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路径探索
——以于某某抢劫案为例
2022-11-22李自毓
李自毓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一、探索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理论基础
(一)国家亲权、社会支持的基本内涵
国家亲权理念最早起源于古希腊。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释义,其本意是指国家对儿童与其他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所享有的一般监护权[1]。当然,国家亲权和父母对子女享有的自然亲权并不是相互对立而是相辅相成,为未成年人提供双重保护,构成对该群体最后一道保障。自然亲权也称为父母亲权,其内在含义随着时代几经更迭演进,大体可以理解为父母对子女自其出生之日起至年满18岁期间,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丧失监护权的情形,则天然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而国家亲权存在的意义绝不是简单地代替父母亲对子女履行的抚育义务,由国家取代父母在家庭中的角色。而是起到一个统筹全局,便于扶助的监督、救济角色。在父母无法履行、过错履行、消极履行其抚养义务时,国家就要依据国家亲权理念,以最终监护人和最高监护人的身份给予未成年人相应的帮助和保护,避免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持续侵害。
综上所述,国家亲权理念适用于构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其以国家公权力为救济手段,以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自身权益保障为核心要求,以追求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为该群体提供学理基础和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社会支持的概念源自心理学理论体系,后来也应用于社会学理论体系中。社会支持理论研究的对象着重于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帮扶。Cobb(1976)和Wills(1991)都认可社会支持被定义为一个人被他人给予关心、爱护、尊重和重视的社会经历和自我感受。这也是人与人、组织、政府之间相互帮助、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共同构建起社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支持可能来自伴侣、亲戚、朋友、同事、社会和社区关系,甚至是一个忠诚的宠物(Allen.Blascovich,Mendes,2002)。随着越来越多学者投身这一概念的研究,Gottlieb(1983)也注意到社会支持概念的激增,他观察到“每一项新的研究都会对其作出新的定义”。
综上所述,社会支持的概念和应用于实际问题的措施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该理论最初被运用于医学研究和心理学领域,但随着学者们更深入地研究,社会支持的理论外延至社会服务等领域,并拥有高度的整合性和适配性。为其应用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提供了学理支撑。
(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概念
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概念,我国学者们还在进一步的研究中。结合国家亲权理论的释义和社会支持的法理依据,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是由国家为主导,其他组织、机构协同运作的,充分发挥各个参与机构(组成部分)的独特优势,从而达到对已经犯罪的青少年的教育矫治和对边缘青少年的犯罪预防等工作效果,以实现未成年人司法的专业化、科学化、系统化为目标的复合性多元素社会网络体系。
首先,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是一个类似于树状图的复杂支持体系。它以国家为最高的链接点向下延伸,通过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家庭以及社会上各种能够提供帮助的相关组织共同组成链接,上述这些机构组织则直接连接到相关的未成年人个体。其次,该体系的构建以未成年人的权利为核心,而不是“司法机关及其他机构为本”,因此该体系虽然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但是必须同样制定相关的管理程序和监督机制,以便该体系的合理运作,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社会化的良性互动。最后,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核心内涵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相一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是,仍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意好尺度,争取在司法合理关护下,保护和处罚都不偏重。具体可由各个体系组成部分对未成年人犯罪等相关行为进行摸底、定期回访等,预防青少年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二、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趋势——以于某某抢劫案为例
(一)基本案情
中学生于某某在大学校园持刀抢劫合计价值1241.46元财物后,自动归罪并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于某某已构成抢劫罪,经调查于某某平时在校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2]。
此次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存在着以下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亮点:首先,法官在对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行为和性质有了初步判断后,采取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更深入地了解到于某某在案发前、案发时和案发后的表现,并对其基本资料背景予以掌握。该项工作使承办法官意识到于某某走上犯罪道路与其不健康的家庭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后续工作中,着重致力于修复于某某和父母之间的双向沟通,重新搭建起未成年人和家庭之间的沟通桥梁。其次,法官在该案件中重视和于某某的交流,通过细致地疏导和教育,取得了未成年人的信任,并建立起较好的互动关系,对未成年人于某某修正以往的错误观念,重塑新的人生观、价值观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官采取的缓和的惩治手段和后续的教育帮扶也对于某某经历了此案件后重返校园起到了重要的过渡作用,尽可能地降低对其学业、生活的影响。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参加高考,并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大学。最后,作出判决后,承办法官依然重视对于某某后续的成长教育工作,定期进行回访工作,了解未成年人的重新融入社会的一些困难和需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社会观护,重视未成年人与父母的亲子关系,尽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案件分析
该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指导案例》中的1号案例,集中体现了法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既运用法律纠正于某某所犯之错,又通过法外关怀帮助其回归正途,体现出司法背后的温情。因此该案件,笔者认为具有研究价值,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可以窥见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雏形。
首先,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看法都有一个共同之处:无论是犯罪的青少年,还是在案件中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都偏重于给予更多的扶助关怀,即在少年司法制度中渗透更多的保护因素,由刑罚和管制逐步转型为调节与治愈。这不仅是贯彻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一步,也是我国司法制度进一步精细化、标准化、完善化的应然之举。于某某抢劫案中对其的感化教育与构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宗旨相一致。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即要求各个分支部门共同协作,将专业化关怀融入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通过各方高效联动,整合资源,更准确地提供对未成年人的援助,帮助他们化解困境。
其次,本案中于某某重新调整状态,回归学校和生活的成功经历一方面源自办案法官在被告人和其家庭之间积极斡旋;另一方面在于取得了被告人的尊重和信任,而这种转变是办案人员需要在案件之外注入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够取得的效果。这也是构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为回应实践需要的根本意义,构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现实意义应运而生。回应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的需要,缓和承办法官的办案压力,将案件以外对接未成年人的社会支持工作交由专业的组织来处理,不仅更具有针对性而且相对于法官等和案件有关的人员而言能更好地发挥出柔性教育的作用,也能让公检机关回归到一个相对中立客观的位置。
最后,从于某某抢劫一案中,被告人促使于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部分原因来自不和谐的家庭关系,催化了于某某心中的“恶之花”。而在其被成功挽救的道路上,家庭关系的改善也是至为重要的一环。由此可见,在未成年人的司法案件中,往往本身就存在多方关系的共同触发。由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整个司法活动中都居于关键位置,因此,可以理解为未成年人司法除却司法制度以外本身就带有多重属性,如社会性、治疗性[3]。这种属性能够更有利于构建相应的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在以司法机关为核心的基础上,建立以未成年人为本的社会支持体系,通过司法审判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矫治青少年失足行为、缓解青少年的心理压力等多角度协作,通过学科交叉、领域互通等合作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
三、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初步探索
(一)法律支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在各方的努力下已经初具雏形,其中既包括上层建筑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也含有地方基层根据多年的累积总结出来的少年司法相关经验。2018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签订的《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具有标志性意义[4]。201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经审议后决定在北京、上海等40多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由该区检察院和团委联合当地社会服务机构共同推进试点的指导通知。2021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详细规定了预防青少年人犯罪相关的强制报告规定;对青少年的保护在家庭、社会、学校、司法的基础上还增加了网络保护和国家保护。尤其是国家保护,是国家亲权在法律法规方面的重要体现,也强调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起到的托底作用。
(二)体系构思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更加科学化、合理化、专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定罪量刑等裁判问题更加准确化、人性化。另一方面,由于司法对象是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关注罪犯而不是犯罪,关注康复而不是惩罚。这一少年司法系统的理念也对程序产生了重大影响。通过个体化司法实现康复的目标是我们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重大目标。
笔者认为,青少年犯罪可以分为刑事犯罪和非刑事犯罪大体两类。刑事类犯罪由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主导,提供法律法规等正式支持,同时需要各方机构组织予以协助,包括社区提供的支持帮助、家庭提供的支持帮助、学校提供的支持帮助以及个人或社团组织因自愿和其他原因提供的非正式支持,这类社会支持不直属于国家或政府提供的资源支持,而是通过分配渠道获取的民间支持。其必要性在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理想的处理方式不只是刑事处罚,更重要的部分是对未成年人后续的教育、感化、防止犯罪的再发生。因此,有关青少年行为的社会调查、心理测试干预、行为督导纠正等特殊职能就需要由社区、学校、家庭分工负责。
社区资源支持负责青少年的心理疏导、回归社区等修复善后型工作,做好定期回访记录,让未成年人实现从监禁到重返社会的顺利过渡。学校资源支持的重要意义对于青少年的帮助更是不言而喻。它不光支持着学生的学习环境,老师的引导、同学的帮助也对青少年犯罪后的后续行为有着导向作用。因此,老师对于此类少年的正向帮助也可以作为社会支持的一部分存在。家庭支持是家庭关系的另一种的体现,家庭参与在少年司法系统中被定义为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少年司法系统及其服务支持有关的实践、计划和政策。对于有犯罪记录的青少年来说,复杂问题往往在他们的家庭环境中有所体现:家庭暴力、情绪和行为障碍、认知障碍、酗酒赌博、失业[5]。这些因素和青少年犯罪率增加有内在联系,事实上,家庭不和和监管不力都是犯罪或暴力行为的预测因素。因此将有效的家庭支持整合到一个综合系统中,可能会产生更好的结果。其它的非刑事类犯罪则由政府部门主导,由社区、社团组织、学校、家庭予以协助支持。笔者认为,这几类支持互有交叉,但在更多层面相互补充,已经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元并举的社会支持系统框架。构成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多元复合支持网络。应根据实践需求出发,加快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由纲领性的正式法律支持作为支撑,各类服务于该体系的保障性文件护航,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共同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