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和法律规制研究
2022-11-22梁欣欣
梁欣欣
河北科技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互联网的出现给实体经济带来了机遇,但与此同时,商标侵权的形式也越来越复杂。在网络环境下,商品和服务的形式在不断改变,所以在适用法律上和传统商标法会有所不同,也使得传统的《商标法》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在网络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是企业拓展和发展业务的重要渠道,是进行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手段。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标志的商标,在复杂的商业竞争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在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概述
(一)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概念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商标侵权也逐渐出现在大众生活中。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网络商标,并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1]。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侵权范围较广,恶意损害商标知名度的行为也应该视为网络商标侵权行为。
(二)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特点
与传统的商标侵权相比,网络商标侵权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由于侵权环境的变化而表现出的隐蔽性。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侵权地域范围广
传统上,商标权受地域范围的限制,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也会受到约束。管辖法院解决传统商标侵权纠纷时,会相对便捷,侵权行为的证据会比较容易提供。但是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是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由于互联网不受传统交易方式等地域限制,网络商标侵权将会扩大,因此网络商标侵权的地域范围认定和商标保护是理论界和司法界面临的问题之一。
2.侵权形式多样性
在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形式多样,如域名商标侵权、网络链接商标侵权和搜索商标侵权等[2]。在互联网的发展下,网络商标侵权的类型也会不断表现出来。时代在变化,社会在发展,然而法律具有滞后性,并不能及时规范社会上出现的新类型商标侵权现象。因此,随着现实的发展,及时规范商标侵权的新形式是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3.隐蔽性强
目前,网上取证工作主要有手工截屏、视频软件逐页打开非法网页URL等取证方式,但是这些取证方式效率低,手续繁琐。这些取证方式采用的都是电子数据形式,而电子数据不易保存,也加大了取证的困难。在网络信息时代,商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伪造证据也时刻存在,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很难对该证据验证真伪,而且网络侵权形式的目的和手段也很难加以确定。
4.主体不易查明
网络商标侵权的侵权主体因为网络的隐蔽性,极难进行确认。由于页面变化更新频率快的特点,商标侵权行为人的真实身份也很难确定。更甚,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范围、持续的侵权时间以及侵权次数都会有增无减,其非法获取的利益也会增加,这也加剧了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在社会的蔓延。
(三)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新类型
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商标侵权纠纷不断增多,自然会有新的侵权形式出现。笔者在此进行了总结,以下为网络商标侵权的形式:
1.域名侵权
域名可以在不同的企业中分离商品和服务,起到识别的作用,同时它还发挥着代表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形象的作用。现如今,发生最多的域名侵权问题就是域名抢注[3]。例如,北京A公司诉北京B公司域名侵权,B公司恶意购买相似的域名,企图对A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构成威胁,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A公司在发现其权益受到侵犯后,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4]。
2.网络链接侵权
链接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一是通过将链接页面信息隐藏或添加到商标持有人的用户页面,使用户无意中点入侵权链接,增加网站的点击量;二是将自己的深层链接的标志设成与商标持有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形式,并提供相同或相似的服务,使得用户无法辨别真伪[5]。
3.搜索引擎侵权
搜索引擎侵权是利用客户在网页上搜索信息,恶意改变搜索的网站,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广告中的关键词侵权。广告商经搜索引擎服务商购买到其他公司的关键字,用户通过搜索该关键字便进入买家企业的网站。(2)元标签商标侵权。侵权行为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商标,在表面为他人合法商标的伪装下,只要用户搜索并点击即可将直接转到侵权网站。
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
近年来,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断出现,对市场交易秩序严重造成威胁。例如,威海Y公司诉永康市S公司及TM交易平台公司的侵权纠纷案,Y公司申请了自己公司新产品的发明专利,并通过了申请,获得了授权许可。S公司未经Y公司的允许在TM交易平台上销售其产品,Y公司因此进行了投诉。TM交易平台并未及时审查事实情况,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以致Y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5.APP应用程序侵权
主要有三种类型的APP侵权[6]:第一是行为人自己开发程序,但使用的图标或名称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第二是行为人开发的应用程序与他人的相同或近似,但使用的名称不同;第三是APP作为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APP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时,未能及时删除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
(一)网络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如何承担的原则。网络商标侵权,主要是利用网络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人的侵权方式以及对商标权人所造成的损害具有特殊性。网络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需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由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商标权人遭受的损失。
(二)网络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后果
损害是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或容易产生误认,从而造成的不利后果。这种损失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商标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直接造成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可以用金钱来衡量。间接经济损失是一种隐形的损失,在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后,导致消费者对该商标认可度下降,这样逐渐丧失消费者便是一种间接的损失。
2.因果关系
在网络商标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会引起一定的结果发生,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才能称之为因果关系。包括两种关系:一是直接关系是行为人直接积极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并对其造成损失。二是间接关系是行为人虽没有积极主动他人商标权,但是其行为在客观上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3.行为的违法性
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了与我国商标法相违背的行为,该行为能够引起一定的损害事实,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为是否与法律相冲突,要看侵权行为人在使用他人商标时是否经过了商标权利人的允许,商标侵权行为又是否客观存在。
4.过错
行为人具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处于什么样的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行为人的过错还影响着侵权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故意侵犯商标权,行为人是恶意,在网络商标侵权中,只要侵权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是注册商标,但仍实施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就可以认为存在过错。
三、我国网络环境中的商标权现状
(一)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法律规制现状
网络商标权保护领域出现了各种新的挑战和问题,我国也相应规定了商标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刑法》为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对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刑罚处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商标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进行了限制。尽管我国对互联网商标权保护领域的法律制度已做出一定的完善,但仍有不足,不能顺应网络环境的发展,是我国法律法规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法律规制存在的弊端
我国法律在商标侵权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未涉及网络商标侵权问题,加强我国在网络领域的立法水平迫在眉睫。虽然我国没有对网络贸易进行专门立法,但是我国法律对商标侵权的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使一些概念和适用的法律更加明确,这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保护也是非常有帮助。
我国《商标法》在商标侵权部分缺少系统的法条,大都是分散性的,不利于提供高效运用法律,影响效率。我国对网络商标侵权的执法力度不够,法律规范还不够全面,司法机关的能力也相对有限,商标侵权行为人很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7]。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较为重视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网络侵权方面有了立法意识,不断提出完善措施。
四、完善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建议
(一)立法方面
1.丰富现行《商标法》中商标侵权的内容
现行《商标法》中网络商标侵权内容的缺乏,不能保证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有法可依,会导致不同法院对相同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大相径庭[8]。笔者认为,丰富现行《商标法》中商标侵权的内容不仅有助于建立完备的商标权法律体系,防止商标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而且还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国家司法资源。
2.增加有关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仅是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未明确未注册商标受到侵害时该如何解决。实践证明,网络发达的今天,没有注册商标但已经有些知名度的网络商标不在少数,引起的侵权纠纷也在增加。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增加未注册商标保护方面的法规迫在眉睫。
3.规范网络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同时基于正当目的,对商标进行非淡化,不会使他人有所混淆地使用。在网络环境下,网络商标的合理使用也是我们关注的一大问题,倘若我国对商标的使用不加以限制,那么商标的滥用现象就会大肆出现,对社会利益造成威胁,对我国的商标立法工作造成困难。
(二)司法方面
1.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可以有效地防止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证据的灭失。处于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与书面证据不同,电子数据很难追踪,不利于长期保存。只要网络商标权人请求诉前保全证据,就会对其商标权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诉前保全措施尚有不足,并不是所有的网络商标侵权案件都可以进行诉前保全。
2.加强合理使用临时措施
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人们往往利用身边最便捷的电子产品进行交易,这会产生大量的侵权问题,所以加强合理使用临时措施显得尤为必要。就商业经营者而言,在受到商标侵权时,可以利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信息,以及后台的交易记录,证明自己最初使用商标的时间。另外,商家在交易平台上的入驻信息,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据供法院使用。
3.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模式
在商标权受到侵害时,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9]。倘若商标权人都仅采取司法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势必会加重司法机构的任务量,并且其商标权益不会受到良好的保护,对商标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不能完全补偿。因此,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模式应该得到普及,有利于商标权利人运用多种途径维护权益。
五、结论
网络商标本身只是一种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流的特殊符号。对于商标权人而言,网络商标代表的是其商品的价值,一旦遇到商标侵权问题,不仅有经济损失,商业信誉也会大打折扣。网络的隐蔽性、不明确性、广泛性等特点,无疑是加大了解决网络商标侵权纠纷的难度,也导致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所有权纠纷层见叠出。我国应与时俱进,紧随互联网的发展,并及时完善网络环境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10],逐渐减少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