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分析
2022-11-22向开元
向开元
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129
“离婚冷静期”是我国《民法典》中完善婚姻关系法律规范制度的重要举措,体现中国婚姻法律法规的发展进步,是符合中国国情与婚姻关系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制度。通过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建立常态机制,以法律制度的规范性,推进婚姻关系和谐稳定,增强婚姻关系的责任意识,避免任意性离婚,为随意解除婚姻关系施加适当限制。[1]离婚冷静期是一项关系解除婚姻存续的重要制度,在基本含义、立法价值、规范作用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在有效落实离婚冷静期的过程中,应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以民法思维推动离婚冷静期发挥实效。
一、《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基本含义
离婚是夫妻二人情感确实已经破裂,而无法修补和维系之时,为了实现平等主体的综合权益所作的重要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专门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设定,是其具体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内容。
(一)离婚冷静期的前提
《民法典》中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现实中,婚姻关系是维系家庭和谐、推动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观念和文化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不断加强。诸多有违于婚姻关系基本理念的行为,给婚姻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危害。由于婚姻关系中离婚的方式主要有法定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在约定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便可以解除婚姻法律关系,消除双方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对于婚姻关系权利义务关系解除的要求较为简单,使得现实中出现了因其他权益而任意解除婚姻关系、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此外,部分夫妻由于婚姻观念不强,对婚姻的责任义务认识不清,婚姻关系尚未出现实质性破裂,便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给健康稳定的婚姻关系带来不利影响。
(二)《民法典》的法律规定
我国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至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对于离婚的法律程序和实质要求进行规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继承了我国协议离婚的法律精神,但本条同时明确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首次规定,也是《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制度作出的法律依据。
(三)离婚冷静期的争议问题
通过离婚冷静期的设定,离婚申请必须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如果一方不同意,可以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该异议意味着先前合意出现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该协议离婚缺乏“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此外,在超出30日、不超过60日的情况下,双方必须亲自前去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便意味着撤回申请。这一方式给协议离婚提供了冷静期,在30日内可撤回申请,在60日内需积极申领,否则便无法协议离婚。可见,这一制度让协议离婚更具时间限制,在某种意义上,只有经过30日才可能实现协议离婚。现实中的争议问题主要出现于此,对于离婚冷静期是否需要严格遵守这一时间限定有无必要,以及对于婚姻关系确实破裂、无法继续生活的夫妻,对他们适用离婚冷静期是否背离公平正义的民法价值还需考量。
二、《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价值考量
婚姻家庭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增强婚姻关系的责任感,避免冲动离婚、任意性离婚等非理性离婚的现状,是我国《民法典》设定“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重要价值考量。
(一)增强婚姻关系的责任感
婚姻关系是家庭和谐稳定的前提,需要夫妻二人以严格的责任感,细心维护婚姻关系的发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婚姻关系出现破裂,从而走向法定离婚和协议离婚的道路,如何有效处理情感确实已经破裂还是出现矛盾隔阂的问题,是夫妻二人是否具有责任感的重要体现。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不善于处理矛盾,生活中的琐事或是坎坷,都可能成为协议离婚的理由,这种行为偏离了婚姻关系责任感的要求,也是不尊重婚姻关系的体现。为了克服这种困境,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中,设定离婚冷静期,从而为婚姻关系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推动婚姻关系的严肃性与规范性,避免任意性离婚给婚姻关系带来的危害。[2]
(二)提升协议离婚的合理性
婚姻关系是复杂的,掺杂着感性,如果不善于处理婚姻生活中的挑战,很容易产生逃避婚姻枷锁,在冲动和感性的力量支持下走向离婚。尤其是我国的离婚法律制度中,对于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比较简略和含糊,使得现代婚姻关系的协议解除变得轻而易举。诸多由于感性冲动而暂时失去理智,离婚的案例并不鲜见。为了规避冲动离婚、感性主导下的离婚现象,在《民法典》中设定“离婚冷静期”,让想要离婚的夫妻能够有充足的时间思考和考虑离婚问题,从而增强协议离婚的理性。此外,诸多冲动离婚之后,又在短时间内反悔复婚的现象,表明了设定“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推动婚姻关系健康稳定
“离婚冷静期”成为我国协议离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离婚提供了一定的冷静时间,在某种意义上有助于推动我国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对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也十分重要。从协议离婚的时间上,通过不少于30天的冷静期,让夫妻二人思考解除婚姻关系给自身、家庭带来的影响,尤其是存在未成年人需要抚养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孩子的成长等切身利益,是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必须考虑的问题。从离婚冷静期之后的30日内主动申请离婚的行为要求上,也为夫妻二人进一步沟通交流提供了条件。通过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有效实施,形成具有合法性与公正性的协议离婚程序,避免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之时,出现协议达成离婚的现实,为婚姻关系的健康稳定提供良好的婚姻法律制度保障。
三、《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争议
尽管我国《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对现实协议离婚不规范不严谨状况的应对之策,该项制度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价值考量。但是由于该制度的有效实践还需考虑更多现实问题,尤其是避免一刀切的方式处理所有协议离婚问题。对此,《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出现了若干值得关注的争议问题。
(一)必须经过“冷静期”才能离婚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协议离婚中,需要经过30天以上的离婚冷静期,且在离婚冷静期之后的30日内,积极向离婚登记部门申请离婚证。这一规定是明确且必须遵守的。也就意味着,在协议离婚中,只有经过离婚冷静期,才能通过这一方式完成离婚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确实在协议离婚中,必须经过离婚冷静期才离婚。对此,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尤其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那些确实存在情感破裂、无法愈合的情况,多出30天的离婚冷静期,对于夫妻二人的生活和未来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适用的程序,对于诉讼离婚并无必须经过离婚冷静期才能离婚的要求。
(二)是否阻碍协议离婚的实效性
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这一冷静期,才能通过法定要求完成离婚程序。虽然这一规定在立法价值上,希望推动协议离婚的严肃性与理性程度,但是在现实中,离婚冷静期是否真正发挥这一作用,有学者提出了质疑。例如,夫妻二人缺乏法律意识和相互沟通的能力,在冲动和感性之下走向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并无过多的反思,也无对离婚问题的法律影响有过多的认识,有时甚至停留在“提交了离婚申请,就等于离婚了”的层面。此外,协议离婚的重要考量是为了夫妻二人能够以缓和方式处理离婚问题,减少婚姻关系带来的危害,也是一种快速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如果严格遵守“离婚冷静期”,会给协议离婚时效性带来一定冲击。
(三)是否有必要出台例外规定
针对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问题,有学者认为需要出台相应例外规定,让协议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更加科学合理,符合立法价值的同时,也能切实应对现实中协议离婚带来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出台例外规定,主要在于适用离婚冷静期是否有例外情形,某些情况下的协议离婚可以灵活适用离婚冷静期,避免因离婚冷静期给协议离婚带来负面影响。[3]此外,还可在离婚冷静期的时间要求上作出灵活规定,即设定最高和最低的限度,让离婚登记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要求。这些争议问题关系到《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效果,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
四、《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路径
从我国《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基本规定出发,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立法价值与现实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有必要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要求出发,通过完善和健全我国离婚制度的实质和程序,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良善适用提供路径。
(一)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结合
我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关系问题,应在总体意义上加以分析。在适用离婚冷静期时,应明确其是协议离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其适用于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均是有效处理婚姻问题的方式,在离婚中具有不同效果,但最终均可实现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在处理离婚问题时,有必要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结合起来,不能将二者剥离,应在适用中凸显二者相互配合、相互推动的效果。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对此有严重分歧和意见的时候,离婚登记部门可以提醒诉讼离婚方式,对于婚姻情感确实破裂,为减少伤害和不利影响以至于有必要离婚的,可以提出诉讼离婚或人身保护令等问题。
(二)在离婚冷静期内设定普法环节
从协议离婚中的冷静期看,提升夫妻二人处理婚姻关系的严谨性和理性,是离婚冷静期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现实中,诸多走向协议离婚的公民中,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意义,如何处理婚姻法律关系等内容上存在的偏差和不足。为了配合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效果,也为了实现离婚的合法合理,有必要在适用过程中增加普法环节。也就是说,在夫妻二人来到离婚登记部门申请离婚之时,应通过明示细致的普法环节,将离婚涉及的法律问题,尤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夫妻二人财产处理问题等方面,通过细心解答、耐心普法方式开展工作,让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实效得到体现。
(三)建立离婚冷静期的灵活适用机制
离婚冷静期并非一个独立的时间适用问题,在协议离婚适用离婚冷静期应充分体现民法思维和民法的基本价值。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时,最重要的问题是体现平等主体的意思自治,这是民法的基本思维,也是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内容。民法注重平等主体通过协商有效达成公平的民事法律关系,丰富民事主体的创造力和生机活力。可见,民法思维和价值下的离婚冷静期,应注重亲属关系中权利与责任问题共性、特殊性问题。协议离婚既是一种民事活动,也是一种处理亲属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过程。[4]有必要通过设定例外情形,在适用离婚冷静期时避免一刀切,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灵活性与规范性。在适用人员、适用情形、适用的紧急情况等方面,建立灵活适用的规则,让离婚冷静期更好符合婚姻关系处理的实际情况。
五、结语
离婚冷静期是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协议离婚作出的严格法律规定,通过协议离婚必须经过冷静期才能实现离婚的法律效果。从协议离婚的适用情况下,现实中存在滥用协议离婚,以任意性、感性化的协议离婚为代表,体现了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理性不足。[5]通过设定协议离婚的冷静期,让协议离婚更具科学性与规范性,避免离婚冷静期阻碍协议离婚,减少适用中的争议,有必要将其与诉讼离婚、普法问题以及完善例外规定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丰富协议离婚适用的法律效果,让离婚冷静期真正发挥推动婚姻关系有序发展,使离婚申请更加严谨,增强夫妻二人对婚姻关系确立和解除的重视程度,减少冲动离婚的比例,确保婚姻法律关系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