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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发展历程及其限度、完善研究

2022-11-22

法制博览 2022年17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文书裁判

吴 童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浙江 杭州 311199

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在我国经历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实践和探索,现已在政策、规定上逐步完善,并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近年,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也进入了高速发展时代。然而,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随着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陆续颁布,裁判文书公开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为此,本文将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发展历程及其限度、完善进行研究与探讨。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发展历程

在2000年6月15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在其中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将有选择性地向全社会公布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就此,《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的发布便成了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始点。在这之后,我国对裁判文书的管理便逐步从封闭式管理走向开放式管理。我国之后对于裁判文书公开的立法,历经不断的探索与发展,成为一项获得广泛认可的制度。

2007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007年意见》),在该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各自管辖区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多种方式(如各出版物,网站等)公布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的具体措施,不断扩大我国的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2009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颁布,在该纲要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中,明确规定了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制度。同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规定了文书公开的地位,在这之后,文书公开成为单独的一项内容并作专门规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规范各级法院网上公开裁判文书,促进司法公正。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这条规定真正确立了裁判文书“可以公开”的基本原则,也明确了裁判文书“不可以公开”的类型和范围。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2013年规定》),该规定在《2010年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在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由此,明确裁判文书的“应当公开”成为各级法院的义务和职责。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2016年规定》),该规定在《2013年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依然保留“应当公开”原则,同时对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型进行列举,并辅之以“概括+列举”的模式,相较于之前的规定,《2016年规定》显然更具指引性和可操作性。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出台,随着该意见的出台,裁判文书全面公开的推进力度得到了提升,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管理也更加规范,裁判文书作为数据资源的研究利用进一步获得加强。另外,由于2018年以后针对裁判文书上网并未出台更为重要的法律规定或指导性文件,截至目前,现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依然依据《2016年规定》进行。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限度——衡平与冲突

通过对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发展历程的考察,我们发现裁判文书公开的限度存在一定变化,在各种权利的冲突与平衡之中,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仍应向着兼顾司法公开与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方向发展。

(一)裁判文书公开原则变迁之路

裁判文书是“裁判者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实体或程序权利义务作出的判断”[1]。根据裁判文书的内涵,它的公开应当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裁判文书公开范围及限制情形。2010年到2016年,最高院对《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数次修订,裁判文书公开原则经历了“可以公开”到“应当公开”再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变化。

2.裁判文书内容公开的范围。裁判文书的内容涉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依据及裁判结果。根据最高院《2016年规定》第八、九、十条规定,对相关案件隐名处理、删除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看作对裁判文书内容公开的限制要求,与司法实践需求较为一致,体现了最高院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原则的思考和改进。

(二)裁判文书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与网络密不可分,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发展,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网上交友等活动日益兴旺,成为人们生活日常必不可少的部分。根据2021年8月2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较2020年12月增长2175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1.6%。面对10亿网络人口,将裁判文书公布在互联网,可能引发涉案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为当事人带来较为负面的社会影响。

隐私权旨在保护公民生活的安宁,维护人格尊严,保证个人的健康成长与发展;而司法公开作为宪法原则,则关系到全体公民的权益。当裁判文书公开与隐私权相冲突时,就需要法律来做出协调。最高院《2016年规定》对于当事人隐私权与裁判文化公开的冲突问题予以了回应,并为此对裁判文书不公开的内容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这种方式在制度设计、具体规则理解适用等方面仍旧存在实践性问题,至今来看,它都不能完善地解决隐私与公开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三)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该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技术发展相伴相生,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予以明确,对个人信息加以立法保护已成为全球的发展趋势。

随着互联网的触角不断延伸,移动终端的广泛普及,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不再仅仅是个人的生活记录、购物记录等,而是承载着个人姓名、符号等各种网络标识的可利用的数字档案,大数据时代让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进一步凸显,成为可以牟利的工具,更成为违法者的目标或犯罪手段。而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载体——中国裁判文书网,现已成为集合各类裁判文书的重要网站,截至2022年2月13日,该网站文书总量已达129698067篇,访问总量超过80494052876次,其所包含的海量公民个人信息已形成一个巨大开放的信息库,由此引发的泄露个人信息的隐忧并非杞人忧天。由于文书上网系统技术不够完善或裁判文书上网审查不够严格,导致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况时有发生,后续的救济措施却长期缺位。而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公开后,会令信息处于“云端”中,难以删除,从而导致个人信息后续遭到不法利用的风险,储存在“云端”等介质中的碎片化个人信息又可能通过数据收集实现信息聚合,从而导致信息聚合风险。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更是公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渠道,而个人信息也同样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因两种权利的行使均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价值判断更为困难。为保证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兼顾,则应根据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在规则制定、在实践操作、在救济途径等方面,结合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完善。

三、裁判文书公开的完善——规则与技术

通过对裁判文书公开限度的思考,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还需不断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完善的过程,需要制定更为细致的规则,同时,还要与数字时代科技成果相结合,加强科技人才储备,实现裁判文书公开质效之提升。

(一)裁判文书公开范围之精细化

我国的裁判文书公开范围较为广泛,根据最高院《2016年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既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各类程序性文书。面对这种现状,实现裁判文书公开精细化管理势在必行。

1.对裁判文书公开的类型范围进行细化。对生效判决书上网实践中应无争议,但裁定书方面数量庞杂,内容单一,是否应当全部上网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应限制程序性裁定书的上网数量,规定除特定类型需上网之外,其他类型不需上网。

2.对家事类案件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进行细化。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多涉及家庭生活中的夫妻生活、子女抚养、老人赡养方面的隐私内容,为保证当事人隐私,不宜公开。

3.对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裁判文书公开应严格细化规范。行政类案件多涉及社会敏感问题,易产生群体性事件,还可能存在政治问题,行政类案件裁判文书的上网应当予以特别规定。

(二)裁判文书公开审核之规范化

1.裁判文书公开审核流程规范化。最高院虽已公布《2016年规定》作为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规定已运行数年,但各级法院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审核流程并不一致,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审批主体不一致,对裁判文书公开内容的标准不一致。还应在全国范围内调研高效的裁判文书公开审核流程,统一裁判文书公开内容审核标准。[3]

2.裁判文书救济途径审核规范化。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观念的不同,可能会让部分人群希望自己受到尽可能多的保护,部分人群则认为自己可以适度公开自己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在裁判文书公开领域,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应当设置合理的救济途径。对于因隐私或个人信息原因需要修改替换的裁判文书,应设置意见反馈通道,可以是网站通道,也可以是应用通道,并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回应,及时审核并处理,消除裁判文书公开引起的不利影响。

3.裁判文书网公开后续利用的规范化。应当明确裁判文书公开的主体为司法机关,当裁判文书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公开后,其他个人或机构不应当利用已公开的裁判文书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随意篡改、扭曲、恶意解读裁判文书的内容,错误引导社会舆论,损害国家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裁判文书公开效率之数字化

1.提升办公办案系统数字化水平。实现裁判文书公开与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兼容,数字化始终是我们的重要手段。

2.强化裁判文书网数字化功能。通过增加裁判文书网个人注册管理系统来实现对裁判文书公开受众的甄别,通过不同类型的注册人员确定不同的使用权限,例如法官、检察官应当可以获取全部裁判文书信息,对新闻媒体及学术机构要要求不得泄露裁判文书中的隐私内容及个人信息,对普通民众则提供信息隐蔽化处理后的裁判文书。

3.加快数字化人才培养。在信息时代,急需培养兼具法律知识和科技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只有做好人才培养和储备,才能为裁判文书公开提供更多创新思路和前沿技术支持。

四、结语

2022年,我们已身处数字时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几年内迅速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科技产品的出现,让整个世界都变得与昨日不同。裁判文书公开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渠道。经过我国司法体系各部门20多年的努力,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好的过程,更借着互联网科技的东风,让我国裁判文书公开水平走在世界前列,这样的成果令人振奋。裁判文书公开的发展过程,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坚持不懈追求司法民主、彰显司法公正的坚强决心。当然,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事物也会体现其两面性。“互联网+司法”的创新模式,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产生了一定影响。在今后,相信随着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司法运行与创新科技能实现有机融合,让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博采众长,不断发展,真正实现公开与保护相结合,发挥其所应有的价值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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