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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家族财富管理的影响

2022-11-22汪根霞

法制博览 2022年17期
关键词:继承人遗嘱信托

汪根霞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

相较于1985年出台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原《继承法》),《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次《民法典》对继承条款的修改,主要变化如下:1.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2.扩大遗产范围,只要是死者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3.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公证遗嘱与其他方式的遗嘱效力同等,平起平坐;4.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侄子和侄女、外甥和外甥女也可以实现代位继承;5.新添继承人宽宥制度;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此次修改被认为将更好地满足人们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尊重被继承人自由处分遗产的意愿,保障遗产的安全、完整以及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促进家族和睦。

一、遗产管理人的概念和来源

在《民法典》继承编的众多变化中,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可谓是重大创新和亮点。原《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但内容比较简单,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等都未进行具体的阐述和说明,且遗嘱执行人仅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时得以存在。但在这三十多年间,中国家庭私人财富的数额和形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曾经屈指可数的“万元户”,到现在近300万户的高净值家庭(可投资资产千万以上),中国家庭财富飞速增长,资产遍布全国甚至全球;资产类别也越来越多样化:不动产、公司股权、存款、保险、股票、证券、信托、知识产权、古董字画、飞机游艇、汽车珠宝、虚拟货币等等[1]。与此同时,中国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遗产税政策即将落地,改革开放时期产生的第一批高净值家庭将面临前所未有的财富传承的迫切需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民法典》继承编与时俱进地首次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为遗产继承和未来的家族财富传承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继承编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分别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争议解决程序、民事责任以及遗产管理人享有报酬的权利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初步搭建起遗产管理人制度体系。

遗产管理人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对遗产进行妥善的保管与管理的人,是遗产代理人的一种。被继承人死亡后,对财产失去控制权,此时遗产开始处于待分割的真空状态,即遗产的完整与否、遗产上是否存在权利债务负担等情况都处于不明确的状态[2]。这就导致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完毕之前,遗产保全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境地。所以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就应当有角色介入对遗产进行积极、完备的管理,我们称这个角色为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及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必须尽职尽责并受到监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应依法或依约获得相应报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可以由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担任,或者由继承人推选,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甚至可以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3]。而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遗产管理人在继承开始后先清偿遗产债务后分配剩余遗产的制度,即遗产管理人在继承开始后对遗产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清算制度、遗产保全制度、编制遗产清册制度、公示催告制度、遗产破产制度以及遗产分配方案等[4]。

二、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家族财富管理的影响

(一)对高净值家族的影响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中国的私人财富快速崛起,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出于社会的、政治的,特别是法律层面的原因,高净值人士对自己的“家族财富安全”一直心有疑虑。随着依法保护财富安全和促进财富创造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层面影响财富安全的不利因素或障碍开始减少。尤其是此次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对维护高净值家族遗产权利人利益,减少遗产纠纷、保障遗产交易安全具有重要影响:遗产管理人能够更为妥善公平地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及遗产分配问题,尽快确认遗产范围;能够更好地使遗产保值增值,避免因管理不善减损遗产价值,保全遗产价值。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除了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还可以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并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有利于化解继承纠纷。在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以及依法获得报酬时,继承人也可以督促和确保遗产管理人认真履行职责[1]。

(二)对家族财富管理行业的影响

高净值家庭的财产种类繁多且金额巨大,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一般公民缺乏专业的法律技能与相关经验,难以理顺各种法律关系并清晰细致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各种遗产做好分配处置。过去为了应对婚姻、债务、家族内部矛盾等多重风险,高净值家庭往往采用赠与、大额保险、家族信托等多种方式实现财富传承,而此次《民法典》中,不仅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更是将家族家风、家庭美德、婚姻家庭关系写入法典。这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传承的态度:家族传承不应仅仅是财富的传承,更是精神的传承,家风的传承,资源与能力的传承。继承编中除了对遗产管理人固定职责外,还要实施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例如家族宪章和家风传承监督。因此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保全被继承人的财产、维护遗产权利人的权益、实现遗产的公平分配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甚至在家风传承等方面的重要的作用十分重要,这一系列的专业人才也逐渐成为家族财富管理行业里的“香饽饽”。

鉴于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仍属于“新制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势必有许多新的问题,因此赋予了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将更多相关职责授权给遗产管理人的权利。这一“兜底条款”也为遗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与实施,必将在可期的时间段内,极大推动金融与法律行业的结合。随着《民法典》的实践,今后家族财富从业人员在做财富管理和代际传承规划时,设计应更加严谨规范,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实现对继承关系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从根本上维护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实现遗产的保值增值。作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从业者更应顺势而为,充分利用好遗产管理人这个法律工具为个人和家庭的财富管理和传承事业保驾护航。

(三)对财富传承方式选择的影响

事实上,遗产管理人制度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其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实行,例如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等,只不过国内遗产税政策尚未明确,看似更多地适用于高净值家庭。此次《民法典》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遗嘱信托法律关系,并与遗产管理人制度相衔接。确立了遗嘱监护的原则,即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这在特定的情况下对于弱势群体,例如未成年人或者是由于罹患疾病而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的利益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假如一位单身母亲不幸罹患重疾,自知可能不久于人世,女儿尚且年幼,担心自己去世以后,前夫可能会滥用他对于女儿的监护权损害女儿的利益,甚至侵占女儿的财产[5]。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单身母亲作为委托人,就可以考虑综合采用各种传承工具,例如通过设立家族信托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女儿的经济利益;通过遗嘱监护指定委托人信任的遗产管理人在委托人身故后担任女儿的监护人,对其他的监护人形成权力制衡,防止其滥用权力;在住房上为女儿设定居住权,保障女儿长期居住的权利。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开始分割遗产,其中也许就包括与依据《信托法》设立的家族信托的衔接。从信托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形式上或名义上的所有权,但信托利益或实质上的所有权却归于受益人。单身妈妈通过涉及“钱+人+房”的综合安排,全面立体地保障女儿成年之前有一个安定体面的生活,不受委托人健康状况的影响[6]。结合此次《民法典》中对于人、社会关系等多方面规定的相关原则,使特殊家庭中的父母对孩子的舐犊之情,能够跨越时空的界限。在家族财富管理的实践中,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注重选择遗产管理人+家族信托这种结合工具对受益人进行正向激励,引导后代树立积极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四)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遗产管理人编制遗产清册、依法清偿遗产债务、报告遗产管理情况等职责,能实现对遗产的有效管理、妥善分配,将遗产与继承人财产分离、合理进行“遗产清算”,降低发生财产混合的可能性,明确财富传承左手是资产,右手是负债和税款,左手减右手,剩下的才是可以传承给下一代的财富,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公开案例报道,某男子去世后留下数千万元的债权债务,妻女无力打理,聘请律师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对债权债务进行梳理。该律所经召开数次利害关系人会议,遗产管理人身份得到了全部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且收到了广西某法院向其签发的有关债务诉讼的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标志着该律所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7]。可以预见的是,运行有效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遗产纠纷,提高债务偿还的效率,切实保障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遗嘱的执行、财产的转入和遗嘱信托的设立,大大提高了遗嘱信托的可操作性,为遗嘱信托业务的开展扫平道路。

在我国,继承是属于限定继承,即继承人继承遗产只在其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和税务。因此实务中继承人只要知道继承遗产不利就会做出放弃继承的决定[8]。同时,虽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使用乃至处分遗产情况依然存在,债权人很难知悉遗产的具体状况(包括既有遗产和应有遗产),造成债权人利益受侵害之事屡有发生,《民法典》继承篇设置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此时在处分遗产的时候就可以很大程度减少纠纷,通过增设遗产管理人来管理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以及后续继承问题,保护了债权人权益[9]。

三、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未来发展

相比中国香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中对遗产代理人职责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法制史上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家族财富做传承规划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遗产管理人制度仍待进一步细化。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依据约定获得报酬。但该条款中并未明确该报酬从哪里支付,又是否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债务得到优先受偿[10]。例如遗产管理人在遗产分配中起主导作用,其权利行使的恰当与否,将极大程度地影响继承人、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三方的利益,以及遗产继承过程的公正性与有效性,故遗产管理人的管理分配过程应当受到一定程度上的监督管理,避免遗产管理人的任意行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一般而言,后续监管分为利害关系人自行监管和第三方机构监管两种方式,而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遗产管理人的后续监管并无细化规定。

不论是建立遗产管理人名册,完善遗产管理人权力,介入第三方的全过程监管认证,完善遗产清单制度,还是建立遗产管理人的豁免规则,提升家族办公室门槛,完善遗产管理人报酬机制,相关的配套措施均有待深层次的探讨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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