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统一履行的实践思考
2022-11-22王依宁
王依宁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5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①参见2020年11月30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则为激发创新进步、促进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充足的动力和支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必须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检察工作开展之中的重要意义,坚持惩处为首、预防为先、治理为本的综合治理原则,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全方位提升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综合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多维度的司法保护体系,为营造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提供更加专业、更加规范、更加有力的检察保障,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稳定发展。
一、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统一履行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科学技术不断革新、高新企业充分发展的大背景下,自主知识产权日益壮大和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日益增多,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拥有者的经济利益,还严重影响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关系到国家创新的保护和治理体系的提升,还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关系到全国人民生活品质,关系到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国家安全。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的统一履行,则是为贯彻发展新理念、构建发展新格局、推动知识产权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手段。
(一)检察职能统一履行是贯彻国家发展建设要求的需要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直接影响到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党的十八大开始,党和国家领导人便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断,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诸多重要部署,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性极强的法律监督机关,承载着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职责,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所赋予的职能。这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落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总要求,从履行检察职能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制度机制,构建刑事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一体化的保护体系,从实践中提炼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司法规则和机制,充分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二)检察职能统一履行是适应知识产权强专业性的需要
知识产权特殊性、复杂性、专业性的特点,致使知识产权犯罪在犯罪构成、犯罪特点、事实和证据认定等多方面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更具特殊性。这要求检察机关在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活动、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时,必须具有更高要求的专业性。目前这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分散在各个部门的单一配置模式不仅无法体现出对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程度,也无法适应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的特性,影响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效果,弱化了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成效。因此,为实现知识产权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保护的全覆盖,通过专业化、统一化的工作机制,才能真正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水平,达到知识产权全面监督的要求。
(三)检察职能统一履行是衔接知识产权统一保护要求的需要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的模式[1],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不管是在行政管理还是在司法审判上,都出现了集中统一的趋势。但相比于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一直采取的是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三部门分别对知识产权案件实施检察监督的方式,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横向合力不足,必然影响了知识产权案件在保护手段和保护水平上的一致性,进而导致了检察职能履行不到位。为了更好地与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衔接,就有必要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通过集中统一履职,弥补检察职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和缺陷,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从而推动形成形式更加丰富、更加具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统一履行的困境
为更好地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先后发布一系列重要意见,充分明确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目标;另一方面通过对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法律问题的理解和使用进行更精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实现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办理标准的统一。在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建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加强知识产权全方面司法保护。
但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现有检察制度在面对特殊的知识产权案件时仍捉襟见肘,应对效果不佳,主要症结在于目前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仍然局限于传统检察权行使模式,对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专业性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缺乏关注,无法完全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2]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的实施仍存在众多障碍,亟须在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统一履行的过程中加以解决。
(一)检察保护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传统的检察监督行使模式中,检察机关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各自分工,设立不同的内设机构分别对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行使检察监督权。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这种单一而分散的检查监督权行使模式已无法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现实需要,反而会导致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及知识产权权益保护质量的下降。即使在司法体制改革、刑事检察部门统一行使刑事检察权的情况下,仍存在对同一个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不同业务部门分别行使职能的情况。检察机关内部涉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独立办案,执法标准等存在不统一等情况,需要建立检察一体化保护知识产权机制,明确案件审查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标准,实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查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统筹协调。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活动的监督线索大部分依赖于行政管理机关的移送,很难单靠自身的力量获得知识产权行政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执行不当的线索。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制度衔接机制不完全、信息共享不对称等问题,直接导致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线索移送不及时、监督线索来源较少等问题,造成了大量本应当进入刑事司法环节的犯罪行为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刑事追究,严重削弱了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力度,限制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本应当发挥出的威慑制裁的作用。
(二)检察保护手段不健全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开展,不仅仅在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更重要的是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以及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中,真正实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充分运用保护和服务等检察手段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但传统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将重心更多放在了刑事案件的审查上,关注于案件性质的认定、证据链的分析等问题,而往往忽视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即使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起诉、审判,却未能及时、全面、合理地挽回知识产权权利人因市场份额降低、商业信誉受损而造成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权利人合理诉求的了解,没有为涉案双方的沟通联络提供畅通的渠道,更大程度上只是就案办案,没有真正落实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途径,导致案件办结却无法真正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最终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的长远发展。
(三)人才建设和专业能力不充足
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上,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通常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某一领域内的专业人才,知识产权领域专业知识极为丰富,在实施犯罪时也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直接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查证难度大;同时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愈发紧密贴合网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更倾向于使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无形之中更进一步增加证据调取的难度。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业技术性强,特别是在侵犯著作权或商业秘密案件中,涉案的著作权或商业秘密往往较为专业、技术性极高,检察人员往往存在难以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无法顺利读懂鉴定报告等困难。但目前检察系统知识产权优秀人才队伍建设仍有所滞后,检察干警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储备不足,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了解不够深入、透彻,缺乏对专业技术问题相关知识和判断能力,从而导致难以独立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定性分析存在偏差;而在当前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进程中,人才队伍的缺失、专业技能的缺乏也会直接影响到庭审面对辩护人提出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难以做出有效的回应和判断。
三、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统一履行的路径创新
(一)强化统筹协调,畅通监督渠道
一方面,结合地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情况,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惩治、监督、预防、宣传一体化司法保护模式。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的形式,抽调刑事、民事、行政领域知识产权专业力量以达到整合知识产权检察队伍的效果,真正达到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监督职责,发挥检察机关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性司法保护效能的目的,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针对有效的检察法律服务,实现打击严惩、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的三重效果,为区域经济稳健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整合知识产权各部门合力,强化协同保护力度,优化协同配合机制。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动配合,开展专项活动排查摸底,积极掌握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监督,强化知识产权侦查活动监督,并针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取证瑕疵及违法的情形,及时移送调查核实,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突出整改。
(二)创新体制机制,保障合法权益
一方面,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保护机制,积极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合作探索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机制。通过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保护机制,强化与被害人的交流、联络、沟通工作,既能够加强在刑事案件中的配合,快速有效地对案件证据进行补充和审查,形成“大控方”格局,促使办案质量得以提升,也能更全面了解被害人的诉求和意见,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使被害人的实体性权益得以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化解当事人矛盾,建立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机制。通过刑事和解制度为涉案双方建立沟通协调的渠道和途径,积极消除涉案双方的矛盾纠纷,及时为被害人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争取相应的赔偿,实现在办好刑事案件的基础上促使涉案双方化解矛盾,突出案件的社会效果。
(三)强化队伍建设,培养精兵强将
专业性的检察队伍建设既有助于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质量,也有助于全方位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力度。为此,必须要强化知识产权领域专业知识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育。一是提升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有针对性地就检察干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系统性的学习,强化干警将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调查取证、证据分析、证据运用充分结合和运用,有效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能力。二是拓宽专业人才流通渠道。运用培养、引进等方式,吸纳一批具有知识产权专业背景、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进入检察机关,建立知识产权领域检察机关的专业办案力量[3]。三是培养专家智库、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专业领域的智慧优势,加强对各类疑难复杂问题的研讨和论证,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智慧支撑;尝试性引入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辅助检察人员办案,提供知识技术支持[4],有效增强对案件事实的指控以及证据认定的说明,为案件办理和庭审质效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确保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