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体系建设策略
2022-11-22陈刚
陈 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白杨公证处,新疆 伊宁 835099
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深远的作用与影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国家政治建设的质量水平[1]。最近几年,我国对于法律体系优化与完善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之下,对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更是做出了较大规模的改革与升级[2]。在法律基础体系结构之中,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与其他的法律结构存在较大的关联[3]。因此,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体系的建设需要更加严谨的态度和逻辑性更强的措施,同时要求服务体系可以灵活应用在全国各个地区,提升新农村法律建设整体的质量水平[4]。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体系建设的执行情况以及实际需求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避免执行混乱的情况发生,可以先制定基础性的公证服务体系主体结构,结合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更改、调整与优化,获取更加全面、具体且可靠的服务效果[5]。通常情况下,对于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体系的建设必须灵活,可以先对部分地区调研,根据获取的信息资源,制定初始的服务发展策略,根据区域性的农村发展特征,设计更为具体的计划和策略,完善优化整体体系的建设模式[6]。加强各个法律服务机构与部门之间的关联程度,增强新农村法律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能力,在推进我国司法行政体系升级发展的同时,最大程度地提升了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体系建设的质量水平,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一、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策略建设的重要性
现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部分法律需要作出修改与完善,这样在新时代的背景环境之下,才能获得更好的法律约束效果。与之匹配,要对法律公证服务体系作出创新与优化,尤其是在新农村的建设背景之下,法律公证服务体系的建设更是关系到法律服务事业的兴衰[7]。其实,我国的法律建设事业发展变动幅度在近几年来相对较大,但是在大环境中,我国整体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水平还是相对落后的。公证法律服务事业的覆盖范围相对更大,内部结构与体制的涉及范围也较广[8],这使得我国公证体制的不完善对于其他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极为不利。
与此同时,公证法律服务事业也承担着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职责,所以具有公平、正义的特征。公证法律服务事业的规范与完善对新农村的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不仅可以加强新农村各个地区法律机构与部门之间的关联程度,同时,还能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发展建设局面,以此来进一步增加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的质量水平,加强对司法人权的维护,具有极为重要的发展意义。
二、体系建设问题探析
(一)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机制不健全
由于部分地区法律服务部门不重视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体系建设,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机制还不健全。在新农村的发展背景之下,存在较多的细小法律问题尚待解决。而传统的法律公证服务体系虽然是多项结构,但是内部流程多是面向大型法律业务,处理小微法律问题的机制相对不健全,导致当前我国法律公证服务质量不高,日常的工作效率也无法满足新农村发展的服务需求。
具体的问题表现在法律公证立法流程不完善、援助资金力度小、法律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职能混乱以及公证服务的范围有限等。这些因素使得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工作一直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经过长时间的执行,在上述的背景之下,会极大地影响到我国法律公证服务体系的整体建设水平,产生较为消极的影响。
(二)法律公证服务意识薄弱
部分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对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的意识十分薄弱,这也是影响公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身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对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的态度会直接影响新农村法律公证的实际效果。在实际服务的过程之中,部分法律执行部门或者机构管理人员服务意识较为淡薄,所应用的执行理念并未根据新农村的建设形势作出实际的更改,反而对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体系的多方面建设造成了阻碍。另外,执行人员与管理人员法律公证服务意识的淡薄,也造成了法律服务工作混乱、群众调解不足、部门服务能力差等现象,一定程度上拉低了法律服务效率。
(三)服务人员专业素质过低
部分地区对于法律公证服务人员专业素质设定的标准相对不统一,这也造成法律公证服务体系的混乱与不稳定,影响最终的服务效果。另外,在上述的背景环境之中,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质量也较低,造成日常的服务工作无法达到预设的标准,整体的服务范围逐渐缩小;同时,服务人员也没有清晰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这也是阻碍专业素质提升的原因之一。另外,法律服务人员专业素质过低也不利于法律服务知晓度的提升,形成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体系建设较为困难的发展现状。
三、建设策略研究
(一)树立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目标理念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我国当前的法律理论知识以及实践执行结构显得过于单一,使得部分新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建设效果并不理想。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会形成一定的问题与缺陷,造成极为严重的发展现状,产生不利的发展条件。所以,考虑到不同区域的实际发展环境、发展特征和差异,需要树立贴合实际的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目标理念。其实,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目标理念不仅仅是一个执行目标,同时也是一种法律执行以及结构建设的引导策略。
目标理念的建立可以确保相关的工作人员更加深入地进行公证法律服务理论知识的研究,提升对法律公证制度的了解。目标内容应加强对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巩固法律服务内涵,为我国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创新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同时,在设定目标时,还需要注意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加积极地为群众解决纠纷,与广大人民群众建立更加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此进一步实现全方位的法律公证服务的优化,完成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目标理念的建设。
(二)构建法律公证服务基层化结构
传统的法律服务结构过于单一,对于基层的覆盖面相对较小,同时,基层建设的效果也十分有限。针对上述背景,需要进行更加多层级的法律公证服务基层建设。一般情况下,只提升司法所的基层服务体系与结构是远远不够的,还容易对初始的服务结构造成打击,而应该与新农村的建设政策进行融合,建立具有关联性的整体推进结构。
同时,为了增强发展的效果与建设层级,还可以将律师服务向农村、社区进行由点对面的延伸。在建设的过程中加强对新农村弱势群体状态的关注,为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咨询与援助,帮助群众维护其自身的经济利益,以此来满足不同群体的社会需求。不仅如此,在新农村的政策之下,在初始的建设基础之上,应依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扩展相对应的服务面,优化基层化建设的实际质量水平。
(三)强化法律公证预防、处理纠纷能力
民事公证与纠纷处理是法律公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法律公证服务日常的工作内容。在以往的法律服务工作结构之中,这部分工作通常会被忽视,并且部分执行机构会将处理纠纷的相关流程简化,这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整体的工作效率,但是对于部分复杂工作的处理与认证执行还会形成极大的阻碍,也不能保证工作的实际质量水平。因此,为了转变其发展状况,应该对法律公证预防与解决纠纷能力进行强化,以此来最大程度地维护司法公证的公正、高效与权威,将法律服务推及基层,形成更加全面、系统的外部法律处理机制。
另外,还可以通过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结合新农村的发展政策,对于服务范围进行合理化的扩展与延伸。对于存在的纠纷问题,法律服务部门应作出汇总整合,设定预防纠纷的实际目标,形成完善的处理架构。需要注意的是,所建设的处理架构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应随实际需求的变化作出调整与更改,加强处理结构的灵活性,同时发挥自身优势,强化法律公证预防、处理纠纷的能力。
(四)建立多元化的服务体系机制
传统的法律公证服务机制较为单一,虽然可以完成预期的服务目标,但是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对于部分细小法律程序的执行还是存在问题。不仅如此,在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背景下,农村法律公证服务内部结构的建设水平也不够成熟,这对于服务机制的执行与实施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为了降低这一问题的发生概率,需要构建多元化的服务体系机制。
多元化的服务体系机制可以划定为不同的服务类型,包括仲裁衔接互动、非诉互动以及分流互动等形式。在新农村政策的辅助支持之下,可以将上述的服务体系机制同时设定在法律公证服务体系之中,形成更加多元化的服务结构,设定多元化的处理规则以及标准,完善互动工作程序,实现服务体系建设的过渡。另外,依据新农村的关联政策,还需要依据区域的特征,设定延伸性的服务机制,进而促使整体建设的服务体系更加稳定、全面,形成多元化的处理环境。
(五)加强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
目前阶段,部分新农村发展区域对于法律服务人才的重视程度不足,这会对于服务体系的建设形成阻碍。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应该加强对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可以从两个层级来实现。
首先是法律服务部门内部的加强。相关法律、公证部门应定期组织专业训练与培训,对于近期的处理案例以及实际情况作出分析与整合,营造更加活跃的谈论氛围;建立法律认证论述结构,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政策,对于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也是一种提升。
其次是外部人才队伍的建设。可以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进行人才招揽标准的制定,提升整体的人才招聘门槛。这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法律公证服务工作标准的提升,有利于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与质量水平。一方面形成更好的服务体系,在新农村的辅助政策之下,加强服务的整体效果;另一方面也形成了更加完善的人才队伍建设模式,为后续的建设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构建综合性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平台
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平台的建设为日常的法律服务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工作流程,使人民群众得到了便捷服务。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相应的机构部门应结合新农村的政策,建立法律公证服务平台,将日常的法律工作数据导入平台之中,将以往的“被动式”服务转变为“主动式”服务。在平台中设定服务模块,使人们可以在网上提交材料,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同时,在平台之中还可以建立更大范围的服务区域,实现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平台的进一步延伸与完善,提高平台整体的利用效率。
以上便是对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体系建设策略的分析与研究。与传统的服务体系相比,本文的建设策略更加灵活、全面,在复杂的发展背景之下,所制定的法律公证服务体系对于细小问题的处理效果更佳。应用该建设策略不仅可以打破传统法律执行模式的束缚,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的联合互动,营造了更加活跃的发展氛围,进一步提升了法律法规的公正性、严谨性,推动新农村建设的稳步发展。同时该策略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发挥公证制度的优势,增强整体的新农村法律公证服务质量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开拓更好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