、管理,其带来的风险和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一是逃避贷款规模管理, 严重影响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2011 年,国家为调整宏观经济政策, 先后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三次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力求通过降低信贷规模控制通货膨胀。 在如此金融宏观调控的背景下, 该行为逃避日趋严格的贷存比管理而违规账外发放贷款, 既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 也严重影响了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调控效果。
二是账外核算贷款, 造成内外部管控失效。从上述业务的操作情况来看,该行各分支机构都在自行开展表外“同业代付”业务,分行层面无法直接、 全面地对下属机构开展的这些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特别是对业务的真实性、 贷款的风险状况以及可能引发的个人道德风险都缺乏足够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从监管角度看,因银行瞒报业务数据,使监管机构获得的银行数据失真,导致监管失效。
三是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该行对于“同业代付”业务的一系列会计核算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权责的规定,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未能全面真实客观反映该行资产负债状况。首先,该行少计了2011 年末金融资产(“同业代付”项下的融出资金)和金融负债(委托代付协议下的拆入资金)各169 亿元,占到该时点该行总资产的2.8%。 其次,该行将“同业代付”业务项下的利息收支差额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少计了2011 年度利息收入8.26 亿元,少计利息支出7.39 亿元, 多计中间业务收入0.87 亿元。 最后, 该行少缴营业税及附加4004 万元,少计 2011 年末拨备 1.67 亿元。 综合上述情况,该行由于“同业代付”业务核算问题导致2011 年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二)监管启示
这一案例的查处过程对于当前形势下的财会监督工作具有较强的启示意义。
一是紧盯行业性创新业务。案例实践中,检查组根据监督检查局围绕金融创新开展检查的指示精神, 发现并查处了这一重大违规案例。事实上,金融行业的业务本质是围绕融资开展的。 因此,万变不离其宗,金融行业所谓的新业务、新模式、新产品,很多是为了规避某些监管规定制度的限制, 而被迫采取的“伪创新”。 同时,为了刻意满足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一些以形式掩盖实质的典型财会违规行为, 这也正是财会监督工作需要持续关注并予以严肃处理的重点领域。正如本案例中,该行故意忽略“同业代付”业务实际包括资金拆入和发放贷款两个环节,将两项事实上的表内业务,通过会计处理成为仅收取手续费收入的表外业务, 掩盖了银行机构在其中应承担的信用风险损失。
二是关注内外压力差异的影响。 案例实践中, 检查组围绕银行内部考核指标和外部监管要求这对矛盾做文章, 抓住了银行机构违规通过“同业代付”业务将信贷资产转移出表的问题症结所在,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获取对应的经济利益,牵住了问题的牛鼻子,进而顺藤摸瓜,发现了该行整体违规行为。这一案例充分说明通过分析内部考核指标和外部监管要求的差异, 能够准确判断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主要目的和出发点, 对进一步查实问题线索具有较强的指示提示作用。
三是秉持充分的怀疑态度。案例实践中,检查组从数据分析结果出发, 追查发现了一笔正常的业务处理。一般而言,正常的检查流程就到此结束了,但检查组反其道而行之,秉持充分的怀疑态度, 继续挖掘正常业务背后的故事,并最终查实存在的隐藏问题。这一案例充分说明财会监督工作需要秉持充分的怀疑态度, 对于获取的线索信息要质疑其中的业务逻辑,抽丝剥茧,从细节入手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以证实相关情况的真实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