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关系”互构视阈下的警民信任研究
2022-11-22周延东
周延东,闫 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引 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赢得人民信任,得到人民支持,党就能够克服任何困难,就能够无往而不胜。反之,我们将一事无成,甚至走向衰败[1]。可见,赢得人民信任对于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具有深远意义。20世纪70年代末,卢曼(Luhmann)专注于“信任”议题的研究,他创造性地将信任分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2]。人际信任是指人与人之间直接的互动和情感交往关系,常常发生在熟人社会,如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等;而制度信任则是依赖于法律规范产生的间接互动和理性交往关系,主要发生在陌生人社会之间,是一种基于“非人际关系”的信任。卢曼的贡献并非简单地将信任分为横向意义上的两种类别,更在纵向意义上分为了两个阶段。在传统社会中,人们更注重的是基于托付给对方的义务和应当履行的责任所产生的信任,属于一种义务承担型的信任;而在现代社会中,则更关注的是专业人才、机构和制度,属于一种体制、技能掌握型的信任[3]。因此,当前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所形成的“制度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人际信任”,在保证现代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我国诸多实证研究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如邹宇春、敖丹对于雇佣关系的研究[4],何可等人对于农民参与环境治理意愿的研究等都突出了制度信任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重要影响[5]。同样,“关系信任①卢曼所阐述的人际信任的内核是建立在熟人关系基础之上的,而本文所讨论的警民关系并非都是卢曼意义上的熟人关系,还包括半熟人关系、陌生人关系等,因此运用关系信任概念进行阐释更适用于现代警民关系特点。和制度信任对于形塑现代警民信任到底哪个更有效?”这一问题也常常引起人们的争论。
笔者基于文献分析发现,近些年来,“制度推动”成为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实践的重要特征。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6];2019年10月,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7];2020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打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升级版”[8]。可见,自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社会治安防控制度在“加快建设”“完善”“打造升级版”的总体要求中稳步推进,特别是在“技术创新应用”“制度建设完善”和“机制探索磨合”中,社会治安治理效能不断提升,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然而,在社会治安治理技术、制度和机制不断完善升级的过程中,呈现出一个特别的难题:民众对于宏观意义上的国家和政府的满意度不断上升,但对于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实践者的满意度却相对较低。据实地调查了解,在很多社区居民看来,社会治安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是国家制度建设和治理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的结果,基层警察是在“制度压力”“管理机制”和“考核体系”下开展具体工作的。因此,如果开展具体工作的基层警察没有满足或者没有很好满足社区居民的某项需求时,很多社区居民就会迅速诉诸“投诉”机制,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警民信任程度,并导致三方面的困境。第一,严重打击基层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基层社会治安治理主体在强大的运行制度和监督体系下,容易滋生抱怨情绪,面对社区居民的“不理解”或“急于投诉”,在很大程度上会产生“被动应对”的工作心态,导致其在具体实践中出现“机械工作”“缺乏温情”等问题。第二,难以动员广大社区居民参与基层社会治安治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和凝聚群众”是基层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内容,如“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等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动员方式。然而,单纯依靠监督制度、投诉等正式机制推动的工作模式,难以使基层警察与社区居民建立血脉相连的亲密关系,也就难以切实有效开展社会动员工作,进而引发防控和应对社会风险能力低下的问题。第三,凝聚国家认同能力不足。基层警察与普通民众建立亲密信任的关系意义重大,民众会将这种个人关系中的“情感”“认同”向外“类推”[9],延伸到“政府印象”“国家认同”,反之,只是依靠制度规范所建立的关系联结难以真正“凝聚国家认同”。可以看出,单纯以制度信任为基础所形塑的警民信任关系呈现出不断弱化的问题,进而影响了基层社会治安治理的效能,这就需要深入剖析制度异化所带来的问题,并努力探索重塑警民信任的可行性路径。
本文研究方法为实地调查法,笔者分别以带队教师和实习警官的身份在S派出所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调查研究,采用“求异法”选取深入访谈对象,具体包括派出所所长、基层民警、社区干部、业委会主任、物业公司职工、社区志愿者、社区居民等,并运用参与式观察、无结构访谈等方法搜集了大量纸质文本、电子文本、录音、照片、视频等相关调查材料,为本研究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较为扎实的资料基础。
一、基层治安治理实践中的制度异化问题
当前,导致警民信任程度不断弱化的原因有很多,如警察执法不规范、网络负面涉警舆情的影响等,很多专家学者也从这些维度开展了系列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然而,随着警民关系逐渐从具体的、直接的关系转变为以制度为媒介的、间接的关系的变迁趋势,因制度异化问题而导致的警民信任弱化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对此,本研究尝试从制度维度出发,深入挖掘和分析警民信任关系不断弱化的制度因素。
(一)“重科技、轻直接互动”问题
社会治安防控制度明确要求大力推动信息网络和智能科技在社会治安防控领域中的推广和应用,对有效打击新型犯罪和防控新型风险发挥了关键作用,有力保障了我国社会治安秩序整体良性有序。但社会治安治理日益技术化严重阻碍了警民之间直接的、亲密的社会互动。以往“片儿警”常常通过徒步巡逻、入户登记、走访摸排以及提供贴心服务等方式,在“长时间”和“稳定空间”的直接接触中与居民形成了密切的警民关系。笔者在位于城乡结合部的S派出所进行实地调查过程中,一位社区居民告诉笔者:“前些年,片儿警跟我们都很熟悉,我们既能喊出他们的名字,他们也能够喊出我们居民的名字,另外,那时候民警常常到我们家走访,就逐渐熟悉起来了,后来,我们家的狗见到他也不再大叫了。”可见,这种直接的、在场的互动模式对于密切警民关系、提升警民信任至为关键。然而,现代社会治安防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使基层警察与社区居民在“脱域(disembedding)”中形成一种“非接触性”的互动模式,基层警察主要运用网络平台、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智能手段,治安巡逻也由“徒步”转变为“车巡”,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由“在场”空间转变为借助现代技术的“缺场”系统,逐渐陷入到吉登斯(Giddens)所说的“象征符号(symbolic tokens)”和“专家系统(expert systems)”之中[10]。实际上,当前社会治安治理技术并未能有效地替代传统警民互动模式,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基层警察适应治理技术化的能力普遍不足,“不会用”“不愿用”网络互动平台的情况十分突出;二是网络互动平台操作繁琐问题突出,缺乏“傻瓜式”的便捷操作,社区居民应用意愿整体较低;三是网络互动平台的后台支撑保障薄弱,当前网络互动平台大都是提前设置好的“智能回答”,常常导致“回答单一死板”“答非所问”问题,居民应用体验感较差。比如,自S派出所建立在线矛盾纠纷调解平台一年半以来,在线调解矛盾纠纷共3起,仅占总数的0.29%。可见,“传统群众工作日益弱化、新技术手段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警民互动困境日益凸显,这种困境持续时间越长,对于警民信任的冲击程度就会越大。
(二)“重专业、轻生活融入”问题
以基层警察为例,在传统社会治安治理体系中,警察的职业分工尚未细化,基层警察在警务运行中常常担任多重“复合角色”,不仅具有侦查、打击和防控犯罪等基础性核心任务,而且还要“跟百姓唠家常”“帮居民修水管”“参加社区文娱活动”等,承担诸多“日常生活式”的非正式职能,基层警察正是在打击者、保卫者、服务者等多重角色中形塑了亲密的警民关系。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违法犯罪的新技术、新手段层出不穷,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了严峻挑战,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问题和风险,各类专业警察逐渐从“复合角色”中分化出来,这对于精准高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警种的专业化是基于专业技能和知识体系而形成的,被配置到某一专业领域的警察更专注于“分专业规范”的规范和要求,与民众日常生活式的互动交流不断减少[11]。而从民众维度来看,他们对这种专业分工并不了解,依然保持着以往警察“复合角色”的印象和期待,但却明显地感知到基层警察逐渐脱离其“日常生活场域”,彼此不再是关系亲密的警民共同体,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警民信任程度。
(三)“重绩效、轻情感认同”问题
随着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迫切需求,各基层单位的绩效评估办法是确保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有序推进的关键抓手。笔者收集了涉及5个省市的21份《派出所绩效评估办法》,各个地区在考核理念、指标设置、考核权重和计算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但整体上均是围绕着“秩序好”“发案少”“社会稳定”“群众满意”四个维度展开设计的。近些年来,绩效评估办法基本实现了“从粗放估计型迈向精细计算型”的转变,对于科学有效地推动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不断“绩效化”的过程中,也呈现出两大问题:一是基层警察将注意力集中于上级部门考核的核心业务,对于民众关切但考核指标上没有体现的内容则常常“选择性规避”。据笔者在S派出所实地调查了解到,上级公安机关对于基层派出所考核的内容大都集中于“人口管理”“单位(行业)管理 ”“物品管理”“治安整治”和“巡逻盘查”等各项业务,这些都是公安机关的传统业务,在考核办法上也日趋成熟,而对与社区居民建立情感联系等内容则难以体现在绩效考核体系之中,这也直接导致基层警察不再愿意“费时耗力”地开展群众工作。二是考核评估体系中虽然涉及了“联系群众”等相关内容,但形式主义问题十分突出。具体来看:考核办法上要求“社区民警要每月召开1次社区治安工作例会”,但实际上参会人员常常是同一拨人;考核办法上要求“社区民警每月入户走访不少于20户”,但实际上总是走访那几户固定的居民;考核办法上要求“社区民警应会同社区(村)建设不少于1支平安巡防志愿者力量”,但实际上这支力量常常仅由1人或少数几人组成。由此可见,社会治安治理绩效考评的数字化趋势促使基层警察更多地关注于指标和数据本身,甚至有少数人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造成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严重扭曲,进一步影响警民信任关系。
如上所述,在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制度化建设取得突出成就的同时,在运行过程中呈现出“重科技、轻直接互动”“重专业、轻生活融入”和“重绩效、轻情感认同”等制度异化问题,进而影响警民信任程度。具体来看,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原因:
第一,制度之间的重复和交叉。各部门常常专注于本业务领域制度规范,并依据相关制度规范建立各自的网络信息平台,各个网络信息平台之间往往互不联通,导致基层警察重复填报相关信息数据的问题十分突出。例如,在S派出所,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其定期通过电子系统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据了解,S派出所需要填报的电子系统竟多达120余个。一般而言,各警种部门对基层派出所都有很大程度上的考核权,因此基层派出所对填报信息工作往往“不敢怠慢”。然而,在实际填报中,各电子系统需要填报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往往存在大量的重复和交叉,使基层民警常常疲于填报这些“海量数据”,严重影响了基层派出所开展治安防控和服务群众等基础工作。
第二,制度之间的冲突和对抗。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工作构建制度标准,但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互动,呈现出明显的“部门主义”“本位主义”倾向,导致各项制度之间缺乏有机协调,甚至出现严重的冲突和对抗。比如,对于S派出所而言,刑侦部门提出“打击办案数”的要求,巡逻部门提出“街面见警率”的要求,而治安部门又提出“入驻社区警务室”的要求,各部门的制度设计都尽可能“挖掘派出所工作能力极限”,导致基层派出所难以整体完成各部门的制度目标,不仅导致“制度失灵”,还打乱了基层警察与人民群众的日常互动节奏。
第三,制度与实践的脱节和失调。各部门在构建制度的过程中常常具有“标准化、无差异”特征,而各区域的经济发展、社会治安、关系结构、生活方式和文化习俗等都具有较大差异,但制度设计过程却常常没有考虑这些实际情况,导致制度规范与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实践脱节和失调问题突出。
二、迈向“制度—关系”互构的信任研究视阈
虽然制度化分析可以从宏观意义上阐释制度环境对于社会成员信任状况的影响,但是无法有效分析在同一社会结构和制度框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信任程度和关系亲密度存在差异的问题。因此,只是从制度建设和完善的角度上提升警民信任是难以实现的。当然,若只是强调关系,而忽视制度,必然导致信任的不稳定,更无法适应现代化进程中的规范化和程序化运行特征,甚至造成社会资本的恶性运行。对此,我们尝试迈向“制度—关系”互构的警民信任研究视阈。
(一)回归“关系”视野的信任研究
近些年,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在突出“制度”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忽视“关系”对于警民信任的重要意义。当然,这不止存在于警民信任研究中,当前各种社会问题的频发,正是源于“社会性”与“人性”的分离,人们原本聚合的关系被结构化与制度化的社会划分为单一的个体,过分突出的个体性削弱和割裂了社会关系[12]。实际上,从“关系”维度讨论社会互动行为具有悠久的理论渊源和学术基础。齐美尔(Simmel)曾直截了当地指出,个体间的互动关系是所有社会构成形成的起点[13]。皮耶尔保罗·多纳蒂(Donati)也明确提出,社会过程及其全部特征都源自关系,是由关系且通过关系运行的[14]。翟学伟从文化维度分析认为,由于中西方文化对于“人性及其社会依赖性”的基础不同而呈现出显著的差异,中国对于信任更多地显示出“关系网络偏向”,而西方则更多地呈现出“制度性偏向”,因此,在我国讨论信任议题时是在关系的基础上展开的,并将其分为放心关系、信任关系和无信任关系[15]。沃尔德(Walder)也认为,中国这种特殊的关系网络将个人的忠诚、制度角色的履行以及物质利益联系在一起,成为中国社会能够正常运作的不可缺少的机制[16]。雅各布斯(Jacobs)通过对台湾小镇的实证研究也说明了关系在社会基层政治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他决定直接使用“关系(Kuanhsi)”一词,认为关系是由宗族、朋友、同事等各种特殊主义纽带编织而成的总体[17]。卢曼更是巧妙地梳理了“关系—信任—安全感”之间的内在联系,他认为,基于社会关系生成的信任,是一种复杂社会交往的简化机制[18]。这种社会关系能够超越现有的信息去概括出一些行为预期,从而用一种带有保障性的安全感来弥补所需要的信息[19]。可见,对于信任的研究,需要打破个体的独立性,将关系中所蕴含的“信任”“合作”和“嵌入性”等元素融入社会秩序的形塑过程之中,强调共同体意识和集体认知。
在传统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实践中,基层警察与社区居民之间关系的好坏和亲疏成为判断彼此是否可信的关键考量。这与帕特南(Putnam)的研究结论十分相似,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形成社会组织的关键特征,其中蕴含的信任、规范以及网络能够通过合作行为来提高效率”[20]。薛天山等人通过相关经验研究也表明,关系信任的“有效性”和“低成本”受到中国人的青睐,而制度信任的“低成功率”或“成功的高成本”常常不受欢迎[21]。可见,“由关系而生信任”是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实践中的重要特征,因为由关系所产生的信任,不仅仅包含着理性的计算,更蕴含着情感的认同和相互的义务。
(二)“制度—关系”互构视阈的提出
制度是针对各种社会中的一些特定行为的规范化集合,其并非先验性地存在,而是由于社会生活中对于特定关系行为进行系统化规范后形成的,因此制度的构成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另外,由于制度面向的对象和目标都有所不同,因此制度本身常常是碎片化、零散化的。无论是制度化运行还是非制度化行为,“关系”就像一张网络,既整合了零散化的制度,也联结了个体间的互动。因此,这就需要突破从“制度”或“关系”单一维度研究警民信任的传统,“制度”与“关系”看似两个不相关的研究领域,实际上有着密切的互构基础。
第一,从警民信任主体来看,基层警察是在“制度—关系”互构中实践的。涂尔干(Durkheim)认为:每一种社会服从都带着诸多个人性变量,制度虽然是超越个人的社会事实,但制度的实践者在其面前并非无助的,而是会对制度规范进行“个体化”。[22]对此,吉登斯也指出,人们经常把制度规则看作是单称的,好像是各条规则都可以分别对应于不同的特定情况或行为片段,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式的类型化想象[23]。在实践中,基层警察既作为制度主体而存在,也作为关系主体而存在。他们常常跨越理论上“制度”与“关系”的界限而进行变通,有意识或不经意间将制度模式与关系塑造进行结合。
第二,从警民信任环境来看,治理场域是在“制度—关系”互构中形塑的。就制度的本质而言,其目的是尽可能规避“关系”的运作逻辑,以正式的方法实现社会的规范化运行。但不可避免的是,制度自身处于主要由“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环境中,诸多正式制度和运行规则本身就来源于生活中的“关系”运作,因此,“关系”不仅是制度的作用对象,也是制度所处的环境,通过“关系”可以将制度与民众社会生活的边界进行模糊化,在二者中间形成较为缓和的中间地带和联结领域[24],避免了生硬制度同民众生活不相适应所产生的矛盾和疏离。因此,在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场域中,“制度”与“关系”并非二元对立的,而是并存于社会环境之中。
三、重塑警民信任:转变制度导向、调适接触方式与构建衔接机制
尽管在上文中强调了“关系”在提升警民信任中的重要意义,但绝不是简单地从“制度”迈向“关系”的解决理路,而是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分别充分发挥制度和关系本身相对独立的治安治理价值,而并非形成“中心—边缘”结构式的一方依附于另一方;二是探索“制度”与“关系”的互构衔接路径。
(一)探索“为民负责”的治安制度
制度信任的生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度环境,在什托姆普卡(Sztompak)看来,这种制度环境包括制度价值取向、制度一致性、制度的透明度等内涵[25]。其中,制度价值取向在制度信任构建过程中具有核心作用,那么,如何对基层社会治安制度进行修正和调适以扭转警民信任困境?笔者分析认为,应从推动“为民负责”的价值维度进行制度设计。有调查研究表明,人民群众如果能直接参与到政府绩效评估中,政府职员会感受到更多来自社会和民间的监督压力,促使他们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优化政府决策[26]。另外,采用公众调查的绩效评估结果能够为改善警民关系提供有效信息,也可以提升基层警察的责任意识[27]。对此,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的调查问卷、民意访谈等调查方式,充分征集群众关心的社会问题,将这些问题量化为基层警察的绩效考核指标。例如北京、杭州等地积极运用相应的民调技术。一方面可以形成社会监督的压力,提升基层警察依法行政水平;另一方面,基层警察可以充分了解民众需求,有利于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重心调整,提升基层警察的服务能力。在转变制度价值导向过程中,需要特别强调制度设计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如果只是自下而上地构建这种侧重民意的压力型考核制度,而上级部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没有变化,只会在原本就十分繁重的工作上继续加码,使民警疲于应付,极易滋生抱怨情绪,难以真切同社区居民进行高质量的互动交流。因此,这种“为民负责”的制度设计,需要在整体性、系统性的“自上而下”的修正调整中进行。
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什托姆普卡提出的制度稳定性和透明度问题。一是要保障治安制度的稳定性。稳定是制度的关键特性,治安制度的创新固然十分重要,但频繁的、不稳定的制度创新不仅不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反而会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混乱。稳定的治安制度可以将不同治安主体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为人们提供稳定持久的安全保障。具体而言,需要通过“确保制度价值导向在不同时空场域保持一致性”和“确保制度文本规范与制度实践运行保持相对一致性”两大方面来实现。二是要推动治安制度的透明度。建设透明政府,不仅是规范机构权力,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治理工具,还是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参政议政,推行政治民主的重要举措[28]。具体到警民关系而言,要通过“公开征求治安制度构建和修正意见”“提升治安制度公开过程的完整性”“形成多元化的制度通报渠道”等具体方式实现制度透明,进而促进“制度信任”在提升警民信任中的重要作用。
(二)“直接接触”与“在线接触”的双向嵌入
运用传统的伦理、道德、习俗、文化等具有地方性特色和本土风格的要素密切警民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已经不具备熟人关系和地方性知识的基础。简言之,传统的警民关系形塑形式已经不能很好地在现代城市社区发挥作用。这就需要摸清当前基层警察和社区居民的心理和行为变迁规律,形塑具有适应性和吸引力的新型警民关系。其中,心理学中关于“个体经验生成信任”的研究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如弗洛伊德(Freud)强调“个人体验”在人格塑造中的关键作用[29]。吉登斯也曾提出“基本信任”概念,认为信任本身来自个人经验,正如婴儿对于看护者的信任正是在彼此的亲密接触中形成的[30]。一方面,应当反思现代性,警民接触的方式不应当完全脱离现实社会场域,需要回归面对面的互动与沟通;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为警民接触开拓了更为迅速、开放的虚拟场域,基层警察应将日常的实务工作同互联网密切结合,创新探索新型警民接触模式。对此,我们将其总结为“直接接触”与“在线接触”的双向嵌入。
第一,要回归“直接接触”的优良传统。一是提供理性贴心服务。理性服务是密切警民关系的关键路径[31],这就要打破近些年逐渐形成的“入户难”困境,基层警察在入户走访的过程中,要避免单一且强硬的“检查者”“核实人”角色,而是要从社区居民较为关注的食品卫生、教育培训、社区服务和就业创业等日常生产生活问题入手,畅通民众利益表达机制,盘活社会资源,切实帮助社区居民解决日常生活问题,以实现基层警察在与民众的直接接触中不只是其单方面的“独白”,更是一个彼此“对话”的过程[32]。二是开展多维灵活的警民交流活动。例如,基层派出所要不定期开展“社区警务室开放日”“警营开放日”“警民联谊日”“警民趣味运动日”等活动,密切警民关系。三是加强与单位企业的双向合作。各基层部门可以依托专业优势邀请单位企业相关人员到本单位进行培训或交流,在政企之间、警民之间建立了强烈的情感认同,有效增强警民信任关系。
第二,要创新在线接触手段。针对上文提到的网络互动平台存在的诸多问题,一是要推动网络互动平台的“傻瓜式”操作,模块设计要简洁明了,让群众切实体会到网络调解平台能用、好用。二是要加强网络互动平台后台支撑保障,避免简单死板的机械回复,推动群众与基层警察通过语音或视频方式直接连线,后台系统能够及时跟进相关法律、居民基础信息和服务咨询等相关保障,切实支撑基层警察将精力放在调解纠纷和为民服务本身,而将其他程序化的任务交给智能平台辅助完成,进而提升群众对基层警察工作的满意度。
第三,推动传统网络平台和新兴网络平台的良性互动。弗洛伊德和吉登斯等人所讲的个体经验不只是个人在现实生活场域中的亲身经历,还包括与他人的交往互动或多元传播途径中获得的互动体验,对于这些信息的感受分析也会使个体形成相对稳定的信任态度,并使人逐渐形成对于某一群体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33]。因此,增强警民信任同样需要关注网络媒体的重要作用。一方面,通过微信、微博等用户群体广泛、社会影响力大的传统社交平台发出“官方声音”,“官方声音”并非只能运用“传统话语表达”,还可以运用“热门网络词语”发布、征询相关信息,这种跟随网络潮流的表达方式能够让公众更容易接受,对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更有兴趣、更加信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抖音”“快手”等新兴网络社交平台的作用。基层警察可以通过随手拍摄、在线直播等方式发布趣味视频、文化视频、好人好事等内容,增强警民信任。
(三)以联结载体构建衔接机制
如上文所述,只是通过单向的制度构建或关系维护难以切实实现增强警民信任目标。因此,通过“制度”与“关系”的互构破解警民信任困境是本研究的关键着力点。制度的强制性可以规制警民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关系的灵活性又可以柔化制度的僵硬。 然而,如何推动“制度”“关系”互构发力?这就需要充分发挥联结载体的衔接作用。笔者曾在系统分析哈贝马斯(Habermas)“公共领域”和黄宗智“第三领域”的基础上,尝试提出“联结领域”的概念,联结领域的核心要素就是联结政府和社会的联结载体,如基层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等,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他们既不只是代表政府的“国家力量”,也不只是代表民间的“社会力量”,而是兼具“国家在场”和“社会支持”的双重属性[34]。因此,他们常常既是制度运行的主体,又是维护关系的主体,这就要充分发挥这些联结载体在密切警民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制度”与“关系”的衔接。具体来讲,一是要提升联结载体的资源配置能力。宜赋予基层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等联结载体更多的治理资源和资源配置空间,为推动制度落实和关系融合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二是要充分发挥联结载体的组织化调控作用。引导基层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等联结载体积极挖掘传统治理资源,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动员方式不断吸引新生治理力量,有效破解制度框架下难以整合基层治理资源的困境。三是要积极提升联结载体主动回应群众诉求的能力。基层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等联结载体除了扮演好“国家在场”的执行者角色之外,还要具备能够主动有效满足社区成员差异化个人诉求的能力,进而为密切警民信任关系形成良好的拉力效应。
四、总结与讨论
本文以警民信任为议题展开讨论,归结起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当前日益盛行的“制度信任在社会信任格局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进行反思,进而讨论构建什么样的制度设计对于重塑警民信任更加有效。二是尝试提出“制度—关系”互构的信任研究视阈。建议对信任问题的讨论要回归“关系”视野,无论从警民信任主体来看,还是从警民信任环境来看,“制度—关系”互构视阈下的警民信任研究都具有较强的阐释力。三是提出重塑警民信任的具体路径,主要包括转变制度价值导向、调适接触方式和构建衔接机制三个方面。在此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制度—关系”互构的前提是“制度”和“关系”本身形成各自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只有在充分挖掘各自资源和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才能切实实现两者的嵌入与互构,避免陷入侧重某一方面而形成的“中心—边缘”结构。当然,本文尝试提出的“制度—关系”互构视阈只是对于重塑警民信任研究的一种尝试,不同主体、不同环境中的信任重塑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期待更多学者关注不同类型的信任关系,并开展相应的比较研究,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任理论和经验。